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物业公司保安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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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合同(样本)
甲方:
乙方:
兹因甲方将其所在厂区、宿舍(含:饭堂、娱乐室)(以下简称甲方标的物)的物业安全防范服务业务全权委托乙方管理,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约(以下简称本约),以昭信守,条款如下:
第一条甲方之物业
甲方标的物所在地,座落于珠海。
第二条乙方服务内容
1、负责甲方指定区域全天候治安防范工作。物业安全防范服务人员24小时负责甲方的保安职责工作。
2、按甲方的要求或指示,管制人员及车辆进出,按甲方要求予以登记,具体为:
A、出入人员身份的辨识、辨别证的查验、收发与登记。
B、携带出入物品的查验。
C、来访宾客的引导。
D、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E、对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拍照等人员行为的制止。
3、防盗、防灾的建议,若有意外事故或发现盗贼入侵或暴力行动发生,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及甲方,并予监视;乙方有义务设法阻止
侵害行为或减轻灾害的扩大,具体为:
A、物业安全防范服务人员巡逻及各岗哨定点的警戒。
B、盗窃行为的发现、处理、联络。
C、突发事件紧急处理、通报。
D、人员、物品的检查及工作监督。
4、其他经共同协议事项。
A、甲乙双方协商制定“保安防范方案”以及“保安工作标准”,明确乙方的工作内容与标准,该方案及标准作为乙方开展工作的依据与目标。
5、甲方要求或指示乙方所为的各项服务内容,须在政府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
第三条合同限期
1、自200 年月日时起至 200 年月日
时止。
2、委托期间,非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任意终止本合同,否则应向对方支付相当于叁个月的管理服务费用标准的违约金;但因可归责于乙方的违约事由,经甲方以书面请求通知改善,而乙方未能于壹个月内改善时,甲方可以解除本约。
3、本约期间届满的前一个月,双方如有意续约,则另签订合同,否则合同到期后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在合同终止前十日应将各项工作与甲方交接,并在合同终止同日撤离甲方场所。
4、甲方如对乙方的工作不满意,经甲方出具整改通知书整改,
整改期限后仍不能让甲方满意的,可以提前30天书面通知方式解除合同,甲方应如数支付乙方相应服务月数的费用。
第四条费用及付款方式
1、按核准的物业安全防范服务人员总人数,共人,每人每月
元,甲方应每月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 00.00元(大写:万仟佰拾元整)(含税),并应于乙方提供服务次月之十日前汇入乙方银行帐户,逾期七天后,则每日以万分之三(0.03%)计息。
2、前项费用,甲方如未按时给付,经乙方定期催告仍未于十五天内缴交者,视为违约,乙方可单方面提前三天书面通知终止本约,停止服务并撤回留驻人员。
3、如因政府费用标准变动、物价重大变化等情形,经过双方书面同意,可以适当调整费用标准。
4、如因甲方的要求或双方磋商,需要增加岗哨,则甲方按应增加的人数每人每月元(含税)的标准,计增相应的费用,一并支付。
第五条作业空间及设备
1、甲方应无偿提供现供物业安全防范服务用的办公场所、休息处所、岗亭、服务台等便利服务的设备和设施。
2、甲方负责乙方留驻人员的住宿,并无偿提供工作餐(标准为甲方现有普通员工之食宿标准)。
3、留驻人员的服装与执勤用的适当装备由乙方提供。
第六条乙方工作人员纪律
1、乙方留驻人员除应遵守乙方的管理规章及勤务准则外,还应服从甲方的管理规定。
2、留驻人员如有怠忽职守或其他不法的事情,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按情节轻重予以惩处或调换。
3、乙方提供人员需身体健康、无犯罪前科,需要时向甲方提供相应的证明。(复印件)
第七条监督
留驻人员由乙方负责调迁、编队、督导指挥及考评等管理运作,并受甲方的监督。同时,必要时,乙方应协助甲方参与相关活动等。
第八条保险事宜
就甲方标的物及标的物内的设施财产,甲方应自费办理相关保险事宜(含火险、盗窃险、公共意外责任险等)。
第九条损害赔偿
乙方依据本约执行委托业务时,如因乙方保安人中未能善尽保安义务或泄露应保守的秘密导致甲方权益受损,致使甲方设施财产遭受损害,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职务行为的规定,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经公安机关确定是由于乙方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工作时的过失或故意行为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按以下规定赔偿:(1)损失额小于当月保安服务费的20%,按实际损失额予以赔偿;(2)损失额大于当月保安服务费的20%,按不超出当月保安服务费用的30%赔偿;前述赔偿要求,甲方应在事故
发生后24小时内以书面通知乙方。
1、因下列事由所致的损害,不论其为直接或间接,乙方不负赔偿责任:
A、不可抗力所致的损害。
B、火灾、爆炸等事由所致的损害,但因乙方故意及重大过失所致者,不在此列。
C、因甲方或第三者的故意或过失所致的损害。
2、下列物品的损害,经查实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乙方不予以赔偿:
A、甲方员工私有财产。
B、违禁物品。
C、有价证券、帐册或记载权利的文件。
第十条权义让与
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将本约的权利义务的全部或一部分让与第三人。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乙方保证并确认:乙方具有从事物业管理、安全防范服务之资质,是合法成立的企业法人;乙方所派驻至甲方处的服务人员均是直接与乙方发生劳动关系,为该部分员工购买社会保险等是乙方的义务,与甲方无涉;其在履行职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件(自身受到的或给他人造成的人身伤害等)均由乙方负责相应法律责任,与甲方无涉。
本约未尽事宜,依有关规定、法律及诚信原则公平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