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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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中小河流治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中央财政设立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支持。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组织实施。

中小河流治理实行责任状制度,由财政部、水利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确保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专项资金。

第七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部地区所需地方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西部地区及参照西部政策的县,地方资金全部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八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要服从流域防洪规划,治理标准要与干流、区域防洪除涝标准相协调。

对一条河流上的多个河段进行治理,原则上先规划、后设计,统筹整条河流治理,防止洪水灾害转移。

地方政府要切实落实和保障前期工作经费,做好项目储备,依据国家规划等相关要求抓紧开展项目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项目前期工作,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项目打捆方式招标勘察设计单位,通过招标竞争方式选择实力强、技术水平高的勘察设计总承包单位统一勘察、统一设计。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渝水质监〔2011〕25号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局: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程序及方法,促进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的提高,按照《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特点,我们制定了《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重庆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施工质量监督管理,根据《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5〕30号)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期为从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工程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止。

第三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质量监督方式以抽查为主,在工程建设期间进行巡回监督检查。

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监督程序,有序开展质量监督。

第二章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申办质量监督手续(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或申请开工报告前,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项目法人应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2.项目法人审批文件;3.工程项目设计审批文件;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与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副本;5.《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水务局
•【公布日期】2016.01.26
•【字号】沪水务〔2016〕143号
•【施行日期】2016.0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水务局关于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
河)工程设计变更批复意见的函
沪水务〔2016〕143号
嘉定区水务局:
你局《关于报批上海市中小河流治理新泾(娄塘河~长浜河)工程设计变更的请示》(嘉水务〔2015〕257号)收悉,2016年1月收到有关补充财务监理报告。

经研究,有关批复意见如下:
一、因施工现场开挖条件发生变化,原则同意桩号西1+715.41~1+735.89、西1+493.01~1+553.01、东2+062.90~2+138.19段共155.77米护岸调整为B型密排木桩加钢筋混凝土压顶结构;同意桩号东0+577.37~0+616.09共38.72米护岸调整为A型浆砌石挡墙结构。

二、调整后的工程费用控制在概算批复的工程费用范围以内。

特此函复。

上海市水务局
2016年1月26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规范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管理的通知各市水利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搞好中小河流治理,严格基建程序,规范设计变更行为,确保治理成效与工程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对国家规划内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省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一、设计变更类型本通知所指设计变更是指在施工图阶段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共分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两种类型。

(一)重大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是指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结构型式、重要机电金属设备等方面,对工程的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1、工程任务方面。

一是保护对象发生调整,如由农田防护调整为县城防洪或由防洪整治调整为生态建设的;二是治理范围发生调整,由原确定的范围调整为另一治理范围的。

2、工程规模方面。

一是设计投资规模(不包括移民征迁)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的;二是治理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治理长度缩短、河槽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险工段护砌工程量减少10%以上、涵闸建设数量减少10%以上、堤防加固设计断面减少10%以上、防汛道路长度或宽度减少10%以上。

3、设计标准方面。

一是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准提高或降低,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二是设计洪(涝)水流量等主要水文成果变化在15%以上的。

4、工程布置方面。

一是堤距缩窄,堤身轴线向河道中轴线移动2米以上的;二是桥涵闸等主要建筑物位置发生较大变化的。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

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第四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项目法人应当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所制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1.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2)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10%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性调整、生态试点);(3)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长度变化5%以上)。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明确建设管理各方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及我省其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三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建设监理制度。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省级资金筹措、安排和行业建设管理及监督工作。

项目所在省辖市、县级(简称:市、县;其中:县包括扩权县及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市、县配套资金落实,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市河流治理项目和市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跨县河流治理项目和县组建项目法人项目的行政监督工作;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建设职责。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六条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建设位置、规模、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控制等须符合《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初步设计报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涉及省界河流项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报请流域机构完成初步设计复核后进行批复。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内容的,应履行相应程序。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业务。

第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

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1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水建管[2014]14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进一步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做好开工前各项准备工作(一)科学制定治理方案。

中小河流治理方案应尊重自然规律,充分考虑河流生态保护要求,统筹上下游、左右岸,河道治理应宜弯则弯、宜宽则宽、宜滩则滩,尽量维持河道自然形态,杜绝以治理为名围垦侵占河道,缩小行洪断面。

河道堤岸防护应尽可能采取生物措施,采用有利于保护河流生态的护岸形式,避免过度硬化、渠化河道。

(二)保证前期工作质量。

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的过程管理,勘察单位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成果,设计单位应加强现场勘查和技术方案论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勘察成果进行工程设计,设计成果应满足《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水规计〔2011〕277号)及《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小河流治理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的意见》(水规计[2013]495号)的要求。

技术审查单位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认真审查设计文件,防止审查走过场。

项目审批单位要认真研究设计文件和技术审查意见,加强与项目申报单位和技术审查单位的沟通协调,切实把好审批关。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发生涉及工程规模、设计标准等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由初步设计原审批单位进行审批。

(三)规范项目法人组建。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项目法人由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建。

要配备足够的管理和技术力量,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健全规章制度,具备独立履行建设单位各项职责的能力和条件。

提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以县为单元组建统一的项目法人,由其承担县域内包括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在内的各类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职责。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规范变更程序,保证水利工程设计的综合效益和安全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具备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需求的各类水利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水库、水闸、防洪工程、排水工程等。

第三条定义解释1: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策要求,对水利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2:设计变更申请人:指水利工程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提出设计变更申请的单位或个人。

3:设计变更审查机构:指由主管水利行政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负责审查和审核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申请。

4:水利行政部门:指责任区域内主管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地方人民及其派出机构。

第二章设计变更的申请和受理第四条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设计变更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设计变更申请书;2: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报告;3:变更设计文件、图纸和技术规范;4:相关单位或专家意见;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第五条设计变更申请受理1:设计变更申请应向主管水利行政部门书面提交;2: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受理手续,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设计变更申请未达到受理条件的,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在接到申请材料3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三章设计变更审查和决策第六条设计变更审查机构的组织主管水利行政部门应指定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作为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并公开发布。

第七条设计变更审查的内容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对设计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1:设计变更的技术可行性和安全性;2:设计变更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影响;3:设计变更与原设计方案的整体协调性;4:其他涉及设计变更的重要事项。

第八条设计变更决策设计变更审查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出具设计变更决策意见。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加快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护岸加固和建设、河道清淤疏浚和排涝工程为主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

中央财政设立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工作予以适当支持。

专项资金建立责任状制度,实行区域推进、以奖促治,做到资金到省、任务到省和责任到省,争取安排一批、建成一批、发挥效益一批。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奖补结合。

按照突出重点、逐个销号的原则,集中资金安排灾害较重、治理后社会和经济效益好以及示范作用明显、地方配套资金有保障、前期准备工作完善的项目。

第六条各地应以政府投入为主,统筹利用各类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确保治理项目的顺利实施。

中西部地区所需地方投入资金应主要由省、地市两级财政负责解决。

第二章前期工作第七条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管理单位,按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初步设计报告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省际河段的建设项目,须经流域机构复核后审批。

建设项目涉及征地、环保等,应履行相应程序。

第八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建立项目工作责任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加强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管理,保障前期工作投入,严格把关,确保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质量和深度。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民生、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生态平衡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设计变更是一个不可避免的环节。

为了加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通常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设计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可能是由于实际地质条件与勘察资料不符,可能是施工过程中发现新的问题需要调整设计方案,也可能是为了提高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满足新的规范要求。

然而,如果设计变更管理不善,可能会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投资增加、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

在变更的提出方面,暂行办法规定了项目法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都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设计变更建议。

但提出变更建议时,需要提供充分的依据和说明,包括变更的原因、内容、影响范围以及可能产生的费用变化等。

这就要求各相关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密切关注实际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对于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暂行办法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在接到设计变更申请后,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这种分级审批的制度,既保证了重大变更的严格把关,又提高了一般变更的处理效率。

在设计变更的费用管理方面,暂行办法规定设计变更的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相关的计价规范和标准进行计算。

同时,对于因设计变更导致投资增加的,项目法人应当及时调整投资计划,并按照规定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

这有助于控制工程投资,避免出现投资失控的情况。

此外,暂行办法还强调了设计变更文件的管理。

设计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设计图纸、工程量计算、费用估算等内容,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设计变更文件。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正式稿)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正式稿)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为增强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严格基建治理程序,标准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操纵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探设计水平,依据《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治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

该《方法》于2021年3月15日由水利部以水规计〔2021〕93号印发。

《方法》分总那么、设计变更划分、设计变更文件编制、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设计变更的监督与治理、附那么6章21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的通知水规计〔2021〕93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各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打算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增强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严格大体建设治理程序、标准设计变更行为,依据《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治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循执行。

执行进程中发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治理暂行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水利工程建设治理,严格基建治理程序,标准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操纵工程投资,提高工程勘探设计水平,依据《》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新建、续建、改(扩)建、加固等大中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治理,小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治理能够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方法所指设计变更是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完工验收交付利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第四条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严格执行工程设计强制性标准,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利用功能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机构应当增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治理。

项目法人应当增强对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治理。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文规划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文规划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科技动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水文规划设计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为贯彻落实厅党组关于切实做好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的前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和技术审查效率,根据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结合《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针对已报项目在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现对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初步设计报告中水文分析计算、工程任务和规模等存在的几方面问题,提出如下建议:一、水文分析计算(一)总体原则1.应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进行水文分析计算。

本部分主要为基本资料收集、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及成果合理性检查。

2.全面收集工程建设需要的水文设计基础资料,包括采用和参考的水文基础资料,作为分析计算的重要依据。

3.分析计算时应说明并列出采用的参数、计算方法和计算成果。

4.对设计成果进行合理性分析。

与已有成果及省颁布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后合理采用。

5.提供水文水利计算专题报告,专题报告应附计算过程。

(二)设计基本资料1.提供流域水系图(标明相关水文站、雨量站,以及本工程、已建、在建和规划的水利水电工程位置)。

2.说明工程所在流域自然地理概况、河道特征和洪水特性。

3.对工程需采用或作为参考的水文站和雨量站点资料情况进行分析,并对资料的可靠性、一致性和代表性进行评价。

明确工程设计所采用或参考的资料系列。

(三)洪水1.洪水标准根据我省河流特点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防洪标准采用20年一遇。

2.设计洪水(1)由于中小河流大多属于山区性河流,且发生过洪涝灾害,因此需对历史洪水进行分析,如属特大洪水且可靠,计算时须进行特大值处理。

(2)有实测资料的情况。

采用频率分析方法或搬家指数法进行计算,对已有规划设计成果的需整治河段,应对计算成果进行分析比较,并以安全为原则,提出设计洪水成果及洪水过程线;对工程上、下游近年已建或已经审批工程的设计成果,应与其衔接。

(3)无实测资料的情况。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水利部印发《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警, 特别 要加 强灾 害性 雨 水情 的监测 预报 , 提 前
发 布预警 , 牢 牢把 握 防御 工作 的主 动权 。 二 是特别 关 注强 降 雨可 能 引发 山洪 、 滑坡 、 泥石 流 等灾 害 , 切实 落实 防御 责 任 。 充分 发挥 已 建 山洪 灾 害 防治 县 级非 工 程 措 施 项 目的作 用 , 加 强监 测预 警 、 及时转 移 群众 : 加 强 山洪 灾 害监 测 预警 设备设 施 的检 修 维护 , 确 保 运行 正常 : 加 强 对学 校校 舍 、 工矿 企业 施 工 区域 、 交通 铁 路 干 线 等重 要部 位 和旅游 景 区 等人 员密 集 场所 的 隐 患 排查 , 发 现 问题及 时整实 时 获取 、 传输 、 存储 和处 理, 有 效提 高 了预 报精 度 , 延 长 了预见 期 , 极 大 地 强 化 了信 息 采集 、 传输 、 处 理 的及 时性 和可靠 性。 提 升 了指挥 决策 的科 学性 和主 动性 。 以长 江流 域为 例 ,过去 的水 文监 测基 本 上 靠“ 人 海 战术 ” 。而 如今 , 全 流域 超过 1 6 0 0个 自 动监 测 点 , 已实 现 水位 、 雨量 自动 采集 、 自动传 输 和 自动 转发 ,水 量预 报精 确度 达 到 了几 百 立 方米 以 内 。 水位 预报 达 到厘 米 以 内 , 准确 率达 到 9 9 % 1 0 0多个 监测 报汛 水文 站全部 实 现 自动 化 测报 ,从 开始 测流 到数 据传 至 国家 防 总 ,仅 需
《 意 见》 分 为 总则 、 法 人验 收 、 政府 验 收和 其 他事 项 四章 , 共3 3条 。 《 意 见》 规定 , 中小 河流 治 理项 目验收分 为 法人 验 收和 政府 验 收 。法人 验 收包 括 分部 工程 验 收和单 位 工程 验 收 ,政府 验 收 为竣 工验 收 。各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部 门 负责本 行政 区域 内中小河 流 治理 项 目验 收 的监 督 管理 工作 。 法 人验 收 由项 目法 人 主持 .项 目法 人 可 以 委托监 理 单位 主持 分部 工程 验 收 .涉及 隐蔽工 程、 穿 堤涵 闸 、 险工 险段 整 治等关 键 部 位 的分部 工程验 收 应 由项 目法人 主 持 。法人 验 收应 对验 收 资料 的完 整性 、 真 实性 、 合法 性 , 工 程设 计 变 更及 履行 程序 情况 等进 行重 点检 查 。 竣工 验 收 由省 级人 民政府 水行 政 主管 部 门 或者 其 委托 的市 ( 地) 级 人 民政 府水 行 政 主管 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文号】水建管[2014]23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4]234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障验收工作质量,根据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为加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保证验收工作质量,根据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结合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特点,制定本指导意见:一、总则(一)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验收,政府验收为竣工验收。

(二)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设计变更文件,施工图纸及技术说明,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合同等。

(四)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河流治理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关于法人验收(五)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之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六)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项目法人可以委托监理单位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涉及隐蔽工程、穿堤涵闸、险工险段整治等关键部位(以下简称“关键部位”)的分部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对于水资源的合理调配、防洪减灾、农业灌溉以及能源供应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而在水利工程的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会出现设计变更的情况。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的定义和范畴。

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利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活动。

这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总体布局、建筑物结构形式、主要设备及参数等方面的变更。

在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中,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

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这是确保工程建设合法合规、质量可控的重要前提。

那么,设计变更的提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例如,设计文件存在缺陷或错误;施工现场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设计无法实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出现,有必要对原设计进行优化;国家政策、法规和标准发生了变化等。

当设计变更提出后,需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内容包括变更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

对于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的意见。

在审批程序方面,根据设计变更的性质和规模,分为一般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重大设计变更则需要由项目法人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同时,设计变更文件的编制也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变更文件应当包括变更的原因、依据、内容、工程量、费用计算以及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分析等。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号水利工程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设计变更管理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严格控制工程设计变更,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特制定《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一、暂行办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水利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不断增加。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设计变更不可避免。

然而,不合理、不规范的设计变更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下降、投资失控、工期延误等问题。

因此,制定暂行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水利工程设计变更行为,明确变更程序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二、适用范围和管理原则暂行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

管理原则包括:遵循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履行变更程序,保障工程安全和功能,控制工程投资。

三、设计变更的分类根据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的影响程度,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重大设计变更包括工程规模、任务、标准等方面的重大改变,对工程质量、安全、投资和效益有重大影响的变更。

一般设计变更则是指在不改变工程规模、任务、标准等前提下,对工程局部布置、结构形式、施工方案等进行的较小调整。

四、设计变更的提出设计变更可以由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提出。

项目法人应当对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论证。

五、设计变更的审批程序重大设计变更应当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在审批过程中,需要提供详细的变更方案、设计文件、论证报告等资料,以便审批部门进行审查。

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不受影响。

六、设计变更的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应当由项目法人组织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变更实施过程的监督。

在变更实施过程中,要做好工程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确保变更后的工程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江苏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工程质量、安全、工期和资金管理,明确参建各方职责,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819号)以及国家、省有关基本建设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国重点地区中小河流近期治理建设规划》的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

第四条我省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江苏省水利厅、财政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相关市、县(市、区)水利(务)局根据建设项目事权划分的原则,具体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工程项目法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组建,报省水利厅批准。

项目法人是工程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工程建设负总责。

工程建设项目执法监察由各市、县(市、区)水利(务)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执法监察,受理相关举报和查处工程项目建设中的有关违纪违规行为。

第二章工程管理职责第六条省水利厅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总体规划初审和转报工作;(二)批复工程初步设计和概算,涉及省界河流项目,报请流域机构复核后批复初步设计。

(三)负责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备案管理,批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动用预备费等。

(四) 负责会同省有关部门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协调省级以上建设资金落实工作。

(五)负责项目法人组建的审批、工程招标投标的行政监督;负责工程开工报告审批。

(六)负责工程工期、质量、安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省财政厅对工程进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 组织工程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也可委托市水利(务)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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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暂行规定总则第一章
为加强国家规划内的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第一条规范设计变更,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根据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我区规划内河道治理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小河流治理工程投资渠第二条
道的项目(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及加固等项目)。

本暂行规定所指设计变更是指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第三条对已批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止,准的初步设计所进行的修改和优化等活动。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的设计变更应符合国家有关法第四条
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符合项目建设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第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

勘察设计单位应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计变更的
实施管理,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当着力提高勘测设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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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管理,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

中小河流治理工程设
计变更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批所制定的程序进行
审批。

准的初步设计,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批准的设计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二章设计变更划分
工程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第七条工程规模、重大设计变更主要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任务、设计标准、工程布置、主要建筑物结构型式等,以及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产生重大影响的设计变更。

其他设计变更为一般设计变更。

(一)重大设计变更符合下列内容之一的均视为重大设计变更:)2)保护对象发生调整的;(.工程任务、规模方面:1(1以上(不包括征地拆迁、政策10%设计投资规模较批复概算变化)治理内容或范围发生较大变化(治理(3性调整、生态试点);。

5%长度变化以上).设计标准方面:设计防洪标准或排涝标
准提高或降低,2 并使堤防和建筑物级别发生相应变化的。

调整))堤轴线1(或护岸线(3.工程布置、结构型式方面:)堤防、护岸结构设计断面(5%使河槽设计断面减少以上的;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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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筑物基础处理方案发生较大3及型式发生较大变化的;(变化,对工程安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二)一般设计变更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文件编制第三章
根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问题,施工单第八条位、监理单位及项目法人等单位可以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项目法必要时可以组织勘察设人应当对变更设计建议及缘由进行评估,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有关专家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技术、经济论证。

原则上应委托原勘察、设计文件的修改,工程勘察、第九条设计单位进行。

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若原勘察、设计单位没有充分理由不及时编报设计变更文件,影响工程实施,项目法人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

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深度进第十条
行编制,满足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有关规程、规范要求。

重大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设计变更的缘由;设计变更的依据;设计变更的项目和内容;设计变更方案及技术经济比较;设计变更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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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任务、工程规模、工程安全、生态环境、工程投资等方面的影响分析;与设计变更相关的基础、试验资料及分析计算。

(二)设计变更勘测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三)设计变更工程量、分项预算、设计变更投资与对应批复概算投资对比表等。

一般设计变更,须附有设计人员签字、设计单位盖章的必要的图表和技术要求。

设计变更的审批与实施第四章
重大设计工程设计变更审批采取分级管理制度,第十一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一般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确认后实施,并报项目主管部门核查备案,必要时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设计变更报告的审批工作应以不影响工程实施第十二条
为原则,尽量缩短审批周期,一般应自收到设计变更审批申请之。

日起2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不含技术审查时间)设计变更文件批准后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三条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项目的未经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不得
实施。

实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重大设计变更的处理第十四条
(一)对需要进行紧急抢险的工程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可先组织参建单位进行紧急抢险处理,同时报告项目主管部门,然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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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附相关的影像资料说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
手续,明紧急抢险的情形。

或不继续施工会造成安(二)
若工程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停工,设计及监理单位同意并需经项目法人、全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的,个工作日内报告项目
5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项目法人应将情况在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按照本暂行规定办理设计变更审批手续。

凡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引起占地、土石方等变化导第十五条
致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指标发生较大变化的,需办理相关手续。

设计变更的监督与管理第五章
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第十六条
项目法人及加强对中小河流治理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
管理。

中间检查、“事前控制、参建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及合
同管理,按照严格把关”的总体要求,严格控制重大设计变更,及时履行设计勘察设计单位应正确处理好优化设计与设计变更变更报批程序。

的关系,积极开展优化设计,提高
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

项目法人有以下行为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第十七条
之一的,各级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提出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意见:(一)不按照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二)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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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审批,擅自实施设计变更的。

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变更报告项目法人、第十八条
施工的,负责项目建设管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由于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的过失引起工程设计变第十九条
更并造成损失或质量问题的,有关单位应当对所造成的后果负责,对未按规定采取返工或补偿措施,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示。

程序审批的设计变更,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应承担相应责任。

项项目法人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目竣工验收时应当全面检查竣工项目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不得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附第六章则
本暂行规定由广西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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