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防 灭 火
消防安全知识口袋书
消防安全知识口袋书消防安全知识口袋书第一章:火警报警方法1.1 通过广播或喇叭发出火警信号,通知全体人员。
1.2 拨打火警电话报警,如119。
1.3 使用消防器材报警,如手动报警按钮。
第二章:火灾逃生方法2.1 发现火灾时,保持冷静,并尽快报警。
2.2 尽量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以防烟雾吸入。
2.3 如果门被火封住,可以用湿毛巾封住门缝,并通过窗户寻找外援。
2.4 对于高层建筑,不要轻易尝试跳楼,应等待救援人员到达。
第三章:灭火器的正确使用方法3.1 首先确定自己的位置,确保有安全的逃生通道。
3.2 拿起灭火器前,先确定火灾位置和火势大小。
3.3 拔掉灭火器的安全销,并保持气瓶的垂直。
3.4 利用不同类型的灭火器对应不同类型的火源。
3.5 在喷射灭火剂时,要站在风向背面,避免灭火剂被风吹散。
第四章:火灾防控措施4.1 定期检查电器设备,避免发生电器引起的火灾。
4.2 聚集场所应当设立火灾警报器和灭火器,并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
4.3 高层建筑应安装避难楼梯和防火卷闸门,以备紧急逃生使用。
4.4 火灾风险较大的场所应配备消防安全专职人员,并定期进行消防演习。
第五章:如何预防火灾5.1 定期清理储存杂物的地方,避免积灰成堆,防止火源引燃。
5.2 安装烟雾报警器,提前感知火灾风险。
5.3 处理电器时,要确保插座干燥,避免发生短路引发火灾。
5.4 定期检查燃气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避免燃气泄漏引发火灾。
5.5 坚决禁止在危险区域吸烟,避免烟灰引燃易燃物。
第六章:火灾应急救护方法6.1 着火时,及时给予受伤者紧急救护。
6.2 对于烧伤患者,应迅速将被烧部位置于凉水中冷却,并及时送医治疗。
6.3 遇到有毒烟雾时,及时将受伤者搬离现场,并用湿毛巾捂住口鼻。
6.4 如有人员被困,应立即报警并等待救援,切勿冒险擅自进入。
第七章:火灾灭火技巧7.1 使用干粉灭火器时,应向着火源根部喷射,并侧面走动,形成对火源的包围。
7.2 使用二氧化碳灭火器时,应抓住喷射把手,将喷嘴对准火源喷射,形成滚动扑灭。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
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工厂、仓库、公共场所等建筑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1.3 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工作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消防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设计与消防安全2.1 建筑设计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合理布局、通道畅通、疏散通道设置合理、防火墙设置与隔火间距达标等。
2.2 建筑内应当设置符合防火要求的消防水源和设备,保证消防水源充足、灭火器材齐全。
2.3 大型建筑物应当设置自动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指示系统等。
第三章消防设施与设备3.1 消防设施与设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对于已经存在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改造、补充消防设施。
3.2 消防水源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有堵塞、漏水等现象。
3.3 消防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完好无损。
3.4 消防通道应当保持畅通,不得有杂物堆放、障碍物等。
第四章消防演练与培训4.1 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应急能力。
4.2 消防演练应当包括火灾报警、疏散逃生、灭火设备使用等内容,要求员工熟练掌握应对火灾的方法。
4.3 建筑物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增强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章防灭火工作5.1 建筑物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5.2 禁止在建筑物内吸烟、使用明火、焚烧垃圾等行为。
5.3 确保建筑物内电路安全,防止电气设备引发火灾。
5.4 建筑物内应当设立消防安全制度,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章评估与监督6.1 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消防部门进行定期的消防安全评估。
6.2 消防部门应当定期到建筑物内进行巡查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6.3 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当配合消防部门的工作,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第七章火灾应急处置7.1 在发生火灾的情况下,建筑物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紧急预案,组织疏散员工,报警并进行灭火抢救。
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范本
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灭火安全工作,确保单位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防灭火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单位内所有人员和外来人员在单位进行工作或活动时的防灭火安全工作。
第三条防灭火安全工作的目标是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四条防灭火安全工作的原则是重视预防、防患于未然、责任到人、保护重要资产、依法管理。
第五条所有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本规程的各项规定,加强对防灭火安全工作的学习和培训,增强自身的防灭火安全意识。
第二章防灭火安全管理第六条单位应设立防灭火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防灭火安全管理人员。
第七条防灭火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能力,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八条防灭火安全管理人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起草、修订单位的防灭火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二)组织实施防灭火安全工作,制定相应的防灭火安全计划,并进行监督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灭火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体人员的防灭火安全意识;(四)制定火灾应急预案,组织定期演练和考核;(五)对防灭火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提出预防措施并落实;(六)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防灭火安全工作情况。
第九条单位应建立健全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明确单位防灭火安全的总体要求和责任分工;(二)建立火灾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工作;(三)建立和完善消防设备、器材的管理制度;(四)建立和完善火灾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制度;(五)建立和完善火灾应急预案和演练制度;(六)建立和完善防灭火安全培训制度。
第三章防灭火安全措施第十条单位应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一条单位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和器材,保证其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十二条单位应制定火灾应急预案,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单位应加强对人员的防灭火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防灭火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章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防火防爆技术)
乙炔 乙炔又称电石气,在常温常压下为具有麻醉性 的无色可燃气体。纯净乙炔气体无气味,比空 气轻。微溶于水,溶于酒精、丙酮、苯、乙醚 等。 乙炔是一种火灾爆炸危险性很大的可燃气体, 比氢气的危险度还要高一个等级。乙炔分解爆 炸所需的能量很小,爆炸威力却很大。压力愈 高,分解爆炸愈容易发生。乙炔能与空气形成 极易燃烧和爆炸的混合物。
4.爆炸压力和威力指数 爆炸压力。可燃性混合物爆炸时产生的压力为 爆炸压力,它是度量可燃性混合物将爆炸时产 生的热量用于作功的能力。发生爆炸时,如果 爆炸压力大于容器的极限强度,容器便发生破 裂。 可燃气体或蒸气的爆炸压力及其增长速度 是 非常快的,P124
爆炸威力指数。气体爆炸的破坏性还可以用 爆炸威力指数来表示。爆炸威力指数是反映 爆炸对容器或建筑物冲击度的一个量,它与 爆炸形成的最大压力有关,同时还与爆炸压 力的上升速度有关。 典型气体和蒸气的爆炸威力指数,P125
爆炸性混合气处于爆炸下限浓度或爆炸上限 浓度时自燃点最高,处于完全反应浓度时的 自燃点最低。在通常情况下,都是采用完全 反应浓度时的自燃点作为标准自燃点。例如, 硫化氢在爆炸上限时的自燃点为373℃ ,在 爆炸下限时的自燃点为304℃,在完全反应浓 度时的自燃点是216℃ ,故取用216℃作为硫 化氢的标准自燃点。
第七节
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
第一节 可燃气体
可燃气体:凡是遇 到火、受热或与氧 化剂接触能着火或 爆炸的气体,统称 为可燃气体。
常见的易燃易爆气体可分为如下三类: (1)可燃气体。在常温常压下以气态存在的可燃气 体,如氢气、甲烷、甲醚、乙烷、乙炔、乙烯、 丙烷、一氧化碳等。这些气体具有较小的点火 能.火灾危险性很大。 (2)可燃液化气。在常温常压的自然状态下为气体 状态,但经常通过加压、急冷等处理成为液态, 并在液态下储存、运输和使用,如液化石油气、 液化天然气等。该类物质如果泄漏到大气中,会 由于减压而变成气体。 (3)可燃液体蒸气。在一定的温度、压力下,液体 表面会蒸发,使一定量的蒸气进入空气中,蒸气 的多少与液体的蒸气压有关。可燃液体的蒸气可 以作为可燃性气体处理。汽油、酒精、甲醚、乙 醚、苯等可燃液体都容易生成蒸气。
防灭火管理制度(5篇)
防灭火管理制度1、各矿井(包括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2、地面煤炭装运系统必须设置消防管路系统,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3、井下任何地点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巷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长批准,指定专人在现场检查和监督。
电焊作业地点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____%。
严禁在采区内的任何地点进行电、氧焊等明火作业。
4、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5、开采15#煤层要执行下列有关技术规定:⑴15#煤层回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要有防治自然发火的技术管理措施,并在回采过程中认真落实。
⑵工作面与周围火区之间的煤柱不得小于____米。
⑶综放工作面开口必须沿顶板掘进,为采完进行永久密闭创造条件。
综放工作面开采完毕进行永久密闭时,闭墙必须建筑在工作面开口处沿顶板掘进的巷道内。
⑷工作面回采期间不准停采,末采不准换队。
⑸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回收工作,并立即封闭。
否则必须制定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但从停采到封闭时间最长不能超过____天。
工作面周围的所有闭墙要进行喷浆,喷浆厚度不小于8厘米。
凡超过规定期限不回收工作面设备时,通风部门有权强行密闭,并组织分析,追查当事人的责任。
⑹禁止采用在12#煤层提高已采区通风负压的方法,来处理15#煤层工作面的瓦斯。
若遇特殊情况非用不可时,须由矿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批准。
6、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
报废已建立的防灭火系统时,必须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____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防灭火工作,保护矿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各类矿井的防灭火工作,包括井下和井上所有防灭火措施。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预防、检测、报警、灭火和应急救援等措施,确保矿井安全稳定运营。
第四条矿井防灭火工作要注重技术创新、设备升级、人员培训,并加强与相关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共同提高矿井防灭火水平。
第五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贯彻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矿井防灭火预防措施第六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防灭火预防管理体系,制定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防灭火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矿井应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确保矿井内空气流通,及时排除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减少火灾和煤尘爆炸的风险。
第八条矿井应配置适当的消防设备和器材,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栓、消防水枪等,设立灭火器材存放点,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九条在矿井井口、井下工作面等容易发生火灾的区域设置火灾探测器,及时发现火灾隐患,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条矿井应定期对易燃易爆物品进行清理整理,严禁在矿井内私藏易燃易爆物品,确保矿井环境的安全。
第三章矿井防灭火检测措施第十一条矿井应配备先进的火灾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内各个区域的火灾风险,确保火灾隐患能及早发现。
第十二条矿井应配置可靠的煤矿瓦斯抽放系统,及时排除矿井内的有害气体,防止火灾和爆炸的发生。
第十三条矿井应建立完善的温度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矿井内各个区域的温度变化,及时发现并消除过热隐患。
第十四条矿井应配备可靠的烟雾探测装置,精确检测矿井内烟雾的浓度和扩散情况,迅速判断火灾发生的位置和程度。
第四章矿井防灭火报警措施第十五条矿井应设置完善的报警装置,确保报警信息能够及时传达到相关人员,包括矿井内和矿井上的报警设备,如声光报警器、电话报警等。
煤矿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煤矿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矿井、车间、班组及全体职工。
第三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分工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矿成立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防灭火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防灭火办公室,负责日常防灭火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各部门、车间、班组应设立防灭火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防灭火工作。
第三章防火措施第七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火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管路、消防器材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第八条严禁在矿井内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在井下进行焊接、切割等易燃易爆作业。
第九条矿井内禁止堆放易燃易爆物品,易燃物品应存放于专用库房,并配备灭火器材。
第十条矿井内电气设备应定期检查、维修,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矿井通风系统应保持畅通,确保风流稳定,防止火灾发生。
第四章灭火措施第十二条发生火灾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扑救火灾时应使用正确的灭火器材和方法,避免火势蔓延。
第十四条火灾扑灭后,应进行全面检查,确保火源彻底熄灭。
第五章防灭火培训及宣传教育第十五条矿应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防灭火知识培训,提高职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矿应通过宣传栏、广播、会议等形式,广泛宣传防灭火知识,营造良好的防灭火氛围。
第十七条矿应开展防灭火应急演练,提高职工应对火灾事故的能力。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火灾事故发生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对在防灭火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由矿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逃生避险消防安全知识内容
逃生避险消防安全知识内容逃生避险消防安全知识第一章:火灾的基本知识1.1 火灾的起因和危害火灾的起因主要包括电器故障、明火的不慎、燃气泄漏等。
火灾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还会破坏财产,并产生大量的有害烟气和毒气,危及人体健康。
1.2 火灾的传播方式火灾的传播方式主要包括火焰传播、辐射传播和烟气传播。
火焰传播是指火焰沿着可燃物表面传播;辐射传播是指火灾产生的热辐射传递给其他可燃物引起其燃烧;烟气传播是指火灾产生的烟气蔓延到其他区域。
1.3 火灾的灭火方法灭火方法主要包括水源灭火、灭火器灭火、气体灭火和化学灭火。
水源灭火是最常用的灭火方法,适用于扑灭可燃物表面火焰和冷却可燃物表面;灭火器灭火包括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等;气体灭火是通过将灭火剂以气态喷洒到火场,抑制火焰的燃烧;化学灭火是利用特殊的灭火剂破坏火焰的化学反应。
第二章:家庭逃生指南2.1 家庭逃生计划每个家庭都应该制定一份详细的逃生计划,包括制定逃生路线、确定集合点和应急联系人等。
逃生计划应在全家人员都了解并熟悉,定期进行演练。
2.2 安全出口的设置家庭中应设置至少两个安全出口,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逃生。
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设置阻挡物。
2.3 火灾逃生时的注意事项火灾逃生时,应尽量保持冷静,避免惊慌失措。
当烟气较浓时,应低姿势爬行。
用湿毛巾捂住口鼻,防止吸入有害烟气。
遇到无法通过的门窗时,应挡住门缝和窗缝,等待救援。
第三章:火灾的预防和安全措施3.1 火灾预防预防火灾是最重要的措施。
应定期检查电线电路,避免电线老化、短路等问题。
使用电器时,不得超负荷使用。
定期清理厨房油烟机和燃气灶,防止油脂积存。
3.2 安全设施的设置家庭中应设置火灾报警器、灭火器等安全设施,以便及早发现火灾并进行扑救。
3.3 家庭成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家庭成员应接受消防安全知识的培训,学习火灾的基本知识和灭火方法,提高自救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四章:建筑消防安全4.1 建筑消防设计和设施新建建筑应符合消防设计规范,设置灭火器、灭火栓等消防设施。
第五章 加油(气)站防火防爆
第五章 加油(气)站防火和防爆
主讲:原俊丰 注册安全工程师
加油(气)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五章 加油(气)站防火和防爆
第一节 防火防爆技术基本知识 第二节 灭火基本方法及防爆措施 第三节 加油(气)站灭火器材 第四节 加油(气)站火灾扑救
加油(气)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一节 防火防爆技术基本知识
加油(气)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一节 防火防爆技术基本知识
(2)氧化剂。凡具有较强的氧化性能,能与可燃物发生氧化
反应的物质称为氧化剂。 氧气是最常见的一种氧化剂,由于空气中含有21%的氧气, 因此,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空间普遍被这种氧化剂所包围。多 数可燃物质能在空气中燃烧,也就是说,燃烧的氧化剂这个 条件广泛存在着,而且采取防火措施时,在人们工作和生活 的场所,它不便被消除。
加油(气)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加油(气)站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第一节 防火防爆技术基本知识
(二)火灾及其分类 1.火灾的概念 广义地说,凡是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便称为火灾。在消防工
作中有火灾和火警之分,两者都属超出有效范围的燃烧。当 人员和财产损失较小时登记为火警,即不足一般火灾标准的 起火事故。由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制定颁布的《火 灾统计管理规定》中,火灾的定义是“凡失去控制并对财产 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
可燃性气体
甲 烷 乙 烷 丙 烷 丁 烷 天燃气 爆炸浓度极限/%(体积)
油品名称
溶剂油 航空煤油 煤油 车用汽油 柴油
爆炸浓度极限/%(体积)
下限
4.9 3.22 2.1 1.5 1.1
上限
15 12.45 9.5 8.5 16
下限
消防安全灭火操作规程
消防安全灭火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单位和个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安全,规范消防安全工作,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类单位和个人进行灭火工作的场所和情况。
第三条消防安全灭火操作应注意科学性、安全性、规范性和实用性。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灭火操作培训,掌握灭火设备的基本使用方法和技巧。
第五条消防器材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第六条灭火器材和设备应摆放于明显标识的位置,易于取用。
第七条在使用灭火器材和设备时,应注意周围的环境安全,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三章灭火器材和设备的使用方法第八条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一)携带灭火器时,宜采取直立、轻拿轻放的方式,防止灭火器受损。
(二)使用灭火器时,应先看清灭火器的工作状态灯,确保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三)将灭火器对准火源,按下灭火器上的开关,用力一抬,进行抢救灭火。
(四)在灭火过程中,要注意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灭火剂对自己的伤害。
第九条自动灭火系统的使用方法:(一)当自动灭火系统启动时,应立即组织人员撤离现场,并迅速报警。
(二)在等待消防队员到达前,应配合自动灭火系统的工作,避免扩大火灾的范围。
(三)在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后,不得擅自停止或关闭系统,必要的操作应由专业人员进行。
(四)自动灭火系统启动后,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可靠性。
第十条消防水带的使用方法:(一)使用消防水带前,应先检查水带是否完好无损,并保持水压适中。
(二)在使用水带灭火时,应将水流对准火源,注意调节水流大小和喷射方式。
(三)在使用水带过程中,应保持一定的距离,避免水流对自己和他人的伤害。
第四章特殊情况下的灭火操作第十一条电器火灾的灭火方法:(一)对于小型电器火灾,可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要注意切断电源。
(二)对于大型电器火灾,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警,待消防队员到达后进行灭火。
第十二条油类火灾的灭火方法:(一)对于小型油类火灾,可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但要注意灭火剂的选择。
防灭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防灭火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事业单位的防灭火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的场所、设备和人员。
第三条本单位的防灭火安全管理工作由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防火责任人的职责第四条防火责任人是本单位的组织者、协调者和监督者,负责本单位的防灭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防火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如下:(一)统筹组织本单位的防灭火安全工作,制定防灭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进行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二)组织制定防灭火应急预案,并定期对其进行演练和更新。
(三)做好灭火器材、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等的维护、检查和修缮工作。
(四)负责开展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水平。
(五)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制度,加强对本单位的防火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防灭火安全措施第六条本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采取以下防灭火安全措施:(一)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与检查。
(二)建设合理的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确保人员疏散的畅通和安全。
(三)制定并落实各类防火措施,包括防火门窗、防火墙等。
(四)严格控制用火用电,加强火源和电源安全管理。
(五)制定并落实各类防灭火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
第四章防灭火应急预案第七条本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各类防灭火应急预案,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报警与报警方式,明确报警流程和报警人员。
(二)火灾扑救措施和方法,明确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适用范围。
(三)人员疏散和避难措施,明确疏散通道和避难场所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四)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防范和处理措施,明确伤亡人员的救援和处理流程。
(五)其他必要的应急预案内容。
第五章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防灭火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防灭火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一)了解火灾的危害性和防范措施。
矿井防灭火设计(共19页)
第五章矿井防灭火第一节概况一、煤的自燃倾向2煤层的自燃发火倾向,从大兴井田96―9号孔中取样化验结果:原煤着火点在345℃~385℃之间,其还原样和氧化样的着火点之差在20~35℃之间。
结论是煤样自燃倾向性等级为Ⅲ属不易自燃煤。
但是2002年7月1日,中国煤炭科学研究总院抚顺分院通风防灭火实验室对本矿2煤层和3煤层的自燃倾向鉴定结果为:2煤层、3煤层的煤样自燃倾向等级均为二类自燃。
随着开采范围的扩大,若局部通风系统不合理,密闭没有及时施工,也可造成煤层自燃发火。
如2002年11月副井以北300m处、-43m以上采空区发生自燃发火,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引起足够重视,今后应切实加强通风管理,保证矿井的安全生产。
从上面叙述,可以看出钻孔中取样与井下取样化验结果是有差别的,14上煤层、16煤层自燃发火倾向现阶段难以准确鉴定,只有在井下开拓中采样化验结果更为真实,而且按照有关规定,煤矿必须每年采样化验。
二、设计拟采用的防灭火措施本矿井扩大区主采煤层为薄煤层,设计采取了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针对难点,综合治理的方针。
主要措施有:开拓开采技术措施、通风安全技术措施、喷洒或压注阻化剂、束管监测等防治措施。
第二节开采煤层自燃预测和防治措施一、煤的自燃预测及分析1.煤的自燃预测(1)煤的炭化程度(变质程度)煤的炭化程度是煤的自燃倾向性的决定性因素,炭化程度越高,含氧游离基的含量越少,自燃的危险性越小。
本井田煤的成因类型是腐植煤,为区域变质作用形成的Ⅰ~Ⅱ变质阶段的气煤。
据煤的炭化程度分析,本井田各煤层均具有自燃危险性。
(2)煤的岩石学成分煤的岩石学成分有丝煤、暗煤、亮煤和镜煤,它们有不同的氧化性。
具有纤维构造而表面吸附能力很高的丝煤在常温下吸氧能力特别强,着火点低,可以起到“引火物”的作用。
所以含丝煤越多,自燃倾向越大。
相反,含暗煤多的煤,一般是不易自燃的。
据详查(最终)地质报告,各煤层的有机组分中,均以镜质组为主,丝炭含量较少。
全民消防安全知识讲解
全民消防安全知识讲解全民消防安全知识讲解引言:消防安全是所有人的责任,有效的消防措施和正确的消防知识对保障我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通过讲解全民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大家的火灾防范意识和自救能力,以切实推动全民消防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一章:火灾的危害和预防1.1 火灾的危害火灾不仅能迅速破坏建筑、财产,还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
火势一旦失控,释放出的大量烟雾和有毒气体会让人丧失逃生的机会。
此外,火灾还会引发爆炸,导致更严重的后果。
1.2 火灾的预防措施(1)做好日常安全检查,防患于未起。
定期检查家庭和工作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电线,排查火灾隐患。
(2)教育宣传,增强消防安全意识。
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普及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和逃生技巧。
(3)建立良好的消防设施和应急疏散通道。
安装烟雾报警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灭火器等设备,同时保持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二章:家庭消防安全知识2.1 室内用电安全(1)不私拉乱接电线,不超载插座,定期维修和更换老化电线。
(2)合理使用电器,避免长时间使用或过度使用电热设备,注意电器插头和插座的干燥防潮。
(3)熄灭明火。
离开房间或就寝前要确认灶具、电器等火源已熄灭。
2.2 火灾的自救逃生(1)制定逃生计划,明确逃生通道和集合地点。
清楚地告诉家人逃生的方法和步骤。
(2)逃生时低姿态行走,口鼻佩戴防烟口罩或用湿布捂住,尽量呼吸洁净空气。
(3)室内失火不允许乘坐电梯,应迅速靠近墙壁,沿着紧急逃生通道或楼梯疏散。
(4)被困在高楼时,若无法疏散,应封闭门窗,用湿毛巾堵住门缝,防止烟雾进入。
(5)火灾逃生时应保持冷静,不要慌乱,遇到无法逃生的情况,可通过窗户呼救。
第三章: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知识3.1 学校消防安全(1)学校应制定消防预案,明确各种情况下的应急处理措施。
(2)学校要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等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3)教育师生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定期组织火灾逃生演练,提高自救能力。
3.2 商场与宾馆消防安全(1)商场和宾馆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逃生预案。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
2023年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2023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矿井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必须依法依规开展,制定科学合理的预防和应急措施,提高矿井火灾的防控能力和灭火救援能力。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当注重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加强矿井的安全设施建设,规范化管理,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科学规划,全面预防。
对矿井的开采和布局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设防火设备和灭火器材。
(三)责任明确,属地管理。
明确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责任主体,强化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和督查。
(四)灭火与逃生并重。
灭火工作与矿工的安全逃生工作同等重要,要加强安全逃生设施建设和培训。
第二章矿井防火设施建设第四条矿井防火设施包括:防火门,防火隔离带,防火卷帘门等。
第五条矿井防火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标准,具有一定的防火抗火能力。
(二)合理布设,覆盖重要区域和通道。
(三)定期维护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包括定期清洁,涂刷防火涂料,修复损坏设施等。
第七条矿井防火设施的管理要求:(一)设立专门机构进行管理。
(二)建立完善的记录和台账,定期巡查设备状态。
(三)设立应急通道,保证设施运行。
第三章矿井火灾预防第八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预防制度,包括:(一)火灾预防组织机构建设。
(二)明确责任,分工合作。
(三)定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改。
第九条矿井火灾预防工作应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火灾风险评估,科学合理选择防火措施。
(二)严格控制矿井火源,减少火灾发生的可能性。
(三)开展教育培训,加强员工火灾预防意识。
第四章矿井火灾应急措施第十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应急机制,制定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矿井火灾应急预案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火灾事故报警和启动应急系统的流程。
(二)火灾事故现场组织和应急指挥。
第五章 强风情况下火灾扑救
第五章强风情况下火灾扑救张国建强风情况下火灾是指风力达到6级或6级以上情况下发生的火灾。
强风情况下发生火灾,在高速气流的作用下,会增大火场空气的供应量,助长火势,加快可燃物燃烧,促进火势迅速蔓延;特别是露天堆垛、车站码头货场、林业储木场、易燃建筑区等,在强风情况下,火势发展的速度很快,火灾的危险性也更为严重。
第一节强风的基本特点强风能引起风灾,摧毁建筑,沙化农田,污染环境,还可以形成洪涝灾害,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
一、风的分类空气的水平运动称为风。
风是地球上大气运动的一种形式。
风向指的是水平气流的来向,在地面气象观测中常用16个地理方位来表示,也可以用角度来表示,以正北为基准,顺时针方向旋转,依次为东风90°、南风180°、西风270°、北风360°。
风速定义为单位时间里空气所经过的距离,单位是m/s或者km/h。
风级用来表示风速的大小。
1.风力等级划分(1)蒲福风力等级1805年英国人蒲福(Frincis Beanfort)把风力定为13个等级,最小为0级,最大为12级。
蒲福创立的风级,具有科学、精确、通俗、适用等特点,已为各国气象界及整个科学界认可并采用。
蒲福之后,“蒲福风力等级”几经修订补充,现已扩展为18个等级,见表9-5-1。
表9-5-1蒲福风力等级(2)台风与飓风台风和飓风都是指风速达到32.7m/s以上的热带气旋,只是因发生的地域不同,才有了不同名称。
出现在西北太平洋和我国南海的强烈热带气旋被称为“台风”;发生在大西洋、加勒比海和北太平洋东部的则称“飓风”。
我国台风分三个等级:①台风。
12~13级(32.7~41.4m/s)。
②强台风。
14~15级(41.5~50.9m/s)。
③超强台风。
16~17级(大于51.0m/s)。
(3)沙尘暴沙尘暴是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空气浑浊,水平能见度降低,强烈的沙尘暴(瞬时风速大于25m/s,风力10级以上)可能使地面水平能见度低于50m,破坏力极大。
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三篇)
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和员工的生命安全,预防和控制灭火事故,提高应对灭火事故的能力,科学合理地利用和管理灭火设备和器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防灭火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各种建筑物、车间、办公楼等场所,以及对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的管理与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的任务是:加强灭火设备和器材的管理,提高应对灭火事故的能力,做好灭火器材的保养维修,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火灾事故的损失。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涉及人员、设备、器材等多个方面,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均应得到明确。
第二章管理基础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防灭火工作与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工作的衔接机制,充分发挥防火督导和技术支援的作用,配合相关管理人员做好管理工作。
第六条设立防灭火工作组织,在负责人的领导下,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并做好相关工作的协调。
第七条对于涉及灭火安全的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培训,确保其具备灭火器材的操作技能。
第八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确保在发生火灾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
第三章设备管理第九条对于企业内涉及灭火的设备,应当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状态。
第十条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规使用灭火设备。
第十一条设备的存放位置应当明确,不得随意乱放或者存放在不符合要求的场所。
第十二条设备的存储和保养应当定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器材管理第十三条企业内所有灭火器材应当经过合法的购买和验收,保证其性能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四条对于灭火器材的负责人,应当定期进行培训,确保其了解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灭火器材的存放位置应当明确,保证易于取用,并且不得受到日晒、雨淋等影响。
第十六条定期检查灭火器材的有效期和性能,确保其在需要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第五章预防措施第十七条制定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确保建筑物的防火性能符合要求。
森林防火条例
森林防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8.01.16•【文号】•【施行日期】1988.03.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促进林业发展,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除城市的市区外,一切森林防火工作,都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国家积极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运用先进科学技术。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国家设立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其职责是:(一)检查、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重大行政措施的实施,指导各地方的森林防火工作;(二)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进行重大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
(三)协调解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部门之间有关森林防火的重大问题;(四)决定有关森林防火的其他重大事项。
中央森林防火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地方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的方针、政策,监督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实施;(二)进行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制定森林防火措施,组织群众预防森林火灾;(三)组织森林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四)组织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五)检查本地区森林防火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组织有关单位维护、管理防火设施和设备;(六)掌握火情动态,制定扑火预备方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扑救森林火灾;(七)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八)进行森林火灾统计,建立火灾档案。
防火管理条例
防火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筑物、场所、设施和其他涉及火灾防控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具体防火管理措施,由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
第二章防火责任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火工作领导体制,划定管理区域,明确各级政府的防火责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防火安全意识,增强群众自防自救能力。
第六条各类建筑物的使用者、管理者应当履行防火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防火制度,落实责任,确保防火措施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防火设施第七条各类建筑物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防火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消防栓等。
第八条高层建筑应当配备疏散通道和防排烟系统等特殊的防火设施,以确保灾害发生时的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
第九条各类建筑物的防火设施应当经过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四章火灾风险管理第十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应当制定火灾风险评估和防火预案,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降低火灾发生的概率和危害程度。
第十一条涉及易燃易爆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消防安全标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火灾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第五章灭火与应急救援第十二条各类建筑物、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灭火设备和器材,设置灭火器具和消防栓,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初期扑救。
第十三条火灾发生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灭火工作,并配合消防部门的指挥和救援工作。
第十四条针对重大火灾事故的救援工作,应当建立专门的应急救援队伍和机制,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因违反防火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井下消防沙箱的管理规定
井下消防沙箱的管理规定(总3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井下消防沙箱的管理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章防灭火第二百二十六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根据矿领导要求,由机电科确定井下消防沙箱的规范,现对井下各地点的沙箱规范要求如下:一、必须配置沙箱及其他消防器材的地点:包括:主副井上下井口、2米及以上绞车房、集中(或临时)配电点(三台及以上的变配电设备(额定电流80A以上),不包括小型电器)、皮带机头及操作硐室、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变电所、油脂存放处、充电硐室、井下材料库、检修(硫化)硐室、钻场、井下油库。
二、各地点沙箱及沙袋的规格要求:1、以下地点配置容积不少于的沙箱和不少于6个沙袋:2米及以上绞车房、集中(或临时)配电点(三台及以上的变配电设备(额定电流80A以上),不包括小型电器)、皮带机头及操作硐室、井下变电所、少量油脂存放处、充电硐室、检修(硫化)硐室、钻场。
2、以下地点配置容积不少于的沙箱和不少于10个沙袋:主副井上下井口、井下材料集中存放(周转)库房、井下爆破材料库、井下油库。
三、沙箱及沙袋制作及装砂量要求:1、沙箱尺寸要求(长*宽*高)⑴ m3 沙箱尺寸为**.⑵ 0. 4m3 沙箱尺寸为**. 2、沙箱制作要求使用4mm 以上铁板制作,表面统一粉刷红色油漆。
沙箱内装满细末粉沙,不得用其它颗粒状细料代替。
3、沙袋要求使用纸袋,每袋装沙量不超过2kg,并装满细末粉沙规整的摆放于沙箱沙面之上。
四、沙箱及消防器材摆放位置:1、机电硐室及库房:沙箱及消防器材摆放房内门口。
2、其它地点:沙箱及消防器材摆放于机电设备的上风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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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防灭火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5条生产和在建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
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216条木料场、矸石山、炉灰场距离进风井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或炉灰场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也不得设在表土10m以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设在有漏风的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217条新建矿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218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
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同一水池,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第219条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220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区域的矿井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可用隔焰式火炉或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应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第221条井筒、平硐与各水平的连接处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222条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223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
上述工作地点应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四)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
(五)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成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h,发现异状,立即处理。
(六)在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中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时,必须停止突出危险区内的一切工作。
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浆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
第224条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运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布头和纸等,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桶内。
用过的棉纱、布头和纸,也必须放在盖严的铁桶内,并由专人定期送到地面处理,不得乱放乱扔。
严禁将剩油、废油泼洒在井巷或硐室内。
井下清洗风动工具时,必须在专用硐室内进行,并必须使用不燃性和无毒性洗涤剂。
第225条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井上消防材料库应设在井口附近,并有轨道直达井口,但不得设在井口房内。
(二)井下消防材料库应设在每一个生产水平的井底车场或主要运输大巷中,并应装备消防列车。
(三)消防材料库储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定期检查和更换;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226条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
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227条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节井下火灾防治第228条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三类。
新建矿井的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由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煤样和资料,送国家授权单位作出鉴定,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煤炭行业管理的部门备案。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所有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229条对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布置在岩层内或不易自燃的煤层内;如果布置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内,必须砌碹或锚喷,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230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薄煤层除外)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根据矿山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煤柱和顶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停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231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232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必须对采空区、突出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预防性灌浆或全部充填、喷洒阻化剂、注阻化泥浆、注凝胶、注惰性气体、均压等措施,编制相应的防灭火设计,防止自然发火。
在自然发火期内能采完、并能及时予以封闭的工作面和采区,可不采取上述防止自然发火的措施。
第233条采用灌浆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采区设计必须明确规定巷道布置方式、隔离煤柱尺寸、灌浆系统、疏水系统、预筑防火墙的位置以及采掘顺序。
(二)安排生产计划时,必须同时安排防火灌浆计划,落实灌浆地点、时间、进度、灌浆浓度和灌浆量。
(三)对采区开采线、停采线、上下煤柱线内的采空区,应加强防火灌浆。
(四)应有灌浆前疏水和灌浆后防止溃浆、透水的措施。
第234条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前,必须查明灌浆区内浆水积存情况。
发现积存浆水,必须在采掘之前放出;在未放出前,严禁在灌浆区下部进行采掘工作。
第235条采用阻化剂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阻化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
(二)必须在设计中对阻化剂的种类和数量、阻化效果等主要参数作出明确规定。
(三)应采取防止阻化剂腐蚀机械设备、支架等金属构件的措施。
第236条采用凝胶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选用的凝胶和促凝剂材料,不得污染井下空气和危害人体健康,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一百条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的设计中应明确规定凝胶的配方、促凝时间和压注量等参数。
(三)压注的凝胶必须充填满全部空间,其外表面应予喷浆封闭,并定期观测,发现老化、干裂时,应予重新压注。
第237条采用均压技术防灭火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应有完整的区域风压和风阻资料以及完善的检测手段。
(二)必须有专人定期观测与分析采空区和火区的漏风量、漏风方向、空气温度、防火墙内外空气压差等的状况,并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
(三)改变矿井通风方式、主要通风机工况以及井下通风系统时,对均压地点的均压状况必须及时调整,保证均压状态的稳定。
(四)应经常检查均压区域内的巷道中风流流动状态,应有防止瓦斯积聚的安全措施。
第238条氮气防灭火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氮气源稳定可靠。
(二)注入的氮气深度不小于97%。
(三)至少有1套专用的氮气输送管路系统及其附属安全设施。
(四)有能连续监测采空区气体成分变化的监测系统。
(五)有固定或移动的温度观测站(点)和监测手段。
(六)有专人定期进行检测、分析和整理有关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第239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不得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采空区和三角点必须充满。
第240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投产和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选定的防火门位置构筑好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第241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时,在采区开采设计中,必须明确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观测点的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确定煤层自然发火的标志气体和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所有检测分析结果必须记录在专用的防火记录簿内,并定期检查、分析整理,发现自然发火指标超过或达到临界值等异常变化时,立即发出自然发火预报,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242条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二)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三)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第243条在容易自燃和自燃的煤层中掘进巷道时,对巷道中出现的冒顶区必须及时防火处理,并定期检查。
第244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
矿调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灾报告后,应立即按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通知有关人员组织抢救灾区人员和实施灭火工作。
矿值班调度和在现场的区、队、班组长应依照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的规定,将所有可能受火灾威胁地区中的人员撤离,并组织人员灭火。
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其电源;在切断电源前,只准使用不导电的灭火器材进行灭火。
抢救人员和灭火过程中,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245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必须指定专人检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尘及其他有害气体和风向、风量的变化,还必须采取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的安全措施。
第三节井下火区管理第246条煤矿企业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区的地点。
每一处火区都要按形成的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建立火区管理卡片。
火区位置关系图和火区管理卡片须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