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
会计实务:【每日一问】差旅费、私车公用、租车费用等问题集中解答
【每日一问】差旅费、私车公用、租车费用等问题集中解答问题描述:1.去外地出差的餐费,是否就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中税前扣除? 2.差旅费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算入福利费中?但不用算入工资总额中交纳个人所得税? 3.职工用自家车为公司办事,发生的加油费、修车费、过路费,只需职工与公司签订用车合同,公司就可为职工报销费用作为福利费并税前扣除?还是需要职工去地税局代开地税的租赁发票才可税前扣除? 4.公司租用轿车办公,发生的加油费、修理费、过路费,需要出租方去地税代开发票,发生的以上费用才可税前扣除? 5.一般纳税人的产品全部出口企业属于八大行业,03年购入一辆轿车(纳入八大行业前),09年卖已经使用的轿车,发票是车辆交易所给开,还是我公司自己开普通发票,如果用防伪税控系统开票,税额是17%,增值税申报表中,销项税额,按4%减半征收的税率的销项税额填,那么发票上的销项税额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的销项税额不符,请问这种情况如何处理?专家回复:1、是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差旅费”但不能全额税前扣除。
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对职工出差补助有一个定额限制,在定额内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2、差旅费补助、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应计入福利费,如果是销售人员出差,直接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了,如果是管理人员出差,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可以在相关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如“差旅补助”3、如果私车公用的话,签订了租车协议,因公司经营而用私车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报销并税前扣除,但不应计入福利费。
4、如果私车车主需要向公司收取租金的话,其租金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租金发票,发生的修理费,加油费可以凭有关发票入账。
5、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引: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16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16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山东省税务局12366:解答16个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日期:2019年10月23日来源:财税实务问答第10期中国税网1、企业有偿取得停车位使用权后,无偿让渡给职工集体使用,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对于企业无偿给员工提供停车位使用权的问题,主要是看停车位的使用者是否有确定性。
如无确定性,属于集体共同使用,可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有确定性,则应作为个人福利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位给出差人员发放的交通费、餐费补贴,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答: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对于单位以差旅费名义发放的工资性质的津补贴,应纳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3、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内容,是建立在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
也就是说,只有符合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情形的,才可以适用本通知规定执行。
因此,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4、退休人员再任职,但因《劳动合同法》规定,无法与任职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其再任职取得的受雇收入,是否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答:退休人员再任职与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是表明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的一种书面协议,并非按《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签订。
因此,只要是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的条件,个人与用人单位实质上构成任职受雇关系,即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最新知识]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
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
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关于个税的问题一直是各位会计们关注的,本文我们为大家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
公司下发的通讯费补贴计入个税吗?
答: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讯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通讯费补贴,如果所在省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规定了通讯费免税标准的,可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所在省市未规定通讯费免税标准,单位发放此项津贴,应予以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讯费补贴标准个税能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扣除,必须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只有经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信费的实际发放情况调查测算后,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的一定标准之内的公务交通、通信费用才可以扣除。
除此之外,或者超出这一标准的公务费用,一律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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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
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二)另外,为有效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9年1月,国税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是近年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的范围较为明确的规定文件,即《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针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非对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福利费的界定,仅供参考):1、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2009年11月,财政部又出台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一、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二)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5--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个实务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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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9个实务热点问题
1.预提的职工奖金能否税前扣除? 2.每月随工资发放的交通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3.职工住房补贴能否计入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4.为员工支付取暖费能否税前扣除? 5.为子公司员工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能否税前扣 除? 6.负担员工伙食费能否税前扣除?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9.报销以前年度员工医疗费能否税前扣除?
8.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能否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 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 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 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 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 ,不得扣除。‛ 因此,企业为员工支付的团体意外伤害保 险若属于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 ,则可以税前扣除,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企业为员工报销伙食费用,可作为职工福利费在税法规 定限额内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一是要有合规票据,二 是企业报销伙食费用要有标准,并且要符合常理。
7.大病医疗保险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 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第三十六条规 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 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 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 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因此,大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2)
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1. 引言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们对环保意识的提高,公共交通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方式。
为了鼓励公务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坐公交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许多政府和机构都提供了公务交通补贴。
但是,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问题也成为了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重点探讨关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减税政策和申报流程等方面。
希望能对大家更好地了解和应对公务交通补贴带来的个人所得税问题提供参考。
2.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在讨论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采用累进税率制,根据纳税人的税前收入来计算税额。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如下:个人所得税 = 税前收入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税率根据税法规定,分为7个层级,从3%到45%不等,税率越高,应纳税额也会相应增加。
速算扣除数是为了简化计算而设定的一个固定数额,不同层级的税率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3. 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对于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将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二是将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
下面将对两种处理方式进行详细介绍。
3.1 公务交通补贴纳入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会纳入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收入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则税前收入将调整为6000元,并按照相应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这种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的个税处理与其他收入相同,也需要按照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计算税额。
因此,在享受公务交通补贴的同时,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也会相应增加。
3.2 公务交通补贴作为免税收入处理在这种处理方式下,公务交通补贴将被视为免税收入,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范围。
例如,某人的税前收入为5000元,他享受了1000元的公务交通补贴,那么税前收入仍为5000元,并按照税前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误餐费、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
★误餐费、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第一篇:误餐费、交通、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误餐费、通讯费、车辆费、福利费及其他补贴等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未完待续)一、相关法规文件二、误餐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规定,误餐补助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995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82号)对误餐补助作了进一步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通讯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川省目前无相应扣除标准规定,有关税务机关回复是全额计缴个税,大连有规定,2010年已将公务费标准提高至当月实际发生额的80%(限一人一号),见大地税函[2010]7号及辽地税函【2011】123号等)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进一步明确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个税问题
餐补、通讯费、交通费个税问题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餐补、误餐补助、单位与外部食堂结算的餐费 涉及个税规定
1、企业内部未设食堂,员工中午需要外出就餐,企业给予的就餐补助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文件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内部未设置食堂,给予员工的就餐补助不属于上述误餐补助的范畴,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公司员工固定在某餐厅就餐,月底由公司与餐厅统一结算,结算的费用是否分摊到个人名下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根据《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如果就餐费用由公司按月与餐厅结算,并不向职工支付就餐补助,结算费用不计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3、我单位的员工经常外出办理业务,中午无法赶回单位就餐。
因此,单位按月给每名员工发放一定数额的误餐补助,发放给员工的误餐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的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需要注意什么
中涉及的税务问题需要注意什么在当今的经济活动中,各种各样的交易和业务都可能引发税务问题。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了解并正确处理税务问题至关重要,否则可能会面临不必要的罚款、滞纳金,甚至法律责任。
接下来,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常见经济活动中涉及的税务问题以及需要注意的要点。
首先,对于个人而言,常见的税务问题主要集中在个人所得税方面。
比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工资、薪金方面,要注意单位是否准确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一些额外的福利,如节日礼品、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也可能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此外,如果有兼职收入,也要清楚这部分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
比如,你在业余时间为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获得的报酬,超过一定金额就需要自行申报纳税。
稿酬所得也有特定的税务规定。
如果你是一位自由撰稿人或者作者,获得的稿酬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有一定的优惠政策,但仍需按照规定进行申报和纳税。
对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比如专利许可使用、商标使用等获得的收入,同样要依法纳税。
个人在进行投资理财时,税务问题也不容忽视。
股票交易所得,如果是短期买卖获得的收益,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长期持有股票获得的分红,也需要根据相关规定纳税。
购买基金、债券等理财产品的收益,也可能存在税务问题。
另外,个人出售房产也是一个容易产生税务问题的领域。
如果出售的是家庭唯一住房,并且满足一定的年限要求,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否则,可能需要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
对于企业来说,税务问题更加复杂和多样化。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要准确核算收入和成本费用,确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准确无误。
企业的各项收入,包括销售收入、服务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等,都要及时、准确地入账。
同时,各项成本费用,如原材料采购成本、员工工资、水电费、租金、折旧摊销等,也要有合法的凭证和合理的分摊方法。
增值税是企业面临的重要税种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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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思考
什么是交通补贴?举报销油费为例,是否只要报销油费就算是交通补贴?什么又是通讯补贴?报销手机费是否就算通讯补贴?
查了一下税务文件,并没有看到对交通补贴及通讯补贴的定义及明确。
企便函[2009]33号引用的最早的与上述名词有关的个人所得税的文件是国税发[1999]58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该文是在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因上述改革所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该文讨论了按月发放和不按月发放两种情况,允许在该补贴基础上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该文还提及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
个人认为:国税发[1999]58号文说明以下问题:
1.国税发[1999]58号文针对的是因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而失去原有公用福利的人员,尤其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具有行政背景的国有企业员工。
并非针对所有企业的员工。
2.其按月及不按月的划分说明其针对将原公用福利货币化的情况。
并未涉及到报销的方式。
3.国税发[1999]58号文承认公务费用是可以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
之所以要制定一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是因为公务用车,通讯制度改革后企事业单位发放给员工的公务用车及通讯补贴中确实会包括一定的公务费用,但。
给员工发福利发补贴的这些税务问题,汇算清缴一定要注意!(老会计人的经验)
给员工发福利发补贴的这些税务问题,汇算清缴一定要注意!(老会计人的经验)在企业日常经营中,职工福利、补贴发生频率较高,而会计、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处理规定存在差异和模糊地带,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准确处理职工福利补贴的涉税问题很重要。
主要风险或问题笔者发现,大企业在福利、补贴税务处理中主要存在三类风险或问题。
第一,“实报实销”方式列支职工福利、补贴,可能存在漏缴个人所得税的风险。
企业为员工发放福利、补贴等,大多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畴,应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但是在实际经营中,有些企业为了让员工得到更多实惠,将原本应通过工资、福利等科目发放的交通补贴、通讯补贴以及住房补贴等项目,通过“实报实销”的方式处理,进而规避个人所得税。
第二,按规定标准包干列支的费用,税前列支未取得合法凭证。
实际经营中,一些企业发生的按照规定标准包干使用的费用,比如差旅费、伙食补助费等,一般按员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并税前列支,报销时并不需要员工取得相应的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这样就导致了所得税汇算清缴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第三,福利及补贴未区分个人消费与企业消费,容易造成税前列支混乱。
由于企业没有界定和区分福利、补贴的消费属性,进而产生了征管盲点和涉税风险。
比如,某企业按月按标准给员工发放通讯补贴300元/人,用于补偿员工的办公经营支出(比如联系客户)和补助员工生活通讯支出。
在这些按月按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中,有一部分用于办公经营或者联系客户使用,员工获取后并不能自由支配,要优先确保办公使用支出,实质上属于企业消费或者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如果不加区分,全部作为个人所得,将导致人为扩大了个人所得税计税基础。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
通讯费及交通费补贴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梳理一、通讯费补贴方面1、《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7号公告)规定: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费用,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
其中,机关、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办公通讯补贴,费用扣除标准为市财政、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发放标准,但每月最高不得超过500元(含500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2、《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扣除标准的公告》(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 年第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员工因通讯制度改革取得的通讯补贴收入,在100元/人/月的公务费用标准内,按实际取得数额予以扣除,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公司员工报销手机费征收个入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个[2002]116号)规定: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因公需要)负担通讯费采取金额实报实销或限额实报实销部分的,可不并入当月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为个人通讯工具负担通讯费采取发放补贴形式的,应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通讯补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33号)规定:因公务通讯制度改革而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事业单位自行制定标准发放给个人的公务通讯补贴,其中:法人代表、总经理每月不超过500元(含500元)、其他人员每月不超过300元(含300元)的部分,可在个人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会计经验:公司员工报销各类费用财税处理问答
公司员工报销各类费用财税处理问答公司员工报销各类费用财税处理问答1、为职工报销取暖费等如何处理?这种情况先记入应付职工薪酬再分配到费用中。
具体如下: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贷:银行存款然后进行分配作下面的会计处理: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管理费用(管理人员)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报销的车贴、话费是否需合并薪酬缴纳个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报销的旅游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4、跨年度报销的一些费用能否列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务中经常会涉及到跨期费用的处理,通常对于跨月不跨年的费用,财税部门的监管相对较松,但对于跨年费用往往口径较紧,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该将跨年费用作适当调整,使其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5、员工报销没有发票如何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明确规定,企业超出税前扣除范围、超过税前扣除标准或者不能提供真实、合法、有效凭据的支出,一律不得税前扣除6、公司员工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关于通信费的税前扣除。
财税问答
财税问答一、单位职工每月报销的交通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答:员工上下班实报实销的公交IC卡,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交通补贴,徐并入发放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买卖股票如何计算营业税?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税率为5%。
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1、出差人员住宿费:副部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日300元,处级以下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实报销;2、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信等支出。
四、公司员工的电话费发票是否可以报销入账?关于通信费的税前扣除。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
票据为个人名头的个人通讯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私车公用‚租赁费和报销费税务上如何处理?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的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
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六、报销的餐费和医疗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员工的中餐费用和报销的医疗费用发生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贷:现金然后摊入成本费用:借: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贷:应付职工薪酬企业自查风险提示之一: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
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30%交通补贴和20%通讯补贴作为个人收入缴个税国税总局明确:交通补贴的30%、通讯补贴的20%将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的,应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没有明细赠送记录,无法按人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按合理比例统一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总局交通补贴、通讯补贴有了明确的计税标准。
昨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文件,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及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征收作出解释。
文件指出,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全额的30%和20%要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税。
在这份文件中,国税总局共对7类“个税”问题作出了解释。
除交通、通讯补贴外,企业为职工交的人身意外险、企业年金、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费、补充医疗保险以及金融保险企业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个人实物该如何缴税,国税总局都进行了说明。
1000元交通补贴按300元收入来扣税关于个人所得税中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的问题,这份文件显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由于目前上海没有指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因此根据国税总局的意思,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补贴和通讯补贴分别按照全额的30%和20%作为个人收入来扣税。
”在税务领域有着多年工作经验的高级经理罗先生举例,如企业每月给员工发1000元的交通补贴,那么其中的300元是要计入个人收入扣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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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补、通讯费、交通费私车公用等9个常见个税问题1、向员工发放用餐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出差发生的餐费、工作餐,在标准内领取差旅费补贴,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直接给员工发放伙食补贴,除误餐补助属于免税情形外,应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组织旅游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
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包括实物和有价证券等在内的营销业绩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3、向员工发放通讯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手机由公司购买,员工使用手机产生的通讯费由公司承担,发票开给公司,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员工个人手机用于公司经营业务,凭发票报销通讯费,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标准部分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现金发放通讯补贴,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员工提供住房补贴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以现金形式发放住房补贴,需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员工发放交通费是否需要扣缴个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配备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
给员工发放交通补贴,标准内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的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员工私人车辆用于公司经营活动,没有签订租车合同或协议,直接报销相关费用,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6、发放劳保用品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个人因工作需要,从单位取得并实际属于工作条件的劳保用品,不属于个人所得,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2)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企业以“劳动保护”名义向职工发放的实物以及货币性资金,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扣缴个人所得税。
7、向员工发放实物、购物卡等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发放给员工实物、购物卡等福利,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8、为企业股东报销费用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为企业股东报销其购买私人用品所产生的费用,应按股息红利所得扣缴股东个人所得税。
9、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税?
问:B公司员工张某,与B公司解除劳动关系,B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支付了补偿金,那么B公司为张某支付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是否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并非全部补偿金都需扣缴个税,有三个减除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中规定了三个减除项: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