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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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同一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一次;同一系统的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已对同一企业执法检查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再次检查。
多个行政执法机关对同一企业提出执法检查计划的,由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协调,明确一个行政执法机关实行联合检查。
对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省、市、县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规范开展,检查结束后三十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检查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工作制度。
进驻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合理设置审批事项,科学配置工作人员,对其服务窗口办理事项充分授权,确保依法不需要现场勘察、集体讨论、专家论证、听证的审批事项,在窗口受理后直接办结。
企业设立登记应当五个工作日内办结、变更登记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名称核准当日办结。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
第三十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损害营商环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一年内受到两次以上处理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标准和监督管理要求明确、有关领域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特许经营者
第十一条
投资者、企业依法享有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并有权咨询有关情况以及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提供
第十二条
电力、自来水、热力、燃气、通信、消防、公安、城管、卫生防疫、人防、地震等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和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的工作规则,将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规定向企业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不得强迫企业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及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文本分析

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的政策文本分析

营商环境已然成为近些年政府文件的关键词,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在重要讲话中专门提到了营商环境,从“法治化”与“公平竞争”到“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及“国际一流”,再到“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等一系列概念性的升华,一是体现了营商环境内涵的不断丰富与发展,二是体现了我国越来越重视营商环境问题。

从近几年的学术成果和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对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的探索在逐渐系统化、理论化、本土化。

在历史因素与经济下行压力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下,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现状一直不容乐观。

总体而言,辽宁省的资源优势与区位优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随着辽宁省自身优势的凸显再加上国家政策的积极支持,共和国工业长子——辽宁其实大有可为。

解答辽宁振兴问题的重要得分点在于加强营商环境建设,2016年出台的条例,抢占“人无我有”优势——抢先在全国以法律形式(地方性法规)确立优化营商环境的框架体系,以此保障营商环境的建设。

2019年,辽宁省出台了新的营商环境条例,新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出台,进一步为辽宁省营商环境制度建设保驾护航,这些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辽宁“互联网+政务服务”的机遇、挑战和对策”(L17BZZ001)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王秋菊,辽宁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陈琦,辽宁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

摘要:优化营商环境是振兴辽宁、振兴东北的重要突破口。

一方面,分析中央政府与辽宁省营商环境相关的政策文件可以看到一个大趋势:近三年国家政策层面,与营商环境相关的政策文件数量明显增加,而政策内容同性与异性特征并存,且呈现阶段性发展的特征。

通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主要政策文本,尤其是2016年及2019年条例文本分析和量化分析的结果来看,辽宁省营商政策文件的发展也呈现此特征。

另一方面,从理论逻辑层面看,2019年条例,基于市场、政务、法治、人文四个维度构建了辽宁省营商环境制度建设的逻辑,在此借助这四个维度对政策文本进行系统剖析,总结出辽宁省营商环境建设发展的理论逻辑与现实问题,并结合辽宁省现实情况提出相应对策。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22日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30•【文号】国市监注〔2019〕24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意见国市监注〔2019〕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总局各司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现就市场监管部门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1.提升企业开办规范化水平。

在全国推广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压减企业开办环节,企业开办时间不超过国家规定时限。

大力推进统一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规范、数据标准和服务平台接口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开办的规范化、制度化、信息化水平,形成办理程序统一、审查规则统一、文书材料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机制。

探索推进商事登记立法,健全完善统一规范便利高效的高质量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制度。

2.有序推进“证照分离”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并不断滚动优化,推动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

对市场监管领域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分类改革,逐项细化出台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评估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推开。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按照“多证合一”的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

3.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认真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和《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规定,严格执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便利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落实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八条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禁止颁布、施行歧视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禁止在市场准入、融资信贷、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或者排斥条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九条市场准入应当实施负面清单制度。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禁止和限制的行业和领域,各类市场主体均可进入。

第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简化企业开办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自受理企业设立申请起到办结,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_条例_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_条例_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xx年12月7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全文共三十九条,下面是详细内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维护政府诚信,明确专业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营商环境建设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和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树立主动、协调、高效、廉洁的服务理念,制定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制度和具体措施,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宣传,营造全社会开放包容、互利合作、诚实守信、重商护商的营商环境。

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一致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予以公布。

通过制度创新,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地位,保障企业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六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做好维护营商环境的舆论监督工作,对维护和侵害营商环境的行为客观公正报道,肯定改善营商环境的行为,曝光反面典型案例,营造优化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应当增强市场意识,尊重市场规律,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保障市场主体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第八条有关机关及其部门制定经济政策,起草或者提请制定涉及投资者或者企业重大权益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应当听取相关企业意见和建议。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经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p align="right">总理李克强<br>2019年10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7.30•【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第三章高效便利政务环境第四章规范公正法治环境第五章开放人文环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研究解决营商环境建设存在的问题。

省、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商环境建设的组织指导、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五条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应当遵循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

省、市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开展第三方评估,定期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营商环境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立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激励机制,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按照客观、准确、及时的原则加强舆论监督,宣传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和先进典型,曝光营商环境的反面典型案例,使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建设营商环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完整word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完整word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其解读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年10月8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年10月22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2

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2

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2)解读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附全文)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分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制定自由裁量指导规范。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先责令改正,进行教育、告诫、引导,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对企业做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以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等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重大行政处罚在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前,应当经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部门网站公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处罚结果信息。

第二十五条实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机关所需办案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禁止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与行政执法机关利益挂钩。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第二十六条任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借用企业资金,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三)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四)要求企业接受有偿宣传,征订报刊、图书、音像资料;(五)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六)要求企业接受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培训;(七)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八)要求企业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九)将行政管理职能转化为有偿服务;(十)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或者未经企业允许,公开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信息;(十一)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十二)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在接受有关专项性、阶段性监督检查时暂停法律、法规许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十三)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十四)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与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就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得体制机制性因素与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得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得直接干预,加强与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与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与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得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得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与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得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得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得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与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得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得,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与完善以市场主体与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得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得引领与督促作用。

【爆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docx

【爆款】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docx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

《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点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于2024年1月1日正式实施,该条例的首次全面修订着重于打造更加开放、公平、透明、便利的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支持。

下面是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要点。

一、加强政府职能转变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政府职能要由行政审批为主转变为行政服务为主。

政府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监管,提高服务效能,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指导和管理。

二、推动便利经营三、简化行政审批该条例要求加强审批事项的清理和整合,削减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鼓励政府职能部门建立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四、促进公平竞争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了对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

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五、完善法制保障该条例要求政府部门要依法行政,加强对企业法律事务的指导和服务,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

同时,强调对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诚信守约。

对失信行为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该条例要求加强对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投入,为企业提供良好的办公条件和便利的公共服务。

同时,鼓励企业投资兴业,加强对企业的支持和帮扶。

八、加强监管与问责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加强对政府部门的监管和问责,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

对未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政府的公正、廉洁和高效。

九、加强宣传和教育该条例要求加强对营商环境政策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企业对政策的了解和知晓程度。

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公益事业,提升企业社会责任感。

总之,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旨在搭建更加公平、透明和可预期的市场环境,为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机遇和便利条件。

各级政府要贯彻条例要求,加强监督和落实,真正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辽宁省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20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

第三条国家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资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市场活动的直接干预,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着力提升政务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发展动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坚持政务公开透明,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深刻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协同联动、完善法治保障,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

第五条国家加快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依法促进各类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激发非公有制经济活力和创造力。

国家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平等对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相关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明确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

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

第八条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发挥营商环境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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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篇一:“时间窗口”倒逼营商环境优化贵州省的投资吸引力越来越强,特别是随着贵安新区建设的逐步推进,以及“5个100工程”等发展平台的全面铺开,巨量投资与消费需求开始释放。

“后发赶超”战略所带来的人才及资金、财富聚集效应,不断创造出投资兴业好机会。

投资贵州迎来一个十分重要的“时间窗口”。

很多知名企业家称贵州是一块投资宝地,马云、宗庆后等对贵州投资价值的观点已广为人知。

“个人觉得现在应该是到贵州投资的时候了。

”8月30日,复兴集团董事长、上海浙江商会会长郭广昌在贵州省投资促进局等单位承办的“20XX全球浙商会长贵州投资考察座谈会”上说,贵州以前有交通瓶颈,现在即将进入“高铁时代”,交通已不算难题,后发优势凸显,所以“投资贵州,恰到其时”。

拓展市场需求空间“贵州已经成为最具投资潜力与活力的地区之一。

”在“20XX全球浙商会长贵州投资考察座谈会”上,不少浙商会长对此判断表示认同。

有浙商会长说,以前的投资观念是“青山绿水不如金山银山”,通过对贵州的全面了解,现在觉得“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

尤其是具备自然环境、用地条件、人力资源、产业功能、政策配套等诸多优势的贵安新区重点推出的招商引资项目,引起外界高度关注。

“投资贵州,恰到其时”还有另一种背景,就是贵州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不断加强,冲出“经济洼地”的政策决心与民众意愿都十分强烈。

“在加快发展进程中,贵州内生出巨大的投资和消费需求。

”贵州省投资促进局局长季泓说,目前,发达地区的市场需求已经达到相对饱和状态,贵州的市场需求正呈现突发性增长,20XX年贵州省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1万亿元,消费增长15%~20%。

季泓说,近年来,贵州省不断加大对外开放力度、优化创业发展环境、激发多重“红利”叠加释放,gdp增速“领跑”全国,成为当前中国经济版图上崛起最快的版块。

可以预期的是,随着贵州省工业化、城镇化加速推进,在工业经济、小城镇建设、基础设施投资、社会民生等领域,贵州市场需求都将会成倍放大。

特别是在“引银入黔”等金融策略推动下,贵州市场的资金活力将会进一步增强,融资障碍也会随之逐步减小,“以市场换技术、换产业、换项目”的优势在贵州将会表现得更加突出。

中国西南地区陆路交通枢纽和出海重要通道,是贵州占据的区位优势。

未来几年,贵州将建成省内1小时交通圈、周边省市2小时交通圈、与珠三角地区4小时交通圈、与长三角贯通7小时交通圈。

交通的进步,使得贵州承接产业转移的能力逐渐增强,特别是与泛珠三角地区的经济交流合作与政策协同越来越紧密,市场需求的“贵州力量”将更具吸引力与集聚力,更多的投资与商业机会将在贵州范围内出现。

保障机会公平郭广昌认为,旅游业是贵州的优势产业,但多年来投资不足,还有很大的挖掘空间,贵州需要大项目来加速推动旅游产业发展,这种需求正是浙商的机会;另外,高端养老服务业、医药产业、矿业等行业都很具投资潜力。

有企业家说:“现在很多商人都投资欧洲、美洲,我看不如投资开发中国贵州。

”这些评价及投资建议,与贵州招商引资环境改善有很大关系。

这几年贵州努力调整产业结构,从政策落实、制度创新等方面,不断优化招商引资体制机制,改善政商关系,积极营造敬商、亲商环境,注重法治力量在保护企业家财产安全中的关键作用,民营企业投资兴业安全感更加稳定。

其实,在商业环境、招商引资的体制及制度建设上,贵州曾缺乏优势。

但是对此”短板”的弥补,不管是加大力度还是加快速度,贵州都下了很大功夫。

在行政审批、投融资体制、土地利用等重要领域与关键环节,贵州都取得了一些改革进展,特别是近几年渐趋完善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民企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逐渐培养出深厚的商业土壤。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浙商对贵州经济发展有很大贡献。

浙商对政策与商业环境变化非常敏感,有很强的生存活力。

近两年,贵州方面积极“走出去”,开展了许多极具影响力的推介、招商活动,与浙商广泛、深入接洽,黔浙区域合作与商业往来愈加频繁,更多浙商项目与资金进入贵州。

据贵州省副省长蒙启良在浙商会长座谈会上透露,近两年有543个浙商投资项目落地,投资总额达到2481亿元,实际到位资金为630多亿元。

但是体制制约给贵州招商引资带来的阻碍也不可忽视。

长期以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之源,贵州民营经济相对滞后,这应该和经济体制改革力度以及贵州所处历史地理环境有关,而前者则是民营经济发展不充分的关键障碍。

20XX年,全国gdp中有超过60%的贡献来自民营经济,而贵州同期数据是只有40%,20XX年的目标也仅仅是43%;在浙江,全省70%以上的生产总值、60%以上的税收、80%以上的外贸出口由民营经济贡献,民营企业提供了90%以上的就业岗位。

招商引资的一个关键点,是要保障资源分配的机会公平。

有浙江民营企业家特别提醒,当前,很多资源仍然掌握在国企手里,如果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资源利用效率难以得到更大提高,贵州在这方面的问题表现得相对突出,而“浙江能为贵州提供很好的改革经验”。

用活后发优势简要来说,一个地方的比较优势,集中体现在制度建设与资源禀赋两个方面。

贵州历史上“欠开发”是不争的事实,但经过改革开放以来较长时间的能量积蓄,制度与资源的力量都开始在当前阶段显现出来。

可以说,这两方面的力量叠加,集中形成了贵州的“后发优势”。

制度优势实际上是决策者的政策创新思维所能带来的市场竞争力。

中央对贵州的发展支持亦体现了这一点。

20XX年,“国发2号文件”将支持贵州跨越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从财税、投资、金融、产业、土地、人才等7个方面明确了119项突破性政策,40多个国家部委和单位相继出台了配套性的支持举措。

针对产业发展实际情况,贵州省委、省政府出台了土地利用、税收、财政扶持、金融投资、招商奖励、人才引进、投资服务、产业发展等一系列个性化的优惠政策。

与经济发达省份相比,贵州对招商引资项目的扶持措施与政策待遇已无明显差别。

以制度建设保障投资环境全面优化,提升了贵州的投资竞争力。

从资源禀赋方面看,贵州是中国的能源大省之一,是“西电东送”的重要能源基地,具有“水火互济”的优势;矿产资源种类繁多,是中国重要的矿产资源接替区之一;生物资源丰富多样,是中国重要的动植物种源地,生物种类相当于整个欧洲的总和;得天独厚的气候环境,成就了贵州非常明显的生态优势。

贵州中药材品种非常丰富,是全国四大中药材主产区之一。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是专注于药材种植及药品研发、生产、销售等业务的医药上市企业,其董事长胡季强说,贵州的气候条件非常有利于中草药生长,康恩贝很看好贵州现代植物药产业的发展,“一定不会错过这样的机遇”!目前,人力资源的素质提升工作在贵州已经全面展开,劳动力优势更加凸显。

作为传统的三大军工基地之一,贵州省储备了大批科研和生产技术人才;贵州正大力实施“9+3”教育计划,在9年义务教育的基础上,对3年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免费,加上对返乡农民工的强化培训,每年新增120万劳动力,能为企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力资源。

贵州招商引资涉及的工作面很广,尽管考核压力很大,政府职能部门还是要克服困难,为客商介绍好贵州的政策、资源,甄别、推介好贵州的项目。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贵州需要更富现代商业精神的投资环境,招商引资务必要公平对待各类投资者,杜绝目光短浅的“机会主义”行为,尊重项目合作中的契约精神,合理解决各方矛盾。

招商引资是贵州民众比较关注的一件大事,也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

当下正值贵州经济发展的“黄金时期”,不管是观察贵州,还是投资贵州,目前都是最佳和最重要的“时间窗口”。

在贵州省的经济工作中,高素质人才以及优质项目引进、资金运用高效等事关招商引资实际效率,在营商环境进一步改善的条件下,需要做实做好这些工作,以更大程度提高招商引资效率。

篇二: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20XX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营商环境是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或贸易活动,在遵循政策制度和行为准则等方面所需要的时间和成本等条件和因素。

法治化营商环境,就是运用法治思维、贯穿法治精神、重视法治方式的营商环境。

一、江苏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基本现状近年来,江苏高度重视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不断优化政务、市场、社会和法制等环境,通过体制机制创新实现营商环境法治化。

着力打造高效便民的政务环境。

一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着力取消下放与投资创业、就业创新、经济增长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

在20XX年全面取消省级政府部门224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基础上,20XX年江苏省分两批再取消下放81项审批事项。

自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启动以来,江苏累计取消下放587项,提前完成本届政府取消下放1/3以上行政审批事项的目标。

在南通市、苏州工业园区、盱眙县、盐城市大丰区进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

二是深入推进涉企收费清理。

清理收费、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继续保持全国领先,制定涉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和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两个清单。

自20XX年起,江苏对小微企业减免5项政府性基金,取消、停征和免征5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小微企业负担,涉及全省约80万户小微企业,共减负40亿元。

三是着力优化政府服务。

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完善政务服务体系。

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XX年初开始运行,全省市县全部建立了政府服务中心和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逐步向乡镇、村延伸。

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行政审批整体提速。

努力构建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

一是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

对个体登记、出资、住所、经营范围等限制实行多要素放宽,放松对市场主体准入的管制,实施“三证合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率先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签发管理系统。

二是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创新监管机制和方式,加强对食品药品安全、农资生产、知识产权、融资信贷等重点领域的市场监管,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

在全国首家开发了证照联动监管平台,在宿迁市启动试点运行。

三是强化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约束。

在全国率先打造省市两级“三库一平台”,包括社会法人、自然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统一的信息共享服务平台。

积极构建起标准更严、覆盖范围更广的“黑名单”制度,将直接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和消费者权益的九类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管理。

大力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着力提高社会安全感。

各地积极组织开展区域性、方面性打击整治行动,严厉打击盗窃企业财物、强装强卸、欺行霸市等违法犯罪行为,把涉企报警求助事项作为一类警情优先处置,对大案要案实行挂牌督办。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20XX年,全省收到行政复议申请9317件,受理8077件,其中,大量与企业密切相关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商、质监等领域的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部得到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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