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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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应税消费品纳税环节次数征税环节
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单环节纳税零售环节纳,其他环节不纳
卷烟双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批发环节
其他应税消费品单环节纳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纳,其他环节不纳
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及钻饰品,具体要求: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知识点1】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三种情况——换、投、抵。
【提示2】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种式或以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五)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知识点2】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知识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算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面。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2.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3.用于其他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样品、奖励、职工福利等
注:“×”代表不缴纳消费税;“√”代表要缴纳消费税
3.计税依据——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
纳税。
特殊1: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特殊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
计算纳税。
4.计税依据——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适用的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
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