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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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三、新刑诉法对反贪办案的影响 四、转变反贪办案方式的思路方向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刑诉法修改的背景
• 新中国三部刑诉法:1979-1996-2012。 • 刑诉法与刑法修改不同,刑诉法关系到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更为重要且更具系统性。 1、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需要。 2、保障人权、法治进步的需要。 3、司法改革成果法制化的需要。 4、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三个“前所未有”
• 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修正案110条(1/2), 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1/3),主要涉及八 个方面内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证据制度, 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 行程序,特别程序。
• 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非法证据排 除,技术侦查手段,强化诉讼监督,等等。
•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修改过程中反复研究论证, 审议通过后积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与新刑诉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 “两高”、三部、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40条)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76条) •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708条)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548条)
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 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三个强化” • 强化人权保障:核心和主线 • 强化惩治犯罪:现实需要和适度平衡 • 强化诉讼监督:重要保障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辩护制度(一)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防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决定拘留、逮捕后至迟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 •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 •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 •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 非法证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 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收集物证、书证 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 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 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 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 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辩护制度(三)
•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辩护人妨害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 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所或 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7 条规定了16种具体情形。
• 总的目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四)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看守所。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1)涉嫌贿赂犯 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符 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人。
• 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制度(二)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 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原则。 •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使用。 • 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增加有关证人保护和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的规定。
证据制度(二)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50条)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 讯问(118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如实供述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
证据制度(三)
• 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立法前提)。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基 本矛盾)。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修改重点,如律师界反映的“三 难”,强制措施不管用、不好用,刑讯逼供、冤假 错案等问题)。
•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 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 见时不被监听。
• 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批捕、侦结环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律师意见;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侦查阶段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 必须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任意扩大适 用范围。
• 不是一律不予许可,而应视具体案情决定。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解除许可
限制。 • 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证据制度(一)
• 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 验笔录、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主要内容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三、新刑诉法对反贪办案的影响 四、转变反贪办案方式的思路方向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刑诉法修改的背景
• 新中国三部刑诉法:1979-1996-2012。 • 刑诉法与刑法修改不同,刑诉法关系到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更为重要且更具系统性。 1、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需要。 2、保障人权、法治进步的需要。 3、司法改革成果法制化的需要。 4、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三个“前所未有”
• 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修正案110条(1/2), 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1/3),主要涉及八 个方面内容: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证据制度, 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 行程序,特别程序。
• 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非法证据排 除,技术侦查手段,强化诉讼监督,等等。
•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修改过程中反复研究论证, 审议通过后积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与新刑诉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 “两高”、三部、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40条)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76条) •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708条)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548条)
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 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三个强化” • 强化人权保障:核心和主线 • 强化惩治犯罪:现实需要和适度平衡 • 强化诉讼监督:重要保障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辩护制度(一)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防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决定拘留、逮捕后至迟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 •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 •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 •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 非法证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 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收集物证、书证 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 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 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 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 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辩护制度(三)
•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辩护人妨害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 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所或 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7 条规定了16种具体情形。
• 总的目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四)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看守所。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1)涉嫌贿赂犯 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符 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人。
• 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制度(二)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 意见。
•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原则。 •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使用。 • 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增加有关证人保护和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的规定。
证据制度(二)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50条)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 讯问(118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如实供述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
证据制度(三)
• 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立法前提)。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基 本矛盾)。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修改重点,如律师界反映的“三 难”,强制措施不管用、不好用,刑讯逼供、冤假 错案等问题)。
•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 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 见时不被监听。
• 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批捕、侦结环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律师意见;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侦查阶段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 必须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任意扩大适 用范围。
• 不是一律不予许可,而应视具体案情决定。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解除许可
限制。 • 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证据制度(一)
• 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 验笔录、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