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合集下载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6)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6)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8)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8)第三章资本定义 (10)第一节资本组成 (10)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11)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13)第四节特殊规定 (14)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4)第一节总体要求 (14)第二节权重法 (15)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9)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总体要求 (23)第二节标准法 (24)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5)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6)第一节总体要求 (26)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6)第三节标准法 (27)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8)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8)第一节总体要求 (28)第二节治理结构 (29)第三节风险评估 (32)第四节资本规划 (33)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4)第八章监督检查 (36)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6)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7)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9)第四节监管措施 (40)第九章信息披露 (42)第十章附则 (44)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试行)》差不多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大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爱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的规定运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运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缺失预备等各项减值预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建立全面风险治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方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治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方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运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运算范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其直截了当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运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畴:(一)商业银行直截了当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11.01•【文号】金规〔2024〕1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的通知金规〔2024〕16号各金融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2024年11月1日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申请及验收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是指根据《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选择使用内部模型来计量风险和监管资本的方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和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

在操作风险标准法中采用自身损失数据自行计算内部损失乘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划分为第一档的、已实施和拟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验收,持续监督资本管理,促进商业银行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风险管理水平。

第五条监管部门按照激励相容原则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进行验收,包括自评、申请、评估、整改、验收等环节,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并从标准方法向高级方法平稳过渡。

第六条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进行持续监督检查,采取适当监管措施,促使商业银行资本能够充分覆盖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含附件)v1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目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 (2)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3)第三章资本定义 (7)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2)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4)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八章监督检查 (34)第九章信息披露 (40)第十章附则 (42)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46)附件2 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50)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56)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58)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65)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102)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22)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2)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148)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177)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188)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200)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217)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235)附件15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 (245)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255)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289)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最新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 (2)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 (2)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计算公式 (4)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5)第三章资本定义 (6)第一节资本组成 (6)第二节资本扣除项 (7)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 (9)第四节特殊规定 (10)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11)第一节一般规定 (11)第二节权重法 (12)第三节内部评级法 (17)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1)第一节一般规定 (21)第二节标准法 (22)第三节内部模型法 (23)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 (23)第一节一般规定 (24)第二节基本指标法 (24)第三节标准法 (25)第四节高级计量法 (26)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治理结构 (27)第三节风险评估 (30)第四节资本规划 (32)第五节监测和报告 (33)第八章监督检查 (35)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 (35)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 (36)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 (38)第四节监管措施 (38)第九章信息披露 (41)第十章附则 (43)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6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1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一、总体要求1.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实行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商业银行验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2)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3)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验证。

3.商业银行对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当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商业银行应当对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4.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数据、信息系统、模型应用和用户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5.商业银行应当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

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定性验证主要通过专家评估等方法,检验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相关治理结构、政策、流程、控制、文档管理和模型结果运用等情况。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征求意见稿)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目录第一章总则4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运算和监管要求5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运算范畴5第二节资本充足率运算公式7第三节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8第三章资本定义9第一节资本组成9第二节资本扣除项10第三节少数股东资本的处理12第四节专门规定12第四章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13第一节总体要求13第二节权重法14第三节内部评级法16第五章市场风险加权资产计量20第一节总体要求20第二节标准法21第三节内部模型法21第六章操作风险加权资产计量22第一节总体要求22第二节差不多指标法22第三节标准法23第四节高级计量法23第七章商业银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24第一节总体要求24第二节治理结构25第三节风险评估28第四节资本规划29第五节监测和报告30第八章监督检查31第一节监督检查内容31第二节监督检查程序32第三节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3第四节监管措施34第九章信息披露36第十章附则37附件1 资本工具合格标准附件2 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附件3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附件4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附件5 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附件6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7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8 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附件9 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附件10 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附件11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附件12 外部评级使用规范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附件14 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附件15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6 信息披露要求商业银行资本治理方法总则为加大对商业银行资本监管,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1-17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_规章制度_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

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计算应当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减值准备的基础之上。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全面风险管理架构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

第九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资本管理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披露资本充足率信息。

第二章资本充足率计算和监管要求第一节资本充足率计算范围第十一条商业银行未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境内外所有分支机构。

并表资本充足率的计算范围应包括商业银行以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直接或间接投资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及被投资金融机构共同构成银行集团。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计算并表资本充足率,应当将以下境内外被投资金融机构纳入并表范围:(一)商业银行直接或间接拥有50%以上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

(二)商业银行拥有50%以下(含)表决权的被投资金融机构,但与被投资金融机构之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将其纳入并表范围:1.通过与其它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该金融机构50%以上的表决权。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_全文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方法(2023年11月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平安、稳健运行,爱护存款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监管要求。

系统重要性银行应同时符合相关方法规定的附加资本监管要求。

第五条资本监管指标包括资本充分率和杠杆率。

本方法所称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核心一级资本充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

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方法规定的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之间的比率。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方法规定的机构档次划分标准,适用差异化的资本监管要求。

其中,第一档和其次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各章节和相应附件的监管规定,第三档商业银行应满意本方法附件23的监管规定。

(一)第一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50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

2.境外债权债务余额3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占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10%(含)以上。

(二)其次档商业银行是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商业银行:1.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10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且不符合第一档商业银行条件。

2.并表口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小于100亿元人民币但境外债权债务余额大于0。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资料附件12 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一、基本指标法总收入定义总收入为净利息收入与净非利息收入之和。

总收入构成说明见表1。

表1总收入构成说明项目内容1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贷款、投资利息收入,其他利息收入等2利息支出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支出、客户存款利息支出、其他借入资金利息支出等3净利息收入1-24手续费和佣金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支出5净交易损益汇兑与汇率产品损益、贵金属与其他商品交易损益、利率产品交易损益、权益衍生产品交易损益等6证券投资净损益证券投资净损益等,但不包括:银行账户“拥有至到期日”和“可供出售”两类证券出售实现的损益7其他营业收入股利收入、投资物业公允价值变动等8净非利息收入4+5+6+79总收入3+8二、标准法实施条件及业务条线归类(一)实施条件—1—商业银行采用标准法,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清晰的操作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政策、工具、流程和报告路线。

董事会应承担监控操作风险管理有效性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应负责执行董事会批准的操作风险管理策略、总体政策及体系。

商业银行应指定部门专门负责全行操作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操作风险的识别、监测、评估、计量、控制、缓释、监督与报告等。

商业银行应在全行范围内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改进操作风险管理。

2.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与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产品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操作风险管理系统。

该管理系统应能够记录和存储与操作风险损失相关的数据和操作风险事件信息,能够支持操作风险及控制措施的自我评估和对关键风险指标的监测。

该管理系统应配备完整的制度文件,规定对未遵守制度的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置和补救。

3.商业银行应当系统性地收集、跟踪和分析与操作风险相关的数据,包括各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损失金额和损失频率。

商业银行收集内部损失数据应符合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

4.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操作风险评估机制,将风险评估整合入业务处理流程,建立操作风险和控制自我评估或其他评估工具,定期评估主要业务条线的操作风险,并将评估结果应用到风险考核、流程优化和风险报告中。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附件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

附件2:信用风险权重法表内资产风险权重、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及合格信用风险缓释工具。

附件3: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4: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暴露分类标准。

附件5:信用风险内部评级体系监管要求。

附件6: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风险缓释监管要求。

附件7:专业贷款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8: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9:资产证券化风险加权资产计量规则。

附件10:市场风险标准法计量规则。

附件11: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监管要求。

附件12:操作风险资本计量监管要求。

附件13:商业银行风险评估标准。

附件14: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

附件15:信息披露要求。

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7:外部评级使用规范。

附件1:资本工具合格标准一、核心一级资本工具的合格标准(一)直接发行且实缴的。

(二)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实缴资本的数额被列为权益,并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和披露。

(三)发行银行或其关联机构不得提供抵押或保证,也不得通过其他安排使其在法律或经济上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没有到期日,且发行时不应造成该工具将被回购、赎回或取消的预期,法律和合同条款也不应包含产生此种预期的规定。

(五)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时,受偿顺序排在最后。

所有其他债权偿付后,对剩余资产按所发行股本比例清偿。

(六)该部分资本应首先并按比例承担绝大多数损失,在持续经营条件下,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都应按同一顺序等比例吸收损失。

(七)收益分配应当来自于可分配项目。

分配比例完全由银行自由裁量,不以任何形式与发行的数额挂钩,也不应设置上限,但不得超过可分配项目的数额。

(八)在任何情况下,收益分配都不是义务,且不分配不得被视为违约。

(九)不享有任何优先收益分配权,所有最高质量的资本工具的分配权都是平等的。

(十)发行银行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购买该工具提供融资。

(十一)发行必须得到发行银行的股东大会,或经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他人员批准。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13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

附件13: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一、总体要求1.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计算监管资本的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计量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颁布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商业银行验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2)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3)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计量准确反1映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

2.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主要包括对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验证。

3.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商业银行应对用于资本计量的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4.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数据、信息系统、模型应用和用户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5.商业银行应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

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定性验证主要通过专家评估等方法,检验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相关治理结构、政策、流程、控制、文档管理和模型结果运用等情况。

银监会令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定试行定稿版

银监会令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定试行定稿版

银监会令第商业银行资本管理规定试行HUA system office room 【HUA16H-TTMS2A-HUAS8Q8-HUAH1688】附件16:资本计量高级方法验证要求一、总体要求1.商业银行采用信用风险的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的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的高级计量法,应当按照本附件的要求建立验证体系,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及其支持体系进行持续检查,完善自我纠正机制,确保资本充分反映风险水平。

2.对本办法实行前已投产的资本计量模型和支持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附件要求评估投产前全面验证工作情况,补充相应文档,并证明其定期持续监控和投产后全面验证已达到本附件有关投产前全面验证的要求。

3.银监会应当定期评估商业银行验证工作以及针对验证工作的内部审计工作,商业银行验证或审计工作不充分、存在缺陷或未能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有权要求商业银行进行进一步验证或审计。

(一)验证目标和范围1.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承担主要责任,并通过建立完善的验证体系实现以下目标:(1)增强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稳健性和可靠性。

(2)建立纠正机制,改进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风险预测能力,促进方法和体系的持续改进。

(3)增进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对计量模型的理解,充分认识模型的局限性,完善模型结果运用,确保资本准确反映风险水平。

2.商业银行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包括对计量模型及其支持体系的验证。

3.商业银行对计量模型进行验证时,应当重点关注对模型开发样本数据、模型方法、重要假设和参数、模型开发过程和模型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审查。

商业银行应当对自行开发模型和外购模型进行验证,确保模型适用于本银行实际资产组合和风险状况。

4.商业银行对支持体系进行验证时,验证范围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计量模型使用政策和流程、数据、信息系统、模型应用和用户反馈信息,以及相关文档记录等方面。

5.商业银行应当同时采用定量和定性的验证方法。

定量验证主要通过返回检验和基准测试等方法,运用数理统计工具对模型的准确性、区分能力和稳定性进行验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附件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附件15: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监督检查壹、实施申请1.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开展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准备工作,适时向银监会提交实施申请,获得核准后进入实施阶段。

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申请和核准包括银行集团和商业银行单壹法人层面实施的申请和核准。

2.于提交申请时,商业银行可根据本银行实施进展情况,对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资本充足评估程序分别提交实施申请。

(壹)治理结构1.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实施申请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以及参和部门的职责和权限,设定申请准备的内部程序,形成有效的决策机制和方案流程,确保申请工作有效开展。

2.商业银行董事会承担本行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的最终责任,至少应履行以下职责:(1)审议和批准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规划和其重大调整;(2)审议和批准实施申请方案,确保关联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3)定期听取实施准备情况汇报,了解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本行战略发展、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影响,及时掌握关联情况。

3.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负责组织本行具体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工作,至少应履行以下职责:(1)批准实施申请工作流程,明确各参和部门的工作职责,持续监督各项工作落实情况;(2)建立定期的内部沟通和汇报机制,听取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汇报,全面掌握整体情况、各项目实施进度以及主要差距;(3)组织本行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按要求接受银监会的现场访谈和调查;(4)根据银监会评估情况,负责组织制定和监督落实整改计划。

4.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部门牵头负责本行实施准备和申请的总体协调及推进工作。

牵头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牵头实施准备和申请工作;(2)牵头开展本行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3)组织关联部门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情况;(4)具体组织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5)组织落实整改计划,汇报整改情况。

5.关联参和部门应按照本行实施总体规划,于牵头部门的统壹组织下,负责落实实施准备、申请和达标关联工作。

参和部门应履行以下职责:(1)提供实施申请所需材料;(2)定期开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达标自我评估工作,向牵头部门提供评估结果和关联支持;(3)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实施准备进展情况;(4)配合银监会的现场评估及验收工作,接受银监会的现场访谈和调查;(5)根据银监会的检查意见和要求,落实和本部门关联的整改计划。

(二)提交申请1.提交实施申请前,商业银行应接受银监会对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

商业银行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总体情况说明: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范围、申请目标、实施准备工作概述;(2)支持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治理结构、政策流程、计量模型、数据和信息系统、业务应用等方面的文档,其中,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关键定义及重要事项应有董事会或高级管理层核准的记录;(3)最近壹次达标自我评估方案;(4)至少最近俩次定量影响测算结果;(5)验证方案以及审计方案;(6)其他有助于银监会了解实施准备情况的材料。

2.通过外包途径开发、维护计量模型的,商业银行应有适当的方式确保向银监会提供全面评估所需的信息。

3.改进情况经银监会评估认可后,商业银行能够提交实施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实施申请:实施申请应列明申请范围及目标;(2)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审议通过实施申请的关联决议;(3)截止申请日更新的本附件第壹点“实施申请”(二)“提交申请”所要求的评估材料。

(三)银行集团的实施申请1.银行集团总部应负责银行集团层面实施申请的准备和组织工作,向银监会提交集团实施申请,接受银监会对集团层面的实施核准。

2.银行集团应明确申请实施的范围,包括所涵盖附属机构及资产占比情况。

对未列入本次申请、计划未来另行申请纳入集团实施范围的,应提交明确的实施规划和当前进展情况;对不列入集团实施申请的,应说明原因。

3.除满足第壹点“实施申请”(二)“提交申请”关于提交评估材料和申请材料的关联要求外,银行集团仍应提交集团内部各法人机构的实施方法及差异说明,提交实证数据说明上述差异对集团风险管理壹致性要求的影响、解决方案和实际效果。

二、监管核准(壹)壹般核准1.银监会根据本办法对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和内部风险评估程序的实施实行核准。

2.于实施核准时,银监会应关注以下方面:(1)分析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对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作用;(2)审查商业银行是否建立起推动风险管理水平持续改进的自我完善机制;(3)评估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实施是否达到监管要求;(4)核查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验证工作是否充分有效。

3.银监会根据商业银行提交的材料制定评估方案,开展评估工作,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检验实施准备情况,且敦促整改。

4.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实施准备情况的评估结果及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确定商业银行是否能够提交实施申请。

5.银监会按照以下流程对商业银行实施申请进行核准:(1)检查和评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制定核准方案、开展现场评估。

根据评估阶段对商业银行实施情况的评估结果和后续整改情况,综合分析商业银行提交的各项材料确定核准方案,重点对评估中没有覆盖的方面及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评估。

(3)撰写核准方案。

根据分析和现场评估情况出具核准方案,核准方案应重点分析商业银行实施现状、存于的问题及差距、过渡期安排等,最后提出初步核准建议。

(4)核准意见反馈。

和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沟通初步核准意见,核对确认事实。

(5)签发核准意见。

对核准意见为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列明银行需于过渡期内整改达标的具体项目。

(6)持续监控。

对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持续监控其于过渡期内的改进情况。

6.于核准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时,银监会有权根据评估结果,要求商业银行调整特定资产组合的长期平均违约趋势、衰退期违约损失率、关联性系数、有效期限等重要参数,调整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附加因子等重要参数,调整操作风险高级计量法,使计量结果充分反映真实风险情况。

7.经评估认为商业银行实施准备工作完全达到监管要求的,银监会能够批准其实施资本计量高级方法。

若未能完全达到监管要求,但对实施有实质影响的核心项目达标、且对非实质性差距有明确的过渡期达标计划的商业银行,银监会能够批准其有条件实施。

未能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应根据银监会整改要求进行改进,经银监会认可后再次申请。

(二)跨境核准1.银监会对银行集团的核准负主要责任,且主动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合作,达成壹致核准意见。

无法达成壹致意见的,银监会综合各东道国监管当局意见形成最终核准意见。

2.对于由银行集团总部进行集中管理的境外附属机构,由银监会牵头核准。

对于于东道国当地市场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附属机构,银监会邀请东道国监管当局参和核准工作;对其他附属机构的东道国监管当局,银监会将采用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供核准结果等方式共享核准信息。

3.对于实施方法和银行集团存于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管理职能的附属机构,能够由东道国监管当局牵头核准。

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和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对于东道国监管当局未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东道国监管当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银行集团总部应按照银监会要求,提供附属机构的申请和核准情况。

4.对于中国占实质性市场份额的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商洽其母国监管当局参和核准工作。

对其他外商独资银行,银监会通过双边监管合作机制,和其母国监管当局协商联合核准、参和核准或分享核准主要信息。

5.对实施方法和境外银行集团存于较大差异或对某些业务条线行使全球或区域管理职能的外商独资银行,由银监会负责核准。

对于母国监管当局未同银监会建立双边合作机制或母国监管当局所提供信息有限的情况,境外银行集团总部及外商独资银行应根据银监会要求,提供集团申请和核准情况。

三、过渡期安排1.银监会对获准实施的商业银行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至少3年,自商业银行获得银监会批准当年12月31日起计算。

于过渡期内,若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未能根据监管要求完成整改,或内部风险评估程序未获得核准,银监会能够适当延长过渡期。

如商业银行于过渡期内,信用风险资本计量从内部评级初级法过渡到高级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内部模型法,或操作风险资本计量从标准法过渡到高级计量法,则过渡期延长至新方法获批当年12月31日起之后3年。

2.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非高级方法和高级方法且行计算资本充足率,遵守资本底线要求。

非高级方法指信用风险资本计量权重法、市场风险资本计量标准法以及操作风险基本计量基本指标法和标准法。

3.获准有条件实施的商业银行应制定详细的全面达标计划,每半年向银监会方案计划执行情况,配合银监会实施关联的检查和评估,确保过渡期结束时全面达到实施的监管要求。

4.商业银行应提前六个月向银监会提出结束过渡期的申请,申请材料应参照本附件第壹点“实施申请”(二)“提交申请”所要求的申请材料提交,获得核准后方可结束过渡期。

5.商业银行于过渡期内应至少披露本办法规定的定性信息及资本底线定量信息。

6.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1)按照非高级方法计算资本底线C s=(RWA s×CAR+D s–EP s)×α其中:C s为受资本底线约束的资本要求;RWA s为按非高级方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CAR为最低资本比例要求和留存超额资本比例要求之和;D s为采用非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EP s为采用非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α为资本底线要求调整系数,过渡期第壹年为95%,第二年为90%,第三年及以后为80%。

(2)按照高级方法计算资本要求C a=RWA a×CAR+D a-EP a其中:C a为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中的壹种或几种采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计算风险加权资产时的资本要求;RWA a为部分或全部采用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风险加权资产总额;D a为采用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资本扣减项总额;EP a为采用高级方法时,依据本办法计算的可计入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

(3)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的计算RWA=Max(C s-C a,0)×CAR-1+RWA a其中,RWA为过渡期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四、持续监督1.银监会应持续监督检查商业银行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审慎性,确保计量结果充分反映各种经济、政策环境变化对预期损失和非预期损失的负面影响。

2.如果银监会认为关联计量体系有低估资本要求的情况,应要求商业银行限期整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