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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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改解读

证据制度:证据的概念和种类
第48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 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除了材料说,还有事实说,信息说等等,无需概 念。 无需列举种类。
证据制度:证人出庭
第63条(证人补偿) 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 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 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 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证据制度:鉴定顾问
第192条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 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 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法庭对于上述申 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表面双方皆可,其实对辩方更有意义,因为鉴定 主要是控方请专家做。 对“科学”的迷信。刑事错案。中国鉴定专家敢 于出结论。。
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第72条(逮捕和取保候审的替代性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 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 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 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 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 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证据制度:行政执法和刑事诉讼法衔接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下的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是在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正式纳入法律,使得执法机关对“控制下交付”这一刑事侦查手段的使用在国内法层面变得有法可依,这就在充分发挥这一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效能,规范这一手段的运用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 )系指在主管机关之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引申为:控制下交付是侦查人员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者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

一、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背景那么我国将控制下交付纳入刑事诉讼法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笔者将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司法实践在国际方面,“ 88 禁毒公约”首次将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做了定义,并对其条件等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际法原理,这些公约为此项秘密侦查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法性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的最早签署国之一,至今尚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义。

(二)国内司法实践我国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控制下交付的广泛应用从实践层面标明了我国立法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例如,1988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了国际贩毒分子利用“锦鲤鱼”贩运海洛因案件,缴获海洛因4500 克,抓获境内外毒贩12 名。

2002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泰国、缅甸、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柚木藏毒企图贩往美国的“ 3.30 ”特大国际贩毒案件,缴获海洛因356.95 公斤,抓获境内外毒贩14 名。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司法解释的解读

关于新《刑事诉讼法》“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一章司法解释的解读
6 医学 与法 学
2 0 1 3年
第 5卷 第 2期
◆ 法 规 解 读
关于新《 刑事诉讼法》 “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 序” 一 章司法解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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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 永 红
摘 要 : 2 0 1 1 年 新修 改 的《 刑 事诉讼 法》 设 专章规 定 了“ 依 法 不 负刑 事责任 的精 神病 人 的强制 医疗程序 ” ,
p l i c ti a o n o f t h e " C r i m i n a l ro P c e d u r e L a w f o t h e P e o p l e R e p u b l i c f o C h i n a p a s s e d i n N o v e m b e r . 2 0 1 2 . T h o u g h
t h e e x p l a i n e d p r o v i s i o n s a r e mo r e d e t a i l e d a n d c o mp r e h e n s i v e t h a n b e f o r e , t h e p i r n c i p l e b e h i n d j u d i e i a l i n t e r p r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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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得合法、稳妥。

解读一: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

解读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带来的人权进步摘要:2012年3月1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高票获得表决通过,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制定,16年后特别是在经过“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赵作海等冤假错案”的惨痛教训后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人权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1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改的条文有110条、修改之处有66处之多。

刑事诉讼法已由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

尤其是在人权保护问题上与国际有了接轨,因此这次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本文主要阐述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人权进步。

一是明确禁止强迫任何人自己证实自己有罪,与刑事诉讼的国际准则接轨。

“你有权保持沉默,但你所说的都将成为呈堂证供”,这一幕警察与嫌犯有关“米兰达警告”的对话场景,经常出现在欧美和香港的警匪片中。

但在我国之前的抓捕场面中从未发生过,因为我国并没有沉默权规则。

这次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一条“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是不是意味着今后在面临刑事追究时,每个人都有权保持沉默呢?对这一条的理解,不少律师认为具有很好的宣示和理论意义。

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愿回答一些问题,事实上他是可以保持沉默的。

当然,如果按照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如实回答了侦查人员的讯问可以得到从宽处理。

这次新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的规定,终于与国际刑事诉讼准则有了接轨。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是联合国确立的全世界公认的重要的人权宪章,该公约第十四条规定:“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一有资格享受以下最低限度的保证:(庚)不被强迫作不利于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

关于新刑诉法110条解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法律条文也需要不断的更新以及完善,这样才不会让犯罪分子有空子钻。

当我们自身利益受到侵害时,报警时最有效的办法,而能否成功的立案,新刑诉法110条就是很关键的条文了,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新刑诉法110条的相关资料。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二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一)有犯罪事实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

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

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

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 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

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

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

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解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改至今,关于举证责任的争论表面上似乎已经平息,但是由于举证责任和证明责任长期混淆,以至于学界和实务界或仍对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带有疑问,即法条之间是否仍存在冲突或者界限不明、人民检察院是不是唯一举证责任主体等问题。

为此本文通过明确举证责任的概念和举证责任的主体及梳理各法条之间的关系以澄清刑事诉讼法各法条之间的关系,彰显第四十九条的立法价值。

【关键词】举证责任;概念;主体;价值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以下简称第四十九条)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由此可知,人民检察院是公诉案件中唯一适格的举证责任主体,但以往传统刑事诉讼法派认为证明责任便是举证责任,根据这样的理解,那么举证责任主体是否除了人民检察院之外还包括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便是本文论证的关键。

一、举证责任概念的澄清(一)举证责任概念之争在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之前,举证责任概念的争议就一直喋喋不休。

当时主流的观点是,证明责任就是举证责任,是指谁负有提出证据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义务。

[1]当然也有部分学者认为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是不一致的,且就“不一致”也有不同的划分。

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证明责任包括三种,即举证责任、取证责任、审证责任。

其中举证责任并不是一般的任意的责任,而是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所承担的,一种特定的责任。

其特定性体现在:第一,举证责任与一定的诉讼主张相联系;第二,举证责任与诉讼中的一方或双方相联系;第三,举证责任与审判机关的审判职能相联系;第四,举证责任与审判结果相联系。

[2]有的学者认为,证明责任与举证责任是并列关系。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专指公、检、法三机关承担的收集运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律义务,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不承担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责任。

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认识和理解(优选.)

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认识和理解(优选.)

最新文件---------------- 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 --------------------- 方便更改赠人玫瑰,手留余香。

关于对新刑事诉讼法新增的第六十二条的认识和理解一、对法条的解读1、法条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性措施。

2、法条的释义本条是新增规定,涉及特定案件中的有关证人、鉴定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在刑事诉讼中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

3、法条的理解关于对于本法条的理解,着重在于本法条所要保护的对象、采取的保护措施的种类以及保护措施的启动及配合义务。

正确的理解法条的内容,有助于理解立法者的初衷以及指导司法实践。

3.1保护对象本条的保护对象涉及到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此处的近亲属应该尽可能地做广义上的理解,虽然刑事诉讼法中已有对近亲属的外延做了界定,但是为了打消证人出庭作证之顾虑,立法者的立法目的才能彻底实现,所以此处将近亲属扩大理解为与证人有特定厉害关系的人较为恰当。

3.2保护措施本条涉及的五大保护措施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可能影响被告人质证权行使的保护措施,如本条中规定的“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采取不暴漏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然而无论是在法庭审判时不公开证人的身份信息,还是采取不暴漏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对被告人的质证权均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而且从证据审查判断的角度讲,不公开证人的身份信息,在一定的程度上意味着证人身份不明。

最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背诵版

最新刑事诉讼法知识点归纳总结背诵版

接体现了宪法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的精神
四、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论述题素材)
指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在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基础上,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公
惩罚犯罪
1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正适用刑法,以打击犯罪,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赋予。Why? How?
(二者要并重)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保障诉讼参与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 保障人权 非法侵害,是对国家刑罚权的规制。Who?why?how?
(1)各民族公民,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人、证人、鉴定人,都有权使用本民族的语言进行陈述、辩论,有权使用
本民族文字书写有关诉讼文书;
(2)公、检、法机关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杂居的地区,要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用当地通用的文
字发布判决书、公告、布告和其他文件;
(3)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定或者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概念——刑事诉讼的目的旨在追求案件的真实
积 极 实 体 真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凡事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
实体真实主义 实主义
予以处罚,不使一个犯罪人得以逃脱,刑事程序以发现真相为要。
消 极 实 体 真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则认为,刑事诉讼目的在于发现实体真实,本身应包含力求避
实主义
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而不单纯是无遗漏地处罚任何一个犯罪者。
正当程序主义
刑事诉讼所追求的,是在所给定的程序范围内,竭尽人之所能,将以此认定的事实视作真实。这 种事实的认定,应当依正当程序为前提。
【同步测试】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坚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纵、秉公执法原则,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与保障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作为规范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司法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我们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的理解和解释也必须遵照立法的精神。

准确理解法律是贯彻执行好法律的重要前提,为使社会各界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有更全面、深刻、准确的理解,我们力图按照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修改的基本精神和立法原意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进行逐条解读,以便于广大读者尤其是司法工作人员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为执法工作提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在撰写中按照司法改革的精神,着重对司法实践中的常用条款予以重点解读,力图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新释义》具有权威性、实用性和指导性。

新的起点,新的征途——论新《刑事诉讼法》的优缺点

新的起点,新的征途——论新《刑事诉讼法》的优缺点
完善 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可以看作是相对于 9 6 《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发展水平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法制发 的一个重大的进步。新刑事诉讼法对证据制度进行 了大范围的 展进程的重要标尺, 人类从野蛮文 明迈向现代文明, 从模式践踏 修改 : 在两个证据的基础上 , 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程序 、 人权到保障捍卫人权, 无不与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密切相关 , 过 证明责任,明确了公检法机关都有这相同的非法证据排除的义 去十余年 , 9 6 《 刑事诉讼法》 有效实现了“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 的 务 , 同时也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 以法律的形式 目标 , 但与刑事司法领域的国际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诉讼程 确定了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实现了 “ 两个证据规定” 的重 序的封闭性 、 隐藏性特征十分明显, 在司法领域中, 新的问题新的 大 突破 。
情况不 断涌现 , 刑讯 逼供 、 暴力取 证等侵 犯人权 的现象 时有 发生 。
新《 刑事诉讼法 》 还增加了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 自己有罪 鉴于此, 2 0 0 9年初《 刑事诉讼法》 修订工作正式启动 , 新《 刑事诉 的规定” , 从制 度上 遏制刑 讯逼 供及非 法证 据 收集 的行 为 , 为维 讼法》 在9 6 《 = 刑事诉讼法》 的基础上 , 历时三年 , 最终颁布施行。 护司法公正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了制度的保障。 新《 刑事诉讼法》 法条 由原来的 2 2 5 条新增加到 2 9 0 条, 主 同时完 善证据 的概 念与 种类 , 将“ 鉴定结 i ^ , ’ 改为 “ 鉴定 意 ’ 并 要的修改内容包括 : 首次将 “ 尊重和保障人权’ ’ 作了入刑事诉讼 增加 电子数据证据类型 , 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 , 规定公诉案件中 法; 对于刑事诉讼的四个 阶段 , 侦察 、 起诉、 审判 、 执行的程序都 的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 重新做了补充与完善 ; 同时也对贯穿于四个阶段的证据制度 、 辩 有罪 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等等。 护制度 、 强制制度等作 了完善, 并针对一些特殊案件的特殊情况 : ( 三) 改革和完善重审和再审程序, 节约诉讼资源 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的诉讼程序 , 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以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 终审之后可 以申诉 , 这一制度相对 及刑事和解制度等规定了特殊的程序。 于以前的诉讼审判制度虽有很大的进步性,但却没有收口的限 新《 新刑事诉讼法》 相比于旧《 刑事诉讼法》 具有巨大 的进步 制 , 导致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反复‘ 拉 抽屉” 的现象, 不断的发 回重 意义 , 具体而言, 其人权保障更加明显清晰 , 更加明确化, 刑事司 审 ,即便是 二 审过程 中也不 断有 发 回重 审 的事例 发生 。这 样推 法制度建设再上新的台阶 , 其进步意义详细而言主要表现在以 来推去 , 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 更没有解决刑事诉讼法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增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解读2012年第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了新刑事诉讼法全文,2013年1月1日生效。

本次修正充分体现了“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原则,体现出八大特点:一、突出保障基本人权将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解读】“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总则,平衡公权私权。

例题:下列哪一条是首次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A.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B.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C.尊重和保障人权 D.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答案】C【解析】“尊重和保障人权”首次写入刑诉法总则。

二、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将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解读】辩护律师提前介入加强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

把过去法律上规定的审查起诉中在检察院阶段能请辩护人,推进到在侦查阶段也可请,加强了被告人、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辩控双方的对抗性,为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

浅析新《刑事诉讼法》中的刑事和解[摘要]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刑事和解制度,具有历史性的进步意义。

文章从评析刑事和解制度入手,探讨公众对这一制度质疑的原因和误解,进而提出完善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刑事和解;评析;争议;构建2013年1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生效实行。

新刑事诉讼法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其中将作为四大特别程序之一的刑事和解进行了专章规定。

刑事和解,从狭义上说就是“私了”,即纠纷双方不经过国家专门机关自行协商解决纠纷。

从广义上说,“刑事和解,作为新型的解决刑事案件的方法,是一种平和的、协商的、合意的结案方式,是程序分流的重要途径,是解决刑事纠纷、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

”应该说,将刑事和解写入刑事诉讼法具有进步意义,有必要对其进行较为深入的解读。

一、对现有刑事和解制度的评析(一)刑事和解入法有着一定的制度基础和历史必然性在新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在自诉程序中就有类似“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的“刑事和解”之规定。

在公诉案件中,同样存在“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等微罪不起诉的规定。

这就说明以往的制度中就存在着刑事和解的价值理念和基本框架。

从历史发展来看,纠纷解决经历了从私力救济到公力救济的过程,但是仅仅依靠公力救济存在着诸多弊端。

在刑事诉讼中,由于起主导作用的主要是法律人,被害人往往被边缘化。

公力救济难以顾全各方面的利益,因而适当软化刑法,引入私力救济,能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进行了严谨的规定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严格限定了刑事和解的条件和范围,二是严格限定了刑事和解的方式、结果和程序。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侵犯财产罪的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

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

新刑事诉讼法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解析作者:严奴国来源:《中国检察官》2013年第11期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确保刑事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大幅修改,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证人出庭作证的保障也是证据制度修改的重要内容,明确规定了特定案件中证人作证的保护措施,并将证人的补助、工资、奖金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等问题也纳入了保障范围。

证据基本制度面的重大改革,必将影响司法实务界的连锁反应,并直接作用于司法实务中的个案处理。

本文尝试对上述修正内容进行精细化解读,详细阐明此次修正所要解决的问题,既包括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的焦点话题,也包括困扰实务工作者的疑惑和难题,目的是不仅要厘清学术争论更期望能为司法实务提供可能性的指导。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修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查明案情、核实证据、正确判决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意义。

但长期以来,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不出庭,一直是困扰刑事审判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作出了大幅修改,强化了证人、鉴定人的出庭作证义务,对于促进证人、鉴定人依法履行作证义务,落实证据裁判和直接言词原则,进而提高法庭审理的效率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案件范围的确立1.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的案件范围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

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个重要价值是实现控辩双方的质证权,同时发现虚假证言,发现案件真实。

如果控辩双方对证言内容并不存在异议,那么证人出庭作证也就不必要了。

另外,证言如果对案件定罪量刑没有重大影响,也就是说它并不会对定罪量刑产生很大作用,那么也就没有必要要求提供该证言的证人出庭作证了。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对沉默权的解读在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沉默权是被高度重视的一个概念,它通常被认为是被保障的人权之一。

在犯罪调查和审判的过程中,沉默权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权利,其作用在于保护被告人不受刑事审判机关的非法侵害,保障被告人的个人尊严和自由。

本文将结合新刑事诉讼法的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沉默权的解读进行探讨。

一、沉默权的法律依据在新刑事诉讼法中,沉默权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对控辩双方提出的有关事实和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并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2. 询问被告人意见。

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前往现场勘验、逮捕、搜查、扣押、拘留、取保候审或者羁押等强制措施时,必须向被执行人告知权利和义务。

此外第一百二十七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时,应当询问被告人的意见。

3. 诉讼权利保障。

第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自辩,作最后陈述,并可以要求进行口头辩论;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在包括初次开庭在内的每次开庭时,应当与辩护人一同出庭。

以上法条规定,均明确了被告人行使沉默权的法律依据。

在犯罪调查和审判中,各项法定程序的实施,使得被告人的沉默权得到有效的保障。

同时,也为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及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

二、沉默权的内涵及保障措施沉默权是指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的一种权利,即被告人有选择不作证、不作供的自由。

沉默权不仅是被告人的人权,也是被告人的一种策略性选择,能够有一定程度上在自身利益上面起到保护作用。

被告人有权选择是否认罪、选择证据和证人、选择是否接受检察机关和法律机构的指控等等。

保障沉默权的主要措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初次审讯时告知权利和义务。

在第三十二条规定中,明确了被执行人必须被告知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让被告人在第一时间获悉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被告人的知情权,使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的权益。

2. 听取被告人的陈述。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
马克 思 主 义 的产 生 ,为 人 权 理 论 开 辟 了新 的 天 地 。马 克思关 于人 的全 面 自由发展 的原 理是 真正
意义 的维护人 权 的理论 。根 据现行 的国际人 权公
想 、信念 及 宗 教 之 自 由,非 依 法 律 不 受 限 制 ” 等权 利 。根据 马克思 主义 原理 ,人 的 自由发展 应 当包 括经 济领 域和政 治领 域 ,我 国积极推 进 民主 法 治建设 ,不 断完 善人 民代表 大会 制度 ,建 立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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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劣的重要标准。但是,对于保障人权的具体方 法存 在着 相 当大 的争 议 。对于人 权 的 国际保 护 和
14 — 0 —
吴亚敏 :解读新 《 刑事诉讼法》 对人权 的尊重 与保 障
国内管辖 是分 属 于 国际法和 国内法两 个不 同体 系 的 ,就个 人具 体 的基本 权利 来说 ,它 是 由主权 国 家通 过 国 内法 来具 体规 定确 立 ,并 由 国内法保 护
之后 ,《 民日报》又刊发 了 《 人 论我国罪犯 的法 律地位》一文 ,文章 提出 ,凡是 具有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国籍 的人 都是 公 民 ,罪犯 也是 公 民 ,应该 保障其基本的公民权利 , 不能诬告陷害 ,不能刑
讯 逼供 ,配偶 要 求 离 婚 也应 该 征 求 罪 犯 的 意见 。
法 律上 的平等 、民族 种族 平等 、男 女平 等等 。这
年修 改宪 法 时将 “ 国家 尊 重 和 保 障 人 权 ” 写 入
了宪 法 ,2 0 0 7年 ,党 的 十七 大 修 改 党 章 时 也 把
“ 重 和保 障人 权 ” 写进 了 《 章 》 同时 我 国 尊 党 。 也加 入 了 《 合 国反酷 刑 公 约 》 《 济 、社 会 联 、 经 和文 化 权 利 国 际 公 约 》 等 人 权 公 约 ,签 署 了 《 民权利 和 政 治 权 利 国 际公 约 》 公 。可 见 ,尊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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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 必须是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不得任意扩大适 用范围。
• 不是一律不予许可,而应视具体案情决定。 • 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通知解除许可
限制。 • 侦查终结前应当许可辩护律师会见。
证据制度(一)
• 完善证据的概念和种类,增加辨认笔录、侦查实 验笔录、电子数据;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 非法证据:(1)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犯 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2)收集物证、书证 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不 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
•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使犯罪嫌 疑人在肉体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以 逼取供述的行为;其他非法方法是指违法程度和 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 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方法。
刑诉法修改的基本原则
1、坚持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地推进我国 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立法前提)。
2、坚持统筹处理好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基 本矛盾)。
3、坚持着力解决在惩治犯罪和维护司法公正方面存 在的突出问题(修改重点,如律师界反映的“三 难”,强制措施不管用、不好用,刑讯逼供、冤假 错案等问题)。
• 进一步明确了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 • 规定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原则。 • 规定行政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在刑事诉讼中
使用。 • 完善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 • 确立和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 • 增加有关证人保护和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费用应当给予补助的规定。
证据制度(二)
•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50条)与如实回答侦查人员 讯问(118条):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如实供述罪 行可以从宽处理的规定。
• 辩护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 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会 见时不被监听。
• 辩护人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调取侦查机关收集的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
• 批捕、侦结环节辩护律人意见。 辩护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 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侦查机关 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 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辩护人。
• 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 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 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辩护制度(二)
•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 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 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 意见。
防止刑讯逼供的有关规定
• 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供述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 决定拘留、逮捕后至迟24小时内必须送看守所羁押。 • 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 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 • 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 •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就证据合法性出庭说明情况。 • 检察机关对非法取证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 重视程度前所未有:修改过程中反复研究论证, 审议通过后积极做好实施准备工作。
与新刑诉法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 “两高”、三部、法工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 问题的规定》(40条)
•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76条) • 最高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708条) •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 总的目的: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 权和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权。
辩护制度(四)
•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 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 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 看守所。
•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标准:(1)涉嫌贿赂犯 罪金额在50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 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符 合其中一种情形即可。
证据制度(三)
• 关于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作为证据使用。
新刑事诉讼法解读
主要内容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三、新刑诉法对反贪办案的影响 四、转变反贪办案方式的思路方向
一、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刑诉法修改的背景
• 新中国三部刑诉法:1979-1996-2012。 • 刑诉法与刑法修改不同,刑诉法关系到公
民基本权利保障,更为重要且更具系统性。 1、打击犯罪、维护稳定的需要。 2、保障人权、法治进步的需要。 3、司法改革成果法制化的需要。 4、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辩护制度(三)
• 刑法第306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 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 辩护人妨害刑事诉讼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 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所或 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阻碍其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或者控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57 条规定了16种具体情形。
的解释》(548条)
刑诉法修改的主要精神
• 总体上可以概括为“三个强化” • 强化人权保障:核心和主线 • 强化惩治犯罪:现实需要和适度平衡 • 强化诉讼监督:重要保障
二、新刑诉法相关内容解读
辩护制度(一)
•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 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三个“前所未有”
• 修改幅度之大前所未有:修正案110条(1/2), 条文由225条增加到290条(1/3),主要涉及八 个方面内容: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证据制度, 辩护制度,强制措施,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 行程序,特别程序。
• 影响之大前所未有:尊重和保障人权,不得强迫 自证其罪,辩护律师侦查阶段介入,非法证据排 除,技术侦查手段,强化诉讼监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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