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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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如何认定文档分享平台的共同侵权责任

文档分享平台是指供用户上传、分享、在线阅读或下载文档资料的网站。通过该平台,用户可以在线阅读涉及教育、经济、法律、健康等多个领域的文档,下载这些文档通常需要扣除一定的虚拟积分,而虚拟积分可以通过奖励、任务等非付费方式或者充值等付费方式获得。文档分享平台自诞生以来,发展迅速,国内主流文档分享网站如豆丁网、新浪爱问资料共享、百度文库、道客巴巴等,已成为用户分享、学习、交流知识的主要平台。在用户上传的文档资料飞速增加的同时,围绕着文档分享平台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文学作品一度成为著作权侵权的“重灾区”。由于网络用户追诉困难,许多著作权人将目标朝向文档分享平台,要求平台商承担侵权责任,作家维权联盟诉百度案(下简称“百度文库案”)正是这种互联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的典型。如何认识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如何认定其在侵犯著作权行为中的作用,是正确处理此类纠纷案的关键所在,也是一个关系到数字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和数字出版和数字传播业健康

发展的问题。

确定文档分享平台的性质应当以其实施的行为为标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ICP)与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ISP)的身份界限越来越模糊,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来判断其是否侵权,而不能以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来界定其行为性质。对于文档分享平台而言,区分其提供的是内容服务还是技术服务,关键在于平台上被控侵权的信息是由平台商提供的还是网络用户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将“提供”行为定义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如果平台商未经许可直接提供作品,即直接将作品置于网

络服务器上,使用户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则该提供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平台商应为此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基于著作权的绝对权性质,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需要以平台商的主观过错为要件。

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主要的文档分享平台上的文档资料不是平台经营者提供的,而是由用户自行上传到网络服务器上。在这种情况下,平台经营者作为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的ISP,是否应当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应当以过错要件为核心具体分析。

著作权法上的共同侵权是指行为人并未实施任何受著作权“专

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却故意引诱、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意欲实施或正在实施侵权行为时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信息网络传播权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教唆、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

者应知。”可见,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平台经营者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即使其服务行为在客观上对侵权行为有所帮助或者与侵权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关系,也不发生共同侵权责任。

主观过错要件在网络环境下尤为重要,因为从技术上讲,任何未经许可上传的作品的传播都离不开文档分享平台提供的信息存储空

间技术支持。因此,文档分享平台为用户提供技术和服务的行为客观上已经满足了共同侵权的客观要件。所以,文档分享平台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主观过错,即是否明知或者应知用户的侵权行为而不及时采取措施制止。

过错是违法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在法律上判断过错时可以根据行为来检验,也就是说过错是可以用客观标准衡量的。文档平台经营者对特定侵权事实是否“明知”,可以通过“通知一删除”规则加以认定。通知一删除规则一方面将“明知”客观化,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即推定服务提供者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另一方面为制止侵权活动提供了一条快速反应、程序简便的通道,有利于当事人友好地、高效地处理著作权侵权纠纷。平台经营者知晓特定侵权事实后及时采取措

施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进入“避风港”。过错的另一种形态是“应知”,对于这种主观心理状态,侵权法转向以“注意义务”作为客观评价标准,在判断“应知”的时候,法律更关注的是在某项损害事实发生的具体场景下人们应当遵守的注意标准。对于平台经营者而言,应当具备的注意义务须结合其预见水平、能力范围、作品类型等相关因素加以认定。

合理技术措施与注意义务。实践中,制止侵权的技术措施包括设置侵权投诉举报通道、著作权DNA对比系统、人工清理、关键词屏蔽等,各个措施达到的效果也不同。其中,人工清理和关键词屏蔽能够达到制止侵权的最大效果。然而,人工清理消耗大量人力、时间及金钱,不能持久,关键词屏蔽则会导致对于包含搜索关键词的非侵权文档的误删,从而损害用户上传、分享文档的正当权益。因此,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符合其注意义务的技术措施应当合理。判断技术措施是否合理,应当结合行业技术发展程度、平台经营者的努力程度与技术措施的效果综合考虑。一方面,不能使文档分享平台负担过高的注意义务。虽然文档分享平台的注意义务要求其采取合理的技术措施制止侵权,但是由于技术本身的限制性与依赖性,技术措施未必能够达到完全制止侵权的效果。这种由于技术措施本身的缺陷而造成的客观上无法制止侵权的情形,不应当成为提高文档分享平台注意义务的理由。另一方面,文档分享平台应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积极采取防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措施,不能消极等待权利人的通知。

百度文库案合理地诠释了文档分享平台采取的技术措施与其注意义务的关系,一方面法院认为“若是有证据显示百度公司充分尊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相应措施,即使该措施在某阶段存在不完善之处,也可认定百度公司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因而无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针对百度公司辩称“由于权利人未主动提供正版作品用于反盗版系统,因此导致反盗版系统未对涉案文档起作用”,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对其反盗版系统的正常运行所做之准备应主要由其发挥主动性实现,而不能依赖权利人主动提供”。

用户上传文档明显可见时的注意义务。为方便文档的查找和管理、吸引更多用户,许多文档分享平台都会对平台首页进行编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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