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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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法定代表人协议
甲方(实际控制人):
身份证号:
乙方(名义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甲方拟委托乙方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乙方拟接受甲方委托作为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内容
1.甲方作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拟委托乙方作为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配合完成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并根据甲方的指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作为法定代表人签署相关文件、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公司经营,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2.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作为公司的名义法定代表人。乙方不实际享有法定代表人的权利义务。
二、委托报酬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报酬为每月。上述报酬应在每月的第日支付。
三、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作为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享有公司的实际决策权,并有权向乙方发出指令,要求乙方按照指令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
2.公司的全部资料、证照、公章、财务章、乙方作为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章,均由甲方保管。
3.甲方应确保公司的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不得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2)不得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偷税漏税等。
(3)不得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
(4)不得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
(5)不得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
(6)不得从事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及股东及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7)不得从事骗取银行贷款、保险金、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4.甲方有权纠正乙方不适当履行受托人义务的行为。
四、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指令行使其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的职权,诚实履行受托义务。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不承担因其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行使职权导致的任何法律责任。如任何第三方要求乙方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责任,应由甲方负责解决。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3.乙方不得利用其作为名义法定代表人的便利,从事违法行为或任何损害甲方或公司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占有或侵吞公司资产、越权对外担保、越权处置公司资产。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
五、保密条款
1.乙方对本协议的存在、内容,以及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甲方及公司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2.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资料、信息。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公司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4.乙方违反保密义务的,应向甲方赔偿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间接损失、可得利益、律师费用、调查费用等。
5.本保密义务的保密期限为本协议签订、履行期间以及本协议履行完毕之后三年。
6.本保密条款具有独立性,不受本协议终止、解除以及其他条款效力的影响。
六、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支付委托报酬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相当于逾期支付数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四条第1款、第3款及第4款的约定,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改正。如乙方未在通知期限内改正,则应赔偿因此给甲方及目标公司导致的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当于损失金额 %的违约金。
七、协议的解除
1.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通知对方解除本协议。
3.本协议解除的,各方应积极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及相应税务、银行等变更手续等,以及交还相关资料、物品等。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解释、履行及与本协议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九、附则
1.本协议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