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7.06.1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施行日期】2017.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
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2018年5月版)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建设的管理,确保工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1. 本办法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的平安工地建设管理。
2. 公路水运工程包括但不限于高速公路、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港口等。
第三条定义:1. 平安工地:指经过管理部门认定、符合平安建设要求的工地。
2. 施工单位:指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任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3. 项目部:指施工单位在工地设立的主要管理机构。
4. 管理部门:指交通运输部及其下属各级管理机构。
第二章平安工地的建设要求第四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并报送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条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1. 工地整体规划和设计方案。
2. 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措施。
3. 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4. 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措施。
5. 公众安全和社会稳定维护措施。
第三章平安工地的建设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按照平安工地建设管理方案的要求,组织协调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七条项目部在工地建设管理中负有重要责任,应设立专门管理岗位,负责监督整个工地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工人的培训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工人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备和设施。
第四章工地安全监督检查第九条管理部门有权对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行为的工地,有权采取相应的措施,包括责令整改、暂停施工等。
第十条工地发生事故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施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DOC17页)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李盛霖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三)建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制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四)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信用体系,作为交通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对从业单位和人员实施安全生产动态管理; (五)受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和相应的行政处罚; (六)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按照职责权限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发布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动态信息。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08•【文号】交安监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水运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8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交安监字[2016]65号文
名 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 号: 交安监发 [2016]65 号 发文日期: 2016 年 04 月 15 日 索 引 号: 2016-00299发布机构: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主 题 词: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 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 口航道管理局: 现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式样) 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编号规则 交通运输部 2016 年 4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下统称安管 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 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 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 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 “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 “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监管和监督检查,提高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单位和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组织、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责任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各类安全管理制度、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
第七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八条责任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评估和隐患排查,并及时整改。
第九条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安全设施设备的购置、使用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控制第十条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控制措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责任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控机制,制定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经营过程中危险源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第十三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现场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正确使用和储存。
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管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及其所属部门应当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定监管措施和标准。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2017第25号令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为保障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预防、综合治理、重点监管的原则,实施分类监管,采取综合防控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第三条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监测设施,确保公路水运工程安全运行。
第二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队伍,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二)审查和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三)严格监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行为的安全生产管理;(四)组织安全检查、事故调查和评估;(五)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和考核;(六)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回复;(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将职责明确到位,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并定期进行工作总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及工作效果进行评估。
第三章安全生产许可第八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改建、扩建、重建、拆除、停业、复业等行为前,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
第九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向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技术规程;(二)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等相关资料;(三)其他省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材料。
交通部三类人员最新通知
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通运输部文件交质监发〔2009〕757号 2009年1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最新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6月12日公布)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鼓励从业单位运用科技和信息化等手段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施工部位加强监控。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017第25号令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2017年06月23日06:42 (星期五)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部委:国务院所属机构 > 交通部收藏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06.06.23•【字号】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施行日期】2006.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湖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交质监字〔2006〕328号)厅直各单位、市(州)交通局:为规范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交通厅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附件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湖南省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有关活动以及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公路和水运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加固等有关活动。
公路工程包含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附属设施和沿线设施等。
水运工程包含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支持系统、辅助和附属设施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为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的单位。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湖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全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州)和县(市、区)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配合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管理,促进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定义如下: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等;项目负责人,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负责人,包括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和项目总工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以下分别简称为企业专职安全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三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实施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考核工作的统一管理。
负责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专业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及未分资质等级的专项资质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以下简称“二级企业”)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部门负责长江干流航道二级企业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必须通过考核,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得兼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建立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三类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用于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交安监发[201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现将《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式样)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规则交通运输部2016年4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统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公路或水运工程领域施工活动的法人单位。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企业技术负责人。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具体分管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指导全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统一样式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编号规则(见附件1、附件2),规范有关考核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安全生产考核大纲和安全生产知识基础题库,建立和维护安管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等。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管人员考核的申请受理、考试组卷、组织考试等考核工作,以及核发、变更、注销等证书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精)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编制目的〕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和人员定义〕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具有公路或水运工程资质的独立法人单位。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以及企业授权的工程项目负责人。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或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管理分级〕交通运输部指导公路水运工程领域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考核大纲、基础题库,建立管理系统。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并实施监管,也可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委托的部门统称为考核部门。
第五条〔考核费用〕考核不得收费,所需经费应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证书类别〕考核合格的,核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 证书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见附件 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分为 A1证(企业负责人、 A2证(项目负责人和 B 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个管理类别。
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 2。
第七条〔考核申请〕安全管理人员应由其所在施工企业通过管理系统向考核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申请考核的安全管理人员对申请所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申请信息〕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不全或信息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考核部门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企业整改后可再次申报。
对未达到申请条件的,考核部门不予受理, 并由受聘企业告知本人。
第九条〔基本条件〕安全管理人员申请考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由企业正式任命或授权任命并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二公路、水运等相关土木工程、工程管理或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三具备一定的工程管理或安全管理经历;(四经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 36个月内,无严重的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或未在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培训。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新进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知识更新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四章安全生产制度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其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并配合其工作。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内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鼓励从业人员举报安全生产隐患和违规行为。
第七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二十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报告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查明原因,总结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5号)《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7年6月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7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安全服务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从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从业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江航务管理局承担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制修订公路水运工程安全应急标准体系。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实行安全生产失信黑名单制度,并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及时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有关行业协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为从业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促进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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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个人考核申请表
临时用电10.1一般规定
附件2: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申请汇总表
填写时间:填写人:联系电话:说明:1、表中统一采用9号楷体GB2312字体;
2、出生年月一栏格式为1900-00-00;
3、身份证建议填写18位身份证;
4、学历、职称必须填写全称;
5、申请类型中填写初领、再次领取,企业类型填写中央企业、其他一级企业、二级企业;
6、申报类别:A、B、C1、C2;
7、此表可从三类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
页脚内容6
临时用电10.1一般规定
附件3: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如所参建工程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请在事故调查栏的下划线处填写“零”。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延期申请汇总表
填写时间:填写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表中统一采用9号楷体GB2312字体;
2、出生年月一栏格式为1900-00-00;
3、职务职称必须填写全称;
4、提交延期申请的证书原件;
5、此表可从三类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打印。
页脚内容6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变更申请表
填写时间:填写人: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
1、表中统一采用9号楷体GB2312字体;
2、出生年月一栏格式为1900-00-00;
3、身份证按照文本格式;
4、职务职称必须填写全称;
5、在表中填写原证书相关信息,表中有关信息须与管理系统中信息一致。
6、变更类型一栏填写详细的具体变更事项,如更改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名称更改为xxx公司。
7、提交变更的证书原件,并提供所有表格电子版。
页脚内容6
临时用电10.1一般规定
附件6:
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
调动变更申请表
注:此表用于三类人员跨省或在一、二级企业间调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