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语境下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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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女神为何总是蒙着眼睛
蒙眼,因为司法纯靠理智,不 靠误人的感官印象
我国传统证明模式——“印证”
案例:2001年10月27日凌晨,某宾馆602号房间被犯罪分子翻窗人室,盗走旅 客曾某某的现金2000元和价值1100元的摩托罗拉998型手机一部,失主报案 后,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时从602号房间窗台上提取指纹一枚。当时未能破案。 2002年3月2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冯某某翻窗进人该宾馆房间时,被该房旅客 当场抓获,送公安机关处理。经审讯,冯供认翻窗进人608号房的目的是为了行 窃。冯某某被抓获后,经公安机关鉴定,2001年10月27日602号房盗窃案窗台 指纹系冯远开所留,并查实冯于2001年10月26日晚人住该宾馆601号房间。 经审讯,冯远开拒不供认2001年10月27日凌晨盗窃过602号房间,未查获赃物 也未发现其销赃情况。 2001年10月27日盗窃案的主要证据有三:1、留在窗台上的嫌疑人的指印, 且指纹方向是从外向内,符合入室盗窃特征。2、602号房被盗当晚,冯某某人 住与602相邻的601号房的证明;3、冯于2002年3月28日翻窗进入608号房 间行窃,其作案手段与2001年10月27日盗窃手段一致 。 处理结果:主诉检察官起诉了冯某某2001年10月27日的盗窃事实(2002年 3月28日的盗窃属于未遂), 但法院认为证据不足,后该案撤回起诉作了不起诉 处理。由于案件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超期羁押,检察机关将此案作为典型案例 举出以吸取教训。
公诉人如何应对“庭前会议”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 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 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 听取意见。
公诉人如何应对庭审中辩护人提出的“非 法证据排除”
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 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 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 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 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 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 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 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 证明标准问题及庭审应对
引子:新刑诉法两处法条之比较
第三十六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 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 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 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 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 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 制上述材料。
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 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 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 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 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 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 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 协助调查。


对“排除合理怀疑”这一证明标准的理解
首先,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合理怀疑,是指一个普通的理性人凭借日常生活经验对被 告人的犯罪事实明智而审慎地产生的怀疑 。 其次,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而非任意妄想 的怀疑。合理怀疑要求怀疑者能够说出怀疑的理由,而不能毫 无根据地推测或者幻想。 第三,排除合理怀疑要求法官确信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尽管 “排除合理怀疑”与“内心确信”在表述上存在差异,但事实 上并无本质区别,排除了合理怀疑,就意味着形成了内心确信, 反之亦然。 最后,排除合理怀疑不要求达到绝对确定的程度,不要求百分之 百的确定无疑。
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自序) ——(台湾)林东茂
• 我在警大服务时,与友人提起过我观念中
法律论述的前三境。 • 转来成大任教,重读罗曼· 罗兰原著,傅雷 翻译的托尔斯泰传记,品味托翁所说“最 崇高的艺来自百度文库,是以爱的力量来直接完成这 事业的艺术”,才领会到善的深意。这领 会,不表示我做到了,或做得到。我把它 悬挂在高处仰望,让我有羞愧的可能。
莫斯科“表演审判”
事件:斯大林进行政治 “大清洗” 人物:前苏联检察总长维 辛斯基 结果:人权被践踏,法律 沦为政治工具
证明标准相关法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
第五十三条 对一切案件的 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 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 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 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 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 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 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 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 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纪伯伦(黎巴嫩)
你们喜欢立法,却更喜欢 犯法。 如同那在海滨游戏的孩子, 勤恳地建造了沙塔,然后 又嬉笑着将它毁坏。 但是当你们建造沙塔的时 候,海洋又送许多的沙土 上来。 到你们毁坏那沙塔的时候, 海洋又与你们一同哄笑。 真的,海洋常和天真的人 一同哄笑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 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 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 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 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 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 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 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 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 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 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 判决。
证明标准之演进
神意证明
法定证明
自由心证
(非理性)
(半理性)
(理性)
自由心证(排除合理怀疑)之解析
心证:指司法官根据证据达到内心确信 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 时必须做出或不得做出某种判断 注:自由心证是相对概念,是相对于法定证据原则而言的。法定证 据原则一般意味着在法律上预先规定不同种类的证据具有的不同价 值,法官必须按照这种规定来评价据。作为一种法制度的自由心证 原则正是通过对法定证据原则的克服和取而代之这一历史过程而逐 渐生成和展开的。 自由心证是对证据证明力的自由评估,法官按照自由判断原则来进 行证据的证明力评判与案件事实的认定,以达到裁判者的内心确信 即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的标准与目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并不设定 其他的标准来对证明力判断和事实认定进行规制。这也说明了内心 确信与排除合理怀疑的关系。
一个知识论上的刑法学思考(自序) ——(台湾)林东茂
• 距离一个完成自己的人(指的是,从心所欲不逾
矩),我还很遥远。我的不惑之年早过,不可解 的疑惑却越来越多。知天命之年逐渐迫近,可是 依我的能力,那种形上的智慧以及宇宙秩序的把 握,确定地不可能了。孔子六十岁的潇洒,对我 更是难上加难。 我还很在意别人偶尔栽赃构陷,耳根不清净。我 很自信,有足够的勇气承担自己犯过的错误,但 对于恶意的构陷仍无法一笑置之。
公诉人如何应对“证人、人民警察作为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作证”
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 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 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 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 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 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二款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适用鉴定人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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