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设备租赁协议及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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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租赁协议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租赁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签订设备租赁协议,并商定如下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在乙方所承建的甲方矿井建设井巷开拓工程中,甲方把购进的设备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用设备及费用明细清单:

二、设备的安装、调试、使用、保养、维修管理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三、设备在租赁期间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在租赁期内,乙方享有设备的使用权,但不得转让或作为财产抵押,未经甲方同意亦不得在设备上增加或拆除任何部件和迁移安装地点。甲方有权检查设备的使用和完好情况,乙方应提供一切方便。

四、设备租赁期限为________年(月),租期从乙方领用甲方设备之日算起,租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五、结算方式;

双方事前签订协议,在租赁协议完成后,甲方根据设备的实际租期及零部件发生费用在乙方的工程款中一并扣除。

以上条款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承租方、租赁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书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即可生效。

附录一:设备租赁管理细则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 租赁方:_______________ (签名)(签名)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设备租赁管理细则

第一节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电设备管理工作,减少施工单位设备的投资费用,麻家梁公司经过与施工单位协商决定对现有的部分机电设备实行内部租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产权归同煤浙能麻家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合同方式有偿租赁给各施工单位使用。

第二节计划、验收及保管

第一条各施工单位需要租赁公司现有的设备时,应在一个前提出申请计划,并详列设备使用地点、型号、规格、数量、使用时间等。经批准后,由施工单位与公司设备管理部门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条施工单位在领用租赁设备时,必须认真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处理。同时应将设备图纸、使用维护说明书等相关技术资料复印一份。

第三条经验收后的租赁设备及零部件,施工单位必须及时入库妥善保管建账、建卡。定期进行维护保养,防止日晒、雨淋锈蚀和损坏、丢失、并严禁拆套使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拆套时,须经领导批准,并在限期内用新件补齐。

第三节租赁设备的使用与管理

第一条所有租赁设备都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使用)

维护规程和完好标准进行使用和维护,贯彻设备使用与维护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包机制和“四检制”检修制度,坚持谁使用谁维修,要经常保持设备良好性能和完好状态。

第二条租赁设备的管理。出租设备必须做到配套齐全,按规定施工单位到公司机电部门领取设备,施工单位领货后双方要进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施工单位无权将所租设备转租、转借到其它单位。不准调换、串用、拆套更换零部件,更不准随意改变其结构与性能(如需改变时必须经公司机电部和机电副总经理审批)。如违反上述规定,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加倍收取租金。

第四条租赁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需麻家梁公司提供配件,必须提前15天拿出计划,经审核后由公司机电部供应,所发生的配件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1、出租设备在井下不再使用时,必须及时组织回收出井,交指定地点。

2、出井设备要妥善保管并通知公司机电科到现场共

同验收。

3、零部件必须完好无损,如有丢失和损坏必须折价

赔偿。未办完赔偿手续不能停租。

4、已验收的设备,由施工单位负责运到指定存放地点。设备全部运回后,机电科即可办理停租手续。

5、停租设备时间。凡是在当月15日前办理手续的当月停收租赁费,15日以后办理手续的下月停收租赁费。

第四节租金的提取、构成和使用

第一条计算租金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和寿命周期。提取方法要按设备使用寿命年限为依据。

第二条设备的基本折旧费按附表中设备的寿命年限提取(年折旧费=设备原值÷寿命年限),设备的大修理基金按设备原值5%提取。

第三条租赁管理费的收取,管理费按照在租设备原值每月每台%计算,每年每台管理费为%。

第三条租金的计算

以使用寿命为7 年的设备为例:

设备年租金=〔设备原值×(折旧费+大修理费+管理费)〕÷%(税金)=设备原值×%

第四条租赁设备租期不到一年的,根据年租金的月平均费用相应地计费收取,租金按月收取。

第五条租金的归属和使用

租金由公司财务部收回后,全部用于设备的大修理、更新、改造,不准挪做它用。

第五节租赁设备的修理

第一条租赁设备的日常维修。一般检修由施工单位负责,所需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设备大修由公司机电部负

责,大修费用由公司提取的大修理基金支付,也可把折旧基金合并使用。

第二条大修资金的提取依据本年度租赁费中所提取的修理费为基础,再根据公司各施工单位的生产情况和设备使用现状进行认真分析、合理安排,编制出下年度大修理建议计划。

第三条对于未达到大修理周期的设备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设备损坏需出井大修时,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机电部有关部门鉴定,并经过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大修。

第四条租赁设备大修理严格按照同煤机电字[2004]第7号下发的《租赁设备大修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租赁设备进厂大修前,由机电部与承修厂对设备状况共同进行签定,双方确认后签定大修理合同。使用单位应送交完整的待修设备,如设备缺件,将对租用单位进行处罚。

第六条大修设备检修竣工后,由机电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按修理质量标准逐项、逐条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设备填写“竣工验收书”,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出厂结算手续。

第七条大修后的租赁设备出厂时,必须持有质量合格证,防爆合格证和验收记录,并实行三包。在设备安装投入使用后,在考核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大修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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