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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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 《 外商投 资与国家安全法案) ) (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 e n t a n d N a t i o n a l S e c u r i t y A c t o f 2 O 0 7 , 以下简称 F I N S A ) 于2 0 0 7 年l O月 2 4 F I 起正式生效 。 法案 旨在加强美国对关系 国家 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 对外资进入美 国予以 全方位 的要求 和管制 , 并对外 国投 资可能对 国家安全造成 的各种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 美国外 国投资委
不足 。 完善立法的强烈需求推动了《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 案》 的产生 。该法相对于之前 的立法 , 在 以下方 面有 了完 善: 一是对国家安全做了广义的解释, 赋予外资安全审查机 构以充分的 自由裁量权 , 在具体案例 中 进行个案认定; 二是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0 8
员会( C o m m i t t e e o n F o r e i g n I n v e s t me n t i n t h e U n i t e d S t a t e s , 以
严格设置 了审查 程序 以及在某些特 殊情 况下延 长审查期
限, 既提高 了安全审查的效率又不影响到审查 的质量 ; 三是 明确了负责安全审查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责 ,审查 机构实权 化, 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 ; 四是规定 了外国投资安全
题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
上 均 有 相 应 发展 。

的通知》 和《 商务部实施外 国投资者并购境 内企业 安全审
查制度的规定》 。通过实践 的情 况来看 , 该制度 目前在审查 范 围、 相关术语界定 、 审查 内容 、 审查程序上都存在 明显 的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

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以其对中国企业的启示为视角一、本文概述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对于外国投资的监管和审查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其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更是对全球投资者,尤其是中国企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旨在全面研究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分析其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以及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潜在影响。

同时,通过深入研究,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以应对日益复杂的国际投资环境。

本文将系统介绍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背景、发展历程和主要内容。

通过梳理相关法规和案例,揭示该制度的核心要素和实施机制。

文章将分析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作情况,包括审查流程、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结果等。

特别是针对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揭示其背后的政策逻辑和实践挑战。

本文还将探讨该制度对中国企业在美投资活动的影响,包括投资规模、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等方面的变化。

本文将为中国企业在国际投资中提供策略性建议。

通过分析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趋势和特点,结合中国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应对策略和建议。

这些建议旨在帮助中国企业在遵守国际规则的前提下,更好地开展国际投资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为理解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提供新的视角,为中国企业在全球投资领域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美国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早期探索阶段(1970年代):在1970年代,随着外国直接投资(FDI)在美国的增加,美国政府开始关注这些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带来的影响。

1975年,美国总统福特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成立了CFIUS,作为审查外国投资的跨部门机构。

这一阶段CFIUS的运作相对较为宽松,审查主要集中在国防相关的行业。

制度确立阶段(1980年代):1980年代,随着日本企业在全球的崛起,美国开始对日本在美国的投资表现出更多关注。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政府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一种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在美国的规模也不断增加,美国政府越来越意识到外国投资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为此,美国建立了一套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起源于1975年颁布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有权对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并可以根据国家安全需要阻止或限制外国投资。

2018年,美国政府签署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该法案对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扩大了审查的范围和力度。

根据该法案规定,外国投资人将不仅需要向美国政府申报外国投资,还需要主动寻求外资安全审查的许可。

该法案还要求扩大主管机构的权限和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和执行力度。

国家安全是外资安全审查的核心考量因素。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核心目标是保护美国国家安全,任何对国家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外国投资都可能受到阻止或限制。

这一点告诉我们,在制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时,国家安全必须放在首要位置。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不断适应变化的安全威胁。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是基于对恐怖主义和网络安全威胁的认识加深而进行的。

这一点告诉我们,在制定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时,需要考虑到现实安全威胁的变化,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加强监管和执行力度。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中强调了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和执行力度。

这一点告诉我们,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实施过程中,需要明确主管机构的权限和责任,并加强监管和执行的力度,确保外资安全审查的有效实施。

第四,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需要保证审查的透明和公正。

透明和公正是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原则。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外国投资成为推动各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然而,外资也带来了一系列安全问题,给宿主国的国家安全、经济安全等方面带来了一定风险。

因此,各国都在优化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加强对外资的监管,保障国家安全。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世界上最为严格和完善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之一。

其最新发展是2020年12月1日,美国财政部根据《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授权,发表了一份修订版的“对外国投资美国的国家安全审查通知书”(CFIUS通知书),明确了哪些行业和领域的外商投资需要接受审查。

这份通知书主要新增了三个方面:一是针对数据、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明确了外商投资的阈值;二是强化了违反外国投资审查制度的惩罚力度;三是明确定义了审查日期,即将所有的审查日期从30天统一调整到45天,同时还可以延长15天至60天。

一是加强本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在近年来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完善,但仍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我国尚未明确数据安全等方面的阈值,审查时重点关注重要技术、领域、行业等,而这些都是美国外资审查的关键。

因此,我国应积极学习借鉴外国经验,进一步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二是强化对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外商投资的慎重审查。

随着我国科技领域的不断发展,外资进入我国科技等领域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我国应加强对一些特定行业和领域的外商投资的慎重审查,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进全球外资安全审查事业。

外资安全审查事关各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需要国际合作。

我国可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沟通和协商,共同推动全球外资安全审查事业的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需要我国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确保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视程度不断提高,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完善。

而对于我国来说,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正逐渐成为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最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外国投资及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简称FINSA),该法案确立了对外国直接投资涉及的国家安全问题进行审查的权力,以保障国家安全和对外国投资的监管。

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简称FIRRMA),这一法案对FINSA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加强了对外国投资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进行审查的权限和程序,进一步提高了外国投资的审查标准和力度。

在FIRRMA的框架下,美国的外国投资审查机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扩大审查范围:FIRRMA扩大了美国对外国投资进行审查的范围,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并购与收购,还包括针对获得美国企业敏感技术和数据的投资,以及对美国关键基础设施和关键技术产业的投资等;2. 加强审查标准:FIRRMA对外国投资的审查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要求审查机构考虑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潜在威胁,并需要对投资方的背景和动机进行深入调查;3. 加强监管力度:FIRRMA授予了审查机构更多的权力和资源,以加强对外国投资的监管力度,并要求审查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合作,形成协同监管的格局。

这些新发展表明,美国对外国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已经处于不断深化和加强的过程中,对于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加强对外资的审查范围:随着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外资不再局限于传统的产业投资,还包括对关键技术和数据的投资、对基础设施和关键产业的投资等。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两个部门负责,分别是美国财政部下属的委员会(CFIUS)和美国商务部的国际贸易管理局(BIS)。

CFIUS主要负责对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审查,而BIS则负责对高技术商品及技术转让进行管控。

201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对CFIUS进行了重大改革和扩大。

新法案将外资审查的范围扩大到了更多领域,如关键基础设施、先进技术、敏感个人数据等。

新法案还对CFIUS的权限进行了增强,包括在审查决定后能否要求外国投资者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特定的行为。

新法案的通过不仅表明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趋于严格化,更是彰显了美国对于自身国家安全的高度重视。

由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影响力,新法案的实施也对其他国家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明确法律法规,增强司法透明度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过程中,我国应当明确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外资审查的范围和内容,以及审查决定的法律依据。

应当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司法透明度,使外资投资者能够清晰了解审查的程序和标准,降低不确定性,提高外资的可预期性。

(二)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审查力度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国家安全的影响越来越大。

我国应当根据自身国家情况,加大对关键领域的外资安全审查力度,特别是在网络安全、先进制造、生物技术等领域,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和管控,保障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三)强化国际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外资安全审查是一个涉及到多国利益的问题,各国之间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应对外部威胁。

在与美国的合作中,我国可以学习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先进经验,同时也可以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国际安全秩序。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设提供了重要的启示。

我国应当始终以国家安全为首要目标,建立健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防范外部威胁,保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跨国投资成为世界各国的重要经济活动。

由于投资带来的政治、经济和安全风险,各国纷纷加强对外资的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作为全球最严格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之一,最近也出现了新的发展。

本文将就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是《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FIRRMA)的颁布和实施。

该法案于2018年8月签署,旨在扩大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并加强对敏感技术和基础设施等领域的监控。

FIRRMA法案明确了投资者和投资部门的申报义务,并增加了对投资交易的审查权力。

此举使得美国政府能够更有效地应对国家安全威胁,保护关键技术和基础设施的安全。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还表现在《通用汽车和OPTECH共用电池投资事项外国投资风险评估中的附加备忘录》(GMC/OVOM)的发布。

该备忘录主要关注电池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并呼吁更严格的审查措施。

美国政府担心,电池技术是未来汽车和能源领域的关键技术,外国投资可能对美国的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构成风险。

该备忘录引入了新的安全审查标准,并要求外国投资者向美国政府提供更多的信息。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有以下几个启示。

我国应意识到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并加强对外资的审查力度。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日益显著。

我国应建立起专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应对潜在的安全威胁。

我国应关注高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并加强对敏感技术的保护。

高技术领域是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外国投资可能带来技术泄露和国家安全风险。

我国应像美国一样,加强对高技术领域的外国投资的审查,并制定更严格的保护措施,保护我国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

我国应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外资安全审查的挑战。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外国资本对于国际投资的需求不断增加,而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投资市场之一,吸引了大量的外国投资。

在这种情况下,外国资本对于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也变得日益重要。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美国自2018年起实施了一系列新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以规范和监管外国投资,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本文将重点介绍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并对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分析。

1.《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2018年8月,美国总统特朗普签署了《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IRRMA),该法案标志着美国对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全面升级。

FIRRMA扩大了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的权限和职责,使得该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监管外国投资,保障国家安全。

FIRRMA的主要内容包括扩大审查范围,强化对于关键技术领域的投资审查,加强对于投资者和投资项目的调查和监管等。

2.对关键技术领域的审查加强FIRRMA对于关键技术领域的审查进行了加强,特别是在人工智能、生物技术、半导体等领域。

针对这些领域的投资项目,CFIUS将进行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以避免外国投资对于美国国家安全和科技领域的影响。

此举对于保护美国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3.加强对于投资者的监管除了加强对于投资项目的审查外,FIRRMA还加强了对于投资者的监管。

针对一些可能对于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投资者,CFIUS将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和监管,以杜绝可能存在的风险。

FIRRMA还增加了对于违规投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一些投资者的不当行为。

1. 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一些关键技术领域对于国家的安全和发展至关重要。

美国对于这些领域的外资审查加强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我国应当加强对于新兴技术和核心技术的保护,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限制外国投资对于这些领域的影响,确保国家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的核心竞争力。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即美国国际投资不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FIRRMA),是美国政府出于国家安全考虑,对外来投资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和控制。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FIRRMA的新发展给我们带来了启示。

首先,FIRRMA有望加强对关键技术领域的掌控。

在全球科技竞争中,特别是中国的迅速崛起,美国政府担心自己在关键领域的技术优势受到威胁,因此规定外国投资者如果涉及到美国关键技术领域,必须经过更严格的安全审查。

这说明,关键技术的控制权是一个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各国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强自身在这些领域的研发和掌控能力。

其次,FIRRMA加强了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和制约。

由于当前国际上存在一些投资活动涉及的安全风险较大,因此加强对外国投资者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

FIRRMA对外资涉及的企业和行业作出了明确的限制,同时加强了投资审查的程序和力度,使得外资进入受到更为细致的审查和控制。

这提醒我们,在对外资的开放中,也应该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和制约,防止外在优势对国内市场产生负面影响。

再次,FIRRMA强调了安全审查的合作性。

FIRRMA规定美国政府应当与盟友合作共同开展安全审查,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安全审查的效率。

这表明国际安全审查需要在合作中解决,各国应该积极建立多边合作机制,开展信息交流和共同研究,共同应对投资活动中的安全风险。

最后,FIRRMA强调了国际投资的开放和自由。

FIRRMA的宗旨是通过安全审查促进对外投资,避免对外国投资者形成不必要的障碍。

这表明,国际投资是全球经济发展的关键驱动力,各国应该坚持对外开放,吸收外来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总之,FIRRMA的新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启示,不仅告诉我们关键技术的控制权是国家安全的重要方面,还提示我们在开放中加强对外资的监管和制约,建立国际安全审查的合作机制,推进国际投资的自由和开放。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国际投资的逐渐增加,各国对外资安全的关注也逐渐加强。

尤其是在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正在成为国际上的一个热门话题。

本文将对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进行分析,并对其对我国的启示进行探讨。

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尚处于初级阶段,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而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则相对较为成熟,并且在过去几年中取得了一些新的进展。

特别是在2018年,《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的颁布,进一步加强了对外资安全的审查和监管。

这一法案将国家安全审查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更多的领域,包括关键技术、基础设施和重要资源等。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中国投资的限制。

近年来,美国对中国企业的投资进行了大规模的限制和审查。

在2018年,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阻止了中国科技巨头华为收购美国企业光宝科技。

美国还采取了更加严格的对外资安全的审查标准,对中国企业进行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审查。

增加对外资安全审查的透明度。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机构——美国委员会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近年来加强了对外资安全审查过程的透明度。

CFIUS公布了大量关于外资安全审查案例的信息,包括被审查的外国投资、审查结果和相关的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有助于外国投资者更清楚地了解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且为他们的投资决策提供了更多的依据和参考。

强化对关键技术的保护。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全球技术竞争的加剧,对关键技术的保护成为了各国的重要议题。

美国在外资安全审查中加强了对关键技术的保护,并对从事关键技术研发和生产的企业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查和监管。

这种做法一方面可以保护美国的关键技术,另一方面也可以阻止外国企业获取敏感技术对美国国家安全构成威胁。

加强与盟友国家的合作。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还包括加强与盟友国家的合作。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近年来出现了新的发展,对全球经济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

本文分析了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动向和其影响,并对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提出了借鉴和完善的建议。

在结论部分强调了加强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紧迫性和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安全发展的重要性。

通过对比美国和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和发展,揭示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重要性、现状、新动向、影响、借鉴、完善、加强力度、紧迫性、安全发展1. 引言1.1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在国际经济和政治格局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外资投资也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外资投资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和挑战,特别是涉及到国家安全和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行业。

制定完善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和外资流入国家之一,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尤为关键。

美国通过对外资的审查,可以有效识别和阻止潜在的安全风险,确保国家的安全和稳定。

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也有助于保护国家的关键技术和产业不受外部威胁。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一项重要手段,也是确保国家经济发展的关键保障。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应当充分重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以应对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经济风险。

1.2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还比较薄弱。

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规范外资的投资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但这些法律在外资安全审查方面并不够完善。

在外资投资领域,存在一些灰色地带和漏洞,导致一些潜在的安全隐患无法得到有效监控和管控。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投资合作日益频繁。

由于投资涉及到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各国都对外资实施了相应的安全审查制度。

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外资接收国之一,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对涉及国家安全的交易进行审查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和负责执行外资安全审查的《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

近年来,美国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方面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

为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发展,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范围进行了扩展。

传统上,外国投资主要集中在关键基础设施和国防工业等重点领域,而现在,随着科技、互联网等新兴行业的迅速发展,美国对外资在这些领域的安全审查也越来越重视。

美国对中国科技巨头华为的审查就引起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美国加强了对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力度。

在过去,外资安全审查主要是由国防部等军方机构负责,现在,美国将其委托给了负责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的CFIUS。

CFIUS的权力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可以对外国投资进行更加全面和深入的审查,并能够主动介入风险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美国加强了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协调。

在外资安全审查方面,美国意识到自身的监管力量有限,需要借助国际合作来共同应对跨国投资安全问题。

美国积极推动国际间在外资安全审查方面的合作和协调,与一些盟友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协议和备忘录。

我国需要适应新经济形态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和完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尤其是在科技、互联网等新兴领域,要加强对外资的安全审查,防范外资对国家安全可能造成的影响。

我国应加强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力度。

通过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和监管,确保外资的安全和稳定。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

我国应适应新经济形态的发展,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管力度,并主动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和协调,以确保外资投资对国家安全的保障。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1.1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2000字太长了,我这里只能输出部分内容,请见谅。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在美国企业或资产进行审查的制度,旨在保障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

这一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国家安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可以有效识别潜在的安全风险,阻止敌对国家或恐怖组织利用外商投资获取关键技术、信息和资源,从而保护国家安全。

2. 维护经济安全: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有助于防止外国投资对美国经济体系造成不利影响,避免外国投资者获取敏感技术和数据,破坏美国的竞争力和经济稳定。

3. 促进创新和发展:通过审查外资,可以筛选出对美国经济发展有利的投资项目,帮助吸引更多的高科技和创新型企业投资,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

4. 提升国际形象: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表明了美国政府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重视,有利于提升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形象和地位。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经济安全、促进创新和发展以及提升国际形象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也应该借鉴其经验,建立起符合国情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确保外资对我国的安全和稳定。

1.2 我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现状迫使我国认识到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此背景下,我国也加快了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步伐。

目前,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体系和规范。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和局限性。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缺乏统一规划和指导,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不畅,审查不够及时和全面。

审查标准和程序不够明确,容易出现主观判断和不确定因素,导致审查结果不够准确和可靠。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的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容易受到各种干扰和影响。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现阶段还存在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只有加强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才能有效防范外资对我国安全和稳定造成的潜在风险和威胁。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1. 引言1.1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在于保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

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外国投资的增加,各国都面临着对外资的安全审查需求。

美国作为世界经济大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外资安全审查可以帮助美国政府识别和防范对国家安全构成威胁的外国投资,确保国家关键领域不受到敌对势力的控制或影响。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还体现在对国家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保护上。

外资安全审查可以避免外国投资者在敏感领域大规模投资,对美国本土产业造成冲击并损害国家经济利益。

通过审查外资并加强监管,美国可以促进国内产业创新与发展,保护本土产业健康发展,并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意义不仅在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还在于保护国家经济利益和产业结构。

这对于维护一个国家的独立性、自主性和发展空间至关重要。

建立健全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每个国家应当重视和加强的重要工作。

1.2 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可以追溯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的出台。

该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明确规定了外商投资的安全审查制度。

我们国家也在不断完善外资安全审查相关法规和制度,以确保外资对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的影响处于可控范围内。

目前,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已经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国防、能源、交通、通信等重要行业。

外资企业在进入这些领域前,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投资不会对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稳定构成威胁。

我国还建立了外资安全审查工作机构,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专业性和效率。

不过,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审查标准不够清晰、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审查范围有限等。

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以应对外部风险和挑战,保障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影响进行审查和限制的制度。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深入推进,许多国家也开始重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设。

本文将重点讨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

最重要的变化是在2018年通过了《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IRRMA)。

这一法案给予美国政府更大的权力,扩大了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和限制。

具体来说,FIRRMA法案将外国投资审查的重点从美国国防工业拓展至其他关键领域,如能源、基础设施、技术和数据等。

FIRRMA还增加了对交易的报告要求和监管力度,以更好地保护美国的国家安全。

我国应加强对外资的安全审查。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吸引外资成为了政府的重要战略。

外国投资的规模和影响力也在不断增加,必须加强对外资的安全审查。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扩大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将重点放在关键领域和敏感行业,以确保国家的核心利益和安全。

我国应提高对关键技术的保护。

技术是一种重要的国家资源,对国家发展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调整,将重点从国防工业拓展至技术和数据领域,这表明技术安全已成为国际竞争的焦点。

我国应该加强对关键技术的保护,建立健全技术输出安全审查机制,防止关键技术被外资获取和转移。

我国应加强审查机制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外资安全审查是一项重要的国家政策,涉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为了确保审查的公正和透明,我国应建立健全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体系,并明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我国还应加强与各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包括企业、行业协会和学术界,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符合国家利益。

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积极参与全球外资安全治理。

外资安全审查是一个全球性的议题,各国都在积极研究和建设相关制度。

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沟通和协调,共同应对外资安全带来的挑战和风险。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新的发展和调整。

在美国政府的监管下,一些外国投资被认为会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被妥善处理或被拒绝。

这种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首先,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加强了知识产权保护。

外商直接投资涉及到企业技术和知识产权的交流和转移,因此,美国加强了对高端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审查。

我国也应该加强对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审查,以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其次,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促进了投资环境的公平和透明。

外国投资者在美国的投资面临着政策、法律、人文等多方面的限制和考验。

这样的投资环境的公平和透明,有利于提高外国投资者的信心。

我国应该秉持公平和透明的原则,提高外商投资环境的国际竞争力。

第三,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有助于规范外资企业的行为。

美国政府对外资企业实行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可约束这些外资企业的行为,保证它们在本国市场的良性竞争。

同样地,我国应该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管理和监管,以保证其良性发展。

第四,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提高国家安全意识的同时,也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

美国政府在外资安全审查中注重的是国家安全,但也同时保护了本国企业的利益。

我们应该看到外商投资的同时,保障本国企业的发展、利益,以保证我国的长远发展。

综上所述,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给我国带来了启示,我们需要加强对外商投资的管理与监管。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提高外商投资的营商环境,保护本国企业和产业的发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安全审查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1975年通过的《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旨在保护美国国家安全和经济利益。

近年来,由于科技发展和全球化进程加速,外国投资引发的安全风险不断增加。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美国政府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完善。

最重要的是2018年通过的《外国投资风险审查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简称FIRRMA),进一步扩大了对外国投资的审查范围。

FIRRMA的主要改革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增加了对美国关键技术产业的投资审查范围。

以前只有涉及国防领域的投资才受到审查,而现在涵盖了诸如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生物技术等关键技术领域。

二是优化了外资审查的程序和流程。

FIRRMA规定了特定类型的外国投资必须事先获得审查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简称CFIUS)的批准,否则无法完成交易。

三是加强了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

FIRRMA要求CFIUS与其他部门和机构加强合作,共享有关外国投资的信息和情报,以便更好地评估安全风险。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发展对我国有以下几点启示:一是强化国家安全意识和科技创新意识。

随着科技进步的加速和创新要素的全球流动,外国投资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也不容忽视。

我们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确保国家安全和科技创新能够得到充分保护。

二是建立有效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

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对外国投资进行更加精细化的审查,特别是那些涉及到关键技术和重要产业的投资。

三是加强内外合作和信息共享。

外资安全审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不同部门和机构的合作与协调。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是指美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进行的一系列安全审查措施。

这个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安全,防止外国投资对美国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和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各国纷纷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力度。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有着重要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体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完善。

美国通过立法和法规的形式确立了外资安全审查的权力和程序,使其成为国家法律的一部分。

这为实施外资安全审查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规范。

我国也应该加快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法律化进程,明确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依据、权力界限和实施程序,确保外资安全审查的公正、透明和预期效果。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强调了信息共享和合作。

美国政府通过与情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共享信息、交流情报,确保对外资安全的判断准确有效。

我国在外资安全审查中也应该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信息共享,建立健全信息网络,提高外资安全审查的精准度和科学性。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还强调了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的重要性。

美国政府在审查外国投资时,会对投资涉及的领域、技术和企业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我国也应该加强外国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确保外资安全审查能够精准识别和有效处置潜在的安全风险。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

我们应该始终把国家安全放在首位,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重视和力度。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以及加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控,是我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发展的关键。

只有不断提高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才能够更好地保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和经济发展。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近年来,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逐渐成为全球范围内关注的热点话题。

从《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到《外国投资风险评估现代化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Risk Review Modernization Act),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的力度不断加强,立法层面上也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

这些新发展对于我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在历史和现实层面上都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

在历史层面上,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使我们看到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长期性和发展性。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早在1975年就开始了,在1988年第一次进行了重大修改,然后在2007年进行了进一步改革。

而最近几年,美国又进行了两次重要的立法修订。

这说明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并非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持续演进的过程。

对于我国来说,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也需要站在长期的视野上来看待,不能仅仅满足于一时之需,而应考虑到未来的发展和变化。

在现实层面上,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对我国的启示是要增强外资安全审查的能力和力度。

近年来,美国加强了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力度,扩大了审查的范围和对象,增加了审查的时限和程序。

这些措施都有助于提高对外资安全风险的识别和防范能力。

对于我国来说,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至关重要。

在全球化背景下,经济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外资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力日益增强,外资安全审查成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国应该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的重视,改进审查制度和机制,提高对外资安全风险的识别和管控能力。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还使我们意识到要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国际安全风险。

在全球范围内,外资安全风险不再是单一国家的问题,而是一个共同关切的问题。

美国将外资安全审查纳入到了国家安全战略框架中,并通过国际合作的方式来加强安全风险的防控。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发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和国际投资的不断增长,外资安全审查问题越来越受到各国政府和企业的关注。

尤其是美国作为全球最大的经济体和最大的外国直接投资接收国,其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一直备受关注。

最近,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新的发展,这些变化对我国也有一定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我们需要了解美国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情况。

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主要由两个机构来实施,分别是国家安全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即CFIUS)和国家安全局(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CFIUS是一个由多个联邦机构组成的机构,负责审查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收购和投资交易,以确保这些交易不损害美国的国家安全。

而国家安全局则负责协调并监督CFIUS的工作,并在需要时对其决定进行审查和调整。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的不断增长和国家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美国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新的调整和发展。

这些新的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加强对技术类企业的审查。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涉及到技术创新和敏感信息的企业对国家安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美国将对涉及到关键技术的企业的投资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防止技术流失和国家安全受损。

第二,扩大审查的范围和深度。

除了对企业的收购和直接投资进行审查外,美国还将审查范围扩大到包括少数股权投资、合资企业和技术转让等更多的领域。

这样一来,可以更加全面地了解外国投资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影响,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

加强对敏感行业的保护。

美国将加强对涉及到核能、航空航天、卫星导航、通信等敏感行业的投资审查,以确保这些关键行业不受到外国的不当干预和控制。

第四,更加注重透明和合作。

美国将进一步加强对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透明度,并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应对跨国投资所带来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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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摘要:1988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Exon-Florio Amendment)确立了美国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随着实践的发展,该法案逐渐暴露出各种不足。

2007年的《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对此进行了完善,美国财政部之后颁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作为该法案的具体实施细则。

我国目前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建立于2011年,立法粗糙,很不完备,借鉴美国法的规定,可以对此进行完善。

关键词:外资安全;《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美国《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 以下简称FINSA) 于2007 年10 月24 日起正式生效。

法案旨在加强美国对关系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行为的审查与限制,对外资进入美国予以全方位的要求和管制,并对外国投资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的各种潜在或非潜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ommittee on Foreign Invest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以下简称CFIUS)将对1988 年8 月23 日之后提议或待决的,可能导致外国人控制美国商业的任何交易进行审查。

由此,任何外国人控制的,存在可能威胁美国国家安全问题的交易将被视为“受管辖的交易”而成为被审查的对象。

为配合FINSA 的实施,美国财政部又公布了《关于外国人合并、收购和接管规定》作为FINSA 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08 年12 月22 日起正式生效。

该实施细则主要对外资并购影响国家安全的审查范围、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并在审查制度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上均有相应发展。

一、立法背景及完善FINSA法案的生效,是对美国之前《艾克森—佛罗里奥修正案》的进一步完善。

21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中海油并购优尼科、迪拜港并购英国航运拥有的美国港口运营权等案例的接连发生,美国逐渐意识到当时外资安全法案的不足。

完善立法的强烈需求推动了《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的产生。

该法相对于之前的立法,在以下方面有了完善: 一是对国家安全做了广义的解释,赋予外资安全审查机构以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在具体案例中进行个案认定;二是严格设置了审查程序以及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延长审查期限,既提高了安全审查的效率又不影响到审查的质量;三是明确了负责安全审查的政府机构及其职责,审查机构实权化,有利于明确责任主体的职责;四是规定了外国投资安全审查机构应当向国会进行汇报的义务,对审查机构形成有效监督;五是增加了某些违法或者违反限制性协议行为的民事责任,加大了交易方的违规成本,对其形成有效威慑。

二、美国外资安全法案研究述评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我国确立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2011年由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商务部先后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和《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

通过实践的情况来看,该制度目前在审查范围、相关术语界定、审查内容、审查程序上都存在明显的不足。

美国在外资安全审查上的完善立法,对我国有如下启示,深入研究、结合国情,对我国将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规定,CFIUS的审查范围是:一是所有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外国人控制美国公司的交易都属于受该法案管辖的交易,而不论交易各方对目标公司控制权的安排作何陈述;二是美国公司的控制权由一方或数方外国投资者转移到另外一方或数方外国投资者手中的交易;三是所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美国公司的资产由外国人控制的交易;四是外国投资者通过合资企业可以控制美国公司或者美国公司的资产的交易[1]。

总而言之,所有导致美国的公司或者其资产被外国投资方控制的交易均应受到安全审查。

而不论其所属行业是什么,有无涉及敏感的国防产品、关键技术等等。

这样以来,美国政府就可以在具体案例中进行个案认定,非常灵活。

该法还特别规定了豁免制度:即纯粹以投资为目的的交易不受管辖,即如果持有或收购美国企业权益的外国投资者没有意愿对美国公司或者其资产施加任何影响力,仅仅计划通过投资获取收益,不涉及运营,而且其持有或者收购美国权益的行为也不会导致其对美国的公司或者其资产拥有影响力,那种这种情况下的持有或者收购就是纯粹仅以投资为唯一目的。

1.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规定,外国实体是指:根据外国法律组建且主要营业地点在国外或者其股份主要在一家或几家交易所上市交易,但美国国民享有多数股份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是指:外国的个人、政府、实体,或者受前者控制的任何实体。

由此可见,美国法律对外国投资者的界定是十分明确的。

据此,虽依据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但主要营业地在美国,或者虽依据外国法律在境外成立且主要营业地在美国之外,但美国国民享有多数股份的企业,均不会被认定为是外国投资者。

值得注意的是,该法同时规定:依据外国法律成立且由外国国民控制的外国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虽然属于美国企业,但是作为收购方并购美国企业时,该类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子公司被认定为外国企业。

2.对“控制”的认定所有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外国投资者控制美国企业的交易都是受管辖的交易,应提交CFIUS审查。

这里所说的“控制”是指: 通过持有企业的多数权益或者决定性的少数权益、在董事会的席位数、投票信托、特别股、协议安排、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协同一致、或者其他方式,拥有的决定有关企业重要事项的权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或者其他类似重要事项的权力:(1)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公司任何资产的售出、出租、抵押或者其他转让;(2)公司的并购重组或者解散;(3)公司的停业、更换地址、产品运营研发的实质性改变;(4)公司的主要开支、投资、股份或债券的发行、红利的支付、运营预算的批准;(5)从事新业务的选择;(6)公司重要协议的订立、终止、或者不完全履行;(7)公司非公开的技术、财务、或者其他财产性信息的处理政策或措施;(8)公司高管人员的任免;(9)接触敏感技术或者美国政府信息的员工的任免;(10)涉及本条款第一项到第九项事项的公司章程、成立协议或者其他组织性文件的修改[2]。

《关于外国人收购、兼并和接管的条例》还具体说明: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外国投资者同时在一家美国公司持有权益,判断该美国公司是否为外国投资者控制时,应考虑以下因素:这几家外国投资者相互之间有无联系;外国投资者之间有无正式或者非正式的协同一致行为;几家外国投资者是否同为某一外国政府的下属机构或者同为某一外国政府下属机构控制等等。

FINSA第四部分完善了美国政府在进行外资安全审查时所应当考虑的审查因素,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国防事业所需要的国内生产力;(2)国防部长认为交易会对美国产生军事上威胁;(3)满足国防事业需要的能力,包括技术、产品、资源或者服务;(4)外国人控制美国公司或其资产给国防需求所带来的影响力;(5)交易导致向恐怖主义国家或者生化武器扩散国家出口军事设备技术的影响;(6)交易对美国的关键基础设施、主要能源资产造成的国家安全相关的影响;(7)交易对美国关键技术造成的涉及国家安全的影响;(8)交易是否存在着外国政府控制;(9)收购方是否是在防止核扩散、反恐等方面有着不良记录的国家的国有企业;(10)交易对重要资源、能源、材料的长期供应的影响;(11)其他总统或者委员会认为适当或者经特别审查和调查后认为适当的因素[3]。

可见,美国在审查内容方面的规定可谓十分详尽,并设置了最后一条所谓的“兜底条款”,以供决策或审查部门在遇到特殊案例时进行个案认定,避免无法可依的状况。

FINSA第二部分规定,对于已经结束的交易,CFIUS有权在以下情况下重新启动调查:(1)交易方提交给CFIUS的材料和信息中含有错误或误导性的重要信息, 或者遗漏了关键信息;(2)交易方故意实质性违反CFIUS与其达成的对并购交易的限制条件或减缓协议, 而对于这种违反又没有其他补救措施以减轻其带来的损失[4]。

任何交易方或者相关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违反减缓协议或者限制协议,都将被可以不超过25万美元的罚款。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希望对该法案的研究对于中国法律的完善可以起到一点参考作用。

参考文献:[1]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 of 20008[EB/OL].https:///articles/2008/11/21/E8-27 525/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 rei-gn-persons, last visited at 2013-3-9.[2]Regulations Pertaining to Mergers,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by Foreign Persons of 20008[EB/OL].https:///articles/2008/11/21/E8-27 525/regulations-pe-rtaining-to-mergers-acquisitions-and-takeovers-by-fo reign-persons, last visited at 2013-3-9.[3]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2007[EB/OL]./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for eign-investment/Pages/cfius-legislation.aspx, last visited at 2013-03-09.[4]Foreign Investment And 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2007[EB/OL]./resource-center/international/for eign-investment/Pages/cfius-legislation.aspx, last visited at 201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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