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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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唐律疏议》中“义绝”离婚制度以及其现代意义
《唐律疏议》是中国传统法学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它不仅集中了中国法律传统的很多精华,其在立法技术,律文内容等方面也已相当完备,对后世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律疏议》在很多方面比照前朝都有创新和提高,但本文只就婚姻家庭方面的“义绝”制度进行论述。
1《唐律疏议》中婚姻家庭法的背景
唐律规定了两种离婚方式:一是强制离婚,即“义绝”和“七出”。
二是协议离婚,即“和离”。
“义绝”作为一项离婚制度,虽然在汉代就已形成,但首次被完备在《唐律疏议》之中。
谈到离婚制度首先就从唐朝时期的婚姻家庭的立法探究起,那么也就必然涉及当时整个时代的法律环境和文化环境。
追本溯源,封建社会婚姻家庭法的渊源是成文的律法和不成文的“礼”并用,尤其是到了唐代,礼教性的立法调整婚姻家庭关系达到了一个相当全面的状态,另一方面,儒家法律思想对中国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历代统治者也是以儒家法律思想为指导制定法律并付诸实践,《唐律疏议》就是儒家“纲常礼教”“礼法结合”思想的集大成之作。
其中的婚姻家庭法的内容主要涉及对违反“礼”的行为进行处罚,以达到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维护社会、国家安定的目的。
同样地,“义绝”也是具有相当浓厚的封建伦理法属性。
2“义绝”含义的具体探究
“义绝”制度是中国传统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制度。
1)从含义层
面来看,由于《唐律疏议》中关于婚姻家庭的立法, 完全是在封建宗法伦理观念的支配下制定的,这也就决定了“义绝”是对当时时代背景下的婚姻基础条件的一种抽象性的概括,其内涵本身就是充满宗法伦理色彩的;2)由其立法条文看:《唐律疏议·户婚》“义绝离之”条:义绝,谓“殴妻之祖父母、父母及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若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及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及与夫之缌麻以上亲、若妻母奸及欲害夫者,虽会赦,皆为义绝。
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
可见,它是官府强制离婚的法定理由,是指所缔结的婚姻关系本身合法有效,但由于夫妻一方对对方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侵害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侵害行为,使得夫妻之间的情义依据礼法来看,夫妻情义已尽,不适宜在做夫妻,经官府认定后,不论夫妻双方是否愿意离婚,一概依法强行解除婚姻关系。
违者,一律视为犯罪,要给予处罚;3)从其作用上看,“义绝”作为古代一项颇具特色的离婚制度,从古人的角度出发,他们认为夫妻的关系是以“义”为连接的,是夫妻对对方的一种基于道德和法律上的义务,而且这种义务是与当时的封建伦常相互呼应的。
当无“义”存在,这种连接基础也就不在了,婚姻的解除就是一种必然了。
当时的礼教观念非常浓厚,这种“义”的违反,也被视为对礼的违反,也就是说这种意义上的“义”应当被视为一种用来维护夫妻关系的道德和法律
上的义务。
3通过对比“义”和“感情”来阐述“义绝”制度的现代意义
虽然,这一制度是古代的一项婚姻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是当时时代立法观念的一个缩影,从对“义绝”含义的探究也发现其主要反应出来的是宗法人伦,纲常礼教等等,但不得不承认的是它是具有一定的现代意义和价值的。
从古代的“义”和当代的“感情”分别作为婚姻关系基础条件对整个家族关系的作用来看,通过前文叙述可知,“义”是夫妻关系的维系基础,是通过其连接起来的,但探究其核心是为了维护整个家族的家庭秩序,“义”深化和强调了家族成员之间的相互依附性,这样的婚姻关系是放在整个家庭生活的全部去考量的,如此是符合婚姻关系的社会属性的。
婚姻关系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应该依附于家族的,是以家族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婚姻关系的侧重点放在家族关系的基础上是非常现代意义的。
婚姻并非单单是夫和妻之间的关系,而是涉及到夫和妻背后所维系的家庭。
置于当代来说,我们也经常说结婚并不是两个人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事情,因为这牵扯出整个家族关系网,是以人伦为基础。
因此,将婚姻关系置于家族的全部,既是对夫妻双方及其相互之间的情感好恶的关注,也是对其家庭成员藉于婚姻关系之上的正当价值需求的关注,这样的婚姻法才是正当性、约束性的。
随着时代不断推进,人们的观念逐渐得到释放,越来越正视感情在婚姻关系中的维系作用,人们主观的认为感情让他们在婚姻中更加具有主动性和支配性,逐渐的感情就
被抽象为婚姻的支柱,相应的,这种反应映射到立法中,感情就正当的成为了中国婚姻法的基础条件。
但是我们发现,这样存在的问题就是人们侧重在关注夫妻双方及其相互之间的情感好恶,恰恰忽视了其他家庭成员藉于此婚姻关系上的正当价值需求,问题也就油然而生。
这样只关注感情,实际上也就弱化了家庭成员间的依附关系,如此引发的问题可能是老人的赡养问题等。
此外,从立法技术角度来看,对比同样抽象为婚姻基础条件的“义”和“感情”,“义”更具有合理性。
“感情”这一概念并不是来自法学家的创设,而是来源于日常生活,是人们在反复的生活经验中抽象和总结出来的。
它实际上是建立在道德情感的基础之上。
人们的感情是极其复杂的,我们也无法确切的对其进行界定,它的范围也是相当模糊的,虽然当今《婚姻法》对“感情破裂”的范围进行了范围的说明,但这一说明还是不具有全面性的。
“义绝”之“义”既关注家庭的伦理性,有能很好的表达婚姻基础条件的共同特征,我们通过《唐律疏议》中的条文可以明确的看出,“义绝”之“义”的界定范围是非常确定的,它可以避免感情的不确定性为在法的调节中的不便。
而且“义”本身丰富的内涵也比照与情感更加具有合理性。
“义绝”这一制度虽然还是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但其中所显露出来的现代精神和价值是值得我们研究和推敲的,从本身的内涵也好,从立法的技术也好。
虽然这一制度最终在清末废除,但其中还是有值得我们现代立法借鉴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