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巡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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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巡查系统
(GB50348摘录)
一、定义:对保安巡查人员的巡查路线、方式及过程进行管理和控制的电子系统。
二、电子巡查系统:系统应能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防范管理的要求,按照预先编制的保安人员巡查程序,通过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监督、记录,并能对意外情况及时报警。
三、电子巡查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编制巡查程序,应能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信息识读器或其他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在巡查过程中发生意外时能及时报警。2、系统可独立设置,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联合设置。独立设置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与安全防范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联网,满足安全管理系统对该系统管理的相关要求。
四、根据实际需要,电子巡查系统可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警系统进行联动或组合。
五、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安装位置应尽可量隐蔽。
2、宜采用计算机产生巡查路线和巡查间隔时间的方式。
3、在规定时间内指定巡查点未发出“到位”信号时,应发出报警信号,宜联动相关区域的各类探测、摄像、声控装置。
4、当采用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时,巡查人员应配备无线对讲系统,并且到达每一个巡查点后,立即与监控中心作巡查报到。
六、电子巡查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现场情况,可选择在线式或离线式巡查方式。
2、巡查点的数量根据现场需要确定,巡查点的设置应以不漏巡为原则。
七、基本型和提高型安防工程设计:公共区域宜安置和设置电子巡查系统;先进型安防工程设计:设置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
八、电子巡查设备安装。
1、在线巡查或离线巡查的信息采集点(巡查点)的数目应符合设计与使用要求,其安装高度离地1.3~1.5m。
2、安装应牢固,注意防破坏。
九、电子巡查系统的调试。
1、调试系统组成部分各设备,均应工作正常。
2、检查在线式信息采集点读值的可靠性、实时巡查与预置的一致性,并查看记录、存储信息以及在发生不到位时的即时报警功能。
3、检查离线式电子巡查系统,确保信息钮的信息正确性,数据的采集、统计、打印等功能正常。
十、电子巡查系统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序号检验项目检验要求及测试方法
在线式的电子巡查系统应能设置保安人员巡查程序,应能对保安人员巡逻的工作状态(是否准时、是否遵守顺序等)进行实时监督、记录。当发生保安人员不到位时,应有报警功能。当与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联动时,应保证对联动设备的控制准确、可靠。离线式的电子巡查系统1巡查设置功能检验
应能保证信息识读准确、可靠。
2
3
4记录打印功能检验
管理功能检验
其他功能检验应能记录打印执行器编号,执行时间,与设置程序的比对等信息。
应能有多级系统管理密码
具体工程中具有的而以上功能中未涉及到的项目,其检验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工程合同及正式设计文件的要求。
十一、电子巡查系统的抽查与验收。
1、对照正式设计文件和工程检验报告,复核系统具有的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复核在线式电子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十二、巡查管理系统。基本功能要求:
1、管理功能,系统应具有巡查时间、地点、人员和顺序等数据的显示、归档、查询、打印等功能。
2、报警功能,在线式巡查系统应具有即时报警功能。
测试时,沿巡查路径进行实地操作,检查系统主机符合上述基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