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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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 有限公司

合作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代理人:

本代理协议(“协议”)于年月日,由下述双方签定:

委托人

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名称:

地址:

电话/传真:

邮编:

法定代表人:

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今后共同打造“”品牌电、扶梯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协议范围

1.1任命

委托人兹任命代理人,代理人兹接受该任命,作为委托地区“”品牌电梯的销售代理人,全权代表委托人在地区进行

“”品牌电、扶梯的销售及商务洽谈。

1.2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地位

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关系是互相独立的缔约方,代理人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委托人代理价及本协议规定条件,自行决定策略进行电、扶梯的销售及商务洽谈。

本协议不得被解释为:

(1)赋予任何一方指示及控制另一方日常活动的权利;

(2)使双方成为合伙人、合资人、共同所有人或某一连带或共同义务的承担人;

(3)使代理人及其代表、雇员或分包人成为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或雇员,或者赋予他们出于任何目的,代表委托人行事、管束、创设或承担任何义务。

第二、代理

2.1一般义务及权利

代理人

代理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征揽客户,促销产品。

2.1.1代理人在进行代理活动时,应当为委托人的利益考虑,诚信的行事; 反之,委托

人对代理人亦然。

2.1.2代理人为“”品牌电、扶梯产品的营销建立相应的营销组织、管理机

构,开展相关的广告宣传活动。委托人

2.1.3双方指定专人或建立专门部门或机构负责进行联系.

2.1.4双方最大程度地进行全面合作。

2.1.5代理人遵守委托人的销售守则,按照委托人制定的各项品质规范进行营销。

2.1.6销售

代理人应严格遵照本协议1.1条规定的区域征揽电梯设备的销售业务。特殊情况下且代理人有充分的理由、经委托人同意,可跨区域销售。

跨越区域的项目,其电梯安装、维保工作及相应的费用由项目所在地的代理人负责。

2.1.7安装

在代理人具备独立安装、维保能力前,由委托人负责提供安装、维保等各项服务支持。同时代理人有派出工程人员由委托人负责培训的义务,培训人员在当地的住宿

由委托人提供,随队现场实习亦由委托人安排。

2.1.8维保

免费维保期间的维修部件由委托人免费提供。(除人为造成部件损坏的);

免费维保期后的一般维保,维修部件、配件由委托人按出厂价提供。并须派员进行紧急事故的处理。

2.1.9委托人向代理人出具代理授权书。

2.1.10委托人向代理人提交代理人履行其义务所需要的信息,特别应该在接到代理人

获得的交易通知后尽快向代理人发出予以承诺、拒绝或不进行该交易的通知.

2.1.11委托人向代理人免费提供推销产品及履行其本协议项下义务所需的一切资料

(如产品目录、技术图册、以及由总公司统一制作的介绍公司等)的各类相关软件.

2.1.12委托人向代理人免费提供产品销售、安装、售后服务所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培

训。

2.1.13委托人向代理人反馈其区域内全部商情及工程信息。本代理区域内任何向委托

人电梯之询价,必须经由代理人负责统一报价。

2.1.14定期派员前往代理区域进行市场调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代理人提出销售建

议及工程建议。

2.1.15委托人在本协议期间,不可不经代理人直接与任何个人或公司,在本代理区域

销售“”品牌电、扶梯,或授权其使用“”品牌之商标。

2.2人事及需要的许可证

2.2.1代理人应当雇佣或聘任受过良好培训和胜任的人员以便有效的履行其义务。

2.2.2代理人特别声明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政府机构或任何其他有权机构颁

发之全部有关经营、销售及其他许可证和批准文书,从而有能力从事本协议规定之

经营活动及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第三、承诺

3.1承诺

3.1.1代理人应当向委托人提交关于产品的询价及定货单,委托人有义务迅速反应,

并给予积极支持,同时提供项目需要的合理的承诺。

3.1.2对每一有效承诺,应最终以代理人与委托人二者之间签署正式书面供货合同为

依据。

第四、报酬、开支及发票

4.1委托人按照协议代理优惠价(项目所在地交货价),通过正式书面供货合同,向代理人

销售电、扶梯货物(由委托人专业技术人员根据项目实际需要,提供项目所需的一切部

件、技术资料,软件控制程序等),同时提供安装和维保等技术支持。由代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自行决定销售价格,差价作为代理人的报酬。但是,代理人完成一定金额销售量,

授权人应当向代理人返回一定比例返点,具体数量另行约定。

4.2代理人应当承担本协议要求的履行义务的部分费用和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其人员、代表

的工资、佣金、差旅、交通、办公花费;但是委托人应当负责接待客户的车辆、过路费

及一些必要的饮食费用。

4.3代理人与委托人之间发生的款项往来,收款方均应当予从付款方收取款项前三(3)天,

向付款方出具中国税务机关可接受的服务行业发票或通用发票。

第五、知识产权和文件

5.1委托人递交代理人的资料

委托人据本协议递交给代理人的一切图纸、规格、数据汇编、使用手册、广告资料及其他文件,代理人应用于履行其协议下的任务。

5.2委托人商标的使用

委托人兹授予代理人特定区域的、非可转让的权利及许可,允许其在本协议期间,根据委托人的指导,在进行本协议第 1.1条所规定的产品推销及广告活动时,使用

“”品牌之商标,但代理人无权许可任何其他人使用该商标。代理人除有上述

有限许可外,不得要求“”品牌之商标中的其他权利、权益或利益,代理人也

不得使用任何与“”品牌之商标或委托人的其他商标相混淆的类似商标、文字

或符号,代理人同意其对“”品牌之商标的一切使用均将符合委托人之利益。

一旦本协议终止或期限届满,代理人将停止并不再以任何方式使用“”品牌之商标。

5.3合作与责任

代理人一旦获悉委托人的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被侵权,应立即通知委托人。代理人应当采取委托人合理要求的一切措施协助委托人维护委托人知识产权的有效性及可

执行性,费用在委托人的同意下由委托人承担。

第六、保密

各方保证,除非为本协议之目的,其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且不使用对另一方具有保密性质的任何信息,如技术信息和数据、商业信息和专有技术、价格结构、成本、管理和经营信息。每一方均应采取一切措施有效的确保上述信息的保密性。双方应允许获得另一方提供的任何资料,且只能将上述资料披露及分发给需要获得这些资料的职员及雇员,并保证被披露这些信息的职员及雇员履行保密义务。

在本协议履行期间,委托人只向代理人委派人员为指定询价人员,其他人询价一律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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