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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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在专利审查程序中,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或专利局指定的期限内,办理某项审批手续的,其专利申请将被视为撤回。来看看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的情况。
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及其恢复
这里面有些是专利申请人基于时间、精力、经济方面的考虑不愿将程序进入下去,故意不去办理手续而造成的;有些是申请人不了解法律和审批程序耽误了手续时间造成的失误;有些则是确有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
在实际操作中,专利局无法区分这些不同情况,所以对逾期未办理规定手续的,都要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通知书中写明视为撤回的原因。专利申请人如有正当理由,应当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正当理由请求恢复权利。
1、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
2、同时补办因正当事由的障碍而未完成的各种应当办理的手续,和补缴应当缴纳的费用。
补办手续补缴费用一般应当在上述两个月内完成。如确有困难无法在两个月内完成的,应当请求专利局延长期限;
3、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规定的专利费用。
例如,申请人因病住院,耽误了办理实审请求的期限,因而申请专利被视为撤回,这时申请人如要求恢复申请,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一式两份,缴纳恢复权利手续费,补办实审请求手续,补缴实审请求费。
请求恢复权利需经专利局批准。专利局审批的主要依据是:
(1)恢复权利请求书和恢复权利请求费以及其它应当补办的手续和应当补缴的费用是否在发出视为撤回通知书后两个半月内完成的;
(2)提出的正当理由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有申请人没有过失或者过失可以原谅的事由才被认为是正当事由。
如果是专利局不同意恢复的此项申请专利的,将作出不同意恢复的决定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此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不同意恢复的通知后15天内,向专利局行政复议处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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