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

合集下载

唐律疏义与宋刑统

唐律疏义与宋刑统

《唐律》的渊源唐律的渊源甚为久远,某些内容可以直接追溯到西周的吕刑或更早的上古之法。

但是,如果就总体而言,则当推产生周、秦之际的法经为第一祖本。

根据《左传》、《国语》及《史记》等史籍的记述,春秋末年,各诸侯国为了保护新兴的封建制,纷纷制定和公布刑法,称为刑书。

唐律是春秋战国以来,历代封建法典相承发展的结果。

《法经》、《九章律》、《泰始律》、《北齐律》,集南北朝诸律之大成的隋《开皇律》五者对《唐律》的孕育最具关键意义。

《旧唐书·刑法志》即有唐开国之初,宣布废除隋大业律令,采用开皇律为底本编撰唐律。

《唐律》的编撰唐律的编撰始于唐高祖武德,定于唐太宗贞观,从唐高宗永徽起至唐宪宗元和间有曾多次修改、刊正,仅明诏颁行并为史志所收录者即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垂拱律》、《开元律》五部。

见诸史书的大大小小的修改有不下13次之多,《唐律》终唐一世都在行用。

唐高祖夺取政权后,废除大业律令,暂用隋开皇律令,颁布了五十三条新格对开皇律中的某些内容进行补充、修改、。

变通。

同时命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前后历时六年,参加撰著者续有增加,至武德七年(六二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勒成奏上,同年四月一日颁布实施,这就是武德律。

武德律在唐律的编纂史上具有开创意义。

选定隋开皇律作为底本,加以删改,为唐律的制定提供了正确的基础。

唐太宗即位之初,即命长孙无忌与房玄龄等人议绞刑之属五十条,免死罪改为断趾,后又诏令房玄龄与裴弘献等人全面检讨武德律,重加删定,前后历时十年,至贞观十一年(公元六三七年)始告完成,奏上颁行,这就是贞观律。

贞观律对武德律所做的调整和删改,确立了独特的风格。

永徽元年(公元六五0年),唐高宗诏令长孙无忌等人删定律令格式之不便者,前后历时二年,至于永徽二年(六五一年)闰九月十四日毕,勒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这就是永徽律。

永徽律系贞观律略加删改而成,删改的幅度虽然不大,但也涉及内容的改定而不仅限于文字上小有改变。

唐律疏议.doc

唐律疏议.doc

一、《唐律疏议》(亦称《唐律疏义》)成为唐律代表的原因1、是唐朝最强盛的时候制定的(一般认为即《永徽律疏》,也有认为是《开元律疏》),反映了盛唐时的社会面貌2、完整地保存了唐朝的律文和疏解3、保存了大量的令、格、式等内容二、《唐律疏议》法条的格式——律条——疏文(议曰、问答)——注文三、《唐律疏议》的篇章结构:《名例》——相当于刑法总则《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相当于实体法《捕亡》、《断狱》——相当于程序法四、《名例》内容介绍(57条)1、《名例》在封建法典中名称、位置的变化:2、《名例》的主要内容(1)确认封建五刑制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刑二十等——绞:用帛、绳等勒死,或作绞刑架绞死,可保留全尸,西周时就有。

作为法定刑罚最早见于北齐、北周。

由弃市发展而来,魏晋以后弃市即绞。

以后除元以外,各代均有,包括民国时期,北洋政府、国民党政府都曾规定死刑用绞。

(2)规定“十恶”不赦罪名(3)规定对贵族官吏犯罪减免刑罚的原则和制度A、议——八种贵族犯死罪,司法机关必须报请皇帝裁决,犯流罪以下可减等执行刑罚。

明清规定犯流罪以下也必须奏请。

亲、故、贤、能、功、贵、勤、宾B、请——三种贵族官员犯死罪,司法机关可以提出建议,仍由皇帝决断,犯流罪以下则减一等执行刑罚。

——皇太子妃大功亲以上亲属——“八议”之人期亲以上亲属——五品以上官员C、减——三种贵族官员犯流罪以下罪行可减一等执行刑罚,始于隋律。

——享受“议”、“请”的贵族官员——六、七品官员——五品官以上贵族官员的直系亲属D、赎——三种贵族官员犯罪可用钱赎罪——享受“议”、“请”、“减”的人——八、九品官员——享受“减”的贵族官员直系亲属D、当——即“官当”,品官依官职高低减免刑罚施行原则:——贵族、官员犯罪可先适用议、请、减,然后再适用官当,最后适用赎——贵族、官员犯十恶不享受议、请、减等优遇(4)确立定罪量刑主要原则A、老幼残疾人犯罪减免刑罚原则老:70岁以上、80岁以上、90岁以上幼:15岁以下、10岁以下、7岁以下废疾:——一级:一目盲、耳聋——二级:痴哑、侏儒、一肢残——三级:癫狂、二肢残、双目盲原则:——70岁以上,15岁以下及废疾一二级犯流罪以下,可收赎——80岁以上,10岁以下及废疾三级犯死罪,可上请——90岁以上,7岁以下犯死罪,一般不予追究B、“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原则二者的区分,最早见于秦汉,唐律将其法典化、原则化公罪:由于承办公事不力、失误或差错造成的犯罪私罪:为了私利而犯罪(如盗窃、假公济私、曲法徇情、营私舞弊、诈欺皇帝等)C、自首减免刑罚原则秦代已有,汉代趋于成熟,唐律达到详备唐律关于自首的规定a、自首的方式——罪犯本人自首——罪犯请人代为自首——依照法律应当为罪犯隐瞒罪行的人代罪犯自首或提出控告——犯“缘坐”之罪期亲以内的亲属将罪犯捕送官府并对其提出控告注:缘坐——古代连带处罚罪犯一定范围内亲属的制度。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

浅析《唐律疏议》【摘要】纵观中国历史,唐代在中国封建发展壮大中历史地位是毋庸置疑的。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典的楷模与中华法系形成的标志,是古代中国法典中的集大成者。

【关键词】唐律疏议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历史地位《唐律疏议》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疏议、故唐律疏义,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作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鉴于当时中央、地方在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每年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无统一的权威标准的情况,唐高宗在永徽三年下令召集律学通才和一些重要臣僚对《永徽律》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条义疏奏以闻”,继承汉晋以来,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的已有成果,历时1年,撰《律疏》30卷奏上,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于永徽四年十月经高宗批准,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计分12篇,共30卷,称为《永徽律疏》。

至元代后,人们以疏文皆以“议律”字始,故又称为《唐律疏议》。

由于疏议对全篇律文所作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给实际司法审判带来便利,以至《旧唐书·刑法志》说当时的“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疏议的作用至重,学者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认为,“这部永徽律全得疏议才流传至今”。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

下面就其法律思想、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来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从法律思想上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德礼为本,政教为用唐代,统治阶级在认识上把礼义道德的作用和法律的作用,在儒家思想原则上统一起来,大大丰富了儒家礼法结合的思想,形成了完整的礼主刑辅、礼法结合的思想体系。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_1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_1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导读:本文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合。

唐朝统治阶级的这种思想与以往封建统治者的重刑思想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三、对《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的研究钱大群在2000年发表的《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一文中,对唐律的结构及书名的来历做了严谨细致的考证和分析。

文章总体以通过分析唐律的结构、特别是“疏”的结构来辨析和评议今传唐律的书名。

唐永徽三年为“律”制定的“义疏”系解释和说明律文及注文的,疏的内容分为职能不同的“议”及“问答”两种形式。

义疏制定后,律及疏统称为《律疏》。

《律疏》一书到宋代逐渐被称为《唐律疏义》,尚与“义疏”原义及唐时解经传统相符。

至清代则趋向称《唐律疏议》,盖时人见“疏”下有“议曰”字样而牵强名之,实脱离了唐“义疏”之本义。

钱大群指出,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唐律疏议》这一部刑律之内,合为一体,包括律文、注文、疏文三部分。

从三者的关系上说,“注”是对律文中罪名的罪状、律文的适用等所做的补充解释和说明,在《律疏》制定前就已存在;“疏”是在《永徽律》制定之后对律文包括注文进行逐条逐句的解释,律和注可以离开疏而单独存在,但疏文不可以。

魏晋以来对权威文献含义的解释称为“义疏”,这种情况在唐代已经很普遍,对律之义疏则简称为《疏义》,“义疏”的作用是对律与注所做的全面解释。

《唐律疏议》的版本中,就目前所见,最早的滂熹斋的宋刻本称为《唐律疏义》,但在宋朝元朝时期也有称为《唐律疏议》的本子传世。

《律疏》在清朝的称谓并不统一,《四库全书》在收录时遵照元代已定本卷首书名作《唐律疏义》,也有民间传抄或传刻的《唐律疏议》,而后者的影响更大。

究竟哪个书名更合理、更准确?钱大群指出:“议”与“义”文殊,实际上是结构分析上的分歧与矛盾。

从《律疏》的内容结构上看,疏是由“议”和“问答”两部分组成,疏下首先是“议”,对律文及注的意义用议论的方式做分析和阐发,“议”之后常常设“问答”,即列举实例以做解释。

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

4、《唐律疏议》总结以往各王朝的立法经验及其司 法实践,折中损益,使之系统化和周密化,故其立 法比较审慎,内容比较周详,条目比较简明,解释 比较确当。其立法理论依据儒家学说,并以封建伦 理道德为其法律思想基础,因此是维护封建经济基 础及其上层建筑、调整各方面社会关系的主要工具。 为以后历代刑律的蓝本。 5、通过唐朝与周边各国频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 律疏议》对古代亚洲各国法典亦产生重大影响。古 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立法,大都摹访《唐 律》。 6、国际法制史学者将《唐律疏议》与欧洲的《罗马 法》相提并论,并视之为古代“中国(华)法系”的代 表著作。
我们知道,国家法律是上层建筑中的一部分, 与同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政治密切相关。 隋朝末年的农民战争的胜利果实被以李渊为 首的政治家们窃取后建立了唐朝,由于政权建立 在隋朝瓦解的废墟之上,所以唐初的统治者们吸 取了隋朝灭亡的教训,大力实行“休生养息”、 “轻徭薄赋”等对老百姓比较温和的政治经济措 施,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社会呈现出较为安定 繁荣的局面,到太宗时期出现了“贞观之治”的 盛世,经高宗和武则天之后,又出现了“开元盛 世”。社会如此的繁荣,相应的其他方面如文化 也在当时的世界文化中遥遥领先,这就为《唐律 疏议》打下了伏笔。
1、《唐律疏议》 原名律疏;又名唐律、唐律 疏义、故唐律疏义,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2、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亦为中国现存 最古、最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共三十卷。
阶层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间 的关系,以及某些政治经济制度,是研究唐 代历史的重要文献。
《唐律疏议》的很多内容是继承以前朝代的法律的。 举个例子:十恶。《唐律疏议》第一篇《名例律》第 六条中对此的解释是: 事类有十,故称十恶。然汉剩九章,虽并湮没, 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原夫撅初,盖起诸 汉。 也就是说“恶”之称谓是根源于汉朝的,在汉朝的大 逆不道罪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唐律疏议》书名考述

《唐律疏议》书名考述

1 引言
《唐律》是唐代四种法典之一,渊源久远,可以 追溯至周、秦之际的《法经》,是我国现存最为古老且 完备的封建法典。贞观年间,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 玄龄等人在《武德律》的基础上重加删定,撰成《贞 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唐高宗即位后,对律文 作了一 些调整,又命 长孙无 忌等人 对《唐律》的 律文 进行“义疏”,撰成《律疏》,即是现今《唐律疏议》的 始本。作为唐代 法律的疏 文,《唐律疏议》同样 具 有 和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在唐代乃至之后的朝代中,
此外,在《唐明律合编》中,将柳赟所作的“《唐 律疏义》序”改为了“《唐律疏议》序”[19]4,光绪十六 年(1890年)沈家本重校刻本中,在序中提到:“《唐 律疏议》三十卷,唐长孙无忌等奉敕撰。国朝《四库全 书》所收录,并附件于名家书目中。”[16]177虽然《唐律 疏义》这一称谓被《四库全书》认可,但民间传抄或刊 刻上还是比较认可《唐律疏议》[22]。 2.7 《疏议》
关于《唐律疏议》异称之间的关系,有不少学者 讨论[22-23]。从以上罗列的七种不同称谓的使用情况可 以看出,《唐律疏议》异称的出现与朝代更迭以及人 们在刊刻时对该书作的相关调整密切相关。
对于《故唐律疏议》这一称谓,学界普遍认为其 是在宋代时产生,如王重民在《敦煌古籍叙录》中指 出《故唐律疏议》一名产生的原因是由于唐朝灭亡 后,宋人在前加一“故”字,又在其后加一“议”字, 误解了“疏”与“议”的关系,元人也扬宋人之波,将 卷内一切“疏议”字连读[24]。黄永年在《唐史史料学》 中说到:“至于今所见旧刻《律疏》,均题《故唐律疏 议》者,‘故唐’是宋人所加,‘议’则缘每条律文下都 标‘疏’,疏语开头作‘议曰’,宋人误把‘疏议’连读, 遂在原书名下加一‘议’字,成为《故唐律疏议》。”[25]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

唐律疏议相关内容《唐律疏议》原名律疏,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

一起来看看古诗相关内容,仅供大家参考!谢谢!主要内容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殴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第十篇《杂律》,凡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建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永徽三年,唐高宗又令长孙无忌等对《永徽律》的精神实质和律文逐条逐句进行疏证解释,以阐明律条文义,并通过问答形式,剖析内涵,说明疑义,撰成《律疏》三十卷,永徽四年颁行。

《律疏》与《律》合为一体,统称《永徽律疏》(宋元时称作《故唐律疏议》,明末清初始名为《唐律疏议》)。

《律》和《疏》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

此后《律》文无甚改动,诸帝的增损、编纂多为“令”和“格”、“式”,可谓《唐律》已基本定型。

唐朝法典至今只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传世,余均亡佚。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

关于《唐律疏议》内容和结构的研究摘要:一直以来,《唐律疏议》都是法制史学界研究的重点和热点,研究成果颇丰。

通过分析和归纳王立民对其内容和钱大群对其结构及书名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他们都是运用微观与逻辑的方法,从一个点出发,由小及大,从而揭示《唐律疏议》的实质问题。

这种对基本问题的透彻研究能为其他方面研究的深入提供基础性的理论支持和最基本的方向。

这种以小见大的写作风格,不仅透彻的揭示了问题,也体现出严谨的文风。

关键词:唐律疏议;永徽律疏;唐律中国法制史学界一般都认为:在唐朝存在的300年间,唐高宗永徽时期是唐朝立法的高峰。

永徽初年,在《武德律》《贞观律》的基础上,正式完成了唐朝基本法典《永徽律》及“律疏”的制定。

二者融为一体,称为《永徽律疏》,经皇帝批准,颁行天下。

此后,唐朝其他皇帝再未做过较大的修订。

因此,《永徽律疏》就称为唐律的代表。

元朝以后刻印的这部法典称为《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的产生及其影响《唐律疏议》的正式名称叫做《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三年编订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

《唐律疏议》的完成经过了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它的完成绝不是一朝一夕之笔,既继受了《武德律》《贞观律》的精华,又再现了当时社会生活中法制的现实面貌。

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绩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如将原《贞观律》名例篇中的“言理切害”,更为“情理切害”,并做郑重说明:“旧律云言理切害,今改为情理切害者,盖欲原其本情,广思慎罚故也。

”最终,奏上新撰律12卷,是为《永徽律》。

考虑到当时中央和地方在审判过程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程度不同,每年举行的科举考试中明法科考试也没有一个权威统一性标准的情况,于是唐高宗下令召集律学方面的人才和一些重要朝臣对《永徽律》进行逐字逐句地解释翻译,特别是晋代张斐、杜预注释律文所取得的现有成果,经历了一年的时间,撰写了《律疏》30卷,与《永徽律》合编在一起,经高宗批准,后来将疏议分别附于律文之后颁行。

《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是什么

《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是什么

《宋刑统》与《唐律疏义》的区别是什么
1、刑罚制度不同。

在刑罚制度上,《宋刑统》创制了“折杖法”,即用决杖来代替《唐律疏义》中的笞、杖、徒、流这些刑罚。

2、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同。

《宋刑统》中的“户绝资产”门、“死商钱物”门、“典卖指当论竞物业”门、“婚田入务”门,都是唐律中未有规定,予以新增的。

3、内容侧重点不同。

《宋刑统》的内容侧重于刑事法律、民法等,《唐律疏义》侧重于礼教与法治的的结合,带有浓厚的封建等级色彩。

扩展资料:
《宋刑统》是宋代的基本法典,即《宋建隆详定刑统》。

宋朝初年沿用后周《显德刑统》,后因其“科条浩繁,或有未明”,诏令窦仪等人重新修订。

建隆四年(963年)完成,刊版印刷,颁行全国:《宋刑统》在体例上模仿了唐末《大中刑律统类》和后周《显德刑律统类》,采取律敕并重,令格式合编的体例。

是秦汉隋唐以来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宋刑统》从《显德刑统》中删除令式宣敕一百零九条,重新恢复原《唐律疏议》的律疏全文,并在此基础上,扩展了很多内容。

但原篇首回顾历史沿革的文字仍删去不录,《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法律。

我谈《唐律疏议》

我谈《唐律疏议》

我谈《唐律疏义》关于隋唐,我敢断言是每个炎黄子孙都会骄傲的时代,诗词歌赋、衣食住行、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等各个方面在这个时期都发展到了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那是时的都城长安,更是国际化的大都市。

因此出于对隋唐的热爱,我便特别关注隋唐的一些东西,于是乎,借以选修课的机会,继续着我对隋唐的浓浓兴趣,选择修听《隋唐文化》,使我对隋唐的饮食、宗教、服饰、建筑等方面都有一定的涉猎,通过老师的悉心教授,使我对隋唐有了更深的了解。

作为一个不完全的法律人,或者说是一个没有执法权却在执法机构工作的我——现阶段还在大学课堂里继续学习着法律,基于特有的习惯,喜欢用法律特有的角度看待一些事情和现象,也洗完能看到一些与别人看到不一样的东西,于是乎,关于隋唐,我就想谈谈中华法系的集大成者或者说代表作《唐律疏议》。

一、《唐律疏议》简介我们都知道,唐初的法律制度基本是沿袭隋朝的。

唐高祖武德六年(618年)六月诏废隋《大业律》,同年十一月颁布五十三条新格,对隋朝《大业律》进行了修改补充,同时命令尚书仆射裴寂等人,以《开皇律》为基础,更撰新律,至武德七年(624年)三月编成,四月颁下实施,此即为《武德律》。

贞观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命令长孙无忌、房玄龄等人,参酌隋律,以“宽简”“平允”和“画一”为原则,对《武德律》加以修订,于贞观十一年(637年)正月颁布,是为《贞观律》。

贞观律的刑罚比较轻,律条也比较完备,确立了独特的风格和体系,时唐律的奠基。

永徽元年(650年)正月,唐高宗命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人修《永徽律》,永徽二年闰九月完成新律十二卷,奏上颁行。

显庆二年(657年)前后,唐高宗根据实际需要,又进行了一次小的调整。

武则天时期及以后有分别颁布了许多《唐律》,但改动都不大,成就都未超出《永徽律》。

《永徽律》共十二篇,依次为《名例律》、《禁卫律》、《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和《断狱律》等共500条文。

唐律疏义——精选推荐

唐律疏义——精选推荐

唐律疏义●卷一·名例(7条)【疏】议曰:夫三才肇位,万象斯分。

禀气含灵,人为称首。

莫不凭黎元而树司宰,因政教而施刑法。

其有情恣庸愚,识沈愆戾,大则乱其区宇,小则睽其品式,不立制度,则未之前闻。

故曰:“以刑止刑,以杀止杀。

”刑罚不可弛於国,笞捶不得废於家。

时遇浇淳,用有众寡。

於是结绳启路,盈坎疏源,轻刑明威,大礼崇敬。

易曰:“天垂象,圣人则之。

”观雷电而制威刑,睹秋霜而有肃杀,惩其未犯而防其未然,平其徽纟墨而存乎博爱,盖圣王不获已而用之。

古者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

其所由来,亦已尚矣!昔白龙、白云,则伏牺、轩辕之代;西火、西水,则炎帝、共工之年。

鸠筮宾於少 ,金政策名於颛顼。

咸有天秩,典司刑宪。

大道之化,击壤无违。

逮乎唐虞,化行事简,议刑以定其罪,画象以 鬼其心,所有条贯,良多简略,年代浸远,不可得而详焉。

尧舜时,理官则谓之为“士”,而皋陶为之;其法略存,而往往概见,则风俗通所云“皋陶谟:虞造律”是也。

律者,训铨,训法也。

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

”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

尚书大传曰:“丕天之大律。

”注云:“奉天之大法。

”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

昔者,圣人制作谓之为经,传师所说则谓之为传,此则丘明、子夏於春秋、礼经作传是也。

近代以来,兼经注而明之则谓之为义疏。

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

又,广雅云:“疏者,识也。

”案疏训识,则书疏记识之道存焉。

史记云:“前主所是著为律,後主所是疏为令。

”汉书云:“削牍为疏。

”故云疏也。

昔者,三王始用肉刑。

赭衣难嗣,皇风更远,朴散淳离,伤肌犯骨。

尚书大传曰:“夏刑三千条。

”周礼“司刑掌五刑”,其属二千五百。

穆王度时制法,五刑之属三千。

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於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盗法;二、贼法;三、囚法;四、捕法;五、杂法;六、具法。

商鞅传授,改法为律。

汉相萧何,更加悝所造户、兴、厩三篇,谓九章之律。

唐律疏议是对什么的注释

唐律疏议是对什么的注释

唐律疏议是对什么的注释《唐律疏议》原名《律疏》, 从宋及其以后始称《唐律疏议》或《唐律疏义》, 是唐朝重要的一部封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典, 也是我国现存*古、*完整的封建刑事法典。

《唐律疏议》为唐高宗时长孙无忌等奉敕撰。

唐初,统治者鉴于隋末暴政滥刑导致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十分重视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因而唐代的法制素称完备。

唐有四种法律形式:律、令、格、式。

“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

”律是国家刑法大典,是唐王朝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主要武器。

唐太宗贞观初,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对唐律“重加删定”,前后费时十余年,“定律五百条,分为十二卷,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日《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日《贼盗》,八曰《斗讼》,九日《诈伪),十日《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日《断狱》”,“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旧唐书·刑法志》)。

改革后的《贞观律》成为唐律的定本。

因而,唐律可以说是集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封建法律发展变化之大成。

唐律自《贞观律》撰定,没有再发生过大的变动。

唐高宗即位后,除对律文做过一些个别调整外,主要是解决律文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解释无凭、“触涂睽误”问题。

于是命长孙无忌等十九人撰《律疏》,成三十卷,十二篇,五百零二条。

第二年奏准颁行天下。

这就是今传《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全文以律文为经,按照篇的顺序,对律文逐条进行诠解和疏释,并设置问答,辨异析疑。

编撰者在解释律文的同时,还根据战国、秦、汉,魏、晋、南北朝至隋以来的封建法律理论,叙述其源流,发挥其微义,补充其未周未备,大大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加上它是官修诏颁,具有极高的权*性,疏文享有与律文同等的法律效力。

因此,它不仅仅是唐律的注释,而是与《唐六典》并行的唐代国家大法典之一。

尽管《唐律疏议》作为封建法典,浸透着浓厚的封建思想意识。

古文法律案例(3篇)

古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唐太宗贞观年间,河南洛阳府有一富户李氏,世代居住于此,家族繁衍,家道昌盛。

李氏家族拥有田地数百亩,其中一亩位于城北郊,风景秀丽,土地肥沃,乃家族祖业。

一日,李氏家族因一亩田地与邻居王氏家族发生纠纷,双方争执不下,遂诉至洛阳府。

洛阳府尹闻讯,立即派遣判官前往调查。

判官经过一番勘察,发现此案确有蹊跷。

原来,李氏家族与王氏家族自祖辈以来便有土地相邻,两家世代友好,不曾有过争执。

然而,近日王氏家族突然声称李氏家族所占田地为其祖辈所有,要求收回。

李氏家族坚称此田地为家族祖业,不可夺。

双方各执一词,判官难以决断。

判官遂回府向洛阳府尹汇报,府尹闻言,认为此案牵涉两家百年世家,若处理不当,恐引发民间纷争。

于是,府尹亲自审理此案,并派专员调取两家族谱、土地契据等证据。

经查,李氏家族族谱记载,李氏祖先于唐高祖武德年间从外地迁至洛阳,购置此田地作为家族产业。

王氏家族族谱记载,王氏祖先于唐太宗贞观年间从外地迁至洛阳,购置邻地。

两家族谱均无关于此田地归属的记载。

随后,判官调取了李氏家族的田地契据,发现契据上盖有唐高祖武德年间的官印,证实此田地确为李氏家族祖业。

然而,王氏家族也提供了邻地的契据,契据上盖有唐太宗贞观年间的官印,证实其家族确实在贞观年间购置了邻地。

府尹经过深思熟虑,认为此案的关键在于两家族谱和契据的时间先后。

于是,府尹派专员前往唐高祖武德年间和唐太宗贞观年间的档案馆查阅相关资料,以确定两家族谱和契据的真实性。

经过一番努力,专员从档案馆找到了唐高祖武德年间和唐太宗贞观年间的官方记录。

根据官方记录,李氏家族在武德年间确实购置了此田地,而王氏家族在贞观年间购置的邻地与李氏家族的田地并无交集。

府尹得到这一重要信息后,立即传唤李氏家族和王氏家族,当众宣读官方记录。

王氏家族听后,无言以对,只得承认李氏家族对此田地拥有合法所有权。

然而,王氏家族仍然不愿放弃,声称李氏家族在购置此田地时并未支付足够的代价,要求按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赔偿。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义的区别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义的区别

唐律疏义与唐律疏义的区别
唐律疏义是指对唐代法律进行解释和注释的著作,而唐律疏义的区别是指这些著作之间在内容和风格上的差异和特点。

唐律疏义是对唐代法律进行解释和注释的重要文献,它起着对法律条文的解释、补充和阐述的作用,对于理解和应用唐代法律具有重要意义。

唐律疏义的创作被视为一种学术活动,旨在为法律实施提供合理的解释,以便于司法实践和公众理解。

然而,唐律疏义并不是一种统一的文体,而是包含了多种不同类型的著作。

在内容上,唐律疏义可以分为直解和义疏两种形式。

直解主要是对法律条文逐条进行解释,注释其含义、适用范围和执行方式。

而义疏则是对法律条文进行扩展和补充,通过引用相关案例、历史资料、经典文献等来阐述法律条文的原意和精神。

在风格上,唐律疏义也存在一定的差异。

有的唐律疏义注重文辞华丽,运用修辞手法和典故,以提高文章的艺术性和文学价值。

有的则注重实证,通过引用大量的案例和实践经验,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解释。

在撰写风格上的差异反映了当时的文化背景、法学思想和个人才能的差异。

此外,唐律疏义的创作也受到了时代背景和政治环境的影响。

随着唐代社会经济的繁荣和法律体系的完善,唐律疏义的数量和质量也得到了大幅提升。

同时,在唐朝末年,由于政治动荡和社会混乱,法律实施的需求减少,唐律疏义的创作也
逐渐减少。

总的来说,唐律疏义是对唐代法律进行解释和注释的著作,而唐律疏义的区别在于内容和风格上的差异。

这些差异反映了不同著作的作者背景、法学思想和时代特点。

同时,唐律疏义的创作也受到了时代背景和政治环境的影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唐律疏议》中“义绝”离婚制度以及其现代意义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很多精华,其在立法技术,律文内容等方面也已相当完备,对后世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在很多方面比照前朝都有创新和提高,但本文只就婚姻家庭方面的“义绝”制度进行论述。

1《唐律疏议》中婚姻家庭法的背景
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即“义绝”和“七出”。

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

“义绝”作为一项离婚制度,虽然在汉代就已形成,但首次被完备在《唐律疏议》之中。

谈到离婚制度首先就从唐朝时期的婚姻家庭的立法探究起,那么也就必然涉及当时整个时代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

追本溯源,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成文的律法和不成文的“礼”并用,尤其是到了唐代,礼教性的立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达到了一个相当全面的状态,另一方面,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历代统治者也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指导制定法律并付诸实践,《唐律疏议》就是儒家“纲常礼教”“礼法结合”思想的集大成之作。

其中的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主要涉及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维护社会、国家安定的目的。

同样地,“义绝”也是具有相当浓厚的封建伦理法属性。

2“义绝”含义的具体探究
“义绝”制度是中国传统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1)从含义层
面来看,由于《唐律疏议》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 完全是在封建宗法伦理观念的支配下制定的,这也就决定了“义绝”是对当时时代背景下的婚姻基础条件的一种抽象性的概括,其内涵本身就是充满宗法伦理色彩的;2)由其立法条文看:《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可见,它是官府强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行为,使得夫妻之间的情义依据礼法来看,夫妻情义已尽,不适宜在做夫妻,经官府认定后,不论夫妻双方是否愿意离婚,一概依法强行解除婚姻关系。

违者,一律视为犯罪,要给予处罚;3)从其作用上看,“义绝”作为古代一项颇具特色的离婚制度,从古人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夫妻的关系是以“义”为连接的,是夫妻对对方的一种基于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与当时的封建伦常相互呼应的。

当无“义”存在,这种连接基础也就不在了,婚姻的解除就是一种必然了。

当时的礼教观念非常浓厚,这种“义”的违反,也被视为对礼的违反,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义”应当被视为一种用来维护夫妻关系的道德和法律
上的义务。

3通过对比“义”和“感情”来阐述“义绝”制度的现代意义
虽然,这一制度是古代的一项婚姻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当时时代立法观念的一个缩影,从对“义绝”含义的探究也发现其主要反应出来的是宗法人伦,纲常礼教等等,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它是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和价值的。

从古代的“义”和当代的“感情”分别作为婚姻关系基础条件对整个家族关系的作用来看,通过前文叙述可知,“义”是夫妻关系的维系基础,是通过其连接起来的,但探究其核心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家庭秩序,“义”深化和强调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依附性,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放在整个家庭生活的全部去考量的,如此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的。

婚姻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应该依附于家族的,是以家族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婚姻关系的侧重点放在家族关系的基础上是非常现代意义的。

婚姻并非单单是夫和妻之间的关系,而是涉及到夫和妻背后所维系的家庭。

置于当代来说,我们也经常说结婚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因为这牵扯出整个家族关系网,是以人伦为基础。

因此,将婚姻关系置于家族的全部,既是对夫妻双方及其相互之间的情感好恶的关注,也是对其家庭成员藉于婚姻关系之上的正当价值需求的关注,这样的婚姻法才是正当性、约束性的。

随着时代不断推进,人们的观念逐渐得到释放,越来越正视感情在婚姻关系中的维系作用,人们主观的认为感情让他们在婚姻中更加具有主动性和支配性,逐渐的感情就
被抽象为婚姻的支柱,相应的,这种反应映射到立法中,感情就正当的成为了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条件。

但是我们发现,这样存在的问题就是人们侧重在关注夫妻双方及其相互之间的情感好恶,恰恰忽视了其他家庭成员藉于此婚姻关系上的正当价值需求,问题也就油然而生。

这样只关注感情,实际上也就弱化了家庭成员间的依附关系,如此引发的问题可能是老人的赡养问题等。

此外,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对比同样抽象为婚姻基础条件的“义”和“感情”,“义”更具有合理性。

“感情”这一概念并不是来自法学家的创设,而是来源于日常生活,是人们在反复的生活经验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

它实际上是建立在道德情感的基础之上。

人们的感情是极其复杂的,我们也无法确切的对其进行界定,它的范围也是相当模糊的,虽然当今《婚姻法》对“感情破裂”的范围进行了范围的说明,但这一说明还是不具有全面性的。

“义绝”之“义”既关注家庭的伦理性,有能很好的表达婚姻基础条件的共同特征,我们通过《唐律疏议》中的条文可以明确的看出,“义绝”之“义”的界定范围是非常确定的,它可以避免感情的不确定性为在法的调节中的不便。

而且“义”本身丰富的内涵也比照与情感更加具有合理性。

“义绝”这一制度虽然还是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其中所显露出来的现代精神和价值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推敲的,从本身的内涵也好,从立法的技术也好。

虽然这一制度最终在清末废除,但其中还是有值得我们现代立法借鉴的地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