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企业员工的流动管理,促进员工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有企业员工流动管理,包括员工的招聘、培训、岗位调动、晋升、降职、转岗、离职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和人才储备情况,合理制定员工流动计划,实行动态管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持企业的竞争力和活力。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流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流动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员工流动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企业的利益和长远发展。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流动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及时记录员工的流动情况,为人力资源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流动考核制度,对流动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调整改进。

第八条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员工流动管理与绩效考核、薪酬管理、培训发展等其他制度之间的衔接,实现各项管理制度的有机统一。

第二章招聘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依法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做好招聘广告发布、应聘者资格审核、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工作。

第十条国有企业在招聘时应当优先考虑本企业现有员工的需求,鼓励内部推荐和选拔,根据企业的战略发展方向和岗位需求进行招聘工作。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员工招聘的录用标准和程序,确保录用的员工具有良好的品行和专业素养,适合企业的岗位需求。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招聘时应当重点考察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团队合作能力等方面的表现,注重综合素质的评价。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新员工的培训体系,为新员工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工作环境,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当为新员工制定个人发展规划,明确其职业发展目标和途径,指导其在工作中不断提升自身能力,实现个人与企业的共同发展。

第三章岗位调动管理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的岗位需求和员工的实际工作表现,在员工流动计划中合理安排员工的岗位调动。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投资类)派出人员管理,统一对外表现,提高办事效率,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营业执照上注明为国有企业(投资类)的企业派遣给非国有企业从事服务、管理、技术等工作的人员管理。

三、派出人员的任职条件及程序(一)派出人员的任职条件:1.该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2.该人员工作经历丰富,有较强的管理或技术水平;3.该人员品德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且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4.该人员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强。

(二)派出人员的任职程序:1.企业内部选拔合适人员,按照人力资源部门的程序进行申报和审核;2.经企业领导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3.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审核通过后发出派遣通知书。

四、派出合同的签订及期限(一)派出合同的签订:1.企业与派出人员签订派出协议书,并经过法律审查;2.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派出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待遇、工作职责、权利和义务等。

(二)派出期限:1.派出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2.派出人员履行完毕协议书规定的派遣期限后,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派出人员的任职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的情况下,延长派遣期限;3.如果派出期限已到,但派出人员及接收单位均同意延期,可以办理延期手续。

五、派遣工资及待遇(一)派遣工资的原则:1.派出人员的工资水平应该与接收单位同等岗位的员工水平相当;2.企业应该按照工作时间、工作质量、工作结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合理的派遣工资标准。

(二)派遣待遇的原则:1.为派出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和公积金;2.每年安排适当的培训计划,提高派出人员的技能和素质水平;3.对优秀的派出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以激励其进一步发挥所长。

六、派出人员的管理(一)派出人员的工作职责:1.尽快熟悉接收单位的业务和需求,为企业服务;2.按照接收单位的要求,履行工作职责和任务;3.遵守接收单位的工作纪律,保守机密,不得泄露企业机密信息。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背景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中国的劳动力市场一直都很活跃。

国有企业是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在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国内的国有企业,并为企业的发展做出了很大的贡献。

但是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也面临着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外来务工人员,保障他们的权益,国家发布了《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主要内容第一章总则本规定适用于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的招聘国有企业可以通过规定的渠道向区外招聘外来务工人员,招聘程序应当合法、公平、公正。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入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面试、体检等其他考核,并根据比较优胜的人选给予录用。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待遇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工资标准向外来务工人员支付工资,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本地劳动力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对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六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确保其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七章外来务工人员的培训国有企业应当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符合其岗位要求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技能和素质,提高其工作效率。

第八章外来务工人员的离职国有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离职处理,并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语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的发布,对于推动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作条件和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意义。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益,做到公平公正,合法合理。

国企外派人员的管理制度

国企外派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国有企业外派人员的管理,规范外派人员的行为,确保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外派人员,包括驻外机构工作人员、驻外项目负责人、驻外专家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依法依规、规范操作;(三)严格考核、奖优罚劣;(四)关爱外派、保障权益。

第二章外派人员选拔与派遣第四条外派人员选拔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条件,采取内部选拔和外部招聘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条外派人员选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二)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外派工作环境。

第六条外派人员派遣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企业内部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外派人员职责与权利第七条外派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定;(二)认真执行企业工作计划和任务,确保外派工作顺利开展;(三)加强学习,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四)关心爱护外派团队,维护团队团结;(五)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八条外派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企业提供的培训和晋升机会;(二)获得与外派工作相适应的薪酬待遇;(三)依法享受休假、福利待遇;(四)对企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外派人员管理第九条外派人员管理包括以下内容:(一)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二)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三)外派人员的工资福利管理;(四)外派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五)外派人员的纪律约束。

第十条外派人员的人事管理包括:(一)外派人员的聘用、选拔、任用和考核;(二)外派人员的晋升、调动和辞职;(三)外派人员的离职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外派人员的考勤管理包括:(一)外派人员应按照企业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勤;(二)外派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勤的,应提前向企业报告。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京政发[1986]126号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北京市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九月十五日京政发[1986] 126号)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市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企业因生产、事业的发展,在劳动计划指标内需要招用工人时,由本单位提出招工计划,地方单位经主管区、县、局(总公司)审查同意,并汇总提出本系统招工计划,报市劳动局批准;中央在京单位在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内,由主管部门批准。

企业按批准的招工计划招用工人。

二、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在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待业人员中招收,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任何企业没有经过市劳动局批准,不得从本市农村或外地招收工人。

三、矿山井下、铁路、公路的搬运、装卸、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其它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从本市农村和外地招用工人时,必须由企业主管局(总公司)严格审查同意后,报市劳动局批准。

四、招工工作由市、区(县)、街道(镇)劳动行政部门分级管理。

市劳动局负责劳动力资源与需要的综合平衡,贯彻执行招工政策,审批并下达各单位的招工计划,按照就近招收的原则确定招工地区,审定男女工人的比例,对各部门的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区、县劳动部门负责审查招工单位的招工简章,根据市劳动局下达的各单位招工计划,向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下达招工任务,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发放劳动手册,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劳动科根据区、县劳动部门下达的招工任务,张榜公布招工简章、文化考试成绩和名次,组织报名,公布被招工录用人员的名单。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外出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障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务工的外来务工人员及其用工单位。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社会参与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外来务工人员登记与备案第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凭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证件,向用工单位登记,并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第五条用工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及人员信息报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外来务工人员权益保障第六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外来务工人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依法为外来务工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九条用工单位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保障外来务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尊重外来务工人员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不得歧视、侮辱外来务工人员。

第四章外来务工人员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二条外来务工人员应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十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应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爱护公共设施,不得损坏公共财产。

第五章外来务工人员服务与管理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开展外来务工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力。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健全外来务工人员救助机制,及时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实际困难。

第十八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文化程度 | 家庭住址 | 职业技能 | 就业意向 | 用工单位 | 备注 |本制度旨在规范外来务工人员管理,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正文:---------------------------------------------------------------------------------------------------------------------------------------------------- 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细则(黑政发〔1986〕113号1986年10月7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含自然减员补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由企业向所在市、县劳动局提报招工计划,经审批下达后进行。

小型企业自行招工确有困难的,也可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招收。

招工地点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定。

必须跨县(市)招工的,由市(地)劳动局审批;跨市(地)招工的,由省劳动局审批。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并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及《黑龙江省实施〈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细则》办理。

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制定招工简章,经所在市、县劳动局同意后,在招考的十五日前公布。

招工简章应明确招工人数、对象、工种、招用条件、男女比例、考核项目、合同期限、报名地址和时间。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考:(一)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城镇待业青年;(二)符合国务院《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国营企业待业职工;(三)符合招工简章规定条件的其他城镇待业人员;(四)地处农村的企业招工,也可就地招用非农业人口中的待业青年。

第六条招工单位应张榜公布被录用者的名单,公开录用,并有义务在指定时间内,答复未被录用者的有关询问。

第三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由招工单位和自行招工有困难的小型企业的主管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拟定后,报所在市、县劳动局备案。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保护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各工程工程部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外来务工人员是指:凡在本公司或各工程工程部务工。

而务工部或单位以地处外地,且常住户口又不在成都市范围内的劳动者。

第二条、外来务工人员的年龄必须是年满16岁至55周岁的健康人员,性别不限。

第三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当地乡镇以上政府或部门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和方案生育证明。

第四条、从事特殊或专业工种的务工人员必须持有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等证明或岗位培训证明,同时还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五条、外来务工人员签订用工合同后,应至所在工程工程治安门卫室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离开时应及时注销。

第六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所在单位的各项管理。

第七条、外来务工人员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办理【暂住证】和【治安责任书】。

第八条、外来务工人员或务工单位必须与所在工程工程部签订【劳务用工合同。

和治安消防责任书】。

第九条、外来务工人员认为用工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机益,可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投诉。

第十条、各工种工程部应将已用人数、时间报公司行政办公室、公司行政办公室按规定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用工证】。

第十一条、各工程工程部应及时与外来务工人员签订各种【劳动合同】和相关责任书。

共同履行合约确定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各工种工程部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各工程工程部应坚持对外来务工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并经常性地开展文明生产、平安生产、治安消防、思想道德、遵守法规教育和业务技能培训,提高外来务工劳动者的思想素质和劳动技能。

国企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国企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外聘人员的管理,规范外聘人员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外聘的各类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制员工、临时工、退休返聘人员、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外聘人员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公平公正;(二)规范用人,提高效率;(三)以人为本,注重激励;(四)控制总量,优化结构。

第二章聘用与解聘第四条外聘人员聘用应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岗位需求和工作性质,采取招聘、派遣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外聘人员聘用程序:(一)用人部门提出用人需求,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二)人力资源部门发布招聘信息,组织招聘;(三)根据面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四)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外聘人员解聘程序:(一)用人部门提出解聘申请,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二)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外聘人员;(三)外聘人员按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外聘人员享有以下权利:(一)获得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二)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四)接受企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八条外聘人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二)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三)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四)维护企业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九条外聘人员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绩的原则,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第十条外聘人员考核内容包括:(一)工作态度;(二)工作能力;(三)工作成果;(四)遵守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外聘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对表现较差的外聘人员,给予批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我单位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模版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用工制度,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合法性和有序性,明确集团公司有关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职责与权益,为集团公司创造良好和稳定的科研、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家以及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外来务工人员是指与集团公司所属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埠农村户口、外埠城镇户口、北京市农村户口以及部分北京市城镇户口的各类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用人单位是指聘用外来务工人员的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规定是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适用于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及外来务工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能第四条为了指导和监督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有效开展和进行,集团公司成立“科技集团公司公司外来务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日常执行机构设在集团公司人才交流中心。

第五条领导小组主要负责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宏观指导工作、整体协调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的审定工作、各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监督工作等。

第六条人才交流中心作为集团公司外来务工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1、负责有关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外来务工人员的审批工作、工资发放工作、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工作等;2、负责制定外来务工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和临时培训计划,并进行培训学时登记和相关培训效果考核评估;3、协助办理外来务工人员的职称评定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七条各用人单位负责外来务工人员的选聘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聘用条件和程序第八条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聘用的外来务工人员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以上,女性50周岁以下、男性60周岁以下;2、身体健康,具有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开具的体检合格证明;3、具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户口本复印件;4、外埠人员具有本市公安部门办理的暂住证;5、具有真实的婚育证明材料(女性);6、不得与其它单位同时存在劳动关系;7、非公检法机关涉案人员。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外来务工人员管理办法

外来务⼯⼈员管理办法第⼀章 总则第⼀条 为加强外来⼈员务⼯管理,保障⽤⼈单位和外来务⼯⼈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 本市市区内的⽤⼈单位招⽤外来⼈员务⼯的管理适⽤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单位,是指招⽤外来⼈员务⼯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和团体。

本条例所称外来务⼯⼈员,是指未取得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及历城区的洪家楼镇、华⼭镇、王舍⼈镇、⼤桥镇、⼗六⾥河镇、党家庄镇辖区内常住户⼝的务⼯⼈员。

第三条 市劳动局是市⼈民政府负责全市外来⼈员务⼯统⼀管理的⾏政主管部门。

区劳动局是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有关外来⼈员务⼯管理的⾏政主管部门。

劳动⾏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外来⼈员务⼯管理的具体业务⼯作。

第四条 对外来⼈员务⼯应当合理调控、严格管理、⽂明服务、依法保护。

第五条 ⽤⼈单位和外来务⼯⼈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管理。

外来务⼯⼈员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不得侵犯。

第⼆章 招⽤第六条 ⽤⼈单位招⽤外来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招⽤本市市区城镇劳动⼒不能满⾜需要;(⼆)符合本市允许使⽤外地⼈员务⼯的⾏业、⼯种;(三)具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劳动保护、劳动安全卫⽣条件;(四)具备向外来务⼯⼈员提供⾷宿等基本⽣活条件;(五)具有按期⽀付劳动报酬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能⼒。

第七条 外来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六周岁,⾝体健康;(⼆)持有居民⾝份证,持有常住户⼝所在地具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签发的《外出⼈员就业登记卡》;(三)具有独⽴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并且不因外出影响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育龄妇⼥还须持有常住户⼝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育部门出具的《流动⼈⼝计划⽣育证明》。

第⼋条 ⽤⼈单位招⽤外来务⼯⼈员前,应当向劳动⾏政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招⼯理由、招⼯⼈数、招⼯地区和⽤⼯期限,并提供单位设置批⽂或营业执照、资质证明。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范本

国企员工流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员工流动管理,保障企业正常运营,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流动管理,包括员工入职、调岗、离职、退休等环节。

第三条员工流动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员工流动有序、合理。

第二章入职管理第四条新员工入职前,人力资源部门应进行资格审查,确保其符合企业岗位要求。

第五条新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六条新员工入职后,人力资源部门应组织岗前培训,帮助其尽快适应工作。

第三章调岗管理第七条员工因工作需要、个人发展等原因,可申请调岗。

第八条员工申请调岗,需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审批。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调岗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条调岗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完成工作交接。

第四章离职管理第十一条员工因个人原因或企业原因,可申请离职。

第十二条员工申请离职,需提前三十天向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离职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四条离职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包括工作交接、归还企业物品等。

第五章退休管理第十五条员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退休员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完成工作交接。

第十七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在收到退休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十八条退休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休手续。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七章监督与考核第二十一条企业应设立监督机构,对员工流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人力资源部门应定期对员工流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企业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本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员工流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保障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国企外派员工管理制度

国企外派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外派员工的管理,保障外派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由国有企业统一派遣,驻外单位或合作企业工作的外派员工。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明确外派员工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外派员工的行为,确保外派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外派员工的人事管理第四条外派员工的选拔与任命:1. 外派员工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竞聘、考试等方式进行。

2. 外派员工的任命需经国有企业领导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外派员工的职责:1. 外派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

2. 外派员工应积极履行职责,完成外派任务,维护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六条外派员工的离职与调回:1. 外派员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离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国有企业提出申请。

2. 国有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离职申请。

第三章外派员工的考勤与考核第七条外派员工的考勤:1. 外派员工应按照国有企业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外派员工应如实记录工作时间,不得弄虚作假。

第八条外派员工的考核:1. 国有企业应定期对外派员工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表现、业务能力、遵守规章制度等方面。

2. 考核结果作为外派员工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外派员工的待遇与保障第九条外派员工的待遇:1. 外派员工的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按照国有企业规定执行。

2. 外派员工在外期间,国有企业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外派员工的保障:1. 国有企业应关心外派员工的生活,为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2. 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外派员工的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关注外派员工的心理健康。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国有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备注:本制度的具体内容和实施细则可根据国有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上海市单位使用和聘用外地劳动力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12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维护本市劳动力市场管理秩序,加强对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所属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必须遵守本规定。

前款所称外地劳动力,是指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在本市务工且不具备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第三条市劳动局是本市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对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按供需状况进行总量调控。

第五条单位申请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招聘本市常住户口的劳动力不足的;(二)具备向外地劳动力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

外地劳动力的食宿等基本生活条件的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单位申请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必须提供足以证明具备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条件的有关材料,并按下列规定提出书面申请:(一)中央部属单位、部队所属单位或市属单位,向市劳动局申请;(二)区和县属单位、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个体工商户,向所在地的区、县劳动局申请;(三)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权限,向市或区、县劳动局申请;(四)外省市在沪单位成立时由市级部门批准的,向市劳动局申请;成立时由区、县级部门批准的,向区、县劳动局申请。

第七条市或区、县劳动局对单位使用、聘用外地劳动力的申请,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十五天内作出审批决定。

外来工程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外来工程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外来工程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保证我公司和各工程施工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我公司整体利益,保持公司现场和施工现场及公司公共部分的清洁卫生,保质保量的完成公司的施工和生产(工作)任务,特制定本暂行办法:1、各施工单位负责人要切实管理好本单位的施工人员,自觉遵守我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在厂区内吸烟、嘻闹、乱动我公司的设备、装置和其它物资,严禁无关人员在厂区内逗留。

2、各施工单位要自觉服从公司工程负责人的管理,保证工期和质量,工程负责人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控,加强对施工人员的管理,对不服从管理的施工人员和单位有权根据公司制度进行处罚,对拒不服从管理,无理取闹的以书面形式提出加重处罚意见报公司办公室。

3、各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公司制度教育,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禁违章操作,需公司配合时应及时请示公司工程施工现场负责人员(是施工单位本职工作除外),严禁在公司私接电线,乱搭乱建,乱掉、乱丢垃圾废物。

4、各施工单位要切实保证自觉维护施工现场的清洁卫生,残留在施工现场的渣、土、废物要及时清理,日清日毕,保持现场本色。

5、各施工单位要保管好自己的设备、物品、工具、财务,对发生丢失、损坏等问题,公司概不负责。

6、各施工单位人员在进入公司4小时内必须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出门证,施工人员一律凭证出入,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外出,因事确需外出需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门卫值班人员做登记方可进出,严禁施工单位工作期间会客或食宿公司,经总经理批准的除外。

7、需在我公司食宿的施工单位和人员应及时到公司综合办公室办理食宿登记手续,就餐时间早餐:7:00时至7时30分,中餐:12:00时至12时30分;晚餐:6:00时至6时30分。

食堂就餐标准早餐2.00元;中、晚餐5.00元(每人每餐),住宿费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公司和施工单位合同中明确由我公司包食宿的免收食宿费用。

8、上述暂行办法望施工单位、个人自觉遵守。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正文:---------------------------------------------------------------------------------------------------------------------------------------------------- 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国发[1986]7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工制度,保证招工质量,提高工人队伍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贯彻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

第三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面向社会,公开招收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公布招工简章,符合报考条件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国家规定允许从农村招用的人员,均可报考。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张榜公布经过考核合格者名单,公开录用。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内部招工,不再实行退休工人“子女顶替”的办法。

第三章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第六条企业招用工人,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现实表现好。

第七条企业招用工人,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其考核内容和标准,可以根据生产、工作需要有所侧重。

招用学徒工人,侧重文化考核;直接招用技术工人,侧重专业知识技能考核;招用繁重体力劳动工人,侧重身体条件考核。

第八条企业招用工人,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应当招用女工。

第九条企业招用工人,应当规定试用期。

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原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条企业招工工作,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审批下达招工计划,执行招工政策,确定招工地区,审查招工简章,对招工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0]56号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0]56号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劳动部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通知(1990年12月8日劳力字(1990)56号)近年,一些行业、部门、单位提出可否恢复“内招”“顶替”制度,以解决职工子女就业难的问题,现就此问题通知如下:一、要继续坚持《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

在招工中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废除“内招”、“顶替”的做法,是劳动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对保证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克服招工中的不正之风和促进企业加强劳动管理都产生了积极作用,要继续坚持。

并通过加强对招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改进考核和录用办法,增加招工工作的透明度,使招工办法不断完善。

二、要制止和纠正以各种形式搞“内招”和“顶替”的做法。

要向企业领导和职工说明,搞“内招”“顶替”,不仅违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的基本原则,不利于企业选用合格人才,影响职工队伍素质的提高和人员结构的合理化,而且会形成企业内部亲缘关系复杂,给企业管理带来困难;目前国营企业吸收劳动力的能力有限,一些企业又处于停工停产状态,采取“内招”“顶替”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对违反招工原则搞“内招”、“顶替”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和纠正。

三、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行业、企业解决就业难的问题。

职工子女就业问题直接关系到职工队伍的稳定和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要从调整产业结构和劳动力布局,改善就业的物质条件,发展生产和搞活经济上采取措施,帮助那些就业压力大的行业、企业继续贯彻“三结合”就业方针,着重发展集体经济,尤其是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兴办第三产业,在国家政策和主办厂的扶持下,开辟新的生产门路和组织多种经营,支持和引导更多的待业青年通过组织起来和自谋职业的形式实现就业。

企业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企业外来人员管理规定

外来人员管理制度1、目的为加强企业外来人员管理,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内部员工及外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2、范围适用于进入企业的所有外来人员包括外来参观人员.3、职责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此规章制度并对此规章制度的实施进行考核. 各部门负责此制度的实施,对外来参观人员进入厂区进行安全教育和进入厂区后的安全监护.4.定义外来参观人员:到企业参观考察,不安排到生产岗位的外来人员.外来培训人员:到企业培训学习,安排到具体的生产岗位跟班学习的外来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到本企业从事施工作业的外来人员.5、内容外来参观人员的管理规定1凡外来参观人员进入企业时,首先到门卫处联系接待部门.在获得同意进入企业的通知后,凭有效证件在门卫进行登记,登记后,门卫值班人员按来宾人数发放通行证.2进入厂区前,接待部门要对外来参观人员进行安全须知专题教育,要求严格遵守,对不服从管理的外来参观人员,要求其退出生产区,终止参观接待.3进入企业的外来参观人员只能在企业接待厅等待,未经允许严禁进入生产区域、仓库区域.若因工作需要需进入上述区域,必须得到生产技术处负责人批准,进入仓库区域必须得到财务劳资处负责人批准才可进入.4相关部门必须做好外来人员的安全监督,做到“谁接待谁负责”;进入现场须有本企业人员陪同,告知遵守现场安全制度,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品.严禁外来参观人员自行在生产区内活动.5 外来参观人员必须佩带企业统一制作的通行证,离开企业后将通行证如数归还.损坏或丢失,每张赔20元.6在参观过程中①外来参观人员不得动用岗位上的工具、开关、阀门等.②外来参观人员未经同意,不得在安全敏感区域内照相、摄像.③外来参观人员要爱护岗位用品用具.④生产现场严禁吸烟,违者按照企业要求处罚.⑤进入企业的外部人员要讲究卫生,有随地吐痰、踩草皮、乱丢纸屑或垃圾等不文明行为者,按照企业规定处罚;7参观人员只能从企业大门进出企业,若发现翻围墙等其它手段进入企业,一律按偷窃行为论处.外来培训人员的管理规定1凡外来培训人员进入企业流程同.接待部门对外来培训人员进行入厂前培训,上岗前培训教育.相关内容有:企业基本情况、本厂安全生产特点、禁火禁烟管理、劳动保护与个体防护基本要求、劳动纪律管理等.3培训学习过程中,接待部门负责在岗位期间的安全监护和业务培训. 4外来培训人员在岗位上未经允许不得动用岗位上的工具、开关、阀门等.遵守企业劳动纪律相关要求,不得串岗、睡岗以及做与生产无关的事情.5培训结束根据相关要求进行培训考核.外来施工人员管理规定1进入企业施工的单位人员入厂流程及要求同.接待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其进行安全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告知外来施工人员本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特点、作业的注意事项、需要办理的安全票据、办理程序和基本要求.2企业相关单位必须对外委施工单位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①验证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②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③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3签订的外包合同中,必须订有明确具体的安全内容和要求,在签订合同时要签订相应的安全协议.4外来施工人员进入生产区必须遵守本企业各项有关规定.遵守本企业的规章制度,按规定办理各种安全票证,并服从本企业的安全监管,具体内容如下:①焊工、电工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操作,其他专业工种也要有合格的业务水平,有一定的安全基础知识.②在场区施工,运输行车路线必须按企业交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企业外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10公里,现场时速不得超过每小时5公里.③没有安全防护装置的作业设备,不得在生产区使用,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必须按相关要求佩带防护用品.④进行动火、高空、起重吊装、动土、有限空间、设备检修、盲板抽堵、断路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时,须按本企业制度规定办理作业票,经批准后方可进行作业,企业相关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⑤施工现场的各种防护设施,如护栏、设备预留口的盖板、跳板、安全网绳、地沟、电葫芦、楼梯、操作台板等,未经本企业同意不得移动或拆除.⑥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证施工现场道路和通道畅通.每项施工作业完后,必须及时清理现场.⑦遵守本企业禁烟制度,违反者按本企业制度处理.⑧未经有关负责人同意,不得随意进入与作业无关的生产区域,不准动用生产工具、原料、设备、车辆、设施等.⑨发生事故进行急诊或须用救护车辆时,本企业有关部门应大力支持.⑩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我企业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企业安全生产的作业,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6 处罚外来人员违反本企业相关安全规定的将按照规定处罚,相关部门监督不到位,也要受到相应的处罚.7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国企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国企人员进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企业人员进出管理,确保企业安全、有序、高效的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在职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以及企业邀请的访客、供应商、客户等外来人员。

第二章人员进出管理第三条员工进出:1. 员工上班、下班需佩戴公司统一的工作证,进出公司大门。

2. 员工因公外出,需填写《外出申请单》,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外出。

3. 外出期间,员工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形象。

第四条外来人员进出:1. 来访人员需提前与接待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司。

2. 来访人员需在门卫处登记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

3. 来访人员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擅自进入非指定区域。

第五条临时工、实习人员进出:1. 临时工、实习人员需持有《临时工/实习人员工作证》进出公司。

2. 临时工、实习人员需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第三章车辆进出管理第六条车辆进出:1. 公司车辆需悬挂公司统一的车牌,进出公司大门。

2. 外来车辆需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司。

3. 外来车辆在进出公司大门时,需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第七条货车进出:1. 货车进出需提前与相关部门联系,经批准后方可进入公司。

2. 货车在进出公司大门时,需减速慢行,注意安全。

3. 货车司机需配合门卫检查货物,确保货物安全。

第四章处罚第八条违反本制度的人员,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职等处罚。

第九条因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企业人员进出管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确保企业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希望全体员工及外来人员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企业安全、有序、高效的工作环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有企业外来务工人员管理规定
l 总则
1.1 为适应公司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为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进一步加
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根据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规定和《无锡市外来劳动力管
理暂行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1.2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前提是:用工部门必须严格定岗定员,基本员工
必须满负荷工作。

1.3 使用外来务工人员的基本原则是:严格执行政策,严格控制人数,严格审
批手续,严格日常管理。

各用工部门、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应切实负起责任,齐抓共
管,对外来务工人员思想上严格要求,生产上指导传授,生活上关心帮助。

2 外来务工人员对象
2.1 劳务派遣人员
2.2 其他人员
3.劳务派遣人员
3.1劳务派遣人员的隶属: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办理录用、解除合同手续;负责工资发放、缴纳社会保险等。

公司负责使用和日常
管理。

3.2 录用、进离公司的手续程序
3.2.1 部门确因生产能力不足需要补充劳务派遣人员,应事先提出申请计划,经劳资部门生产能力平衡、审批同意后方能进行。

3.2.2 劳务派遣人员的补充,必须通过合法的、具有相当担保能力的社会劳动服务部门进行。

3.2.3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或临时户口登记证)”、学历证书。

进公司前必需由职工医院体检合格,进食堂的另需到市卫生防疫中心体检
取得健康证。

3.2.4 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由公司劳资部门审核,然后办理进入公司的有关手续,并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定劳动合同。

3.2.5 劳务派遣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法纪法规教育,方能上岗。

3.2.6 劳务派遣人员在公司内部跨部门工作调动,必须经劳资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3.2.7 劳务派遣人员离开公司,应当提前一个月报告所在部门,所在部门必须在十五日之内上报劳资部门,并及时通知本人前往劳资部门办理离开公司手续。

具体
方式:由所在部门填报“外来务工人员离职通知书”,到相关部门盖章后方可离开公司。

4 管理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职能管理
4.1.1 进出公司由劳资部门、保卫部门统一扎口办理有关手续。

4.1.2 生产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教育和监督管理。

4.1.3 劳资部门负责劳动技能培训。

4.1.4 保卫部门负责治安保卫管理。

4.1.5 财务部门负责劳务费用管理。

4.1.6 后勤部门负责宿舍管理。

4.1.7 用工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4.2 用工部门应从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对劳务派遣人员予以关心、教育、
指导和帮助,并对劳务派遣人员发生下列情况承担管理责任(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同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4.2.1 违法犯罪;
4.2.2 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各种事故;
4.2.2 无理取闹,影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4.3 用工部门应严格执行本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人员台帐,
并对本部门发生下列情形承担管理责任和经济责任:
4.3.1 私招乱雇人员;
4.3.2 人、帐不清,管理混乱;
4.3.3 弄虚作假,虚报工时;
4.3.4 发生事故不及时报告。

4.4 公司生产区域范围内严禁劳务派遣人员住宿(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另行规定)。

第B版(06.9.1发布) 职责范围与规章制度劳资-3A-16-010
4.5 劳务派遣宿舍区域范围内,必须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定,严禁使用包括煤
球炉、煤油炉、电炉、电饭锅、电水壶在内的各种加热器具。

5其他人员
5.1 基建项目外来施工人员,因看守工地、材料等必须在施工现场临时居住的,其居住区域严格限定在施工区域范围内;严禁携带家属、小孩进入公司。

其居住人数、地点、时间由部门统一提出书面报告,报请保卫部门同意后方能进入。

本条规
定精神,由工程基建部门在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对承建方提出明确要求。

5.2 保洁公司、绿化维护、常住公司内的其他协作、合作单位等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归口部门负责管理,人员名单必须报劳资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制订部门:人力资源处审核:张志坚管理处审定:宣建清
共3页第3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