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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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2018年4⽉16⽇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银⾏各银监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外资银⾏,⾦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防范⾦融风险,切实保障⼈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切实提⾼认识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各有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为的必要性和暴⼒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依法治国基本⽅略、维护经济⾦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作。

⼆、把握⼯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步规范民间借贷⾏为,引导民间资⾦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法⾏为进⾏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及《⾮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设⽴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愿互助、诚实信⽤的原则。

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必须是其合法收⼊的⾃有资⾦,禁⽌吸收或变相吸收他⼈资⾦⽤于借贷。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由劳动群众集体占有生产资料。

共同劳动并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集体所有制企业法,是调整集体所有制企业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发生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主要法律规范有: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乡村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以下简称《城镇企业条例》)以及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的主要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其主要规定有: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

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

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

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和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旨在为社会提供规范和保护,以确保公众的安全和福祉。

一、宪法和民法典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

宪法为其他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发展提供了基础。

民法典是国家为了调整人民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的关系而颁布的一部基本民法法典。

它规范了人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公平竞争。

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法是国家用来规范和制裁犯罪行为的法律。

它明确了各种犯罪行为的界定和相应的处罚。

刑法的存在和执行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序良俗。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确保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并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三、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行为和处理行政争议的法律体系。

行政法规决定了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的关系,并确保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行政诉讼法是规定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和方法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公民和组织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监督和保护。

四、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它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保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和报酬合理和公正。

社会保障法是规定社会保障制度和政策的法律法规,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它的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稳定。

五、知识产权法和环境保护法知识产权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利益,鼓励知识创新和创业,并促进经济发展。

环境保护法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保障了公民的健康和生存环境。

总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和条例。

这些法律法规涵盖了宪法、民法典、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和环境保护法等诸多领域。

2023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2023最新法律法规清单

2023最新法律法规清单2023最新法律法规清单2023年是中国法律法规领域的重要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国出台了众多有关经济、社会、环境等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

下面是我们为您整理的2023年最新法律法规清单,希望能为您提供便利。

一、经济类法律法规1. 《外商投资法》:修订了外商投资法相关内容,进一步推动外商投资便利化。

2. 《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减轻一般工薪阶层的负担。

3. 《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降低了一些企业的税负,鼓励企业创新和发展。

二、社会类法律法规1. 《反家庭暴力法》:为解决家庭暴力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进一步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2. 《反恶意诉讼法》:对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和处罚,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网络安全法》:加强了网络安全管理,保护了个人隐私和网络信息安全,促进了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三、环境类法律法规1. 《生态环境保护法》:加强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了可持续发展。

2. 《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大气污染的防治,提高了空气质量。

3. 《水污染防治法》:加强了对水污染的防治,保护了水资源。

四、教育类法律法规1. 《义务教育法》:加强了对义务教育的保障和管理,推动了教育公平。

2. 《高等教育法》:加强了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和服务,推动了高等教育改革。

五、劳动类法律法规1. 《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关系的管理,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2.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益和管理办法,保障了职工休假权益。

以上仅是2023年部分最新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我国各个领域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我们应当牢记法律的重要性,做到守法守规,共同建设一个法治社会。

望广大市民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法律法规,共同推动社会进步和稳定发展。

> 注:本清单所提及的法律法规仅供参考,具体以相关法律法规正式公布为准。

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构成

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构成

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概念与构成概念解释我国经济法体系是指由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系统整体,用于规范和调整我国经济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制度。

它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与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体系相互关联。

构成要素我国经济法体系主要由以下几个要素构成:1. 宪法宪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基础,也是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宪法中包含了关于经济制度、经济活动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如保护私有财产权、鼓励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等。

宪法为经济法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经济法律经济法律是指专门规范和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

包括《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反垄断法》等。

这些法律主要涉及到企业组织、劳动关系、市场竞争等经济活动的具体规范和制度安排。

3. 经济法规经济法规是由国务院、各部委根据法律制定的具体规范经济活动的法规文件。

如《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电子商务法实施办法》等。

这些法规对经济法律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4. 经济法规章经济法规章是由地方政府或行业协会等制定的规范经济活动的规章文件。

如地方政府出台的产业扶持政策、行业协会发布的行业自律规范等。

这些规章对经济活动的具体细节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5. 经济法规定的主体经济法规定的主体包括经济组织、企业、个人等,他们在经济活动中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比如企业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个人在经济活动中要遵守契约精神和市场规则。

6. 经济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是指经济法律、法规、规章等形成的一系列准则、原则和制度。

比如市场经济体制、企业法人制度、劳动关系制度等,这些制度构成了我国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框架。

举例说明以公司法为例,它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一部分。

公司法规定了我国公司组织的基本制度和运作规则,包括公司的设立、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

根据公司法,企业可以依法设立公司,股东享有投票权和收益权,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管理和运营。

通过这样一部法律,可以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的经济法律法规综述

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经济法》课程论文姓名:年级:学院:专业: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综述摘要经由对我国现行经济法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的统筹了解,将我国经济法体系归为六大类,即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

并进一步探究这些法律、法规的含义和作用,了解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方,制定时间,修正时间及施行时间等。

从而达到对我国现行主要经济法律、法规及主要的经济法体系统筹把握的目的,并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提出一定的评价与建议。

关键词经济法分类体系综述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经济法的体系是由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本文主要分两部分,一是从六大类进行阐述,分别是市场主体法、市场运行法、市场宏观调控法、市场经济监督法、市场经济社会保障法和市场经济程序法;二是对于我国经济法律体制的评价与建议。

一六大经济法体系(一)市场主体法市场主体法的含义是指调整并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作用是确认市场主体组织形式,法律地位及对外、对内关系。

主要有以下几部法律,分别是国有企业法、集体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等。

市场主体法体系的修定及施行。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通过时间:1988年4月13日施行时间:1988年8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通过时间:1997年2月23 日修正时间:2006年8月27日施行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99年8月30日施行时间:2000年1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通过时间:2001年3月15日施行时间:2001年3月15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通过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正时间:2000年10月3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施行时间:1993年12月29日修正时间:1999年12月25日、2004年8月28日、2005年10月27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通过时间:2006年8月27日修正时间:2007年6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通过时间:1999年3月15日修正时间:1999年10月1日制定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市场运行法市场运行法的含义是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和市场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

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

我国应对经济制裁的反制法律机制摘要:我国是一个法制国家,经济制裁不仅针对一个国家,而是对多个国家乃至于对国际社会实施的有目标的政策,在国际组织交往时常常会受到资源、空间等因素的限制,尤其是在冷战结束之后,世界经济体系呈现国家化,经济制裁由于战争原因被国际制止,但是国际经济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了。

国际法对经济制裁方面没有明确的约束,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经济强国经常利用经济制裁的方式干涉别国发展。

美国作为超级大国,在其发展的过程中经常会利用经济制裁,这违反了国际法发展的基本要求。

分析国际法中对经济制裁方面约束不明确的原因,并分别对国际和美国的经济制裁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济制裁;国际法;法律分析引言近年来,美国为维护其自身的霸主地位,对他国屡次使用经济制裁的手段进行打压。

经济制裁作为一种法律与经济相结合的手段与战争相比有着低成本、低风险的特征,在外交失败时愈加频繁的被采用。

美国围绕经济制裁建立了完备的法律体系并将之运用到国际事务中,整体来看美国采用经济制裁手段的次数比任何国家都要多得多。

1经济制裁的概念与来由近年来,因受深度全球化影响,各主要国家与焦点地区多次产生以经济制裁为宏观博弈手段与导向的外交竞争态势。

经济制裁主要指一国或数国对破坏国际义务、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在经济上采取的惩罚性措施。

它的双重性被所有政治、经济学家所重视,其主要集中于多国间货币金融、进出口贸易以及能源产业领域。

由于经济制裁在大国间博弈外交扮演手段与工具角色,则其所蕴含的政治、战略意义超越了其自身运行的经济流程与市场规律,不仅需影响被制裁对象的经济发展状态,更需集中多重因素,进一步影响其政治、军事、战略计划甚至顶层设计。

2应对经济制裁的域外法律实践2.1外交方面的经济制裁经济制裁时制裁国的不法行为没有特殊的法律进行制约,尤其是在资本主义国家的阵营中,许多国家对中国实行了经济制裁,美国对古巴的经济制裁等等都存在了一定的违法行为。

在叙利亚战争期间,它是欧盟国中卫的主要国家之一,为了维护其安全,欧盟对其实行经济制裁是希望叙利亚成为一个自有民族的欧洲国家,利用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叙利亚进行经济制裁。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和制度:1、关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制度;2、关国际投资的法律制度;3、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的法律制度;4、有关国际货币金融的法律制度;5、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制度;6、有关国际争议解决法律制度;宏观与微观管理微观的交易法——调整横向的经济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实行意思自治——私法或曰任意法宏观经济管理法——纵向的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平等——政府进行管理与宏观调控、干预——公法,是强制法。

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先说主体问题。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实际参与人和实施者。

不是指立法主体,也不是执法主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包括:个人: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在国际货物卖、国际知识产权交易、国际税收征管方面,在国际争议解决中,个人的可以成为特定的法律关系主体,不过,个人受财力物力的局限,他们能在国际经济关系中不是主要的主体。

法人:包括公司、跨国公司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这是国际经济交往中最重要的主体。

法人可以参与所有领域的经济活动。

国际组织:是国家直接提供条约、公约、协议建立起来的法律实体,根据建立该组织的条约、章程行使权力和义务。

国际组织有自己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具有参与特定的经济和民事活动的能力,例如,联合国下属机构就从事某些采购活动。

此外,国际组织制定的某些规范对国家实施的经济管理活动产生影响。

国家:是最重要的国际经济关系主体。

国家从事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管理行为,通常由其授权的政府机构实施。

国家可以参加2类经济关系:作为管理者,依据国际经济管理法对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观调控和管制;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可以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受国际经济交易法调整。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经济发展是一个国家的重要支柱,为了保障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创业。

本文将从宏观到微观的角度,介绍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宏观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对经济发展也有明确规定。

宪法规定了国家保护私有财产权益,倡导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同时,宪法还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益的基本法律,保护经济主体的所有权和合法利益。

物权法明确规定了财产权的产生、变动和消灭的方式,保护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个人资产以及外商投资者、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在我国投资的财产权。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我国的国有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国有资产法对国有企业的产权和经营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调整市场经济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违约责任等事项,保障经济主体的交易自由和合同自由。

二、产业层面的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组织形式和经营活动的法律,对于企业的发展和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管理、权益和义务、股东权益保护等问题,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破产法是调整企业破产程序和破产财产处置的法律,保护债权人的权益,促进企业的清理、重整和破产潜力的实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外商投资法是调整外商投资行为的法律,保护外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外商投资法提供了外商投资进入我国市场的基本规则,明确了外商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和投资稳定原则。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创业投资促进法》创业投资促进法是调整创业投资行为的法律,通过鼓励创业投资,支持创新创业,促进创业投资和实体经济的有机结合。

第一章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第一章第四节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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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8/31
1.4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单选题
4、关于仲裁的各项表述,正确的是(
)。
A.仲裁实行强制性原则
B.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C.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的仲裁员是由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
5、仲裁一般采取的方式是( )。
A.调解
B.裁决
C.公开
D.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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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典例
多选题
关于我国仲裁制度的表述,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B.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
C.当事人协议公开审理的,仲裁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
机密的除外
D.仲裁的进行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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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争议双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审理,必须经过
申请、受理、组成仲裁庭、审理、裁决等法定程序。
1、申请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将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连同属于仲裁
机构受理范围的争议事项,提交给约定的仲裁机构。
2、受理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
条条件的,在5日内受理,并通知当事人。如果发现仲裁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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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经济法律责任与经济纠纷
3、经济法律责任具有复合性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很多种,包括: (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其中,公法责任是指刑法、 行政法等公法规定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责任;私法责任 主要是指民法中所规定的民事行为人的责任,经济法的公 法与私法兼容,因此,在追究法律责任时往往是将行政责 任、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同时使用,但也可单独使用。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在确认经济法 律责任时,一般适用过错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 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如果双方 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为了体现公平原则,在 承担经济法律责任时适用公平责任。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这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还从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市场建设、公平竞争等方面,对完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作出了全面部署。

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对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我们知道,法应该反映人类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经济持续健康运行的现实需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由选择、自主消费,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平等交换。

市场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各种行为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得到规范,经济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关系发挥着确定、引导、促进、规范、保护和制约的作用。

从国内外经验来看,没有健全的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就不可能有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

这既是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成功经验,也是这些年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的总结。

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标志,欧洲主要国家在其工业革命完成后,都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的有效运行和不断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以来,我国高度重视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经济立法工作,立足中国国情,大胆借鉴国外经验,制定了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使各方面经济活动逐步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轨道。

但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法律基础仍比较薄弱,法律规范仍不完善,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分类:
宪法,它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国一切法律、法规的母法。

其他法律、法规是宪法的子法。

子法如与母法的内容相违背,子法则无效。

除了母法——宪法之外,我们可以把其余一切法律、法规分为以下四大部门。

即:(1)刑事;(2)民事;(3)经济;(4)行政。

打官司的人可以根据自己所打的官司,侧重学习其中的一个部门法律、法规。

(1)刑事方面。

它又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即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的,犯了什么罪,将要受到怎样的处罚等。

如:刑法、惩法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决定、通知、补充规定等。

另一类是程序法,即规定办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骤的法律。

如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有关补充规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两类,一类是实体法,如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著作权法等等,以及有关的补充规定。

另一类是程序法,如民事诉讼法、仲裁条例等,也包括各种有关的补充规定、暂行规定等。

(3)经济方面。

实体法主要有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税法、产品质量法等。

程序法与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实体法有食品卫生法、环境保护法、劳动法、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程序法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其他有关补充规定等。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是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在二战以后形成的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

2对国际经济关系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

广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是国家和国家之间和超越一国范围的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的总和。

狭义的认为国际经济关系仅指国家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

因此,对国际经济法也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观点,我们采纳广义观点。

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包括国际法与国内法两部分。

(一)国际法部分:1.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与多边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3.国际决议,主要指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

(二)国内法部分:各国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等规范性文件。

4国际经济法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内容。

5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又称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参与者或当事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7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8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9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10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号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一)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上级领导干部兼任部门、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需要,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条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确定。

地方审计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由本级党委与上一级审计机关协商后,由上一级审计机关组织实施。

审计署审计长的经济责任审计,报请国务院总理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保证审计机关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二章组织协调第十条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一、经济法与经济行政法之间的区别(一)两者规范的权力不同经济法规范的是国家主权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而经济行政法规范的是经济行政权对行政相对方经济行为的干预。

我国宪法对此作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该条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对个体经济行为的干预权,该法就是经济法,该权就是主权。

宪法第3章第8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该条明确规定了政府(狭义的)掌握的权力是行政权。

主权和经济行政权有本质区别。

第一,两者归属主体不同。

国家主权属于一个国家全体人民。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

例如,《法兰西共和国宪法》(1958年10月4日公布,1976年6月18日最后修改)第3条规定:“国家主权属于人民,由人民通过其代表和通过公民投票的方法行使国家主权。

任何一部分人民或者任何个人都不得擅自行使国家主权。

”《日本国宪法》(1946年11月3日公布;1947年5月3日施行)序言部分这样写到:“日本国民通过正式选出的国会代表而行动,为了我们及我们的子孙,确保各国人民合作之成果及我国获得自由之惠泽,决心根绝因政府行为而再度酿成战祸,兹宣布主权属于国民,并确定本宪法。

”有的西方国家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国家主权在民,但可以从表述中推理出这个结论。

《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序言规定:“我们,合众国的人民,为了组织一个更完善的联邦,确保我们自己及我们后代能安享自由带来的幸福,乃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和确立这一部宪法。

”既然宪法由人民制定,宪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力必然来源于人民。

我国宪法第2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

与财政相关的法律法规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一、明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2、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是指以各级政府、国家机关、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摊派,不得将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转交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者其他民间组织管理。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二、分类规范管理政府非税收入(五)3、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征收主管机关。

……按照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防止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政府非税收入。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四、深化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4、各级财政部门要通过统一印制、发放、核销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收入票据、捐赠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确保国家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的贯彻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乱收费,从制度上规范部门和单位收费行为;监督各项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保证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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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二条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第十三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国家通过提高劳动者的积极性和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和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责任制,改进劳动组织,以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发展社会生产力。

国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国家合理安排积累和消费,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

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

国有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七条集体经济组织在遵守有关法律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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