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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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2024年工作总结和下步工作安排(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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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管理制度
一、招标阶段
招标项目负责人进场申请时须携带本项目代理合同及该项目相关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报监督科存档备查。

招标文件应按招标师注册管理规定有本单位招标师签字盖章。

二、投标阶段(政府采购)
报名环节,代理公司持证上岗、挂牌服务,严格按时接受报名,不得迟到早退。

三、开标现场
代理公司人员持证、挂牌服务。

科室人员密切配合,按AB岗制度执行,交易中心人员拍照,维持次序。

四、抽专家
监督人员现场签认,严格按时间启封专家名单,专人打印管理。

接电话、接专家,交易中心人员靠上。

五、评标现场
代理公司人员持证、挂牌服务,评标专家须携带专家资格证书。

评标室一般不超过3名代理工作人员,所有人员都应关闭手机。

如有问题,负责人应尽快向招标方及监督人员反映,及时保持沟通。

六、中标
评标后代理公司及时进行公示、下发中标通知书,退付投标保证金,协助招标方尽快签订合同,提交代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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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广安府办函[2015]99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安府办函[2015]99号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范公共资源现场交易行为,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将实施中的情况、问题及时反馈。

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6月8日广安市市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工作,明确监督管理主体职责,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参照《四川省省本级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集中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以及按规定应当统一进场交易的其他各类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共属性资源中,依法需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竞得者的活动。

第四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加强对市交易中心履行现场管理职责活动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现场管理中出现的不合法和不恰当行为。

第五条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市交易中心应加强对现场监督人员、现场管理服务人员的管理培训。

第二章现场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交易参与各方和社会的监督,不代行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监督人员纪律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监督人员纪律要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管理制度)

监督人员纪律要求
第一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的监督人员依法行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督权利。

第二条监督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

监督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前往监控室,并存储通讯工具,领取工作牌。

进入开标室和监控室,依法对开标、评标活动实施监督。

主动回避与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的监督工作。

第三条遵守评标室管理规定,维护开标、评标工作秩序,不得发表任何可能影响评审专家公正评标的言论。

第四条严格按法定程序监督开标、评标现场工作,及时处理开标、评标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及时制止评标现场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及时作出判断、处理。

第五条在评审过程中,监督人员应在监控室监督,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进出评标室,也不得发表任何对投标人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意见。

评标结束后,监督招标人完成定标工作。

严格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结果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法依规受理与招标工作有关的举报和投诉。

第六条严格执行廉政制度,廉洁自律,不准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与交易活动有关的其它利害关系人的吃请、收受贿赂及获取其它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评审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工作牌。

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管理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管理办法为规范xx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不见面”开标活动,加强“不见面”开标活动管理,根据xx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不见面”开标是指运用互联网技术,将“线下开标”转为“线上开标”。

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抵达开标现场,通过登录平台“不见面开大厅”,使用“不见面”开标系统线上完成交易文件在线解密、互动交流、在线提疑、澄清等开标活动。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xx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使用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进行开标的工程建设和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不见面”开标时间以xx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系统显示时间为准。

第四条参与“不见面”开标的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各交易主体,应当办理并使用CA数字证书及电子签章。

第二章操作程序第五条对采用“不见面”开标的项目,应在招标(采购)公告和招标(采购)文件中作出规定。

第六条投标人(供应商)参加“不见面”开标项目,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平台“不见面”开标系统上传经CA数字证书电子签章并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严格按招标(采购)文件模版要求制作。

第七条投标人(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使用生成投标文件的CA 数字证书自行登陆平台“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完成在线签到。

投标人(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在线签到,视为放弃投标。

第八条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后,招标(采购)人在“不见面”开标系统公布投标人(供应商)名单,并通过系统发出投标文件解密指令,投标人(供应商)应在解密指令发出后规定时间内完成解密。

投标人(供应商)未按规定完成电子投标文件解密,视为放弃投标。

第九条xx公共资源交易系统采用双密码加密方式。

开标时由投标人(供应商)先行解密,再由招标(采购)人或招标(采购)代理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系统自动记录开标过程。

第十条投标人(供应商)应妥善保管CA数字证书,证书到期应及时到证书颁发机构延期(续费)。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异常情况处理办法为有效应对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及时控制、减少异常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交易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是指在省交易中心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等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程序的情况。

第二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异常情况及处理办法(一)交易受理过程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的。

在受理预约交易场地、审核公告时,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而引起争议的事件。

处理方法:由工作人员负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解释,并出示已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受理指南。

如因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而不被受理,又对受理工作人员解释不服的,可向省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处提出质疑。

2.因场地紧张不能及时安排场地的。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项目时间紧张而对不能及时安排场地发生争议的事件。

处理办法:如遇特殊情况,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绿色通道。

交易受理部门可向分管领导报告,紧急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解决。

(二)交易组织过程1.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

处理方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携带资料不全的。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先到达投标现场,只携带部分投标文件或未携带投标文件,其表示剩余投标文件稍后送达,可能迟于截止时间,请求办理接收。

处理方法: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和投标文件均抵达开标现场方可视为有效,只接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如实记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公示发布指南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公示发布指南

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公示系统(试运行)使用指南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前言在使用系统过程中,可能会用到ActiveX插件和一些弹出窗口,为了系统能正常使用,需要将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的地址添加到浏览器的可信任站点中。

并做如下设置:1、浏览器上方依次选中“工具”-“internet选项”,弹出internet选项标签页,如下图:2、切换标签到“安全”选项,选中“受信任的站点”,点击“站点”按钮,弹出“可信站点”标签页,将该网址添加到安全区域中,如下图所示:同时在添加前要将下面的“对该区域中的所有站点要求服务器https:”前面方框中的小勾去掉。

3、.添加完毕后点击“关闭”,再点击“自定义级别”按钮,弹出“安全设置”标签页,找到“ActiveX控件和插件”项,将这个大项下面包括的所有小项全部选中“启用”,如下所示:4、.设置结束后依次点击“确定”,接着,选中“工具”—“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如下所示:至此,登录系统之前的设置工作就完成了。

一.系统登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登录《四川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员注册及报名系统”栏目,凭用户名、密码,登录“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公告公示系统(试运行)”(以下简称公告公示系统)。

公告公示系统运行环境:建议使用“IE 浏览器7 ”或以上版本。

并在运行前,将网站地址加入“可信任站点”。

(图1-1)(图1-2)二.业务操作流程登录成功后,进入系统。

系统包括业务管理、网上报名(代理)、诚信库管理,以及相关的帮助文档、最新消息和个人信息(见图2-1)。

(图2-1)(1)业务管理包括(见图2-2):➢资格预审公告:新增、编辑、修改资格预审公告,备案后提交审核➢资格预审公告变更:对已发布的资格预审公告,填写变更信息及原因并备案后提交审核➢招标公告:新增、编辑、修改招标公告,备案后提交审核➢招标公告变更:对已发布的招标公告,填写变更信息及原因并备案后提交审核 ➢中标公示:新增、编辑、修改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备案后提交审核➢打印中标公示:打印已编辑完成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档➢撤销中标公示:申请撤销已提交审核和已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公示变更:对已发布的中标候选人公示进行变更➢打印变更中标公示:打印变更后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纸质文档➢撤销变更中标公示:申请撤销已提交审核和已发布的变更中标候选人公示(图2-2)2.1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操作流程2.1.1新增资格预审/招标公告步骤一:点击前图(见图2-1)中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按钮,弹出窗口页面(见图2-1-1),可以看到所有历史新增的项目的列表。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推进其他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纳入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应当公开听取意见,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建立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开放对接各类主体依法建设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电子监管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十四部委2016年第39号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第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利用信息网络推进交易电子化,实现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关工作。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或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指导和协调等相关工作。

各级招标投标、财政、国土资源、国有资产等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平台运行第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领域统一的交易规则,以及省级人民政府颁布的平台服务管理细则。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应当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廉政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廉政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廉政风险内部控制制度目录一、总则...................................................31.1 编制目的与依据.........................................3 1.2 适用范围...............................................41.3 基本原则...............................................5二、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52.1 组织架构概述...........................................6 2.2 各部门及岗位职责.......................................72.3 内部控制责任分配.......................................9三、风险识别与评估........................................103.1 风险识别方法..........................................11 3.2 主要风险点分析........................................123.3 风险评估流程..........................................14四、控制活动..............................................154.1 不相容职务分离........................................16 4.2 授权审批机制..........................................17 4.3 文件记录管理..........................................18 4.4 财务收支控制..........................................19 4.5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214.6 合同管理..............................................224.7 信息与沟通............................................24五、信息系统控制..........................................255.1 信息系统安全策略......................................265.2 数据访问权限设定......................................275.3 系统变更控制..........................................28六、监督与评价............................................306.1 内部审计监督..........................................316.2 控制效果评估..........................................326.3 不符合项纠正措施......................................34七、报告与反馈机制........................................357.1 定期工作报告..........................................367.2 异常情况即时汇报......................................377.3 反馈意见处理..........................................38八、培训与发展............................................398.1 内控意识教育..........................................408.2 技能提升培训..........................................418.3 最佳实践分享..........................................42九、附则..................................................439.1 制度解释权归属........................................449.2 实施日期与修订历史....................................44一、总则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廉政风险防控,确保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制度

附件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章制度工作职责一、负责制定本中心管理工作制度和进驻部门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工程申报、信息发布、承受报名、资格审查等工作。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交易方式,具体组织交易活动,包括邀请评标专家或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做好开标、评标、定标等工作,并公示交易结果。

四、为交易各方提供有关政策咨询、信息资料和交易场所等效劳;维护交易秩序,协助有关部门监视交易各方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负责调解交易活动中产生的争议和纠纷;协助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行为。

五、对交易文件进展备案管理,做好各类交易活动的登记、统计、分析和存档工作,并报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办公室备案。

工作人员职责一、学习、宣传、贯彻关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对招投标程序等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效劳。

二、负责各类工程交易活动的入场登记和招标日程安排。

三、负责招投标过程中报名、入围抽取、资格预审、标书发放、投标文件签收、开标、评标、数据输入、现场记录及见证性效劳,并全过程进展现场监视与跟踪管理,维护有形建立市场秩序。

四、建立和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系统,加强评标专家库的使用管理,为评标专家抽取提供效劳。

五、建立工程交易活动中企业的执业资格人员的不良记录,并形成档案。

六、受理交易活动中现场**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及时按程序处理。

七、制订中心运作规程,总结有形市场运作经历,探索有形市场创新机制。

廉政制度一、不准承受施工单位、供给商赠送的各种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宴请;二、不准到效劳单位报销因公因私的各种费用;三、不准以任何方式泄露内部信息以谋取私利;四、不准向建立、采购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供给商,在履行职责时遇到与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情形,应当提出回避;五、不准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兼职,不得从事工程工程投标、代理、评标、定标等活动;六、不准参加由效劳对象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等高消费娱乐活动及外出旅游活动;七、不准利用职权向效劳单位借钱、物和无偿占有财物;**制度一、任何人不得泄露具体工程评标专家人员。

交易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草稿

交易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草稿

交易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草稿交易中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草稿一、概述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交易中心突发公共事件,旨在协调各有关方面,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市民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轻突发公共事件的不良影响。

二、事件等级事件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等级划分如下:(一)一级事件:重大灾害、重大事故、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社会正常运转,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事件。

(二)二级事件:次重大灾害、次重大事故、次重大公共安全事件等影响社会正常运转,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三)三级事件:小型灾害、小型事故、小型公共安全事件等对社会正常运转有一定影响,但后果较轻的事件。

三、预案启动程序(一)预案启动当出现突发公共事件时,应急预案应于第一时间启动。

主管领导或应急指挥部成员根据事件性质和严重程度,认定事件等级,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预案。

(二)领导指挥事件发生后,主管领导应立即组织应急指挥部,指挥、综合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指挥部成员应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到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在指挥部应设立联络员,专门负责与相关单位和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

(三)信息发布应急指挥部应于第一时间组织人员搜集、整理、分析、发布事件信息,向各相关单位、部门、媒体发布事件情况和发展态势,及时向公众发布官方权威信息,避免因不实谣言而造成不必要的恐慌。

四、应急处置工作内容(一)立即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群众如果事件发生地点有伤员,应急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医护人员进行抢救,并组织群众撤离或疏散。

(二)密切监视事件发展趋势应急指挥部应当指派专人对事件发展趋势进行密切监视,了解事件发展的动态和趋势,及时调整和修订应急预案。

(三)确定处理方式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及时确定应急处置的处理方式和措施。

(四)协调相关部门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配合处置突发事件。

在必要时,可以联合其他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资源综合利用【发文字号】成办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通知(成办发〔2013〕30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完善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机制,提高公共资源市场配置效益,规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预防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是指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第三条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以及竞争择优的原则,并按照“政府主导、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规范运行,部门监管、行政监察”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平台和监督管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公共资源项目的交易活动。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成立成都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管委),负责审定、发布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和《成都市市级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协调、研究、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公管委由市长任主任,有关市领导任副主任。

市公管委成员单位由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建委、市房管局、市城管局、市交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审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市医管局等部门组成。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令第39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我们制定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徐绍史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圩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交通运输部部长杨传堂水利部部长陈雷商务部部长高虎城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李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肖亚庆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局长李宝荣2016年6月24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效益,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电子化平台的发展方向,遵循开放透明、资源共享、高效便民、守法诚信的运行服务原则。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紧急预案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紧急预案

一、总则1.1 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确保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交易中心的影响,保障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资源交易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交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2.1 紧急预案领导小组成立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紧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工作。

组长:中心主任副组长:中心副主任成员:各相关部门负责人2.2 紧急预案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设立以下工作组:(1)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响应、人员疏散、事故处理等。

(2)信息报送组: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送突发事件信息。

(3)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车辆、通信设备等保障工作。

(4)宣传报道组:负责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引导舆论。

(5)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调查、损失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3 职责分工(1)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应急工作,制定应急决策,协调各部门、各单位应对突发事件。

(2)现场处置组负责现场应急响应,确保人员安全和财产安全。

(3)信息报送组负责收集、汇总、分析、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车辆、通信设备等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5)宣传报道组负责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引导舆论。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调查、损失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三、应急响应3.1 预警与响应(1)预警:交易中心应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预警。

(2)响应: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预案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3.2 现场处置(1)人员疏散:发生突发事件时,现场处置组应立即组织人员疏散,确保人员安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川办发[2012]42号•【施行日期】201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2]4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新时期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工作需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设立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通知》(川办函〔2011〕191号)规定,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省交易中心”)为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现场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承担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省本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负责国有产权、特许经营权出(转)让等现场服务和管理工作;受委托为矿业权出(转)让提供交易服务。

(四)承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平台建设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场内交易信息,为交易各方提供交易资讯、鉴证等服务。

(五)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和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六)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从业者场内信誉评价制度,协助有关部门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体系。

(七)负责项目交易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行为,接受有关咨询、投诉,并按职责分工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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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现场
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为有效应对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交易中心)现场发生的各种异常情况,及时控制、减少异常情况所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保证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促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及省交易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交易现场异常情况是指在省交易中心交易受理、交易组织、交易评审等过程中,发生的影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程序的情况。

第二条异常情况的处理原则:依法依规,妥善处置;预防为主,快速反应;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三条异常情况及处理办法
(一)交易受理过程
1.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的。

在受理预约交易场地、审核公告时,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申请资料不全而引起争议的事件。

处理方法:由工作人员负责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做出解释,并出示已在省交易中心网站公布的受理指南。

如因提供的申请资料不齐全而不被受理,又对受理工作人员解释不服的,可向省交易中心现场监督处提出质疑。

2.因场地紧张不能及时安排场地的。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因项目时间紧张而对不能及时安排场地发生争议的事件。

处理办法:如遇特殊情况,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申请绿色通道。

交易受理部门可向分管领导报告,紧急项目可通过绿色通道解决。

(二)交易组织过程
1.投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

处理方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携带资料不全的。

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先到达投标现场,只携带部分投标文件或未携带投标文件,其表示剩余投标文件稍后送达,可能迟于截止时间,请求办理接收。

处理方法: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和投标文件均抵达开标现场方可视为有效,只接收截止时间前递交的投标文件,并如实记录。

3.因招标文件原因导致投标文件拒收的。

因招标文件含糊不清、前后矛盾等导致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被拒收引起投标人争议的。

处理办法:应先行接收投标文件,做好记录,由评标委员会认定。

4.未准时开标的。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准时开标(包括提前或延后)而引起投标人提出异议的。

处理办法:在发现有提前开标情形时,省交易中心交易组织处、现场监督处工作人员应予以制止;在截止时间过后仍未开标的,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并要求其宣布停止接收投标文件,如因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未准时到场而不能开标的,交易组织处工作人员应在评价表上予以记录,并将情况通报行政主管部门,同时现场监督处参与现场监督活动。

5.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未及时让出开标场地的。

因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原因未及时结束开标导致下一项目未能准时开标而引起争议的。

处理办法:交易组织处工作人员及时提醒,催促其尽快撤离开标场地,必要时及时安排其他开标场地,并在评价表上做出评价。

6.破坏投标现场秩序的。

投标人质疑开标环节,在交易现场聚众闹事、无理取闹,甚至威胁、恐吓招投标相关人员人身安全的。

处理方法:及时报告省交易中心领导,对闹事人员及所代表的投标单位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通报。

7.代理机构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在审验代理机构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时,不能出示原件的。

处理办法:由交易组织处做好现场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将情况书面报告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实以规避代理机构挂牌、借牌行为。

(三)交易评审过程
1.抽取专家资料不齐的。

处理办法: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将资料补齐,确实无法及时补齐的,由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提供书面说明。

不能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不予抽取专家。

当日过时提供不齐的,评审资料封存,改日再抽。

2.因专家系统原因不能及时抽取专家的。

处理办法:由工作人员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与专家库终端联系尽快解决。

3.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业绩或有围标串标嫌疑的。

处理方法:由评标委员会做出相关结论,并在评标报告中详述。

同时报告项目的上级监管部门。

4.评标过程中,评审专家提出要通电话需查看手机中电话簿的。

处理方法:电话一经收取封存,评标结束前不允许接触。

5.评标过程中专家要求提前退出的。

评标过程中,专家有急事,无法继续评标工作,申请离开。

处理方法;原则上不允许专家中途退出。

如确有急事,应由专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方可退出评标工作,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6.评标过程中专家身体不适需要就医治疗的。

处理方法:由工作人员陪同就近医院治疗。

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7.评标过程中专家出现危急病情的。

评标过程中专家出现危险病情需抢救治疗或病情较重无法继续评标工作的。

处理方法:立即向省交易中心领导报告,指派专人负责送医治疗。

经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同意,报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充抽取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8.专家到达后发现自己属于回避范围的。

处理方法:专家立即告知工作人员的,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向专家支付交通费,立即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并未告知工作人员继续参加评标的,本次评审结果无效,并提请对该专家进行处理。

9.对正在评标的专家有投诉的。

评标过程中,接到对正在参加评标的专家的投诉。

如:与本项目有利害关系、有接受投标人贿赂的情形。

处理方法:报告省交易中心领导。

暂停评标工作,由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调查核实。

若经调查投诉属实,取消其本次评标资格,对专家按相关规定处理,重新从专家库中补抽专家;若不属实,评标继续进行。

10.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发现评审专家有明显评审错误的。

处理办法: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向同级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反映,得到同意后通过工作人员向评审委员会书面提醒,由专家对相关评审内容进行重新审核,最终以专家意见为准,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不得强行干预。

如行政主管部门现场监督人员强行干预专家评审,省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予以提醒,同时应记录现场情况,并报告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异常情况处理流程
省交易中心各业务处在遇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协调解决相关工作。

如需通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报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后进行。

各业务处应定期对异常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解决办法。

第五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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