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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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

2020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股份经济合作社运行和管理,促进本社集体经济发展,维护和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集体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XX省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根据《中共XX市委 XX 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X发[2019]X号)文件精神,结合XX 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民主管理的集体经济组织。

依法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各项经营性资产,均属于本社全体股东共同所有。

量化到人的集体资产股权仅作为股东享受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所有权仍属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所有。

第三条本社代表全体社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

第四条本社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开展经济活动,并接受XX镇人民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议事规则第五条本社设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六条股东代表会议由全体股东代表组成。

股东代表由具有选举权的社员股东中推荐选举产生,第一届股东代表由本届村村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过渡。

股东代表任期每届3年,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股东代表会议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通过、修改本社章程;2、选举、罢免董事会、监事会成员;3、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4、审议、批准本社发展规划、资产经营计划和集体资产经营方案,决定投资决策,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5、审议、批准收益分配方案;6、讨论、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股东代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股东代表会议须有2/3以上股东代表出席才能召开。

股东代表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
背景
农村集体经济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提高农民的收入,本实施方案旨在量化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的管理和分配。

目标
本方案的目标是建立一个科学、公正和透明的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管理和分配机制,以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实施步骤
1. 设立农村企业股份化委员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负责农村集体经济股份的管理和分配工作。

2. 确定股权量化指标:根据农村企业的规模、贡献和绩效,确
定股权量化指标,包括土地规模、人力资源、资金投入等。

3. 开展股份评估和分配:由股份化委员会根据股权量化指标进
行股份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股份分配。

分配方式可根据农村
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进行调整。

4.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股份管理和分配的公正
和透明。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公开透明等方式。

效益
- 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的收入。

- 建立公正和透明的股份管理和分配机制,避免不合理的分配
和存在的问题。

- 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农村企业的绩效和竞争力。

结论
农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实施方案旨在建立一个公正、透明和科学的管理和分配机制,推动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通过量化指标、评估和监督机制,可以实现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并提高农民的收入。

这将为农村集体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稳定做出重要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4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2024年6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成员第三章组织登记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产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第六章扶持措施第七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促进共同富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包括乡镇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公有制、促进共同富裕的重要主体,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的重要力量,是提升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凝聚力、巩固党在农村执政根基的重要保障。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职;(二)坚持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维护集体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三)坚持民主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照法律法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平等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四)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促进农村共同富裕。

2024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

2024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

2024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村级集体经济合作是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经济实体(个人或企业)共同合作经营某项经济活动,通过合作收益共享的方式,提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为了确保合作各方的权益,村级集体经济合作通常会制定一份入股分红协议来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收益分配方式。

在以下的合作协议中,将详细说明____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的相关内容。

一、协议目的和背景____年村级集体经济合作入股分红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为了明确双方在村级集体经济合作中的权益,维护合作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合作的顺利进行。

通过本协议的签署,确立双方的合作关系和权益分配方式。

二、合作内容1. 合作项目:详细说明村级集体经济合作的项目内容、经营范围和合作方式,确保各方对项目的理解一致。

2. 合作期限:明确合作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3. 合作方式:具体规定合作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投资额、管理方式、经营风险承担等方面。

三、入股份额和出资方式1. 入股份额:合作各方根据出资额度确定入股份额,以确定各方在分红中的权益。

2. 出资方式:具体规定各方的出资方式和时间,并约定出资方式的有效性和支付方式,以确保出资的及时性和合法性。

四、分红方式和分红比例1. 分红方式:确定分红的具体方式,可以是货币分红或以其他形式回报各方出资。

同时,明确分红的发放时间和方式。

2. 分红比例:根据各方的入股份额确定分红比例,确保各方在分红中的权益得到公平保障。

五、利润分配原则1. 公平合理原则:利润分配应以公平和合理为原则,根据各方的出资额度和工作贡献进行分配。

2. 风险补偿原则:风险分担不均时,应优先保障承担较大风险者的利润份额。

3. 公共利益原则:一定比例的利润应用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公益事业发展,以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六、约束和解决争议方式1. 协议约束力:本协议对合作各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违反本协议。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股权量化工作方案一、基本原则一)严守政策底线。

农村集体所有制不应动摇,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属于成员集体所有。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应根据股份权能(即股权)归成员按份共有,以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股份合作制改革应仅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成员股东应享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严格规范程序。

在农村集体资产量化、股权设置及股权管理全过程中,应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登记并向持股成员出具记名股权证书,作为享受收益分配、参与管理决策的凭证。

三)坚持民主决策。

应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人人有股,股份设置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资产量化范围、股权设置办法应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实施“一村一策”。

各村(社区)应充分调查研究,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杜绝“一刀切”。

各村、组应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制定适合本村、组的资产量化、股权配置等细则,再组织实施。

二、资产量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应以股份或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

农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范围主要分为集体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土地资源。

一)集体经营性资产。

根据《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短期投资、经济林木资产、长期投资、经营性固定资产、经营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用于经营的其他流动资产和农业资产,特别是货币资金等流动资产,以及货币资金中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

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

二)经营性土地资源。

除依法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和已确权的林地以及公益性土地资源、福利性土地资源外,其余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包括未承包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及其他农用地,应区分用于经营的和非经营的,将用于经营的部分作为经营性资源性资产,量化为本集体成员持有的份额,获得收益后按股分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6〕2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6〕20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闵府发〔2016〕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2016年5月30日闵行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为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进一步健全和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改革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现形式为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有限责任公司。

其股权设置包括集体股、个人股。

股权指份额含股份,拥有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六项权能。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章程建设,用章程规范行为。

章程应按本办法明确成员(含股东,下同)享有股份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经批准后可实行股权有偿退出,审慎开展股权抵押、担保。

第三条成员原则上仅在户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股权。

第四条股权应确权到人、落实到户。

第二章股权占有第五条建立健全股权证书管理制度。

一般以户为单位发放股权证书,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权、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

第六条股权证书应详细记载成员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股权初始登记、变更及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股权收益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成员认可并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载明收益分配方式。

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规定

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规定

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规定本文档旨在介绍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最新规定。

以下是相关内容:1. 定义- 镇农村集体资产: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共同所有的土地、房屋、林地、水域等财产。

- 股权量化:将集体资产划分为股份,并对每一份股权进行定量评估和标注。

2. 股权量化的目的- 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通过股权量化,激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成员更好地管理和使用集体资产。

- 提供投融资依据:股权量化将为农村集体资产的融资提供可靠的衡量标准,便于吸引外部投资。

- 维护集体成员权益:股权量化可以明确各个集体成员在集体资产中的权益比例,确保其合法权益。

3. 股权量化的基本原则- 公开透明:股权量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公正公平。

- 定量评估:股权量化应当通过定量评估方法,将集体资产划分为具体股权份额。

- 合理依据:股权量化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价格和实物价值等合理因素进行。

4. 股权量化的实施步骤- 确定股权量化目标:明确集体资产的量化目标和评估指标。

- 开展资产评估:组织专业评估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用于股权划分。

- 制定股权分配方案: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标准,制定合理的股权分配方案。

- 公示和确认:将股权分配方案公示,并接受集体成员的意见和建议。

确认后,进行股权发放和登记。

5. 监督和管理- 监督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对股权量化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 违规处理:对股权量化中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维护公正和公平。

以上为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最新规定概述。

请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执行,确保规定的有效实施。

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指导意见

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指导意见

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最新指导意见一、背景随着农村镇发展和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成为重要的问题。

为了规范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的管理和运作,制定最新的指导意见十分必要。

二、目标本指导意见的目标是为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提供统一的标准和规范,以确保公正、公平、透明的运作机制。

三、主要内容1.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目的是为了明确集体成员对集体资产的所有权份额,并确保集体成员享有相应的权益。

2.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应遵循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并通过合理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3.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农村镇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资产清查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

4.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应由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确保量化过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5.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结果应及时公示,并向集体成员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措施。

6.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结果应作为决策依据,用于资源配置、收益分配和农村镇发展规划。

四、实施方案1.农村镇应建立完善的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和程序。

2.农村镇应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农村镇应委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进行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确保量化结果的可信度。

4.农村镇应加强对集体成员的宣传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参与度。

五、预期效果1.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实施将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提升农村镇的整体经济实力。

2.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公正、公平、透明将增强集体成员的信任和参与度。

3.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的结果将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六、结论本指导意见的出台对于规范农村镇集体资产股权量化工作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推动农村镇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

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Ⅰ、背景与意义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村集体资产逐渐增多,相应的股权分配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完善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制度势在必行。

本方案旨在规范村集体资产股权的分配方式和安排,确保分配公正、合理,激励农民参与村集体经济,推动村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Ⅱ、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应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确保每个农民都能公平分享集体经济发展的成果。

2. 劳动创造原则: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应与个人劳动和贡献相关,鼓励农民积极参与集体经济活动,通过劳动和贡献创造更多的财富。

3. 稳定可持续原则: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应考虑到长期稳定发展的需要,促进村级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避免频繁调整和不稳定因素的引入。

Ⅲ、资产评估和股权分配1. 村集体资产评估:为确保分配的公正性和准确性,村集体资产应定期进行评估,包括土地、林地、水源、存量房屋等资产,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股权分配的依据。

2. 股权分配比例:根据农民家庭的土地面积、劳动投入和贡献度,确定股权分配比例。

家庭的土地面积越大、劳动投入越多、贡献越大,所得股权比例相应增加。

3. 股权转让与继承:村集体资产股权可以进行转让,但需符合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政策和法律规定。

对于已故农民的股权,可以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确保所有合法继承人能够享受相应的股权收益。

Ⅳ、股权收益分配1. 现金分红:根据股权比例的不同,将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分配给各个农民家庭。

分红金额应按照每个家庭的股权比例确定,并以现金形式发放。

2. 农产品分配: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农产品收益,可按照股权比例分配给各个农民家庭。

农产品可以作为分红的一部分,也可以直接发放给农民家庭自行处置。

3. 社会保障与公共福利:一部分村集体经济的收益应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福利事业,如农民养老保险、医疗救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以提高农民的福利水平和村级公共服务能力。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与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的设置与管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股权设置1.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由村民代表大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决定,并经区县政府确认。

股权的设置应按照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进行合理划分。

2. 股权设置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激励机制、稳定性和可操作性等。

股权可以根据村集体成员的贡献、劳动力投入、土地使用、资金投入等因素进行分配。

股权分配原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股权可以分为不同类型,包括普通股、优先股等。

不同类型股权应当根据其权益、风险等因素确定相应的分红、受益和投票权。

三、股权管理1.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股权管理制度,包括股东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纳税义务等相关规定。

2. 股东享有相应的权益,包括参与组织发展决策、享受分红、受益和支配股权的权利等。

股东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行使相应的权益。

3. 股东有权将其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但应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和义务。

股权的转让应经过其他股东的同意,并遵守相关规定。

4.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按时缴纳税费,并及时向股东公开相关的财务信息和经营情况。

5. 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就重大事项征求股东意见,并向股东报告相关决策和经营情况。

四、监督管理1. 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2.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财务、经营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

3. 村民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有权对区县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设置与管理提出投诉和意见,有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回应。

五、附则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相关问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六、股权设置与激励机制股权设置应考虑到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xx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方案

xx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方案

XX村集体经济股份量化及股权设置方案为将XX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XX 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XX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XX镇农村集体资产股权设置与量化管理指导意见》的规定,结合XX村实际,经过召开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领导小组会议和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产情况村资产清产核资基准日为 2017年 12月31日,资产价值以原值为基础,根据清产核资及评估结果,XX村现有资产情况如下: (一)经营性资产:货币资金:银行存款XX元。

(二)非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村级非经营性固定资产原值XX元。

(三)资源性资产1.公共管理与公益服务用地 XX亩2.待界定资产 0亩(待界定资产)二、股权设置设置办法:经过XX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决定股权设置只设个人股,不设集体股,个人股仅设人口股和土地股。

股份分配:人口股占村集体净资产总额比 100 %,土地股占集体净资产总额比 100 %。

具体分配比例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决定。

(1)人口股:采用一人配“一股”制,符合成员身份资格的XX 村民均等享有一份股权;(2)土地股:采用一亩配“一股”制,仅为XX村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农户享有,股份数量按农户土地确权证的承包面积为准。

三、资产量化(一)可量化的资产量化资产总额是指含集体统一经营的房屋、建筑物、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现金、应收应付款等在内的经清理核实的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只作数量清理和公布,暂不作资产量化,变现后仍归股东按股所有。

因此,此次可用于折股量化的资产总额为XX村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

用以折股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计算方法:1.经营性固定资产按评估价计入股份。

2.流动资产按其有效额减去实际负债后,其余额计入股份。

根据 XX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决定,以银行存款中的20536 万元为可量化的资产,XX村实际用于折股量化的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总额为人民币¥ 0万元。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成为重要的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决定了集体企业利益的分配和农民的收入水平,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利益和集体经济的发展。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对于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股权概念和分配原则股权是农村集体经济法人的一项重要财产权益,它包括投资性股权和劳动性股权。

投资性股权是指通过投资获取到的股份,具有相应的股权收益和股权价值;劳动性股权是指通过劳动获取到的股份,主要决定职工在集体企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的原则是公平、合理、可行、可操作和可持续发展。

三、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1.调研阶段:主要通过实地考察和调查问卷的形式,了解农村集体经济股权分配的实际情况,掌握集体经济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研结果,组成专门的研究小组,制定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的初步框架,包括分配的原则、方式、标准和程序等。

3.征求意见阶段:将制定的初步方案进行公示和征求意见,可以通过集体讨论、听取群众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完善方案。

4.修订方案阶段:根据农民的意见和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通过审议阶段:经过修订后的方案提交给农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以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6.实施阶段:方案通过后,要组织集体经济股权分配的具体实施工作,包括股权登记、分配公告、股权转让等。

四、集体经济股权分配的原则和标准1.公平原则:集体经济股权分配要公平,不能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要根据股东的投入和贡献来确定股权比例。

2.合理原则:集体经济股权分配要合理,既要满足股东的合理诉求,又要考虑到集体经济的整体利益和发展需要。

3.可操作原则:集体经济股权分配方案要具备可操作性,要便于操作和管理,不给村民的生产生活带来额外的负担。

村集体经济股权合作协议书

村集体经济股权合作协议书

村集体经济股权合作协议书甲方(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合作方):地址:法定代表人:鉴于甲方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一定的土地、资产和资源,乙方具有资金、技术或管理优势,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股权合作协议:第一条合作目的双方合作的目的在于整合各自优势资源,共同开发和利用甲方拥有的土地、资产和资源,促进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提高村民的生活水平。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土地、资产和资源作为合作基础,与乙方共同开发。

2. 乙方负责提供资金、技术或管理支持,协助甲方进行项目开发和运营。

3. 双方共同商定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投资额度、收益分配等事宜。

第三条股权分配1. 甲方以其土地、资产和资源作价入股,占合作项目股权的____%。

2. 乙方以其资金、技术或管理作价入股,占合作项目股权的____%。

3. 股权的具体分配比例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项目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第四条投资与收益1. 双方按照股权比例共同投资合作项目。

2. 合作项目产生的利润,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

3. 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投资比例或分配比例,如有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

第五条管理与运营1. 双方共同成立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项目的管理与运营。

2. 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甲方担任管理委员会的主席。

3. 合作项目的管理与运营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六条风险与责任1. 双方应共同承担合作项目的风险与责任。

2. 任何一方因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给合作项目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2. 如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村股权管理制度

农村股权管理制度

农村股权管理制度一、农村股权管理制度的概念农村股权管理制度是指在农村地区建立起来的一套以股权为核心的管理体系。

它不仅包括了农村的企业的股权管理,还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合作社的管理等。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

农村股权管理制度的出现,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它的出现标志着农村经济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为农村地区吸引外部资金、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提供了新的机制和途径。

同时,农村股权管理制度的出现也为农村农民提供了更多的发展空间,增加了他们的财产权益,提高了他们的收入水平。

二、农村股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农村股权管理制度的建立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和探讨。

首先,要建立健全农村产权制度,包括土地产权和企业产权两个方面。

在土地产权方面,要建立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农民有稳定、可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从而保障他们的生计和发展。

在企业产权方面,要建立健全农村企业的股权制度,让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股票成为农村企业的股东,从而参与企业的管理和发展。

其次,要建立健全农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等。

这些机构可以有效地分担企业的管理和监督职能,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风险管理能力。

同时,要建立农村企业的交易市场,让农村企业的股权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提高企业的流动性和市场化程度。

再次,要建立健全农村股权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

只有有了法律的保障和监管的约束,才能让农村股权管理制度得以有效执行。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信息披露和公开制度,让相关的信息对投资者透明,提高农村企业的融资能力和吸引力。

最后,要加强农村股权管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从政府到企业、乡村和农民等各方面,都要认真对股权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和普及,同时还要提高人才培训,培养专业的股权管理人才,提高农村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三、农村股权管理制度的完善农村股权管理制度在建立的基础上,还需要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农村集体股权量化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股权量化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股权量化分配方案农村集体股权量化分配方案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也逐渐壮大。

农村集体股权的流转和分配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实现农村集体股权的合理分配,我们制定了一套农村集体股权量化分配方案。

该方案将从股权的流转、股权的评估、分红权的确定以及红利分配等方面进行具体的规定,以保障农村集体股权的公平合理分配。

一、股权的流转1. 原则股权的自愿流转原则:农村集体股权流转应由股权的持有人自愿决定,不得强制性流转。

2. 流转对象(1) 农民合作社:在农民合作社的运营过程中,股权可以在合作社内部自由流转。

(2) 农村企业:农民持有的股权可以在村级企业之间进行流转。

(3) 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可以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进行流转。

3. 流转程序(1) 发布流转意向:股权持有人应向所在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股权流转的意向,并由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示。

(2) 流转协商:股权持有人与有意购买股权的对象进行协商,确定流转的价格和条件,并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3) 股权过户:根据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将股权在相关机构进行过户手续,确权登记。

(4) 公告流转结果: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流转结果进行公告,确保透明度。

二、股权的评估1. 评估方法采用市场化的方法进行股权的评估,即以农村集体企业的市场价值为基准,综合考虑企业资产、收入状况、发展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

2. 评估机构由政府指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股权的评估工作,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股权的定值。

3. 定期评估在股权流转和分红分配过程中,每隔一定时间对农村集体股权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股权的价值。

三、分红权的确定1. 基本分红权每位农民持有农村集体股权的比例决定了其基本分红权的大小,基本分红权应与股权比例成正比。

2. 工作贡献分红权根据农民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工作贡献情况,确定工作贡献分红权。

工作贡献分红权考虑了农民在经济发展中的实际贡献,以激励农民积极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一、前言农村集体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管理和支配的各类资产,包括土地、农田和农村配套设施、自然资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股权以及其他财务资产等。

在农村集体经济改革进一步深化的背景下,如何合理、公平地进行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旨在设计一个科学合理的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分配方案,以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的获益。

二、分配原则1.公平原则:保障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平等的权益,遵循根据付出、劳动、才能和贡献等因素分配收益的原则。

2.效益原则:按照农村集体资产利润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参与程度和贡献度相匹配的原则,奖励和激励有助于集体资产经营的行为。

3.稳定性原则:分配方案应具有长期稳定性,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农村集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4.可操作性原则:方案设计上要具备操作简单、易于执行的特点,方便实施和监管。

三、股权分配方案1.土地股权分配(1)土地股权以面积和产能为依据进行分配,根据土地利用、质量、地理位置等因素,将土地分为不同等级,分配给农民持股。

(2)每个农户持有的股权不超过其自有土地的面积,并按照其自有土地面积的比例享有集体资产经营所得的分红。

(3)对于无法分配土地股权的农民,可以给予合理的补偿,例如提供就业和收入转移等途径。

2.农田和农村配套设施股权分配(1)农田和农村配套设施股权分配应综合考虑土地质量、资源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以确保集体资产的识别和产权明确。

(2)将农田和农村配套设施划分为产权单元,并按照股权分配方案对农户进行分配。

(3)根据农户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的程度和贡献度,以及农田和农村配套设施的农业产出和经济效益等因素,确定股权分配的比例。

3.自然资源股权分配(1)自然资源股权包括山林、水域、矿产等资源,应按照资源贡献度和可持续利用的原则进行分配。

(2)山林股权分配应以林木质量和林木面积为依据,同时考虑农民对山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程度。

吴忠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股权的批复-吴银保监复〔2020〕65号

吴忠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股权的批复-吴银保监复〔2020〕65号

吴忠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股权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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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股权的批复
吴银保监复〔2020〕65号
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
你社《红寺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关于股权变更的请示》(红农信〔2020〕40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9年第9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红寺堡区鹏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出资288万元,增持你社240万股股份,增资完成后,红寺堡区鹏胜农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你社股份由14.5535万股变更为254.5535万股,持股比例由0.48%变更为
5.04%。

二、请你社持本批文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三、你社应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本批文失效,我分局将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吴忠银保监分局
2020年9月28日
——结束——。

《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一、制定的意图和背景为加快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宁夏扶持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管理办法》(宁农规发〔2019〕2号)文件精神,结合红寺堡区实际,对《红寺堡区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红政办发〔2019〕108号)文件进行修订。

二、制定的必要性本办法的制定为加快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依据。

三、适用范围说明本办法适用于在红寺堡区辖区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四、主要内容本办法共六章内容:第一章总则。

阐述了制定本办法的意义,以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的实施、管理主体和监管部门。

第二章申报条件及程序。

1.申报条件申请扶持项目的村,村“两委”班子要整体素质好,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范,所申请扶持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环保、土地等政策和当地产业规划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或本办法中规定的条件。

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前提下,上年度被评为三星级及以上党组织的村,给予优先扶持。

2.申报程序(1)由所在村提出申请、制定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初审后报区委组织部、区财政局和农业农村局进行联审,联审合格的(中央、自治区、市有关部门实施的扶持项目,还需报市、自治区组织、财政、农业部门联审),财政局下拨资金,乡(镇)人民政府监督实施。

第三章至第五章包括扶持资金来源及管理、资金监管及绩效评价、收益分配1.扶持资金来源及管理。

本办法所称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项目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由中央、自治区财政安排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自治区、吴忠市及红寺堡区委组织部、财政局、扶贫办、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统筹安排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各有关帮扶单位资助的扶持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资金;入股合作资金及其他资金构成(包括其他个人及集体单位赞助、赠与及奖励给村集体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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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2020)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5月22日红寺堡区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继承、抵押、担保等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切实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股权,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将本村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权到户的股份权益。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实行集体产权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组织股权管理的主体,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建设股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接受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以及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折股量化与股权管理模式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按集体股和个人股两种类型设置。

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40%。

集体股主要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筹建资金、处置遗留问题、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运转等需要设置。

个人股原则上只设人口基本股,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不论年龄大小,一律享有股份。

原则上人均一份,每份所含股数可根据各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资产状况确定,一般为每份10股。

第六条股份量化的资产范围为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清理核实的经营性资产。

主要包括集体所有的未确权到户的土地和房屋等经营性固定资产、集体所有的现金与银行存款等流动资产、以集体名义投资或合资入股形成的股权及收益、集体所有的无形资产、集体所有的债权和债务等。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原则上实行“量化到人,确权到户,户内共享”的固化管理模式。

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采用其他股权管理模式。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户(简称“股权户”)以户籍管理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为基础,并结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工作时登记公示的户确定。

各股权户的股份数为本次折股量化时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股份数的总和。

股权确权到户后,无论人口增减变动,集体经济组织的股份总数和户内份数保持不变,若股权户内的成员增加或减少,其每个成员享有的股份数由股权户自行协商确定。

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授权的代表大会决议,可以另行制定股份配置方案。

第九条股权户原则上保持稳定,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股权户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申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同意后进行调整:(一)夫妻双方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户口分别登记在两本户口簿的,可以合并为一个股权户;(二)户口登记未与子女在同一户口簿的父母,申请与子女股权并户的,应予批准;(三)股权户内依法结婚的成员(包括股权确权时已经出嫁的妇女及其子女)因没有独立房产不能分离户口簿的,经本人申请,允许其分立股权户;(四)股权户内依法离婚的成员,户口不迁出但又不能单独分户的,经本人申请,并与原股权户就股权分割达成一致,允许其分立股权户;(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章股份占有和收益第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股权户统一核发记名股权证书,并设置成员花名册,作为成员占有集体资产股份、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有效凭证,保障成员对集体资产股份的占有权。

第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将成员花名册报村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负责办理本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登记、变更、交易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保证运转、发展优先、福利适度、注重分红”的原则分配集体收益。

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有可分配收益且没有逾期债务,方可进行分红。

第十三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益分配前,应核实经营收入、成本费用和可分配收益,拟定符合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的收益分配方案,报村委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民主程序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股份有偿退出第十四条股权退出应遵循自愿、有偿、民主决定的原则。

股权退出分为股权转让和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两种方式。

第十五条股权原则上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

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股权在股权户之间转让。

股权转让时,需取得股权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同意,且户内需保留不低于一人份额的最低股权数。

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后,其户内股权方可全部转让。

第十七条股权转让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转让双方共同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各自身份证明及股份转让协议等资料亲自办理。

所提交的申请需载明转让人、受让人、转让原由、转让股份及转让价格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转让材料进行审批,同意转让的,必须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股权转让过户手续。

第十八条同一股权户在受让股权后,其享有的股份数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个人股份数的5‰。

禁止恶意收购其他股权户的股权,禁止私下转让股权。

第十九条户内全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死亡,户籍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成为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其本户自愿提出退出股份申请,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

第二十条赎回价格由退出方和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

赎回资金可以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收益中列支。

所收购的股份可以追加到集体股中公开转让给本组织其他股权户,或用于核减相应的股份数。

第二十一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程序办理股份赎回手续:(一)退出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并持股权证书、身份证等资料亲自办理。

所提交的申请须载明退出方的基本信息、退出理由等内容。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退出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批同意的,由退出方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确定赎回价款。

赎回价款应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程序审议决定。

(四)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股权退出的相关材料在村务公开栏公示15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与退出方订立股份赎回协议并支付赎回价款。

第五章股份继承第二十二条股权户的股份在本户内所有成员死亡后,股权继承人方可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人根据被继承人订立的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未订立遗嘱、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实行非固化股权管理模式的集体经济组织,继承期限为非固化管理周期到期日止。

第二十三条股权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不是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处置:(一)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托管股权,继承人享受股份分红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流转给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户,获得一次性流转收益;(三)由股权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赎回,获得一次性收益。

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办理相关托管流转或赎回手续。

第二十四条继承股权的,原则上应当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办理继承手续。

未及时办理继承手续的,所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暂行代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第二十五条股权继承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一)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明、被继承人死亡证明、享有继承权的依据等资料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继承手续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将相关资料在集体经济组织公开栏公示15日。

(三)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股权继承手续。

(四)公示期间有人提出异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认为有争议的,暂停办理继承手续,该股权涉及的各项资产处置分配和收益分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直至继承人协商一致或依照法律程序确定继承人为止。

第二十六条被继承股份在代管期间遇到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有关款项移交所在村委会托管,直至继承手续办理完毕为止。

托管款项的继承手续,由继承人参照本暂行办法到村委会办理,由村委会参照本暂行办法审核、公示后发放。

第二十七条被继承人的股份收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栏公示15日。

公示结束后,原成员资格及其股份数予以注销。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后行使。

第六章股权监管第二十九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民主管理监督制度,切实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村委会负责收集、汇总所辖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和股份分红情况,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各类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加强股权变更登记管理。

第三十一条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已进行集体资产折股量化改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村经济合作社”名称统一变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由乡镇(街道)上报区人民政府确认批复。

第三十三条个别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实行股权一次性固化管理确有困难的,报村委会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可实行一定周期内(每三到五年为一个周期、最多不超过三个周期)股权固化管理的方式作为过渡调整,期满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实行永久性股权固化管理。

第三十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福利待遇不能流转,股权全部转让或有偿退出后,原成员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暂时没有经营性资产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已经民主程序表决确认固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的,可先按份额制形式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集体净资产的份额,并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第三十六条新增人口股权解决办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新增人口的集体资产股权采取家庭内部共享的办法解决。

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新增人口的股份可以从集体股中提取。

当集体股不足原份额50%时,不再从集体股中提取股份。

第三十七条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村实际情况,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具体办法。

第三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红寺堡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暂行办法实施后,与国家立法机关出台的有关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从其规定。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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