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若干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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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组织关系集中排查若干问题解答
1、在组织关系排查过程中,能否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查找失联党员?在什么范围内比较合适?
按照中组部要求,不公开发布、不作新闻宣传报道。

2、如何把握排查的时间节点?
《方案》要求4月20日前把报表报上来,就是因为排查的主体工作,摸排不包含处置工作,应该在4月底前完成。

但是并不是要求所有的排查工作都在4月底前全部完成,完成的是主体部分,按照要求把相关的数据情况报上来,之后失联党员也可以继续排查。

3、排查的数据如何与党内统计的数据相衔接?
党统截至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排查的截至时间是2016年4月底,数据是动态变化的。

经过排查失联党员大幅度增长完全是正常的,如果追求数据的平衡,12月底的数据和4月底的数据相差不大,反而是不正常的。

4、对排查前超过6个月未与党组织联系的党员,在这次排查中取得联系的,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做组织处置?
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4〕
21号),“处置不合格党员要注意区分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个人原因和组织原因、一时表现和一贯表现,做到事实清楚、理由充分,处置恰当、手续完备,确保处置结果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党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党组织不健全、组织生活不正常,以及党员年老体弱、长期患病、行动不便,造成无法正常参加组织活动、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的,不能简单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予以处置。


5、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党员要求退党的,党组织首先要弄清党员退党的原因,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对于超过六个月不与党组织联系的,经组织查找取得联系,要求退党的,按同意退党还是自行脱党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自由,党员要求退党,应该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

对失联后经排查取得联系的党员,如果党员主动要求退党,应按退党除名的方式予以处置。

处置具体程序:本人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党支部要查明党员提出退党的原因,做好思想工作,对仍坚持退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后,报基层党委备案。

6、怎样调查核实党员失联期间的表现?
①对失联期间已经纳入其他党组织管理的,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要与有关党组织核实党员失联期间的各项情况,党员本人能够出具真实工作、生活、思想等方面的汇报,并得到有关党组织核实的,予以确认。

②失联期间没有纳入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可以通过纪检、公安、法院、卫生、计生、宗教、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党员有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有问题的要重点记录,视情节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没有问题的党支部书记要通过谈心谈话,了解掌握其思想状况,进行党内教育。

7、排查清理过程中,发现党员有违纪或者受法律处罚的情况怎样处理?
根据中纪委有关规定,对发现有违纪线索的,以及受到刑罚的,由党支部及时报告上级党委的纪检机关予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线索的,及时报送公安机关。

按照规定,对应该给予党纪处分的党员作出处置,对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的党员,一般不因同一问题再受组织处置,但有其他不合格表现的,应该按有关程序作出组织处理。

8、《通知》要求,“对2007 年实行组织关系回执制度以来,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尚未收到回执的党员,党支部要与党员本人和接收单位党组织联系,查明其组织关系落实情况”,但是在一些领域特别是高校,组织关系接转比较频繁,回执回收情况也不理想,这种情况怎么处理?
对于正式组织关系转出后,未收到回执的党员,转出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应当先与接收单位同志进行联系,查明党员是否落实组织关系,经过查明没有落实组织关系的“口袋”党员,按照查找
失联党员方式进行查找。

虽然有些领域工作量比较大,但是查找“口袋党员”确实需要通过存根,切实了解组织关系是否落实,强化转出方的管理责任。

9、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应当怎样处理?
中央组织部组织局编写的《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手册》明确了对过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处理办法:要调查了解,弄清原因,分清责任。

对于那些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当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

其中超过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的,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

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作废,由开出介绍信的单位另行补转。

对转出正式组织关系后,未能按时到接收单位落实组织关系的,分清其原因和责任,对确有正当理由的,开出介绍信的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本人提供的原凭证,开据介绍信,并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10、党员变动学习工作单位后,一直未办理组织关系接转,形成“口袋党员”,应如何处理?
根据党内相关规定,“对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接转组织关系的,应视同自行脱党,由其党的组织关系所在单位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予以除名。

”这里,应注意区分
其是否有“正当理由”。

鉴于“口袋党员”形成的多方面原因,按照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教育为主、强化帮扶”的原则,对其按下列方式处理:
属正式党员的,确系客观原因造成与党组织“失联”,征求本人意见,愿意留在党内的,可由其到原所在党组织补交应交党费,重新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可确认党员身份。

属预备党员的,在预备期内,超过6个月未办理组织关系转接的,经征求本人意见,愿意留在党内的,补交党费后,可确认预备党员身份;超过预备期的,属个人原因造成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11、对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如何处理?
对虽在册管理、但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现单位党组织应当查明原因,根据不同情况,进行教育和处理。

①党支部尚未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上级党组织应责成党支部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

预备党员具备党员条件的,应按期转正,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党支部已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上级党委超过审批时限未审批的,上级党委应请党支部召开支部大会对其进行复议后,再办理审批手续。

审批同意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对因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未能按时转正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②对新转入的、已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预备党员,现单位组织应当向预备党员本人和原单位党组织了解有关情况。

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对预备党员因不具备党员条件、原单位党组织未对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延长其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对因预备党员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发生变动,原单位党组织未能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做好转入预备党员的接续教育和考察工作,对具备党员条件的,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现单位党组织必须在预备党员转入六个月内讨论其转正问题。

对因其他组织原因造成预备党员超过预备期未转正的,现单位党组织经过考察,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为其办理转正手续,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③对有不良反映、不具备党员条件的,或者本人无继续留在党内意愿的,现单位党组织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2、党员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等材料的党员如何处理?
应区别情况,分别对待:
建国前入党的同志,因受当时环境条件的限制,档案中没有《入党志愿书》,只要组织关系一直没有中断,就不需要再补填《入党志愿书》或补办入党手续。

离退休党员和60岁以上农村(社区)党员,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要求执行。

预备党员的《入党志愿书》因组织保管不慎或转递中遗失,有关党组织应负责及时查找,如果查无下落,证明确已遗失,可让预备党员补填《入党志愿书》。

党组织要在其补填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上注明情况和原因,不影响其按期办理转正手续。

对那些工作调动中只有组织关系介绍信,没有《入党志愿书》等入党材料的党员,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必须认真进行甄别。

若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身份的意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无法认定其党员身份的,由转入单位(居住地)党组织提出意见,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党员身份。

补填《入党志愿书》时,个人基本情况填写当前信息;基层党组织接收、审批等情况,按当时情况客观填写;填写完毕在《入党志愿书》“备注”栏将入党志愿书丢失原因标注清楚,现党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党支部、基层党委和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公章。

补填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省委组织部统一发放,今年暂不进行此项工作,年底数据统计完毕后,随2017年《入党志愿书》一并下发。

13、查找到的“失联”党员,如何补交党费?
“失联”党员的党费应从未交纳党费当月起补交。

有固定工资收入的,以固定工资收入为基数,按《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规定的标准补交;没有经济收入的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或城市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低收入党员,按每月0.2元的标准补交。

对个别离退休党员和困难党员不能如数交纳党费的,各地各单位要注意区分组织原因还是个人原因,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增强党员意识,引导广大党员如数交纳党费。

对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失联”党员交纳的党费,要按有关规定的比例上缴上级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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