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迁出证明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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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实用范文/证明范本〔户口迁出证明格式〕

*第一篇:户口迁出证明

证明

兹有本社区居民,男,出生于年月日,户籍地址:号,现为生活和工作方便,申请户口迁往同意迁出。

特此证明

社区居委会

20XX-07-22

*第二篇:同意户口迁出证明

同意户口迁出证明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

户口迁移证流程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

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原籍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无业证明;(7)投靠人户口是兵

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

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居民、职工家属申报“农转非”落户须知:由本人持(1)落户申请书;(2)被投靠人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3)投靠人原籍户籍证明:(4)结婚证原件、复印件;(5)双方身份证复印件;(6)投靠人户口是兵团的,由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无业证明,到所在派出所申报,由户籍警核实后填写“申请入户审批表”的签署意见,并由户籍警给申报人填写《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交申报人,申报材料经所长审核后,上报分(县)公安局审批并打印准迁证下发各派出所,申报人凭《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责任书》回执领取准迁证。

补办户口迁移证程序办理“农转非”需要的相关手续:(1)申请书;(2)原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暂住证(4)由所在乡计生站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4)房产证(5)身份证复印件(6)用《流动人口婚育证》在街道办事处换榷计生回执单》(7)迁移地派出所管段民-警填写的“入户审批表”(8)一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成建制单位搬迁落户:

由申请单位向人民政府写出报告,市公安局根据政府批

准文件和落户花名册审核提出意见,报政府批准,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单位批准后,到派出所落户。

我国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在常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公民常住地发生变化以后,应将户口迁移到现住地,即进行户口迁移。我国户口迁移政策内容十分广泛,涵盖了干部、职工及其家属、学生、军人及其家属等各类群体,而且由于落户地的不同,具体办理程序也略有差别。因此建议公民在办理有关户口迁移手续时,查询当地户口登记机关提供的有关信息。

分析:以上信息可以知道不同的群里都可以户籍迁移。比如上学、婚姻、工作等。第二就是办理户口的程序各地方的程序也有所差异,希望能到落户地户口登记机关了解清楚。

详解户口迁移手续:

户口迁移分两类:1类:户口从本县内(县级市)的镇、

村迁移过来

2类:户口从外地市,或者外省迁移进来的

(1类)办理市内户口迁入工作程序

1、拿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在迁入地村里开接收证明,

盖村里的公章;

2、拿结婚证、迁入地村证明、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到

迁入村镇办理迁出证明,

3、拿迁出证明、接收证明、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

口本到迁入地的户籍管理中心办理迁入手续。

5、办完户口迁入以后,同时要照身份证照办理新的身份证。

(2类)办理外地市、外省户口迁入工作程序

1、拿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在迁入地村里开接收证明,盖村里的公章;

2、拿结婚证、迁入地村证明、身份证、双方户口本到迁入地户籍管理中心办理准签证,准迁证共两张,一张准签证(这张是要到迁出地用的),一张迁入证(这张保留等迁出证办出来后用);

3、拿准签证、迁入证、身份证、结婚证、双方户口本到迁出地的户籍管理中心(镇级的公安局就可以),同时开具迁出地的村里的同意迁出证明,一并拿到迁出地户籍管理中心办理迁出证;

4、携带迁出证明、户口本等一系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籍管理中心办理迁入手续。

5、办完户口迁入以后,同时要照身份证照办理新的身份证。

*第三篇:户口迁出证明格式

户口迁出证明格式户口迁出证明格式

一处理户口迁移的原则

从农村迁往市、镇(含矿区、林区等,下同),由农业人

口转为非农业人口,从其它市迁往北京、上海、天津三市的,要严加控制。从镇迁往市,从小市迁往大市,从一般农村迁往市郊、镇郊农村或国营农尝疏菜队、经济作物区的,应适当控制。从市、镇迁往农村,从市迁往镇,从大市迁往小市的,以及同等市之间、镇之间、农村之间的迁移,理由正当的,应准予落户。农村人口之间的通婚,对有女无儿的户,应准许男到女家落户。

与市、镇职工、居民结婚的农村人口(包括上山下乡知

识青年),应在农村参加集体生产劳动,不得迁入市、镇,

其子女也应在农村落户。对确因长期病残生活难以自理,农村又无亲属依靠的,可准在市、镇落户。

(二)市、镇职工在农村的父、母,不得迁入市、镇。如确无亲属依靠,生活难以自理,必须到市、镇投靠子女的,可准予落户。市、镇职工寄养在农村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或原在农村无亲属照顾的十五周岁以下的子女,可准予在市、镇落户。

(三)符合国家规定调动的职工及随迁家属(随职工共同

生活的市、镇吃商品粮人口),和按照国家规定招收、分配

的职工、学生,准予落户。从农村招收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亦工亦农人员,其户口不得迁入市、镇。县及县以下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农村户口的,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社队工业劳动者,不得转为吃商品粮人口。

(四)按照国家规定批准退休的职工,需要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五)批准退学、休学人员,符合国家规定返回市、镇家中的,准予落户。

(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因病残或家庭有特殊困难,符合国家规定,需要返回市、镇家中的,经市、县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办公室审查同意,准予落户。

(七)调在青藏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他们的家属因气候不适应或无法随身扶养,需迁回市、镇,农村家中,或将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属处的,准予落户。从事地质勘探等野外流动性较大工作的女职工,生了小孩,无法随身扶养,要求送回市、镇或农村家中扶养的,准予落户。

(八)复员、退伍军人,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符合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经市、县复退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在市、镇的,准予落户。

(九)军队干部的家属的户口迁移,按照中央军委和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对自由流动的人口应予劝阻,动员还乡。已从人口稠密地区流入边远人口稀少地区农村定居,并在生产队参加劳动的自流人口,应准予落户。落户前要同流出地联系,查明有关情况。落户后要通知流出地注销户口。

(十一)刑满释放、解除劳教和清理出来的就业人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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