季报 月报 年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VIP专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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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格式

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格式

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格式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格式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1. 填报时限: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在2024年4月30日之前完成年度财务
信息的填报工作。

2. 填报对象:全体私募管理人都需要填报。

3. 填报内容:需要填写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经营情况、风险指标、投资者信息等。

4. 填报格式:根据《关于印发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说明的通知》,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填写。

具体包括“管理人财务信息表”、“投资者信息表”、“私募基金信息表”、“相关责任人声明书”等。

5. 填报要求:要求填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遗漏或者虚构。

同时,需要加盖单位公章,确保信息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关于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相关要求的通知》,2023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财务信息填报还做了以下调整:
1. 会计科目的调整:年度财务信息填报要求的科目应按照新金融工具等会计准则并参照《资产管理产品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填写。

如果上期数未执行新会计准则,需要按《新准则科目对照表》对应填写。

2. 财务报告的审计:审计信息表做了三项删减,同时备注内容也做了相应的删减。

3. 收入的准则调整:删除了“是否已适用新收入准则”的选项及其备注内容。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填报格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机构有所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
基金业协会信息披露文件格式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指引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定向给私募基金投资者披露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的相关运作情况。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编制信息披露报告。

2.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完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完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完毕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3. 本指引仅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向投资者进行私募股权(含创业)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的最低行业标准,协会鼓励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私募投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制定更详尽、更准确、更及时的信息披露标准。

总的来说,这些文件格式指引是基金业协会为了规范行业行为,保障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最低标准。

同时,也鼓励基金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标准,以提高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完整版)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

关于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的通知2016-07-15 中国基金业协会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中国基金业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现予以发布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上述指引自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五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中国基金业协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应当按照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契约形式募集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类型投资基金应当参考本指引制定私募投资基金合同。

第三条基金合同的名称中须标识“私募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字样。

第四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公平原则订立基金合同,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第六条私募基金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投资者三方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共同签订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托管的,应当根据本指引要求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保管机制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七条对于本指引有明确要求的,基金合同中应当载明本指引规定的相关内容。

在不违反《基金法》、《私募办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指引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当事人确不适用的,当事人可对相应内容做出合理调整和变动,但管理人应在《风险揭示书》中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揭示,并在基金合同报送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时出具书面说明。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V1.3.02019年12月目录一、前言 (3)1.概述 (3)2.业务流程 (3)二、系统功能概述: (4)1.登录 (4)2.新建报告 (4)2.1新建 (4)2.2补报 (5)3.报告编制 (5)3.1导入 (5)3.2表格 (6)3.3插入图片 (8)3.4保存 (8)3.5提交报告 (9)3.6修改报告 (9)3.7申请重报 (10)3.8报告属性 (10)3.9报告状态 (11)3.10附件列表 (11)3.11导出PDF (11)3.12帮助 (12)4待办报告 (12)4.1待办报告列表 (12)4.2批量导入 (13)5已完成报告 (13)6.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维护 (14)7.私募基金产品信息维护 (14)7.1私募基金检索 (15)7.2 私募基金详情 (15)8定向披露 (17)8.1投资者账号列表 (17)8.2披露评价 (22)9.账号信息 (22)10.修改密码 (23)11忘记密码 (23)12.我的消息 (24)13.界面换肤 (24)14系统反馈 (24)三、技术支持 (25)版本信息一、前言1.概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一期总体要求:以浏览器为接口、以web为界面、以数据库为后台搭建的平台,辅助以往期数据,协助私募基金公司完成定期报告(月报季报年报)的编制与向基金业协会的报送、基金业协会对重报申请的审核与对报告报送状态的统计,以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定期报告的查阅,要求系统能在恰当的时间获取相关的数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维护投资者列表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登录系统查询基金信息事项。

2.业务流程图1-2-1二、系统功能概述:1.登录用户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进行登录。

图2-12.新建报告2.1新建进入首页点击【导航】-【新建报告】,新建报告需要选择报告类型、报告时间及所需创建报告的基金,点击【新建报告】,即可跳转至新建情况页面;图2-2-1-1图2-2-1-22.2补报已删除基金补报,点击新建报告页面下方的【这里】链接到已删除基金建报界面,进行建报流程图2-2-23.报告编制点击报告名称,即可跳转至报告编辑页面。

季报-月报-年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季报-月报-年报。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使用说明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1、基金概况基金名称基金编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基金合同存续期截止日2、净值月报估值日期份额净值份额累计净值基金资产净值2016-02-292016-03-312016-04-30……注:1、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2、份额累计净值=份额净值+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3、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附表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1、基金基本情况项目信息基金名称基金编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如有)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期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2、基金净值表现阶段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标准差(选填)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选填)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选填)当季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季净值增长率=(本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累计净值)/上季度末净值3、主要财务指标单位:元项目2016 -01-01至2016 -03-31(元)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4、投资组合情况4.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 权益投资其中:普通股存托凭证2 基金投资3 固定收益投资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4 金融衍生品投资其中:远期期货期权权证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 货币市场工具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合计4.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元序号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批发和零售业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 住宿和餐饮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 综合合计5、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单位:份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6、管理人报告(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附表3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年度报表1、基金产品概况1.1基金基本情况基金名称基金编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生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合同存续期1.2基金产品说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1.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项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披露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传真注册地址办公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1.4其他相关资料项目名称办公地址会计师事务所注册登记机构外包机构……2、主要财务指标、基金净值表现及利润分配情况2.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期间数据和指标2015年2014年2013年本期已实现收益本期利润期末数据和指标2015年末2014年末2013年末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期末可供分配基金份额利润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期末指标2015年末2014年末2013年末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2.2基金净值表现阶段净值增长率净值增长率标准差(选填)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选填)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选填)当年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注:净值增长率=(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年净值增长率=(本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2.3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配情况年度每份基金份额分红数现金形式发放总额再投资形式发放总额年度利润分配合计备注3、基金份额变动情况单位:份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4、管理人说明的其他情况(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联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监察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相关事项、对本基金持有人数或基金资产净值预警情形、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等)5、托管人报告5.1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5.2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5.3托管人对本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6、年度财务报表6.1资产负债表单位:元资产本期末2015-12-31 上年度末2014-12-31 资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中: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贵金属投资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证券清算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申购款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资产总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本期末2015-12-31 上年度末2014-12-31 负债: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赎回款应付管理人报酬应付托管费应付销售服务费应付交易费用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利润递延所得税负债其他负债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6.2利润表单位:元项目本期上年度可比期间2015-01-01至2015-12-31 2014-01-01至2014-12-31一、收入1.利息收入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资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收入其他利息收入2.投资收益(损失以“-”填列)其中:股票投资收益基金投资收益债券投资收益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贵金属投资收益衍生工具收益股利收益3.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损失以“-”填列)4.汇兑收益(损失以“-”填列)5.其他收入(损失以“-”填列)减:二、费用1.管理人报酬2.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4. 外包服务费5.交易费用6.利息支出其中: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支出7.其他费用三、利润总额(亏损总额以“-”号填列)减:所得税费用四、净利润(净亏损以“-”号填列)6.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单位:元项目本期2015-01-01至2015-12-31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其中:1.基金申购款2.基金赎回款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项目上年度可比期间2014-01-01至2014-12-31实收基金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合计一、期初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本期利润)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其中:1.基金申购款2.基金赎回款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变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五、期末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7、期末投资组合情况7.1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元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1 权益投资其中:普通股存托凭证2 基金投资3 固定收益投资其中:债券资产支持证券4 金融衍生品投资其中:远期期货期权权证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6 货币市场工具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合计7.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元序号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A 农、林、牧、渔业B 采矿业C 制造业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E 建筑业F 批发和零售业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H 住宿和餐饮业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J 金融业K 房地产业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序号行业类别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P 教育Q 卫生和社会工作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S 综合合计附表4 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序号公告事项1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2 投资标的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3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4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5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6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8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9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10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11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12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13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14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号《主要财务指标的计算及披露》(2003年9月1日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基金各主要财务指标计算的合理性和可比性,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基金定期报告等公开披露信息文件中披露相关财务指标时,应按本规则进行计算和披露;并保证计算财务指标所采用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P--------------------------加权平均单位基金本期净收益=n ΔSi×(n-i)So+Σ -----------------i-1 n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为期初基金单位总份额,n为报告期内所含的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i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i-1)交易日基金单位总份额。

第四条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本期净收益+期初未分配收益+本期损益平准金(若有)-本期已分配收益-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若有)其中,期末未实现利得损失为“未实现利得”科目期末借方余额。

第五条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可供分配单位基金收益=期末可供分配基金收益÷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六条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期末单位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资产净值÷期末基金单位总份额第七条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的计算公式如下:P----------------------------开放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n ΔNAVi×(n-i)/nNAVo+Σi-1P----------------------------封闭式基金加权平均净值收益率=w ΔNAVk×(w-k+0.5)/wNAVo+Σk-1其中:P为本期基金净收益,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n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天数,i为报告期内的第i个交易日,=i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i-1)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w为报告期内所含交易周数,k为报告期内的第k个交易周数,=i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i -1)交易周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说明一、指引制定的背景(一)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及登记备案《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

在此基础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私募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第二条进一步规定,“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管理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募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据此,根据组织形式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以分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

上述三种不同组织形式的私募基金均已有在私募登记备案系统备案。

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

契约型基金本身不具备法律实体地位,其与基金管理人的关系为信托关系,因此契约型基金无法采用自我管理,且需由基金管理人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可以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承担无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契约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公司股东/投资人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共同参与公司治理。

因此,公司型基金多采用自我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

公司型基金也可以委托专业基金管理机构作为受托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采取受托管理的,其管理机构须先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再由已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公司型基金备案手续。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进行管理,按照协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该自我管理的公司型基金应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其后由其履行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合伙型基金本身也不是一个法人主体,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GP),GP负责合伙事务并对基金承担无限责任。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文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第二节基金概览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

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4.07.05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就《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
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规范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活动,保护投资者以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我会制定《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scerbu@。

2.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市场二司,邮编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5日。

中国证监会
2024年7月5日附件1: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附件2:《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和信息报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15•【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施行日期】2004.09.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2004年9月15日证监基金字[2004]139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金合同封面和目录第三章基金合同正文第一节前言第二节基金的基本情况第三节基金份额的发售第四节基金备案第五节基金份额的交易、申购与赎回第六节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第七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八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第九节基金的托管第十节基金份额的登记第十一节基金的投资第十二节基金的财产第十三节基金资产的估值第十四节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第十五节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第十六节基金的会计和审计第十七节基金的信息披露第十八节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第十九节违约责任第二十节争议的处理第二十一节基金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基金合同摘要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订立基金合同。

本准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基金,特别说明的除外。

第三条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订立基金合同。

第四条基金合同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本准则规定的内容,并应符合本准则规定的格式。

第五条在不违反《基金法》、本准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规定的前提下,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约定本准则规定内容之外的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3.12.15
•【文号】中基协发〔2023〕26号
•【施行日期】2024.03.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公告
中基协发〔2023〕26号
关于发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
引》等自律规则的公告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自律规则(以下合称合同指引)进行修订。

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合同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附件:1.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2.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3.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23年12月15日。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私募基金管理人操作手册V1.3.02019年12月目录一、前言 (3)1.概述 (3)2.业务流程 (3)二、系统功能概述: (4)1.登录 (4)2.新建报告 (4)2.1新建 (4)2.2补报 (5)3.报告编制 (5)3.1导入 (5)3.2表格 (6)3.3插入图片 (8)3.4保存 (8)3.5提交报告 (9)3.6修改报告 (9)3.7申请重报 (10)3.8报告属性 (10)3.9报告状态 (11)3.10附件列表 (11)3.11导出PDF (11)3.12帮助 (12)4待办报告 (12)4.1待办报告列表 (12)4.2批量导入 (13)5已完成报告 (13)6.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维护 (14)7.私募基金产品信息维护 (14)7.1私募基金检索 (15)7.2 私募基金详情 (15)8定向披露 (17)8.1投资者账号列表 (17)8.2披露评价 (22)9.账号信息 (22)10.修改密码 (23)11忘记密码 (23)12.我的消息 (24)13.界面换肤 (24)14系统反馈 (24)三、技术支持 (25)版本信息一、前言1.概述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一期总体要求:以浏览器为接口、以web为界面、以数据库为后台搭建的平台,辅助以往期数据,协助私募基金公司完成定期报告(月报季报年报)的编制与向基金业协会的报送、基金业协会对重报申请的审核与对报告报送状态的统计,以及私募基金投资者对定期报告的查阅,要求系统能在恰当的时间获取相关的数据。

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登录系统时应维护投资者列表信息,及时告知投资者登录系统查询基金信息事项。

2.业务流程图1-2-1二、系统功能概述:1.登录用户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进行登录。

图2-12.新建报告2.1新建进入首页点击【导航】-【新建报告】,新建报告需要选择报告类型、报告时间及所需创建报告的基金,点击【新建报告】,即可跳转至新建情况页面;图2-2-1-1图2-2-1-22.2补报已删除基金补报,点击新建报告页面下方的【这里】链接到已删除基金建报界面,进行建报流程图2-2-23.报告编制点击报告名称,即可跳转至报告编辑页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1.09.28
•【文号】上证函〔2021〕1632号
•【施行日期】2021.09.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公告格式》的通知
上证函〔2021〕1632号各市场参与人:
为做好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监管制度衔接,规范季度报告信息披露,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进行了修订,新增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现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一号临时公告格式指引》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所其他规则中季度报告相关规定,包括披露时间、披露预约、审议程序、股票买卖窗口期等。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参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定期报告相关规定,对季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无法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季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并陈述理由。

上述业务指南全文可至本所官方网站()“规则”下的“本所业务指南与流程”栏目查询。

请各市场参与人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一百零一号上市公司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2004年8月5日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五条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

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第八条招募说明书中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有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应为人民币元。

第二章招募说明书第一节招募说明书摘要第九条首次募集的基金可以不披露本节内容。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应当编制《招募说明书摘要》(以下简称《摘要》) .《摘要》应当简要地摘录招募说明书的主要内容,但不得误导投资人。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号(契约型私募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第二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第十一节第十二节第十三节第十四节第十五节第十六节第十七节第十八节第十九节第二十节总则 ........................................................................... ............................................................ 1 基金合同正文 ........................................................................... ............................................ 2 前言 ........................................................................... ............................................................ 2 释义 ........................................................................... ............................................................ 2 声明与承诺 ........................................................................... ................................................ 2 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 ................................ 3 私募基金的募集 ........................................................................... ........................................ 4 私募基金的成立与备案 ........................................................................... ............................ 5 私募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让 ........................................................................... ................ 5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 6 私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日常机构 ........................................................................... .. 14 私募基金份额的登记 ........................................................................... .............................. 16 私募基金的投资 ........................................................................... ...................................... 16 私募基金的财产 ........................................................................... ...................................... 17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 19 私募基金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 20 私募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 21 私募基金的收益分配 ........................................................................... .............................. 22 信息披露与报告 ........................................................................... ...................................... 22 风险揭示 ........................................................................... .................................................. 23 基金合同的效力、变更、解除与终止 ........................................................................... .. 23 私募基金的清算 ........................................................................... .. (24)第二十一节违约责任 ........................................................................... .................................................. 25 第二十二节争议的处理 ........................................................................... .............................................. 26 第二十三节其他事项 ........................................................................... .................................................. 26 第三章附则 ........................................................................... . (26)1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法规类别】基金信息公开【发文字号】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4.08.05【实施日期】2004.08.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证监基金字[2004]119号2004年8月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申请募集基金时,应当依照本准则编制招募说明书。

开放式基金在合同生效后,还应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按本准则更新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截至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披露招募说明书,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编制招募说明书应将所有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判断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充分披露投资于基金的风险,以便投资人更好地作出投资决策。

凡对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或有助于其作出决策的信息,无论本准则是否有规定,均应予以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确不适用的,经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管理人可作出合理调整和变动。

第五条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公告。

开放式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提前十五日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和托管人复核意见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七条招募说明书不得登载任何个人、机构或企业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题字、用语及任何广告、宣传性用语。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2008年8月26日证监会公告[2008]36号)为进一步提高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信息披露质量,推进基金信息披露XBRL (eXtensible Business Reporting Language,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应用工作,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向我会报备基金季度报告XBRL实例文档中应用,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基金管理公司对外公开披露季度报告中应用,请各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附件: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1号《季度报告》第一部分非货币市场基金季度报告模板XXXX证券投资基金XXXX年第X季度报告1(0002)XXXX年XX月XX日2(1742)1重要提示之前的内容为报告封面,单设一页,下同。

2此处填列季度报告期末的具体日期,下同。

— 1 —基金管理人:(0186)基金托管人:(0213)报告送出日期:XXXX年XX月XX日3(0003)§1 重要提示(0004)§2 基金产品概况4基金简称(0011)交易代码5(0012)3送出日期指季度报告经复核、签发后,正式对外送出的日期,下同。

4若报告期内基金转型,则分别列示转型前后的基金产品概况。

5前后端交易代码分列列示,如果分级基金存在前后端交易的,则本项不列示,而在本表“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相应级别的基金中分列列示。

— 2 —基金运作方式6(0017)基金合同生效日(0018)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0019)投资目标(0035)投资策略7(0041)业绩比较基准(0062)风险收益特征(0063)基金管理人(0186)基金托管人(0213)基金保证人8(0264)下属两级基金的基金简称9(0011)(0011)下属两级基金的交易代码(0012)(0012)报告期末下属两级基金的份额总额(0019)(0019)下属两级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0063)(0063)注10:(1752)§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3.1 主要财务指标11126创新封闭式基金季度报告中对封闭期及打开期限的约定在本项目中描述。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实务指引一、引言作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本指引旨在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提供有关信息披露的实务指引,以确保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信息披露内容1.基金基本情况:包括基金名称、基金类型、基金规模、基金设立日期等基本信息。

2.基金运作机制:包括基金投资策略、基金经理的投资决策、基金投资组合等信息。

3.基金业绩:包括基金过往的收益情况、投资回报率等指标。

4.基金费用:包括基金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的明细和计算方法。

5.风险提示:包括基金的风险等级、基金投资风险、基金投资策略风险等信息。

6.基金投资者权益保护:包括基金份额赎回与转让、投资者投诉处理等信息。

7.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基金合同变更、基金份额发行等其他重要事项的披露。

三、信息披露格式准则1.信息披露应当满足以下要求:(1)真实准确: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及时性:信息披露应当及时公告或定期披露,以保证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

(3)易于理解:信息披露的语言应当简明扼要,易于投资者理解。

(4)全面性: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与投资者所关心的方面的重要信息。

2.信息披露的媒介和方式:(1)基金公告: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公告等渠道发布基本信息和重要事项。

(2)基金年报和季报:定期发布基金的年度和季度报告,披露基金的运作情况、业绩等。

3.信息披露的格式要求:(1)信息披露应当采用结构化的格式,以方便投资者对比、检索和理解。

(2)信息披露应当采用明确的标题和章节,便于投资者查阅和理解。

四、信息披露注意事项1.基金管理人应当对信息披露进行内部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对于重要事项,基金管理人应当进行额外披露,保证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3.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回应投资者的疑问和意见,解答投资者的相关问题。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

私募基金信息表露年度报表1、基金产品概略基金基本状况基金名称基金编号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同奏效日期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数基金合同存续期基金产品说明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若有)风险利润特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项目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名称信息表露姓名人系子箱真注册地点公地点政法定代表人其余有关料目名称公地点会事所注册登机构外包机构⋯⋯2、主要指、基金表及利分派状况主要会数据和指期数据和指2015年2014年2013年本期已利润本期利润期末数据和指标2015年终2014年终2013年终期末可供分派利润期末可供分派基金份额利润期末基金财产净值期末基金份额净值累计期末指标2015年终2014年终2013年终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加率基金净值表现净值增加率标准差业绩比较基准收业绩比较基准利润阶段净值增加率(选填)益率(选填)率标准差(选填)当年自基金合同奏效起到现在注:净值增加率 =(期末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期初累计净值当年净值增加率 =(今年度末累计净值-上年度末累计净值) /上年度末累计净值过去三年基金的利润分派状况现金形式发放再投资形式发放年度利润分年度每份基金份额分成数备注总数总数配共计3、基金份额改动状况单位:份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数报告期时期基金总申购份额减:报告期时期基金总赎回份额报告期时期基金拆分改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数4、管理人说明的其余状况(如报告期内高管、基金经理及其关系基金经验、基金运作遵规守信状况、基金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其行业走势展望、内部基金督查稽核工作、基金估值程序、基金运作状况和运用杠杆状况、投资利润分派和损失肩负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所涉有关事项、对本基金拥有人数或基金财产净值预警情况、可能存在的利益矛盾等)5、托管人报告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状况申明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派等状况的说明托管人对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切、正确和完好发布建议6、年度财务报表财产欠债表单位:元财产本期末2015-12-31上年度末2014-12-31财产:银行存款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财产此中: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财产支持证券投资贵金属投资衍生金融财产买入返售金融财产应收证券清理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应收申购款递延所得税财产其余财产财产总计欠债和全部者权益本期末2015-12-31上年度末2014-12-31欠债:短期借钱交易性金融欠债衍生金融欠债卖出回购金融财产款对付证券清理款对付赎回款对付管理人酬劳对付托管费对付销售服务费对付交易花费应交税费对付利息对付利润递延所得税欠债其余欠债欠债共计全部者权益:实收基金未分派利润全部者权益共计欠债和全部者权益总计利润表单位:元本期上年度可比时期项目2015-01-01至2015-12-312014-01-01至2014-12-31一、收入利息收入此中:存款利息收入债券利息收入财产支持证券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财产收入其余利息收入投资利润(损失以“-”填列)此中:股票投资利润基金投资利润债券投资利润财产支持证券投资利润贵金属投资利润衍生工具利润股利利润公允价值改动利润(损失以“-”填列)3.汇兑利润(损失以“-”填列)5.其余收入(损失以“-”填列)减:二、花费1.管理人酬劳2.托管费3.销售服务费外包服务费5.交易花费6.利息支出此中:卖出回购金融财产支出7.其余花费三、利润总数(损失总数以“-”号填列)减:所得税花费四、净利润(净损失以“-”号填列)全部者权益改动表单位:元本期项目2015-01-01至2015-12-31实收基金未分派利润全部者权益共计一、期初全部者权益(基金净值)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改动数(本期利润)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改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此中:1.基金申购款基金赎回款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拥有人分派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改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五、期末全部者权益(基金净值)上年度可比时期2014-01-01至2014-12-31项目全部者权益合实收基金未分派利润计一、期初全部者权益(基金净值)二、本期经营活动产生的基金净值改动数(本期利润)三、本期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基金净值改动数(净值减少以“-”号填列)此中:1.基金申购款基金赎回款四、本期向基金份额拥有人分派利润产生的基金净值改动(净值减少以“-”号填列)五、期末全部者权益(基金净值)7、期末投资组合状况期末基金财产组合状况金额单位:元金额占基金总财产的序号项目(××元)比率(%)益投此中:一般股存托凭基金投固定利润投此中:券支持券金融衍生品投此中:期期期入返售金融此中:断式回的入返售金融市工具行存款和算付金合⋯合告期末按行分的股票迎合金位:元A序号行公允价占基金比率(%)、林、牧、B采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报告序号行业类型公允价值占基金财产净值比率(%)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给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家产租借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备管理业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余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综合共计11 /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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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指引1

(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使用说明
1、本指引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2、本指引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参照本指引对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编制披露信息表。

3、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报告包括月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月度报告应当
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每年4月30日前发布上一年度报告。

4、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5、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外,月报、季报、年报应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
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发布,投资者可以登录进行查询。

附表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
1、基金概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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