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及各煤矿必须建立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组织机构,对矿井灾害预防进行全面监督、分级管理。

第三条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矿井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经设计、生产、机电、通风、地测、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会审签署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复,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矿井财务、供应计划。

第二章矿井顶板事故预防

第五条各矿井采、掘工作面及井下所有工程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做好顶板管理工作。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编制工作面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编制的作业规程

必须报矿有关科室和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回柱放顶或充填,控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时,禁止采煤作业。用垮落法控制顶板,回柱后顶板不垮落、悬顶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时,必须停止采煤作业,采取人工强制放顶或其它措施进行处理。

第七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遇到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用垮落法控制顶板时,回柱放顶的方法和安全措施,放顶与爆破、落煤等工序平行作业的安全距离,放顶区内支架、木柱、木垛的回收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九条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作业规程规定存有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十条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放顶人员必须站在支架完整,无崩绳、崩柱、甩钩、断绳抽人等危险的安全地点工作。回柱放顶前,必须对放顶的安全工作

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好退路。回柱放顶时,必须指定有经验的人员观察顶板。

第十一条采掘工作面要坚持有组织地进行顶板动态监测和顶板离层监测,并定期对顶板管理和监测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

第十二条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前探梁临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严禁超作业循环作业,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要加强巷道贯通、巷道交叉口、长距离独头巷道等薄弱环节的顶板管理,遇地质构造变化、掘进巷道贯通要及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三条采用锚网、锚喷等支护时,锚杆必须做拉拔试验,必须对顶板离层进行监测,对喷体必须做厚度和强度检查,并有检查和试验记录。

第十四条公司及各煤矿生产技术部门要定期检查、分析顶板活动规律,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

第三章矿井瓦斯事故预防

第十五条各矿应按规定对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报公司审定后,上报集团公司汇总审核,然后上报省厅(局)批复。

第十六条每个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测制度,瓦斯检查人员

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报告。

第十七条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煤矿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审阅,签字。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每一矿井必须从生产管理上对采掘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积聚。遇地质构造导致的瓦斯异常,应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瓦斯处理排放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分级进行。

第十九条井下各处瓦斯或二氧化碳的允许浓度及超限处理措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矿井要制定瓦斯超限后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条井下所有的盲巷、报废巷道和采区必须按规定及时封闭并挂上警示牌。

第二十一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区域防突为主、局部防突补充的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建立健全防突管理机构,配备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一)采掘抽衔接正常。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

须编制采掘衔接中长期规划。充分考虑瓦斯抽采因素,做到“四量”平衡;坚决执行“以风定产”和“一抽定产”;严格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和工艺。

(二)瓦斯抽采量、利用量和抽采进尺要作为年度安全目标考核指标;

(三)基建矿井: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施工前,必须建成地面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

(四)建立健全完善的瓦斯地质技术体系和区域突出性预测方法、指标体系;预抽防突钻孔等必须全部、均匀的覆盖整个采掘区域的突出煤层;积极开展保护层开采和区域预抽。

第四章矿井水灾事故预防

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和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查清矿井水文地质情况,规范探放水工作,强化防治水监督。

矿井每年必须制定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防治水计划,并上报公司审批,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和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防治水管理部门、各煤矿每年雨季必须对井上、下防治水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并依据《煤矿防治水规定》进行安全程度评估。评估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有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对地下水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井田范围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资料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之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第二十五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等作业,撤出作业人员,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带压开采的矿井必须完成水文地质补勘工作,采用物探钻探方法,对构造陷落柱的导水性进行探查,并采取防治水措施。下组煤开采前,必须对上部采空区积水进行疏放。

第二十七条矿井必须按规定进行物探。应加强对可疑区、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