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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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
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质高效、安全环保、科学有序的组织云桂铁路YGT-4标段建设,规范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管理,参照铁道部、云桂公司、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工程实施的指导性文件,也是确保建设标准、规范安全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建设投资、合理安排项目工期、制定各项计划以及项目开工审批的主要依据。

第三条施工组织设计分为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第四条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必须按照规定开展施工组织现场调查。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的分类及编制审批方法
第五条施工组织设计一般分为工程项目总体(综合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第六条标段总体(综合性)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工程技术部是标段总体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归口管理部门,其他各部门及各分部相关人员参与配合。

第七条各类单位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由分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工作。

上报项目经理部,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审核。

第八条复杂桥梁、高风险隧道、铺轨架梁等重点工程施工由分部总工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各主管公司工程技术部门审核签认后,由分部报项目经理部工程技术部复核,由项目经理部总工程师审批,报监理单位及建设单位审批。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必须以正式文件的形式报批。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原则
第十条必须满足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目标,符合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等要求。

第十一条要体现科学性、合理性,管理目标明确,指标量化、措施具体、针对性强。

第十二条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加快施工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和可持续发展要求,少占土地,保护农田。

第十四条要注意线上、线下工程以及各相关专业的衔接。

第十五条内容要重点突出、简繁得当、表述清楚、语言简练,保证措施部分,不写空话、套话。

第四章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
第十六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依据
(一)国家、铁道部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和条例、规定。

(二)国家和铁道部现行设计规范、施工指南、验收标准。

(三)现行铁路施工、材料、机具设备等定额。

(四)工程承包合同、招投标文件。

(五)设计文件。

(六)现场调查的相关资料。

(七)其它相关依据。

第五章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第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
(一)编制依据。

(二)编制范围。

(三)工程概况及主要工程数量。

(四)施工总体方案:
1.施工组织机构及施工队伍的分布;
2.大临工程部署及总体设计;
3.过渡方案和过渡设计;
4.施工用电;
5.施工用水;
6.施工测试;
7.内业资料(收集、整理、归档、移交);
8.施工程序(征地拆迁——场地清理——测量放线——现场核对——开工报告——工程实施——施工自检——报检签证——试验检测——质量评定——工程验收——土地复耕——工程保修)。

(五)标段内一般工程的施工方法(分路基、桥涵、隧道、制架梁、铺轨、站场房建等)、关键技术、工艺要点、工艺要求。

(六)标段内重点工程的施工方法(按单位工程)、关键技术、工艺要点、工艺要求。

(七)施工中采用的新工艺和新技术及其工法整理安排。

(八)总工期及进度计划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九)主要材料、工程设备的使用计划和供应方案及措施。

(十)创优规划和质量保证措施。

(十一)安全保证措施。

(十二)工期保证措施。

(十三)环保、水保、文物保护措施。

(十四)需附的图表:
1.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2.大临布置及过渡工程设计图;
3.施工进度图(网络图、横道图、形象进度图三种表示形式);
4.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计划表;
5.分年、季度的进度计划
6.分年、季度劳动力使用计划表;
7.分年、季度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使用计划表;
8.分年、季度完成工程数量计划表;
9.分年、季度资金使用计划表。

第十八条施工组织设计内容的表述方式符合下列规定:
(一)文字用词规范,语言表述标准,概念逻辑清晰。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和标准应写出全称、文件号和发布日期。

(三)图表设计合理、清晰、格式全文统一。

(四)引用文件或标准的有关内容替代施工组织设计的相关内容时,注明该内容在文件或标准中的具体位置(页码)。

第六章施工组织设计的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进行动态管理,适时进行调整,以发挥施工组织设计对现场的指导作用。

第二十条发生以下情况时,施工组织应及时调整:
(一)国家和铁道部建设计划有较大调整时;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自然及地质灾害发生变化时;
(三)铁道部颁布新的技术标准或虽未颁布新标准但已明确在本项目中采用新的有关标准、规定时;
(四)其它引起施工组织设计需做调整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类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由原编制单位负责,并报原审批单位审批,未经审批不得实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组织设计的调整内容应及时更换、补充到原施工组织设计中。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实施中未尽之处,另行制定细则补充。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解释权属项目经理部四分部工程技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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