发起设立私募基金合作框架协议模版-LP与基金管理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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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作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深圳xxx投资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原则,在中国大陆共同合作发起XX基金(暂定名,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名称为准),投资XX项目,获得合理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作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事项

双方发挥各自优势,负责基金的设立、募资、投资、管理和退出。

1、甲方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注册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XXXXXX,依靠其从事项目投资的丰富经验及拥有的雄厚资金实力,为本基金的成功发起提供基金成立前期筹备费用,协助乙方运作本基金,向乙方推荐合格投资人;

2、乙方为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在深圳市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编号:xx);乙方专业从事股权投资、创业投资及另类资产管理业务的私募机构,负责基金的设立和管理。

第二条基金设立与运作

1、基金名称:XX基金(暂定名,以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名称为准);

2、组织形式:契约型或合伙制;

3、基金规模:不超过人民币【】亿元,分期成立,首期规模亿。(以最终实际募集到的金额为准);

4、基金存续期限:7年;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与职责

1、甲乙双方基于真实意愿签署本协议并承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参与、订立及执行本协议,或具有签署与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必要权

力与授权;

2、乙方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负责基金设立及管理环节;

3、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推介潜在客户资源,并由乙方按照行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对该潜在客户资源进行甄别,从中筛选合格投资者,并对合格投资者推介本基金产品;甲方同时负责寻找项目。

4、由乙方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团队进行项目的尽职调查、投后管理及项目退出相关工作,并聘请独立的第三方担任基金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行使项目的投资决策权力。

5、乙方不保证基金能够成功设立,不保证基金一定能够盈利且不保证投资人的本金不受损失;如在基金设立后,乙方或乙方聘请的第三方已经就基金的拟投资项目进行了尽职调查、并通过了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评审,则应被视为乙方已经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了基金管理人的全部相关义务,甲方及或甲方向乙方推荐的投资人不应因投资受损或未达到预期而要求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保密条款

1、甲乙双方对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关于对方的经营信息、客户名单、管理技术及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对于因签署或履行本协议而了解或接触到对方的商业秘密及其他机密资料和信息均应保守秘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给予或转让该等保密信息;

2、除本协议规定之工作所需外,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擅自使用、复制对方的商标、标志、商业信息、技术及其他资料;

3、本协议终止后,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不随之终止,各方仍需遵守本协议之保密条款,履行其所承诺的保密义务,直到其他方同意其解除此项义务,或事实上不会因违反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而给其他方造成任何形式的损害时为止。

第五条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均有义务全面遵守本协议;

2、由于一方的违约,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或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以保证本协议的继续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如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所

造成损失的大小,予以赔偿。如双方均有违约,根据双方实际过错情况,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免责条款

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均不对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本协议义务而使另一方蒙受的损失承担责任。但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可能及时采取适当或必要措施减少或消除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对因未尽本项责任而造成的另一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由于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可以提请本协议签约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进行法律诉讼。

第八条其他

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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