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案例题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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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例库:2001年三月三十一日,刘某….故用户不应受该协议的约束。

(1)易趣网的《服务协议》是否可以当做一种合同?如果合适的话,是一种什么合同?有什么特点?

(2)根据这个案例用户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

答案:一:(1)所谓合同,依合同法制规定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易趣网服务协议的字面上看,该服务协议应该是一种协议,且这些许也符合合同法中所规定的“书面合同”和“数据电文”的表现形式,故易趣网的服务协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的要件形式应该当做一种合同。

但本案的问题紫玉,这份服务协议系易趣网在平台单方公布的,它作为一种合同的形式和传统意义上的合同显然有很大的不同,我国合同法的法则虽然规定了十余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但是此类网络合同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可见,网络服务合同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合同,从严格合同意义上而言,易趣网与用户之间的这份服务协议是一份格式合同,其具有以下特征:(1)双方当事人的服务与被接受服务的目的分寸明确。(2)合同未经双方合意,系由一方单方捏到,这是格式合同最显著的特点,(3)在网络服务合同中,一方的身份和性质难于确定,因为网络服务合同是自动生成的,只要用户浏览了网络公拟定的服务协议,按确认键,同意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成立。故在此情况,用户一方的身份和性质就不能确定,用户在浏览服务协议之后,可能会成为确定的一方当事人。(4)网络服务合同与传统的构成要件有着显著的不同。

二: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是在目前我国立法尚不完备的条件下的权宜之计,主要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1.网络用户要知道我国网络法律的有关现状。对自己作为网络合同当事人所出的地位,要有一个必然性的认识。2.要了解网络合同的成立,签订于一般传统意义上的合同订立有何不同,特别是对一些格式化的合同的订立一定要慎之又慎,一定要全面了解网络公司单方拟定的有关协议,并全面知晓相关协议的内容,切不可大意行事。3.一旦引起纠纷,做好相关材料,证据的收集工作。

第四章:

案例:小张是一位股票投资人,他通过电子邮件委托经纪人来买卖股票,----发生三种场景(1)通这个案例,分析采用强化或安全电子签名的必要性

(2)简述我国电子签名法所规定的安全的电子签名的条件?

答:(1)与一般电子签名相比,强化电子签名必须满足独特性,辨识力、可靠性、关联性四项标准。

独特性是指:该签名是签名者为特定目的使用的独一无二的:

辨识力是指:签名可客观辨别签名者的身份,

可靠性是指:由签名者以安全可靠之方法制作,或使用可单独控制的安全及信赖之措施方法制作,且制作后不易被伪造或破解。

与电子文件内容的关联性是指:签名能识别经签署之电子文件内容是否遭到篡改。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占有,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有电子签名人控制,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都会被发现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五章:

1阐述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对电子认证服务采用强制性许可制度的理由。

答,目前,国际上对电子认证服务的管理大概分为三种模式,一是强制性许可制度,

第二类是非强制性的许可制度。第三种方式是对完全依赖市场调节,通过行业自律予以规范。我国在对电子认证管理方面,在审议《电子签名法》过程当中也有两种意见,一是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发挥市场引导和行业自律,依靠市场竞争促使认证机构提高认证服务质量和信誉,政府不应过多的介入;第二种意见是为了认证机构的管理关系到整个电子交易的公正性和安全性,应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由于中国电子认证机构主要靠市场引导行业自律不具备,政府核准的依据电子签名法设立的认证机构,条件要比较高,但其颁布的证书具有较高的公信力,最后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了采用了强制性许可制度,并对电子认证服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

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其他制度相比,政府对电子认证的管制是比较严格的,这也由于认证机构的信用的保障对于交易安全至关重要有关,若将这一领域完全交由私营企业和公司去规范和管理,政府绝对不干预,只会导致市场的混乱与无序,失去电子认证的权威性特征。因此,只有以国家名义存在或由主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的认证机关,或国家相关部门授予经营的电子认证公司,其颁发的数字证书才具有权威性。

2.阐述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

答;我国《电子签名法》针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的义务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概括的说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体系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审查义务;该法第二十条规定;电子签名人向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应当提供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信息。

(2)提供的证书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3)正确及时发放的义务。

(4)安全保密义务。

(5)业务规则说明和告知的义务。

(6)及时处理业务的义务。

3.案例分析:王某在一个商家的因特网零售网页上浏览,看到其中出售的笔记本电脑想购买。后来在王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盗取后,才及时报案,避免了更大的损失。

(1)电子认证机构在避免此类事故发生上的作用是什么?

(2)作为王某,商家与认证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各自承担的义务是什么?

(3)在此类事故中,认证机构是否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答(1)在开放性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双方可能是从未见过面的当事人,期间不仅缺少封闭型社区交易群体的道德约束力,而且发生欺诈事件后的救济方法也非常有限,即便有救济的可能,其成本也往往也要超过损失本身。所以只有事先对各种欺诈全面予以防范,才是最明智,最经济的选择。认证机构通过向其用户提供可靠的目录,保证证书名单上的用户名字与公开密钥是正确的,从而解决了可能被欺骗的问题。认证机构还对每个证书,都附加有数字签名,以此证明证书的内容是可靠的。然而无论用户多么小心谨慎,其私用密钥都有丢失,或被盗的可能。一旦类是事件发生,遭受危险的私密钥和与其相应的公开密钥,就不能再用来加密信息。

(2)在认证关系中,商家是证书拥有人,作为认证机构的客户,是接受认证服务的一方。商家除了应履行一般的支付服务的服用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一些与认证服务性质相应的义务,主要包括真是陈述义务,私人密钥控制义务和及时通知义务一旦用户私钥失密,就会出现他人假冒用户之名进行交易的危险,对电子商务的安全产生影响。

王某是证书信赖人,所谓证书信赖人,是指相信电子签名证书,并以该证书上所确定的证书拥有人为交易对方,而进行交易的当事人。证书信赖人本身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认证机构的用户。他与认证机构,要比用户与认证机构之间的关系更复杂。当证书信赖人不是认证机构的用户时,他与认证机构之间并无服务合同存在。但是,当他利用证书而与证书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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