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章规定了什么
【司法考试】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共16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通缉第九节侦查终结第十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法释〔201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二百条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二)被告人脱逃的;(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本条释义】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共分两款。
第一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具体情形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适用中止审理主要包括如下四种情形:(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这里的被告人既包括公诉案件的被告人,也包括自诉案件的被告人。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患有严重疾病”应当是严格的、狭义的,主要应当是因患严重疾病无法辨认、控制自己的行为,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一旦出庭可能影响其生命安全等,而不是一患重病,即可中止审理。
(二)被告人脱逃的。
这里的脱逃不限于刑法规定的脱逃罪,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以及一部分公诉案件未被关押的被告人都有可能因为脱逃导致诉讼无法正常进行。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本项规定实际部分修改了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的内容。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
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自诉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因此,自诉人不到庭的,也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对本项的规定来说,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可以由其诉讼代理人出庭。
如果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依法决定中止审理。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主要是非因自身原因的情况,如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第二款是关于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如何处理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2013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0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管辖第二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八节非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用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八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二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十二章简易程序第十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十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十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八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十九章执行程序第一节死刑的执行第二节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行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行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行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行第二十一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二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二十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第二十四章附则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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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
最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读「全文」引言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正与效率,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于[[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
本司法解读将对最新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进行全面、详细的阐述,以帮助广大法律工作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和掌握新法的规定。
一、总则最新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明确了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新法对证人保护、辩护权、审前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强化了辩护方的权益保障。
二、犯罪和刑罚本章主要规定了犯罪的定义、犯罪责任、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等内容。
新法对犯罪定义进行了细化,明确了犯罪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并对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三、刑事诉讼程序本章为核心章节,详细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各个阶段。
新法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强化了对辩护权的保障,增加了辩护律师的参与度。
在审判阶段,新法明确了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制度等。
在执行阶段,新法对减刑、假释等制度进行了完善。
四、特别程序本章规定了适用于特定案件和特定当事人的诉讼程序,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外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等。
新法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程序进行了细化,强化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同时,新法对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和死刑复核程序进行了调整。
五、审判程序本章主要规定了审判程序中的各种具体制度,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等。
新法对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方式、审理期限等内容进行了调整,以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新法对再审程序的启动条件和审理范围进行了明确。
六、执行程序本章规定了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包括刑罚的执行、财产刑的执行、刑满释放等。
新法对刑罚执行程序、财产刑执行程序进行了完善,以确保判决、裁定的有效执行。
七、附则最新刑事诉讼法附则部分明确了法律的生效时间、废止条款等内容。
新法自[[今天日期]]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章 侦 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义第二章侦查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百一十三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的主要任务及采取相应强制措施的规定。
【本条释义】本条是根据侦查活动的实际情况,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新增加的规定。
这一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立案后应当进行的诉讼活动,具体规定了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即查明案件事实,收集各种证据,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这对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和侦查人员依法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本条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开展侦查活动。
“侦查”是侦查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侦查的目的在于收集、调取证据材料,以查清案件事实。
立案是侦查的开始,也是侦查的前提,如果立案后不及时开展侦查活动,时过境迁,客观存在的反映案件本来面貌的材料就可能被毁坏,甚至被毁灭,使案件无法侦破,既不利于打击犯罪,也不利于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
这里所规定的“证据材料”是指能够反映案件事实的物品、文件、痕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被害人的陈述等。
这些证据材料必须通过各种侦查手段提取,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即案件证据。
为了保证侦查任务的完成,本条还明确规定,对符合拘留条件的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采取强制措施的主要目的是保证收集、调取证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立案后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进行危害社会的行为。
执行本条规定应当注意三点:1.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应当全面。
所谓全面,就是要求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时候,既要收集、调取有罪、罪重的证据材料,又要收集无罪、罪轻的证据材料;2.收集调取证据材料要及时,不能延误时机,即立案后立即组织侦查力量,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3.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必须依照本法规定的有关程序进行,不得违背程序或者采用非法手段。
新刑事诉讼法02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 情形有(新刑诉法第209条) (1)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 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对适用简 易程序有异议的; (4)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二)合议庭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 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 诉转自诉案件
※自诉人的范围: ——自诉案件中的被害人(成年且精神正常) ——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或因受强制、威 吓无法告诉,或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 老、患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 由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 “法定代理人”——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 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 兄弟姐妹
四、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而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要求赔 偿的人: ——被害人 ——被害人死亡后其近亲属 ——被害人是无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法定代 理人代为起诉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单位未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检察院可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因刑 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被起诉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 1、刑事被告人 2、无或限制行为能力被告人的监护人 3、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 4、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5、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 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
三、上下级关系、检察一体化原则
1、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检 察长负责制。 2、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 3、下级向上级请示、报告制度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
刑事诉讼法解释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颁布,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本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犯罪的打击,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本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原告人驳回起诉申请,根据本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没有指控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不得以不予起诉为由作出决定。
第三条部分撤诉,是指由原告人在公诉机关已经接受起诉之前或者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向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原告人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撤诉,也可以在审理前撤诉。
第四条案件证据包括口供、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类型的证据。
第五条证据规则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调查、鉴定、运用等环节,但不排除适用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调查取证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鉴定机构等,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采取必要措施,调查取证。
第七条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应当保证证人的真实意见,不得进行指导或者改变证言,以及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等行为。
第八条如果证人被指控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而其证言对所指控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具有关联性的,应当将其作为证据加以采纳。
第九条口供作为证据时,应当保证被讯问人自愿、真实地作出口供,不得进行虚假指控、威胁勒索等强迫手段。
第十条手机、电脑等电子设备中存储的数据,有可能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应当依法调取和鉴定。
第三部分诉讼程序第十一条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应当保障公开、公正、公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非经过审判人员同意,不得被拘禁、绳之于法庭场所。
第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阻碍审判人员履行职责,扰乱法庭秩序,干扰案件审理。
第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综合评价、独立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不得过分强调书证和鉴定结论的作用,也不得刻意疏忽关键证据。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
2021 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全文《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之一,旨在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进行规范和解释,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高效进行。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解释,下面将全文进行介绍。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正确适用刑事诉讼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刑事诉讼法适用中,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明确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的关系,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条刑事诉讼法适用,应当坚持依法查明事实、定罪处罚的原则,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确保案件查办的真实和准确。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四条本解释适用于刑事诉讼中的逮捕、取保候审、审判、判决、执行等环节,适用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
第五条本解释适用于我国国内的刑事案件,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刑事诉讼。
第六条本解释适用于刑事案件的一审、二审、再审等各个阶段,包括国家秘密案件、涉外案件、涉恐案件等特殊类型案件。
第三章适用原则第七条依法查明事实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法确保对案件事实的查明,采取合法、科学的调查和证据收集手段,严禁非法证据的使用。
第八条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犯罪行为与法律责任之间存在的争议,应当依法进行法律解释和适用,明确罪刑法定原则,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注重对被告人的素质教育,通过刑罚和其他教育手段,促使其悔过自新,实现社会的目的。
第四章适用规则第十条证据规则: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采取合法的证据收集方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信度。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规则:刑事诉讼中,对于犯罪行为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罪与刑的关系,避免歧义和不公。
第十二条过程规则: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程序应当合法、公正、高效,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
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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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刑事诉讼法第⼀编总则第⼀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编⽴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章⽴案第⼆章侦查第⼀节⼀般规定第⼆节讯问犯罪第三节询问证⼈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节技术侦察措施第九节通缉第⼗节侦查终结第⼗⼀节⼈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章审判组织第⼆章第⼀审程序第⼀节公诉案件第⼆节⾃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速裁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第五编特别程序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第四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六编附则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章管辖第⼆章回避第三章辩护与代理第四章证据第⼀节⼀般规定第⼆节物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第三节证⼈证⾔、被害⼈陈述的审查与认定第四节被告⼈供述和辩解的审查与认定第五节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第六节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的审查与认定第七节视听资料、电⼦数据的审查与认定第⼋节⾮法证据排除第九节证据的综合审查与运⽤第五章强制措施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第七章期间、送达、审理期限第⼋章审判组织第九章公诉案件第⼀审普通程序第⼀节审查受理与庭前准备第⼆节宣布开庭与法庭调查第三节法庭辩论与最后陈述第四节评议案件与宣告判决第五节法庭纪律与其他规定第⼗章⾃诉案件第⼀审程序第⼗⼀章单位犯罪案件的审理第⼗⼆章简易程序第⼗三章第⼆审程序第⼗四章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第⼗五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六章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处理第⼗七章审判监督程序第⼗⼋章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和司法协助第⼗九章执⾏程序第⼀节死刑的执⾏第⼆节死刑缓期执⾏、⽆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的交付执⾏第三节管制、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的交付执⾏第四节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的执⾏第五节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第六节缓刑、假释的撤销第⼆⼗章未成年⼈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节⼀般规定第⼆节开庭准备第三节审判第四节执⾏第⼆⼗⼀章当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章犯罪嫌疑⼈、被告⼈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三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强制医疗程序第⼆⼗四章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维护刑事诉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综合反映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经研究,现做出如下解释:第一条本解释适用于审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人民公安机关。
第二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辩护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妨碍正常诉讼活动。
第三条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在依法行使职权过程中,应当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检查、扣押、拘禁、约谈、传唤、强制措施等。
第四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可能存在的赃款、赃物、文物等物品应当依法妥善处理。
第五条在刑事诉讼中,没收、追缴或销毁罪犯所得的赃款、赃物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的,应当依法上缴国家,不得非法占有或使用。
第六条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电子数据证据,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要求收集、固定、提取、鉴定、保存和使用,保障相关人权利。
第七条在刑事诉讼中,审判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宣告无罪、免于起诉等情况依法裁判。
第八条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犯罪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在被告人受到刑事处罚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排除各种干扰、干预和压力,积极参与诉讼活动,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本解释所称的“审判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所称的“检察机关”包括人民检察院和其派出机关、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执行检察建议时行使职权,以及其他依法提起公诉的机关;所称的“公安机关”包括公安局和派出所等基层派出部门,以及其特警等执法人员。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
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专门机关概述
包括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 队保卫部门、监狱、行使公诉权的人民检察院以及行 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
三机关的性质是不同的。司法机关是享有司法权 的国家机关。司法权是依照法律规定以诉讼的方式处 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权力。
4、各级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工作, 同时也受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指挥。
·办公厅 ·纪检监察局 ·警务督察局 ·人事训练局 ·宣传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治安管理局 ·边防管理局 ·刑事侦查局 ·出入境管理局 ·消防局 ·铁道部公安局 ·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 ·监所管理局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总局公安局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法制局 ·国际合作局 ·装备财务局 ·禁毒局 ·科技局 ·海关总署缉私局
马克思在《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 令》中指出:普鲁士当局在刑事诉讼中, 法官、原告和辩护人三位一体,集中于 一人身上的做法,是封建专制制度的痼 疾在刑事诉讼中的表现,是与心理学的 规律相悖的。
这样的三位一体的诉讼中,被告是必败无疑 的。哪里还有什么法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公平与正义? 透过马 克思对这种三位一体诉讼方式的批判,我们可 以获得如下启示:
三、人民检察院
(一)概念及组织体系 宪法规定,检察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 检察权是一种对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及正确实
施实行监督,以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权力。 检察权是比起诉权更为广泛的概念。检察权
在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为:批准逮捕权、对检 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提起公诉和支持 公诉以及对公安、法院实行法律监督的权力。 我国检察机关由最高人民检察院 /site2006/、地方各级人 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三部分组成。分别 与法院对应设立。专门检察院有军事检察院和 铁路检察院。
2022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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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现行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刑诉法司法解释2022全文(202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更多法律法规咨询,请上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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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02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规则,更不得侵害各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这里所说的"其他法律",是指所有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法律。如刑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人民警察法等。
第五节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分工负责",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法律有明确的职权分工,应当在法定范围内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既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相互推诿。
第二章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刑事诉讼理念和目的的要求,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者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过程具有普遍或者重大指导意义和规范作用,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3、公、检、法机关提供翻译的义务。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为其指派或聘请翻译人员进行翻译。
第八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对于因情节轻微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法定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公告于社会。
第二条:对于案件中的证据,应当经过法定程序而获取。
检察机关和法院应当尊重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证据的规则。
第三条:被告人有权进行辩护,辩护律师有权代理被告人进行辩护。
但是,律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严守法律,不得扰乱法庭秩序。
第四条:审判在公开进行,但是情况特殊或者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
公诉人、辩护人和当事人有权在开庭审理时到场旁听并发表意见。
第五条:在刑事审判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审判程序的公正、公开和有效。
第六条:对于因程序不正当或者证据不足导致被害人牵连污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原有的法律规定和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以上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特此公布。
2019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
2019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在我国,由于法律的规定内容大多比较笼统,缺少具有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制度的运行都依靠着司法解释进行。
在刑事诉讼法中,除了有刑事诉讼法法典之外,刑诉法的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最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的内容。
刑诉法解释第一章管辖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章规定了什么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章规定了什么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在办理刑事案件或相关联的社会严重案件时,对被告提起公诉的一类主要诉讼法律规定。
这类法律在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比较复杂的执行过程。
主要是为了防止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章讲了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管辖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新最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
The bones should be firm, the air should be soft, the aspirations should be big, the courage should be small, the heart should be vacant, the words should be real, the wisdom should be increased, the good fortune should be cherished, worry is not far, worry is near.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最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是什么?导读: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刑事诉讼法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是我们国家犯罪案件判刑所依据的标准。
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推出就是为了更好的是法律贴近大家的生活,接下来就让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其中的内容,为大家保驾护航。
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刑事诉讼法在处理刑事案件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也是我们国家犯罪案件判刑所依据的标准。
2018刑诉法司法解释全文的推出就是为了更好的是法律贴近大家的生活,接下来就让为大家详细的介绍其中的内容,为大家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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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章规定了什么
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在办理刑事案件或相关联的社会严重案
件时,对被告提起公诉的一类主要诉讼法律规定。
这类法律在我国有着严格的规定和比较复杂的执行过程。
主要是为了防止我国冤假错案的发生。
那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附刑事诉讼法全文第二章讲了什么呢,下面小编就为你进行详细的解答。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18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管辖
第十九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八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