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二) - 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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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回专利申请声明(二) -法律文书请按照本表下面“填表注意事项”正确填写本表各栏

①专利申请

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日

发明创造

名称

专利权人

(代表)

共同申请人姓名或名称

声明内容: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声明撤回上述专利申请。

附件清单:

□ 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

意见陈述人或代理机构签章

年月日

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意见

年月日

附:

一、本表应使用中文认真填写一份(文字应打字或印刷,字迹为黑色)。

二、本表第①栏所填内容应与该专利申请请求书中内容一致。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三、本表第④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若有方格后所述的情况,应在方格内标上“√”号。

四、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并出具全体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应由本人签字或盖名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全体申请人签章,或由申请人的代表人签章,并出具其他申请人同意撤回专利申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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