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加强对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的安全管理,确保试验室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项目部工地试验室,适用于试验室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
3. 所有试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试验室安全管理措施。
二、试验室人员安全管理1. 试验室人员进入实验室前必须进行身份验证,并佩戴有效的工作证。
2.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培训,并持有合格的证书方可从事试验室工作。
3. 试验室人员必须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工作服、帽子、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
4. 试验室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区域,不得触摸或移动试验室内的设备设施。
5. 试验室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安全知识和技术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能力。
三、设备设施安全管理1. 试验室的设备设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检测和验收,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2. 试验室设备设施的使用必须符合操作规程,禁止任何违章操作。
3. 试验室设备设施故障或异常情况发生时,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排除。
4. 禁止试验室内不具备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5. 试验室内必须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以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事项。
四、试验室材料和试剂管理1. 试验室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合理采购、储存和使用试验材料和试剂。
2. 试验材料和试剂必须进行正确的分类、标识和包装,防止混淆和泄露。
3. 试验材料和试剂的使用必须按照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产生危险物质或有害气体。
4. 试验室内应设立专门的储存区域,包括防火柜、通风设备等,确保材料和试剂的安全性。
5. 试验室内禁止私自携带或使用不明试剂和材料,禁止私自进行试验或实验。
五、应急管理1. 试验室必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情况的应急措施和责任人。
2. 试验室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3. 在发生火灾、泄漏、爆炸等突发情况时,试验室工作人员应立即采取避险措施,报告主管领导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试验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关键一环。
一个科学、规范的试验管理制度能够有效提高工程效率,降低风险,保障结构的稳定性与耐久性。
本文将提供一个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各相关单位参考和使用。
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建设工程试验管理工作,确保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2. 适用于本制度所涵盖的全部建设工程项目及其相关的试验活动。
3.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按照试验标准和操作程序进行试验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试验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整个工程试验活动。
2. 试验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试验计划、监督试验过程、审核试验结果、处理试验异常等。
3. 施工单位应配备合格的试验人员,并为其提供必要的试验设备和场地。
三、试验计划与实施1. 试验计划应在工程开工前制定完成,明确试验的目的、内容、方法、频次及责任人。
2. 施工单位应根据试验计划,按时按质完成各项试验工作,并做好记录。
3. 对于关键材料和重要工序,应加大试验频次,确保质量控制的有效性。
四、试验记录与报告1. 所有试验活动必须有详细的记录,包括试验时间、地点、条件、过程、结果等。
2. 试验记录应由试验人员签字确认,并由试验管理部门定期审核。
3. 试验完成后,应及时编制试验报告,报告应客观、准确、完整地反映试验情况。
五、质量控制与异常处理1. 试验管理部门应对试验结果进行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纠正措施。
2. 一旦发现试验数据异常或不合格,应立即停止相关工序,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
3. 对于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培训与考核1. 定期对试验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和责任意识。
2. 通过考核评价试验人员的工作表现,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不合格者进行淘汰或再培训。
七、监督与改进1.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试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力度。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
(管理制度)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北京市地方性标准DB编号:DB11/T386-2006备案号:J10931-2007建设工程检测试验管理规程ManagementSpecificationofInspectionandTestforConstructionEngineering2006-11-03发布2007-02-01实施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治疗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前言本规程是根据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工程建设技术标准2004年度编制计划》通知(京建科教[2004]268号)的要求,为规范北京地区建设工程检测试验工作的管理,由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编制组于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关联标准,且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检测试验、施工现场试验和技术资料等内容作出了管理制度。
本规程编制的主要依据是建设部141号令《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原《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建监[1996]488号)和原《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京建质(1995)313号)等文件。
且和计量认证、国家实验室认可等领域的要求、规定协调壹致。
本规程共分为六章和四个附录。
依次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检测试验工作管理、施工现场试验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和附录。
本规程的附录为标准的附录。
于执行本规程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于工作实践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通讯地址:西三环南路甲17号;邮政编码:10007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参编单位:北京筑之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中思成工程测试XX公司北京市丰台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所北京朝旭鼎新市政工程检测科技XX公司中国建筑壹局第三建筑公司试验室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第二检测所北京厦荣工程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陆建鸿兴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华诚信建筑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二建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诚宇阳建设工程检测XX公司北京新兴建恒工程质量检测XX公司北京市市政壹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心试验室北京建工四建工程建设XX公司试验室北京城建壹建设工程XX公司试验中心主编:高新京副主编:张元勃白健红主要起草人:张元勃胡耀林艾毅然张英莲汪良刘江王平刘友全姜建平陈慧娟刘敬中杜学政杨养社李恒儒刘惠心袁兵孙永泉目次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工作管理…………………………………………………4.1人员……………………………………………………………4.2仪器设备………………………………………………………4.3环境……………………………………………………………4.4委托……………………………………………………………4.5见证取样检测…………………………………………………4.6检测试验………………………………………………………4.7计算机应用……………………………………………………5施工现场试验管理…………………………………………………6技术资料管理………………………………………………………6.1委托资料………………………………………………………6.2原始记录………………………………………………………6.3检测试验方案…………………………………………………6.4技术资料归档…………………………………………………附录A仪器设备校准(检定)周期表……………………………附录B材料试验委托协议书(样式)……………………………附录C材料试验方案格式…………………………………………附录D材料试验方案结论…………………………………………本规程用词用语说明…………………………………………………1总则1.0.1为加强对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试验室的管理,制定本规程。
工地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
工地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一、总则工地试验室是对工地施工过程中所使用材料的质量进行检测和分析的重要部门,其工作的准确性和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性和质量。
为了规范工地试验室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特制订以下规章制度。
二、试验室人员1.试验室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熟练操作各种试验设备并进行数据处理。
2.试验室人员应遵守工地纪律,服从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3.试验室人员应保持试验设备的整洁和良好状态,同时保护好试验设备,确保其正常使用。
4.试验室人员应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严禁私自离岗。
5.试验室人员要保持工作秩序,不得在试验室内嬉闹和聊天,严禁私自打游戏或看视频。
三、试验室管理1.试验室应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试验设备的正常运作。
2.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资料管理制度,对每一次试验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并确保资料的及时更新和整理。
3.试验室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确保试验室内外整洁干净,严禁在试验室内吸烟和乱丢垃圾。
4.试验室应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试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意识,确保工作安全。
5.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试验室工作流程1.试验室应根据工地的具体情况和需求,及时确定试验项目和测试标准。
2.试验室应按照试验要求进行样品的采集、制备和测试,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流程进行操作。
3.试验室应及时报告试验结果,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供客观的数据支持。
4.试验室应对试验过程进行复核和评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可比性,杜绝数据造假和篡改。
五、违规处理1.试验室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经济处罚和停职等。
2.试验室人员如有严重违规行为,将作出辞退或报警处理。
严禁发生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
3.试验室人员如因疏忽失职或故意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将承担法律责任,严格追究责任。
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
关于颁发《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局、总公司:现将《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二日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市政)施工企业、预制混凝土构件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所属试验室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建设部(88)建字第143号《建筑企业、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北京地区为建筑企业(厂、站)提供建筑材料和制品试验报告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以下简称市检测中心)负责对全市试验室进行资质审查、定级、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
试验室是建筑企业内部质量控制的重要手段,由企业技术负责人或技术管理部门领导,在工作中受所在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凡属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试验室,均应按程序向市检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颁发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无证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不得作为建筑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不得列入工程技术资料。
第五条建筑企业试验室划分为一、二、三级。
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企业(厂、站)应配备与企业等级相适应的试验室,一级建筑企业(厂、站)可设一级或二级试验室。
试验室资审定级的程序为:新建单位先向所在区、县质量监督站或各有关局、总公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中央在京单位可直接向市检测中心申请),由其初审合格后报市检测中心,经市检测中心核查合格后,报市建委批准,核发《北京市建筑企业试验室资质等级证书》。
第六条各级试验室的专业人员,须经市统一考核,由市建委培训中心对考试合格的试验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
一级试验室持证上岗率不得低于80%,二、三级试验室不得低于70%。
无证者不得独立从事试验工作和出具试验报告。
市检测中心定期对上岗人员组织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上岗资格。
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
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的管理,提高质量保障能力,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混凝土工程试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试验室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相关规范要求开展试验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试验项目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质量管理等制度,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试验室应当保持试验设备的完好性和准确性,确保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试验室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确保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试验室应当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自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八条试验室应当建立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保存试验数据和报告,确保试验结果的追溯和可靠性。
第二章试验项目管理第九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管理制度,明确试验项目的规范、范围、方法、要求和程序。
第十条试验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试验项目清单,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十一条试验室应当明确试验项目的责任人和承办单位,确保试验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的技术审核、技术指导、技术验收等程序,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的技术标准、方法和要求,明确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提高试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十四条试验室应当建立试验项目的记录和报告管理制度,准确保存试验数据和报告,确保试验结果的追溯和可靠性。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五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人员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的职责、权限和要求。
第十六条试验室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当不断完善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建立技能履历,为员工的成长和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第十八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人员的考核和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十九条试验室应当建立人员的奖惩机制,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给予奖励和惩罚,激励员工的发展和进步。
试验室管理制度
试验室管理制度一、目的为了确保试验室工作的安全、高效和规范性,提高试验质量和科研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试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三、人员管理1. 试验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2. 试验室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员安排、安全监督等。
3. 所有人员必须遵守试验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保持试验室清洁和秩序。
四、安全管理1. 试验室内严禁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按规定存放。
2.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急救设备等处于良好状态。
3. 工作人员必须熟悉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五、设备管理1. 试验室内所有设备由专人负责保管、维护和保养。
2. 使用设备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 严禁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试验设备。
六、试验管理1. 所有试验必须按照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2. 试验记录要详细、准确,试验结果应及时整理和存档。
3. 对于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
七、环境保护1. 试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按照环保要求进行处理。
2. 试验过程中应尽量减少有害物质的产生和排放。
3. 定期对试验室环境进行监测,确保符合环保标准。
八、保密制度1. 试验室内的资料、数据等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外泄。
2. 工作人员应遵守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
九、监督与考核1. 定期对试验室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确保制度的执行。
2. 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十、制度修订本管理制度由试验室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所有人员。
十一、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混凝土公司试验室管理制度
混凝土公司试验室管理制度一、组织结构与人员职责试验室应设立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试验室主任、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试验员等岗位。
各岗位职责明确,形成责任到人的管理体系。
试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技术负责人确保试验技术的先进性和准确性,质量监督员监督试验过程和结果的质量,试验员执行具体的试验操作。
二、设备管理试验室的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精确性和稳定性。
设备使用前后应有相应的检查和记录,对于出现故障的设备应及时修复或更换,避免影响试验结果。
三、材料管理试验用材料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采购和验收。
所有材料必须有明确的标签和批次记录,确保可追溯性。
对于过期或不合格的材料应及时清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四、试验操作规程制定详细的试验操作规程,包括试验项目、方法、步骤、注意事项等,确保试验员按照规程操作。
对于特殊的试验项目,应进行专门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试验员具备相应的操作能力。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对试验过程进行监控,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对于试验结果异常的情况,应及时进行分析和处理,找出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再次发生。
六、数据管理与报告试验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并进行妥善保存。
试验报告应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试验目的、方法、结果、结论等,报告应由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对外发布。
七、安全与环境保护试验室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
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八、持续改进试验室应定期对管理制度进行评审和改进,根据技术进步和管理经验不断优化流程和方法。
鼓励员工提出改进建议,形成持续改进的良好氛围。
总结:。
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项目部工地试验室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安全性能,在试验室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工地试验室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工作,并与项目部其他安全管理制度相互补充。
第三条试验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严守工作纪律,履行各项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试验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项目部负责试验室的整体安全管理,试验室负责人是试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试验室的安全工作。
第五条试验室的安全工作由项目部安全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六条试验室人员应参与安全培训,了解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并持证上岗。
第七条试验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有权停止作业,并及时向试验室负责人报告,由负责人采取相应措施。
第八条试验室工作人员应定期检查试验设备和工具的完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报告并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九条试验室工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做好个人防护,不得饮酒、吸烟等有损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试验室工作人员离开试验室时,应关闭所有设备,保持工作区域的整洁和安全。
第二章试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第十一条试验室的建设和装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周边环境的安全。
第十二条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确保消防安全,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和工具,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第十四条试验室应建立设备台账,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如发现设备故障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五条试验室应统一管理试验样品和试验记录,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真实性。
第十六条试验室应对危险物品进行分类存放,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安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有专门的库房存放试验材料和试剂,材料和试剂应严格按照规定分类存放和标识。
第十八条试验室禁止私自更改设备、布置和规格,如有必要须经过正规程序并得到相关人员的同意。
工地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
工地试验室工作管理制度范文一、工地试验室的职责和任务工地试验室是为了检测和分析在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设备和结构的性能以及施工质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部门。
其主要职责包括:1. 进行现场土壤的理化性质、抗压强度等试验,保证土壤工程的可靠性;2. 对材料、设备的试验和检测,确保其质量和安全性;3. 对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测试和检验工作,进行全面、及时和准确的分析和记录;4. 协助施工单位进行质量把关,为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二、试验室人员管理1. 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根据工地项目的规模和需要,合理设置试验室人员的岗位,并根据工地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人员的配备;2. 人员培训:试验室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通过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实验技术和操作能力;3. 人员考核:对试验室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4. 人员激励:根据试验室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奖励和激励措施,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试验设备管理1. 设备配置与更新:根据工地项目的需要,合理配置试验所需的设备,并及时更新设备,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 设备维护与保养:定期进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保证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寿命;3. 设备管理台账:建立设备管理台账,记录设备的购置、维修和报废情况,及时更新设备使用信息。
四、试验数据管理1. 数据采集和记录:试验室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测试方法进行数据采集和记录,在试验完成后及时整理和归档;2. 数据保密:试验数据属于工程项目的重要资料,应严格保密,禁止外泄;3. 数据归档:试验数据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归档和备份,以备后续参考和查询使用;4. 数据质量评估:定期对试验数据进行质量评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五、安全管理1. 安全意识培养:应加强试验室人员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他们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发现和处理能力;2. 安全设施和装备:试验室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确保试验室的安全性;3. 安全操作规程:试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操作,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性;4. 安全检查:定期进行试验室的安全检查,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工地试验室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工地试验室不合格品管理制度篇一:工地试验室不合格品管理制度试验室不合格品管理制度一、总则工程材料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作为质量控制的主要手段,材料性能检验是材料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为保证工程的质量,体现试验工作的真实性,特制订本制度。
本制度所述“不合格品”系指经试验检验不合格的各种材料、构件样品,包括水泥、粗骨料、细骨料、钢筋、外加剂、矿物掺和料等原材料和过程试验所取检验试件。
图1、进场材料检测试验流程图一、不合格材料样品的处理程序1、原材料不合格1)、经试验发现原材料样品不合格,必须及时通知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试验室主任或技术负责人对试验数据应认真进行检查复核,对试验操作过程进行考证,确认材料样品是否不合格。
2)如果材料样品不合格应封存样品(原材料),并在结束试验2小时内电话通知安质部门和相关单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下发通知。
3)协同安质部督促相关单位进行处理,砂、碎石可用作临建或清退出场,钢筋、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材料清退出场。
4)确认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必要时还应留存影像资料,不合格材料处置完成后,填写不合格材料处置单。
相关人员签认。
2、过程质量控制不合格1)出现焊件不合格应立即通知安质部,配合安质部门监督处理不合格批及部位,处理方式:补焊或切除原焊缝重新焊接。
2)混凝土试件、砂浆试件不合格通知安质部,由项目部执行公司《不合格品程序》文件。
3、不合格品资料管理1)试验检测出现不合格品(材料)时,要正常填写原始记录,出具不合格报告,及时填写不合格台帐。
2)不合格材料台账应由责任心强、办事认真且具有检测资格的人员负责填写并与其它试验台帐统一归档管理,所填内容必须真实可靠。
台账记录人、试验室主任及技术负责人等的签名必须是本人签名,他人不得代签。
3)不合格材料处置单以及影像资料合并存档。
4、不合品(材料)处置监督为保障不合格材料样品处理的公正性,试验室应随时接受监理单位、业主单位等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筑工程实验管理制度内容
建筑工程实验管理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实验管理,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筑工程验收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筑工程实验应遵循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实验数据准确可靠,为工程质量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建筑工程实验管理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中的各类实验工作。
第四条建筑工程实验管理应遵循“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实验过程安全、精准。
第二章实验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建筑工程实验管理应设置专门的实验管理组织机构,负责实验计划的制定、实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实验数据的归档等。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验管理组织机构应包括实验管理部门、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人员等。
第七条实验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负责人,负责实验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实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具有专业背景和相关工作经验,并负责具体实验操作、数据采集等工作。
第九条实验人员应具有专业素质和实验操作经验,能够熟练运用实验设备和工具。
第十条实验管理组织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实验管理制度,明确各级人员的责任和权力。
第三章实验计划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验前应提前制定详细的实验计划,包括实验项目、实验内容、实验方法、实验工艺流程、实验设备、实验人员等。
第十二条实验计划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实验过程符合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十三条实验计划应经过实验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不得私自更改。
第十四条实验计划中的实验项目和内容应与工程施工实际相符,确保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四章实验过程管理第十五条建筑工程实验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实验环境整洁,确保实验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实验过程中应按照实验计划的要求,准确记录实验数据并保存好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实验过程中如发现实验数据异常,应及时进行记录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实验数据管理第十九条建筑工程实验数据应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归档,负责归档的人员应进行编号、分类、整理、保存等工作。
工地试验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
它是查明和确定测量仪器符合法定要 求的活动,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 检定证书。
7、校准——在规定条件下的一组操作,其第 一步是确定由测量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 示值之间的关系,第二步则是用此信息确 定由示值获得测量结果的关系,这里测量 标准提供的量值与相应示值都具有测量不 确定度。
• 自然采光不足的功能室需增加照明;
• 朝阳方向的功能室需增加窗帘,防止阳 光直射仪器设备;
• 养护室的灯具需考虑防水要求。
(3)供电 • 计算用电总功率,并有必要的功率富余; • 采用的供电制式; • 确定供电电源及电缆的规格; • 确定配电方案; • 注意三相线路的荷载分配。
(4)安全
• 消防设放,灭火器、灭火毯、水龙带、消防 砂、灭火棒等;
• 给水量设计考虑生产、生活、消防等因素, 必要时可采取多路给水、管路增压等措施;
• 水泥、水泥混凝土、砂石等功能室的排水不 宜设置盛水弯,并设置沉淀池;
(2)通风、采光
• 各功能室有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窗口;
• 试验或使用过程中产生有害物质或产生 对其他试验过程有干扰气体的功能室需 设置强制排放设施;
态标识包括设备名称、编号、生产厂 商、型号、操作人员和保管人员等信 息;使用状态标识分为“合格”、 “准用”、“停用”三种,分别用
“绿”、“黄”、“红”三色标签进
行标识。 注:仪器设备的标识管理
• 5)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相关人员
应注意人身和设备安全,使用完毕应 切断电源、清扫现场,保持仪器设备 的清洁。使用仪器设备时应按要求填 写使用记录。
• 仪器设备应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和 使用说明书中相关要求进行安装与调
建筑公司试验检测管理制度
建筑公司试验检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公司的试验检测工作,确保试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工程质量。
2. 所有参与试验检测的人员必须遵守本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3. 试验检测工作应遵循科学性、公正性、准确性和时效性的原则。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试验检测部门,负责全面的试验检测工作。
2. 试验检测部门应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
3. 试验检测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定期参加专业培训。
三、试验检测流程1. 接收样品:所有需要检测的材料和构件在进场前必须经过试验检测部门的登记和取样。
2. 样品管理: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完整性,防止污染和损坏。
3. 检测过程: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试验检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4. 数据记录:所有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实时记录,并保存相应的原始记录和报告。
5. 结果分析:对试验检测数据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解释和建议。
6. 报告编制:编制详细的试验检测报告,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四、质量控制1. 试验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精度和稳定性。
2. 对试验检测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控制,包括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
3. 对于关键性试验检测项目,应实施双人复核制度,确保结果的准确性。
五、安全管理1. 严格遵守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
2. 妥善处理试验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3. 在易燃易爆等特殊环境下进行试验检测时,应采取特殊的安全措施。
六、信息化管理1.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试验检测数据库,实现数据的快速查询和共享。
2. 采用先进的试验检测软件,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处理能力。
3. 保持与行业内外的技术和信息交流,不断提升试验检测水平。
七、监督与考核1. 公司应定期对试验检测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依据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 通过考核和激励机制,鼓励试验检测人员提升专业技能和工作效率。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备案号J973-20102010.01.08发布 2010.07.01实施1总则1.0.1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技术管理。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检测试验 inspection and testing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过程。
2.0.2 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为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3 企业试验室 in-house testing laboratory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为控制施工质量而开展试验工作的部门,其出具的报告为试验报告。
2.0.4 现场试验站 testing station at construction site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主要从事试样制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检测试验项目进行试验的部门。
3基本规定3.0.1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应按以下程序进行:1 制定检验试验计划;2 制取试样;3 登记台账;4 送检;5 检测试验;6 检测试验报告管理。
3.0.2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配备满足检测试验需要的试验人员、仪器设备、设施及相关标准。
3.0.3 建筑工程施工场检测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
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可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整体组织管理和实施,分包单位按合同确定的施工范围各负其责。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发布部门: 建设部发布文号: 建监[1996]48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归口管理,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行政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试验室的资质管理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的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及预制构件厂等试验室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分为一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第五条一、二级试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颁发等级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试验室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颁发证书,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条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二级或三级试验室,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设一级或二级试验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等可设立一级试验室或设立专项试验室。
第七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应在审查基础条件及考核人员实际操作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可就某些项目做对比试验.第八条各级试验室要按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项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无一级试验室的县、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对外服务的业务范围。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 190-20101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检测试验项目;5.管理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解释,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21 总则1.0.1 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方法,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水平,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的技术管理。
1.0.3 本规范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4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检测试验技术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2 术语2.0.1 检测试验 inspection and testing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文件对建筑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性能、施工质量及使用功能等进行测试,并出具检测试验报告的过程。
2.0.2 检测机构 inspection and testing organ为建筑工程提供检测服务并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为检测报告。
2.0.3 企业试验室 in-house testing laboratory施工企业内部设置的为控制施工质量而开展试验工作的部门,其出具的报告为试验报告。
2.0.4 现场试验站 testing station at construction site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施工现场设置的主要从事试样制取、养护、送检以及对部分检测试验项目进行试验的部门。
混凝土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混凝土试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混凝土试验室管理,提高试验室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试验室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混凝土试验室。
第三条试验室应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标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测工作。
第四条试验室负责人应对试验室工作负责,保证试验室正常运转。
第五条试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及助理须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试验室管理第六条试验室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试验室工作,对试验室的质量、安全和信誉负责。
第七条试验室应当定期进行设备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八条试验室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试验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试验室负责人应对试验室的日常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保证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试验室应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
第三章试验室试验工作第十一条试验室应按照标准试验方法进行试验工作,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试验员须按照标准操作规程进行试验工作,不得私自改动试验方案和记录结果。
第十三条试验室应保障试验员的安全和健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
第十四条试验室应保护试验资料的机密性,不得泄露试验结果给外部单位。
第十五条试验员应保持试验设备的清洁和整洁,保证试验结果的准确性。
第四章试验室质量管理第十六条试验室应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工作的质量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定期开展内部审核和评估工作,发现和解决存在的质量问题。
第十八条试验室负责人应确保试验工作的真实性和客观性,不得造假或篡改试验数据。
第十九条试验室应不断提升技术水平,引进先进的试验设备和方法,提高试验工作效率。
第二十条试验室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试验行为。
第五章处罚和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严重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试验室负责人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停职、解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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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监[1996]4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建筑材料和制品等试验工作的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科研单位与大专院校的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以及为工程质量检验提供数据的试验室,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行业归口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归口管理,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负责本系统专业性较强的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工作的管理。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对本行政区各类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试验室的资质管理
第四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的资质实行等级管理。
建筑施工企业及预制构件厂等试验室分为三个等级,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验室分为一个等级,每个等级的资质标准见附表。
第五条一、二级试验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批准,颁发等级证书,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试验室由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颁发证书,并报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
第六条二、三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配备二级或三级试验室,一级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可设一级或二级试验室,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对外服务的工程试验室等可设立一级试验室或设立专项试验室。
第七条试验室资质等级应在审查基础条件及考核人员实际操作水平的基础上确定,必要时可就某些项目做对比试验。
第八条各级试验室要按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检验工作。
二、三级试验室不能对外承担试验业务,一级试验室及专项试验室对外承担试验任务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无一级试验室的县、区,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放宽对外服务的业务范围。
第九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有对外服务权的试验室的布点工作,方便企业选择。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试验室资质等级进行年检,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试验的取样与送检
第十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应逐步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见证下,由施工人员在现场取样,送至试验室进行试验。
目前,应对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混凝土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实行有见证取样及送检制度。
第十一条每项工程的取样和送检见证人,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书面授权,委派在本工程现场的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1至2名担任。
见证人应具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见证人及送检单位对试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第十二条试验室在接受委托试验任务时,须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上要设置见证人签名栏。
委托单必须与同一委托试验的其它原始资料一并由试验室存档。
第十三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配备取样人员,做好试件的存放和养护工作。
第四章试验室工作制度管理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负责对本企业试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各级试验室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应按等级证书批准的业务范围承担试验任务并出具报告。
第十六条凡未设立试验室或需完成未被授权试验项目的企业,应将试验任务委托被授权有对外服务权的试验室进行。
每个单位工程的各项试验原则上均应委托同一试验单位,以确保数据的连续性。
第十七条试验室应参照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的要求,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岗位责任、仪器设备管理、标准养护室管理、试验委托管理等,以确保试验工作的可靠性和准确度。
第十八条试验室对出具的试验报告结论负有法定责任。
试验报告必须实事求是,数据及结论准确可靠,不得涂改。
必须具有试验员、审核员及试验室技术负责人签字。
因试验室工作差错而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试验单位的责任。
第十九条试验委托单、原始记录、试验报告单等必须按专业分类建立台帐,并统一编号,相互衔接,一切原始资料不准随意涂改,资料不准抽撤。
根据工程需要,原始记录台帐应保存至工程竣工后3至4年,方可销毁。
第二十条试验室必须单独建立不合格试验项目台帐。
出现不合格项目应及时向企业主管领导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质量监督站报告;其中,影响结构安全的建材应在24小时内向以上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试验室应具备与试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采光、照明、温湿度应满足试验要求。
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是工程竣工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建设单位或监理人员对建筑施工企业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报告有异议时,可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抽检。
如抽检结果与企业试验报告相符,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反之,由建筑施工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从事建筑工程各项试验工作的专职试验人员,必须经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培训、考核并获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能签署试验报告。
第二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试验报告单的格式做统一规定。
第二十五条试验室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计量法》。
试验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精确度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应定期鉴定并有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台帐,并在仪器设备上作出明显标识。
关联法规:
第二十六条对有制造、提供假试样、无证试验、超越业务范围出具试验报告、伪造、涂改、抽撤不合格试验单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要按照《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试验项目的取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商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相应标准,制定专项试验室资质等级与对外服务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由建设部建筑业司、建设监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城建字(1988)第143号《建筑企业、混凝土构件厂试验室定级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