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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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

2023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司法环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犯罪活动的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

第三条刑事诉讼的原则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司法公正。

第四条刑事诉讼活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侵犯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二)保护无罪的人不受追究和刑罚;(三)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活动实行分工、协作和相互制约;(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相关性和完整性必须得到认定;(五)尊重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有确实必要的经济保障应予以提供;(六)任何违反本法规定的证据和证据的移送、查封、扣押、检查、搜查以及强制措施非本法规定的刑事活动非本法规定的活动;(七)保护善意对第三人的权益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和劳动教养机关,因自己的过失,造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身体、财产安全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八)组织机关应当加强刑事诉讼活动的规范化管理和监督,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不得以订立和履行合同和参与非诉刑事活动方式干预诉讼活动,干预司法活动;不得以刑事成本补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他专门人员的过失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九)刑事诉讼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刑事诉讼活动期间,律师、公证人、普通法院人员以及诉讼专业人员不受侵犯、尊重人格、企业,不得以此为所欲为。

第六条任何人对他人享有的「抵制违法犯罪」权利的损害,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必须依法进行。

修改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第八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

刑事诉讼法案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总则,是指导和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

刑事诉讼法案例是对刑事诉讼法条文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和解释,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事诉讼法。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一,甲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在审讯过程中,甲某拒不认罪,并要求律师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被告人有权选择自己的辩护人。

公安机关应当允许甲某联系律师,并在律师到达后,及时通知律师参与审讯。

同时,公安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审讯,不得使用任何虐待、威胁等非法手段。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保护了甲某的辩护权和人身权,确保了审讯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案例二,乙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人受伤。

公安机关对乙某进行了血液酒精测试,结果显示超过了规定的酒驾标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酒后驾驶属于危险驾驶罪,公安机关有权对乙某进行刑事拘留,并依法提起公诉。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于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理程序,保护了交通安全和公共利益。

案例三,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被依法逮捕。

在审讯过程中,丙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自首并能取得被害人谅解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这个案例中,刑事诉讼法体现了对自首和悔罪行为的宽容和鼓励,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自新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刑事诉讼法在实际案例中的具体运用,保障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要自觉遵守法律,不违法犯罪,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希望通过学习刑事诉讼法案例,能够增强我们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8.10.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施行日期】2018.10.26•【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根据】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什么1、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三十一条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二、刑诉二审抗诉程序1、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抗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即必须制作抗诉书。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连同案件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3、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而没有提出抗诉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刑事诉讼法》PPT完整课件讲义
执行
指刑事执行机关为了实施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确定的内容而进行 的活动,在中国,刑事执行的主体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监狱等。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 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 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 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 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 律监督,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 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收集证据是侦查机关的重要职责 ,必须依法进行。收集证据的方 法包括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 犯罪嫌疑人,勘验、检查、搜查 、扣押等。
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是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的重要职责,必须对证据的真实 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全面审 查。审查过程中要注重对证据之 间的矛盾和疑点进行排查。
证据的判断
判断证据是审判机关在庭审过程 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根据法律规 定和审判经验,对证据进行综合 分析和判断。在判断证据时,要 注重对全案证据的整体把握和对 单个证据的细致分析。
辩护人应当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当事 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
刑事代理制度
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的种类
刑事代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刑事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 讼,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 后果的一项诉讼制度。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看点四:死刑复核更慎重 落实“少杀、慎杀”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 见。 看点五:辩护律师介入提前 涉嫌伪证需“异地”侦办 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辩护人。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凭 借“三证”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这同现行刑诉法规定不一 致,引发过争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应当吸收律师法的相关规定,但对于 极少数案件,从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实际情况考虑,律师在侦查 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事先经侦查机关许可是必要的。规定“三类案件 ”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 贿赂犯罪案件。还规定,律师涉嫌辩护人伪证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 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看点六:审慎把握刑事和解 防止“花钱买刑” 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 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 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 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 一程序。修正案同时规定,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 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七、证据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①物证; ②书证; ③证人证言; ④被害人陈述;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⑥鉴定意见; ⑦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⑧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 据。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 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 任由自诉人承担。
四、管辖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 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 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 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 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 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为您介绍一些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知识点。

一、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侦查权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侦查机关行使;检察权由人民检察院行使;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各机关依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进行。

2、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导致诉讼行为无效。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依靠群众原则刑事诉讼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接受群众的监督和支持。

5、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办理刑事案件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定罪量刑。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不论其身份、地位、民族、性别等,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7、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别承担不同的职责,同时又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8、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诉讼活动依法进行。

二、刑事诉讼的主体1、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等工作。

2、人民检察院负责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

3、人民法院负责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享有一系列的诉讼权利。

5、被害人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等。

6、自诉人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人。

7、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1.控审分离: 指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必须分别由专门机关或个人以及专门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来承担, 而不能把两种职能集中由一个机关或个人来承担, 如果没有法定控诉机关或个人的起诉, 法院就不能主动审判任何刑事案件, 。

2.控审对等: 是现代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机制, 是“平等武装”理念的具体化, 是司法公正的前提条件, 是程序正义的基本含义。

这项原则主要是控辩双方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即控诉一方与被告人一方都是诉讼的主体, 法律地位完全平等, 不应存在谁高于谁的问题;法官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参与下, 居中公断。

3.审判中立: 指审判者不仅不能由控辩双方的主体或与案件有直接、间接利害关系的人来担任, 而且审判者应当对控辩双方不偏不倚, 保持等距离的地位, 即控辩审三者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等腰三角形的结构。

4.司法公正: 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司法活动, 应当充分体现公平合理性, 维护社会正义, 真正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现行法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

5.自由心证: 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 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6.诉讼参与人:是指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 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的人员以外的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8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和翻译人员。

上述诉讼参与人通过行使诉讼权利, 承担诉讼义务, 对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局发挥着不同程度的影响和作用, 保证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

7.当事人: 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 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根据我过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当事人包括: 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8.法定代理人: 是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货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负有保护义务的人。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

刑事诉讼法教案一、教案背景刑事诉讼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作为法学专业的学生,了解和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和适用要点,对于日后的法律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二、教学目标1. 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

2. 掌握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和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

3. 理解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规则,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4. 了解刑事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

三、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1.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a. 刑事诉讼法的定义和作用。

b. 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历程和重要的立法事件。

2. 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则和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a. 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正原则等。

b.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主体组织机构的职责和权力。

3. 刑事证据的分类和规则,以及证据的收集与运用a. 刑事证据的分类,如指控证据、辩护证据等。

b. 刑事证据的规则,如证据排除规则、证据保护规则等。

c. 证据的收集方式和运用方法。

4. 刑事处罚的种类和适用原则a. 刑事处罚的种类,如拘役、有期徒刑等。

b. 刑事处罚的适用原则,如罪刑相适应原则、从轻处罚原则等。

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1. 课堂讲授:通过讲解理论知识,向学生介绍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概念和原则。

2. 问题讨论:设计一些案例或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提高其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视频播放:播放相关法律案例的视频,让学生通过实例了解刑事诉讼程序和证据的收集。

4. 小组讨论:将学生分为小组,进行讨论和讲解,促进学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五、教学评价和总结1. 以小组讨论和问题讨论的方式,及时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和总结。

2. 将学生的讨论和解答记录下来,作为评价的依据,以及后续教学的参考。

3. 结合课后作业和考试,全面评估学生对刑事诉讼法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况。

六、教学计划与资源准备1. 教学计划:a. 第一次课: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教学时间:60分钟)。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

刑事诉讼法最新全文(刑事诉讼法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编执行第二百五十九条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百六十二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

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全文_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如《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查看全文 >>2刑事诉讼法的回避,根据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应当申请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查看全文 >>3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最新版本是2021版,目前仍以此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共二十七章、第六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同时废止。

刑事诉讼法规则

刑事诉讼法规则

刑事诉讼法规则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工具。

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审查等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以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刑事诉讼法规则知识。

一、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公开审理、合法证据、无罪推定、举证责任等。

其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刑事诉讼法规则的核心原则之一,它要求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任何人都应当受到平等的对待,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或者其他身份特征。

法律适用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法律应当作为裁判的唯一依据,法官不得凭借主观意识对案件进行裁决。

公开审理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对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况可以进行非公开审理。

二、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是指刑事案件从立案到审判的全过程。

刑事诉讼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判决等环节。

其中,侦查是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侦查工作的质量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质量。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侦查工作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侦查的程序、侦查的对象、侦查的方法等。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审查起诉的程序和条件作了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证据的收集和审查证据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内容,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规则对证据的收集和审查作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获取方式、证据的保全和审查等。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程序。

对于非法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则作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一经发现应当予以排除。

四、刑事诉讼中的特殊程序刑事诉讼中存在一些特殊程序,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等。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刑事诉讼法》
香港《刑事诉讼法》是香港法例,《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和相关程序。

该法案于1996年通过,在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归中国后生效。

根据这部法律,香港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法庭的审判才能依法作出刑事裁决。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案件的各种程序和要求,包括被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证的规则、证人的证词、审判程序、上诉程序等。

根据该法律,刑事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审判都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并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香港的刑事诉讼程序多数遵循英国的司法系统,并融入一些中国法律的特点。

《刑事诉讼法》确保了被告人的权利,如取保候审、律师代表、不自证、无罪推定等,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和公平。

该法律还规定了上诉程序,如果被告或检察官对判决不满意,可以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由更高级法院的法官审理,以保障司法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总之,香港《刑事诉讼法》是香港刑事案件审判的基本法律,并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进行。

《刑事诉讼法》课件

《刑事诉讼法》课件
据。
证人应当接受公诉人、被告人 、辩护人的询问和质证。
证人在法庭上享有人身安全保 障和作证豁免权。
鉴定人
受法院或当事人委托,对专门性问题 进行鉴定的人。
鉴定人应当提出明确的鉴定意见,并 出庭接受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的 询问和质证。
鉴定人应当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 验,对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定。
鉴定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对鉴定意见负责。
侦查的程序包括立案后进行初步调 查、采取强制措施、收集证据、破 案和侦查终结等步骤。
起诉程序
起诉程序概述
起诉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侦查终结的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对被告人进行审判 的一种诉讼活动。
起诉的种类
起诉分为审查起诉和自行起诉两种。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活动;自行起诉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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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据
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 ,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
据。
言词证据
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被告人供述等,通过人的陈述
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鉴定意见
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 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
定后提出的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 所、物品等进行勘验、检查后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并应当 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 ,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除无 法通知或者可能妨碍侦查的情 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24小时 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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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的概念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且 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依法采取限制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引言刑事诉讼法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规范,旨在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合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档将简要介绍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所有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任何违法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 无罪推定原则:在没有经过法定程序被证明有罪之前,任何人都被视为无罪。

3. 公开审判原则: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刑事审判应当公开进行。

4. 直接审理原则:法官应当直接听取证据,直接对案件进行审理。

5. 辩护权保障原则: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有权进行自我辩护或委托他人辩护。

6. 上诉权保障原则: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有权提起上诉。

主要程序立案侦查当有犯罪嫌疑时,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应当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应当收集证据,查明事实,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审查起诉侦查结束后,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如果证据确凿,构成犯罪,检察院将向法院提起公诉。

庭审法院在接到公诉后,将组织庭审。

庭审中,控辩双方可以提出证据,进行辩论。

法官根据庭审情况作出判决。

判决与执行法院作出判决后,应当向当事人宣告。

如果当事人不服判决,可以提起上诉。

判决生效后,由执行机关负责执行。

结语刑事诉讼法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的重要法律。

通过遵循其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可以有效地打击犯罪,保护无辜,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刑事诉讼法的简要介绍,具体法律条文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在实际应用中,应当参考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13、人民陪审员制度 14、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 原则 15、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原则 16、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追究外国人刑事 责任原则。 17、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第三讲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 与人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公安机关的性质和组织体系 行政机关、侦查机关 公安部-公安厅-公安局-公安分局-派出所 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公安机关的职权 立案权、侦查权、执行权
第七讲 刑事证据 第一节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 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法定的七种证据形式 二、刑事证据的特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第二节 刑事证据的种类
一、物证和书证 物证 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客观性强、容易查实、应用广泛。 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 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与物证的区别
第六讲 辩护 第一节 辩护人
一、辩护人的概念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 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2名辩护 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的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 护人亲友。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 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护的现职人员 本院的陪审员 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
一、刑事诉讼法制定的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 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 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 争。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大全总结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1. 刑事诉讼法是什么刑事诉讼法是国家法律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总称和总规范。

它是刑法的补充和发展,是保障国家和社会利益、维护社会秩序的一部重要法律。

2. 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刑事诉讼法是一部具有高度法律规范性、指导性和规范性的法律。

3. 刑事诉讼法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旨在通过科学的程序规范,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侦查和审判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并保障对犯罪活动的侦查和审判的公正和有效实施。

4. 刑事诉讼法的立法背景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逐步开始形成了刑事诉讼法治方向,特别是1983年发布的《刑事诉讼法》,为我国建国以来首度制定的全面的具有整体性的刑事诉讼规范法。

二、刑事诉讼法的组成刑事诉讼法由总则、诉讼主体、诉讼权利义务、诉讼程序、案件的审理以及附则等基本内容组成。

1. 总则总则包括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的适用、诉讼程序的运行、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对刑事诉讼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2. 诉讼主体诉讼主体包括了主体的范围、公诉、被告等基本内容。

3. 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权利义务包括了诉讼权利的保障、诉讼参与的自由、诉讼义务等基本内容。

4. 诉讼程序诉讼程序包括了起诉、侦查、审判等基本环节的程序规定。

5. 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审理包括了对法庭审理的一般规定、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规定以及对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审理的特殊规定。

6. 附则附则包括了关于特殊案件的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内容。

三、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根本准则,它确立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基础,并对刑事诉讼活动的性质、目的、侦查、审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首要原则,它要求依法严格追究刑事责任,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 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要求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保护和尊重,确保被告人能够有效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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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新刑诉法全文修改了哪些条文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没有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由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建议,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见值班律师提供便利。

五、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六、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情况,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于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八、将第一百零六条改为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修改为:(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九、将第一百一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十、将第一百四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十一、将第一百六十条改为第一百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十三、将第一百六十九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十四、将第一百七十条改为第一百七十三条,修改为: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十六、将第一百七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七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可以在起诉书中就主刑、附加刑、刑罚执行方式等提出量刑建议。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十七、第二编第三章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八十二条:“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十八、将第一百七十八条改为第一百八十三条,修改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或者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十九、将第一百八十五条改为第一百九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一条: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六)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在审判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十一、第三编第二章增加一节,作为第四节: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二百二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第二百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速裁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四)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五)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

第二百二十四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规定的送达期限的限制,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第二百二十五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二十二、将第二百五十条改为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二十三、将第二百六十条改为第二百七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十四、第五编增加一章,作为第三章: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二百九十一条对于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中规定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

被告人收到传票和起诉书副本后未按要求归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二百九十三条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二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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