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人社发〔20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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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04•【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7号•【施行日期】2014.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7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2014年是改革之年。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有关改革任务,我厅制定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经厅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亲自抓紧抓实。

对改革举措逐项列出时间表、路线图,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确保年底前各项改革举措取得成效。

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厅办公室。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3月4日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改革举措分工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贯彻实施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人社部发〔2014〕1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有关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湘政发〔2014〕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实际,2014年将重点推动做好26项改革举措。

具体分工如下:一、就业(5项)1.出台“继续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进一步促进创业就业”总文件,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

责任领导:蔡畅元牵头单位:就业处参加单位:就业局2.出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进一步整合完善现有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

责任领导:蔡畅元牵头单位:就业处参加单位:职建处、就业局3.出台“失业保险工作”文件,完善失业保险政策,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发挥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创业稳定就业功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实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实地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4]135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5.13【实施日期】2014.05.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计划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13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湖南省实施<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细则》要求,省本级社会保险各经办机构在书面核定各参保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基础上,经厅联合稽核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了《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并将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稽核工作,强化稽核职能,按规定制定稽核计划并认真做好实地稽核工作,以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二、各经办机构在开展实地稽核工作时,要严格遵守涉企检查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对省厅已列入实地稽核计划的单位,市州或县市区如计划稽核的,应与省厅联系,采取与省厅联合稽核的方式进行,避免重复稽核。

三、实地稽核工作必须严格按规定组织实施,遵守稽核纪律,抓住重点稽核重点,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对初步稽核结果的意见。

一旦作出稽核结论,必须依法执行到位,维护稽核工作的严肃性。

附件: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计划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5月13日附件2014年度省本级社会保险实地稽核工作计划表稽核组织实施单位1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省社保局、省医保局2湖南远洋运输公司省社保局、省医保局3湖南海利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省社保局、省就业局4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省社保局、省就业局5湖南化工研究院省社保局、省就业局6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省医保局、省就业局7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省医保局、省就业局8湖南肿瘤医院省就业局、省机关事保中心9湖南微生物研究所省就业局、省机关事保中心10中国水电顾问集团中南勘测设计研究院省社保局11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社保局12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分行省社保局13湖南辰州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省社保局14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省社保局15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省社保局16湖南电器研究所省社保局17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省社保局18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省社保局19潇湘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省社保局20湖南华润电力鲤鱼江有限公司省社保局21涟钢振兴企业公司省社保局22湖南有色金属研究院省社保局23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湖南分局省社保局24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省社保局2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沙办事处省社保局26物产中拓股份有限公司省社保局27湖南高新创业投资集团公司省社保局28中铁五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省社保局29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省社保局30交通银行常德分行省社保局31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省社保局32衡阳市邮政局省社保局33湖南新纪元实业有限公司省社保局34中建五局二公司。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湘人社函[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4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各相关处室、单位: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促进资金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3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检查。

现将具体实施方案通知如下:一、检查对象和内容2012年、2013年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重点是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必要时,可延伸到其他年度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

(一)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二)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情况;(三)地方财政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划拨进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的情况;(四)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情况,是否存在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补助资金、改变资金用途等现象。

二、检查方式专项检查采取省、市、县(市、区)分险种自查和省抽查的方式开展。

各级自查由承担财政补助资金分配、管理和运用的相关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汇总上报情况等工作。

三、检查步骤(一)制定专项检查实施方案1-2月份,省厅制定下发全省专项检查具体实施方案,全面部署专项检查工作;各市州人社局按照要求制定检查方案并进行部署,于3月1日前将方案报送省厅基金监督处。

(二)自查3月份,省、市州、县(市、区)进行全面自查;各级社保行政部门应会同社保经办机构结合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年报)工作,在自查的基础上填制社会保险财政补助资金检查情况表,并形成自查报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函[2014]79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13【实施日期】2014.03.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79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国家和省里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工作职能,制定了《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狠抓贯彻落实。

附件: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13日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部署要求,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进一步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结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工作职能,制定2014年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发展的理念,通过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和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专项行动,切实增强工作合力,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增强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安全生产意识,努力破解“政府热企业冷、上面热下面冷、打非热治违冷”以及“不平衡、不协调、不同步”等问题,构建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长效机制,督促和指导用人单位认真落实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依法安全生产,减少事故总量,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重点(一)全面排查安全隐患。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全面彻底排查办公场所的安全隐患,特别是人事考试场地、人力资源市场、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组织大型招聘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重点对电梯电气设备、应急救援通道、消防设施、饮水食品安全、车辆安全等方面进行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订)【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4]67号【发布部门】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管理局【发布日期】2014.12.29【实施日期】2014.1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67号)各市州委组织部,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办),省委各部委、省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关于做好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结合我省实际,对2009年印发实施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的《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公务员局2014年12月29日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第三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法进行。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录用计划;(二)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三)发布招考公告;(四)报名与资格审查;(五)考试;(六)体检;(七)考察;(八)公示;(九)录用审批或备案。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14年)

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67号《湖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1月22日省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4年2月22日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1)第三章工伤认定 (3)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4)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5)第六章监督管理 (7)第七章附则 (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本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名单、缴费工资额、工伤事故和工伤申报等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加强事故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职工预防工伤的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其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五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延迟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滞纳金;(四)政府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足时依法给与的补贴;(五)其他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自治州实行全市、州统筹,条件具备时实行全省统筹。

工伤保险全省统筹前,养老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用人单位,其工伤保险可以由省直接管理。

第七条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出适用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具体方案,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管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省社保基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厅基金监督处。

组长:曾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杨长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范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王运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建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医保局局长成员:王焕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尹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颜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家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熊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XXX平省社保局纪检员白小侠省医保局调研员黎定亚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蔡忠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曾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熊敬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劲波、陈运华、沈春红、何静怡、谢艳平、黄冰文。

联络员:黄冰文,联系电话:*************。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12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24【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法规处反映。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3月24日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工作制度,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服务,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规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起草工作的科学性、民主性,增强普法宣传教育实效,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履职和依法办事社会监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用人单位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

联系点的建立、服务和管理等具体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三条建立联系点坚持自愿、无偿和服务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本地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注册登记成立、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联系点。

各地根据工作需要规定建立联系点的条件和本地区联系点的数量。

原则上在职人数多的大中型企业优先建立联系点。

第五条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和法治工作联系点,可以通过公开征集和推荐征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从申请和推荐建立联系点的用人单位中选定的方式,也可以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方式确定。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湖南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湖南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湖南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0•【字号】湘人社函[2014]55号•【施行日期】2014.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湖南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55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职业院校、培训机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全国统一鉴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2014年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范围(一)全国统一鉴定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物流师、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师、理财规划师、项目管理师、企业信息管理师、企业培训师、秘书(二级)、网络编辑员(二级)、营销师(二级、一级)、职业指导师和劳动保障协理员。

(二)全省统一鉴定职业公共营养师、信用管理师、商务策划师、会展策划师、客户服务管理师、健康管理师(三、二级)、营销师(五、四、三级)、秘书和涉外秘书(五、四、三级)、公关员(五、四、三级)、广告设计师、物业管理师、企业文化师、采购师(四、三、二级)和网络编辑员(四、三级)。

二、时间安排全年共两次,时间分别是2014年5月17至18日、11月22日至23日(各职业等级鉴定时间详见附件1、附件2)。

三、工作要求按照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教材、统一考务管理和统一证书核发的质量控制方式组织实施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

(一)鉴定申报1.各申报机构须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国家职业资格全国全省统一鉴定申报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2〕30号)要求,严格审查考生的申报资格条件,认真做好申报工作。

2.各申报机构务必在规定截止的日期前(具体截止日期分别为2014年4月8日、10月14日),向我厅报送考生相关申报资料。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湘人社发[2014]2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21号)各市州人民政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和范围从2014年1月1日起,给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1.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10元;再按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每满1 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元,缴费年限不满1年的记为1年(缴费年限计算到月)。

工残退休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165元的,按165元调整增加。

2.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至80周岁以下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对2013年12月31日前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

3.在1项普调基础上,对在艰苦边远地区(桑植县、江华瑶族自治县、城步苗族自治县、麻阳苗族自治县、新晃侗族自治县、通道侗族自治县、吉首市、泸溪县、凤凰县、花垣县、保靖县、古丈县、永顺县、龙山县)退休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再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0元。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4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4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相关处室、单位:经厅领导同意,现将全省就业和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能力建设工作要点2014年全省就业服务工作要点2014年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2月26日2014年全省就业工作要点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一)确保完成就业工作目标任务。

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落实就业目标任务,努力实现全省城镇新增就业75万人,失业人员再就业30万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二)坚持把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

建立经济发展和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健全宏观就业政策效果评估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推动形成更加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扩大就业。

认真做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和结构调整中的就业工作,着力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和企业。

加强就业政策与宏观经济政策及财税、金融、产业等政策衔接配合,拓宽就业渠道,重点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及各种服务业发展。

注重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加快家庭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着力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

加快区域协调发展,推动承接产业转移,在实现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扩大就业。

(三)强化政府促进就业责任。

加强对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

中共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

中共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其他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根据省委统一部署,2014年3月18日至5月12日,省委巡视第四组对我厅进行了巡视。

5月22日,省委巡视第四组向厅党组反馈了巡视意见。

按照党务公开原则和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我厅巡视整改情况予以公布。

一、加强组织领导,旗帜鲜明、责任分明地抓整改落实一是统一思想。

省人社厅党组对巡视反馈意见高度重视,先后多次召开厅党组会专题研究,从任务认领、整改思路、整改目标、重点聚焦、推进节奏等方面统一了思想。

认为省委巡视第四组巡视反馈意见中指出的问题客观、中肯,完全赞同和诚恳接受,并就整改工作形成了共识:遵循“谁分管谁负责、谁牵头谁统筹,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立足现状、着眼长远,挂牌督办、销号整改”四项整改原则,重点聚焦“基金资金、人事考录、信息网络、厅属人员”四项安全防控,分三阶段推进整改落实,要求在2014年7月31日前取得初步成效,12月31日前整改到位,努力实现“‘四风’问题进一步得到解决、政风行风进一步好转、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升、‘人社人为人民’形象进一步展现”的四项整改目标。

在此基础上,认真制定了细致的整改方案。

二是严明责任。

成立了由厅党组书记胡伯俊同志任组长,其他厅党组成员为成员的整改落实工作小组,负责对整个整改落实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牵头谁统筹,实事求是、务求实效,立足现状、着眼长远,挂牌督办、销号整改”的原则,建立了胡伯俊同志负总责、其他厅党组成员分工负责、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负具体责任的整改落实工作责任制。

于7月5日印发了《关于省委第四巡视组〈关于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对巡视组反馈的22个问题的整改任务进行分解细化,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其中厅党组书记胡伯俊同志亲自带头认领了3项任务,确保了事事有人抓、件件有着落。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3.27•【字号】湘人社函[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9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印发你们。

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使广大企业退休人员能够准确理解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政策,充分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共同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努力。

附件:《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3月27日附件:湖南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政策宣传提纲一、国家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基本规定2001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均明确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由国务院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否调整、总体调整幅度、调整基本政策、倾斜对象范围等由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各省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制定具体调整方案,按程序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实施落实。

二、我省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总体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2005年至2013年,我省已连续9年调整增加了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530元增长至约1648元,增幅达200%以上。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4]4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8.28【实施日期】2014.08.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积极稳妥做好企业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办明电〔2014〕89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过渡费率试点的资格条件(一)企业1.规范签订劳动合同;2.参保率和缴费率均达到90%以上。

(二)高校毕业生1.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为新参保的企业职工(含新转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3.毕业时间不超过3年;4.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

二、申报材料(一)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附件1);(二)企业上年度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三)在本单位就业且为新参保的毕业3年内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人员名册表(含电子档,格式见附件2);(四)加盖单位印章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查询打印)和毕业证、身份证复印件。

三、程序(一)企业申报企业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前述申报材料(一)和(二)只需初次申报时提交。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1.单位资格确认(1)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劳动关系职能机构确认规范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2)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参保率和缴费率情况;(3)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养老保险职能机构确认企业类别情况,中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4)一个自然年度内,单位资格首次确认后本年内有效,不再重复确认。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4.18•【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1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弱势群体申请仲裁的权利,帮助弱势群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印发给你们,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抓好“绿色通道”建设,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简化工作手续,畅通办案程序,提高办案效率,打造便民仲裁,真正发挥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维护公平正义,推动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作用。

附件: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4月18日附件:关于建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弱势群体“绿色通道”的意见为保障弱势群体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权利,帮助弱势群体实现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符合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在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适用“绿色通道”:被法定机构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急需的工伤医疗费,个人无力支付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用人单位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的;已按规定接受政府法律援助的;死亡职工亲属追索工亡待遇、死亡抚恤待遇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06【实施日期】2014.03.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8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关于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要求,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如下落实方案。

附件: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3月6日附件:开展“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全省开展“发展环境优化年”活动为载体,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为抓手,切实整治机关工作人员接待群众态度生硬与推诿扯皮、为民办事“吃、拿、卡、要、报”、执法作风粗暴与滥用职权、人权事权财权使用搞暗箱操作与寻租等不良行为,督促各级各单位强化制度机制建设,确保权力运行公开透明,确保工作行为规范高效,确保人民群众更加满意,为全省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科学发展提供优质的政务环境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坚决纠正机关工作人员对待群众来访办事服务态度生硬、推诱扯皮现象;(二)坚决杜绝利用便民服务谋取不正当利益现象;(三)坚决查处“吃、拿、卡、要、报”行为;(四)坚决整治执法监督中的作风粗暴、滥用职权行为;(五)坚决查处在项目审批、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等工作中搞暗箱操作、权力寻租等行为。

三、推进措施及责。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联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联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联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基层文化活动【发文字号】湘人社办发[2014]6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4.03.03【实施日期】2014.03.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联系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办发〔2014〕6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开展第二批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4〕3号)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的要求,为深化省厅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加强对第二批参加教育实践活动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衔接联系,确保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取得明显成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内容省厅与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对口联系机制,深化省厅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与第二批开展活动的系统单位形成联动,重点抓好突出问题的整改落实,在全省系统形成为民服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是上下联动抓整改。

省厅将已制定的整改措施和制度规定下发到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上报,通过上下联动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是推进专项整治。

及时掌握、调度联系点的情况,结合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针对本系统存在的突出问题,联动开展专项整治,努力纠正不正之风。

三是深化“人社人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要紧紧围绕“人社人为人民”的湖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及核心价值理念,结合本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及作风建设实际,以强化服务意识、规范服务行为、改进服务作风为主要内容,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农村,大力开展“人社人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湘人社发〔2014〕47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7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2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14〕18号)和湖南省委办公厅《关于完善党员干部直接联系群众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7号)有关要求,为巩固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全面推进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改革发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调查研究1.厅领导和厅处室、单位除开展经常性调研外,每年就人社领域改革发展重大问题或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至少开展一项专题调研。

要在年初制定专题调研计划,按计划开展调研,调研后撰写1-2篇有实情、有分析、有见解的调研报告,年底统一汇编成册。

2.厅领导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45天。

厅业务处室、单位每年深入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60天。

到基层调研,要加强统筹、明确主题、增强目的性,多到困难较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

3.鼓励党员干部开展随机调研。

党员干部可在业余时间或在探亲休假时,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走访基层群众,了解民情民意,撰写民情日记。

4.加强调研成果的转化运用。

调研工作要通过“解剖麻雀”认识规律、研究问题、总结经验、指导工作。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仲裁机构劳动争议【发文字号】湘人社发[2016]4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6.08.19【实施日期】2016.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4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现将《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调解仲裁管理处。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6年8月19日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试行)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提高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能力,统一办案标准尺度,规范自由裁量权限,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特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适用法律提出如下意见:仲裁程序类规范第一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确定的争议范围为依据,下列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社会保险发生的缴费基数、缴费年限的争议;(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殊工种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争议;(三)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见习实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争议;(四)由政府部门主导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革改制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赔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争议;(五)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职工档案的;(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等群众性自治组织与雇工发生的争议;(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住房公积金争议的;(八)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行政处分不服的:(九)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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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4-13012湘人社发〔2014〕48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9月12日(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9月17日印发湖南省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实施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具有政治权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可以在本省境内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要适应本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有利于教育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初级、中级、高级职业培训。

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为提高劳动者素质,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劳动就业服务。

不得以办学为名开展与职业培训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2 -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统称《办学许可证》)是开展职业培训的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逾期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明显位置,副本在年检评估、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社会活动时使用。

《办学许可证》的复印件不得作为对外进行办学活动的有效证件。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和买卖《办学许可证》。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遗失《办学许可证》应立即登报声明,并持声明向原审批机关提交补办申请,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补发。

第八条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宏观规划,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二)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个人无违规办学经历。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应当视出资比例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出资协议书,确定一方为举办者。

- 3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1.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

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字号、行业(工种)依次确切表示,字号由两个以上的汉字组成,不得使用专用名词,不得与已有名称相同;新设置的培训机构名称为“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2.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世界”、“国际”字样;市州及以下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不得冠以“湖南省”、“湖南”、“三湘”等字样。

3.不得含有下列文字或内容: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企事业单位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名称;已被撤销或取缔的培训机构的名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四)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本文附设机构设置基本标准,见附件1,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制定具体设置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基本标准):1.有符合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4 -和与办学职业(工种)、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2.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开设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资格培训的,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统一要求;3.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培训场所(不少于500m2)和设备、设施; 有能满足培训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申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按规定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附件2)。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章程,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事项:1.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2.学校资产的管理与使用原则,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四)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等相关证- 5 -明材料;国家与地方管理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提供其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

(五)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包括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

自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

资产证明应包括由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及相关产权证明。

(六)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由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权限审批:(一)申请举办初级职业技能和非技术岗位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二)申请举办中级(含中级)以下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含相应级别的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由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

(三)申请举办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6 -(含统一鉴定职业工种),由办学所在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的总量规划进行审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开展新职业试点培训的,由市州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对新职业申请单位较多的,实行专家听证制度。

新职业试点培训结束后,需纳入机构正常培训范围的,仍按本条文前(一)、(二)、(三)款规定程序审批。

(五)外省来湘或跨市、县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由办学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本条前(一)、(二)、(三)、(四)款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一条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报审批程序:(一)申请:举办者按规定备齐有关材料,按审批权限送交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填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受理:符合条件并提供全部申办材料的,当场告知受理。

申办材料不齐或手续不完备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送达《补正行政许可申请有关材料告知书》。

(三)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或委托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审小组,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办学可行性进行考察评审,提出客观、公正的书面评审意见。

(四)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 7 -规及本省规定,依据专家评审小组提交的评审意见,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和建校准备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是否同意举办的书面答复。

(五)发证:符合办学条件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正式批复,并发给《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六)公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章程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根据机构性质,持《办学许可证》及正式批复,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册登记、组织机构代码、开立银行帐户、税务登记等手续。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持《办学许可证》和审批机关批文,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区级)公安机关定点单位刻制印章。

印章启用前应将其印章、印模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三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管理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2.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从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高级及以上职业培训资质的备案;对省本级已批设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 8 -3.制定全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基本设置标准,制定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统筹组织实施。

4.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工作。

5.指导市州开展教研教改工作,协调组织跨区教研教改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二)市(州)、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负责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与协调,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具体监管与指导服务。

2.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区域内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3.负责对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以及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关项目的变更与备案工作。

4.负责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的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和院(校)长、管理人员及教师的岗位培训组织工作。

5.组织开展本区域教研教改活动,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第十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培训层次、范围、形式、对象及办学地点开展培训。

不得将办学资格承包、转让给其他组织或个人。

- 9 -第十五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安全卫生、档案管理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和组成校董事会或者其它形式的决策机构。

校董事会(以下简称决策机构)首批董事成员由举办者推选,董事长由董事成员选举产生,并报审批机关备案,以后董事及董事长的产生按照校董事会章程推选。

校决策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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