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
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土地管理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重要法律法规,其中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划拨是土地管理法中的两个重要内容。
本文将重点探讨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相关内容。
一、土地征收1.1 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从原有的所有权人手中收回,并支付相应的补偿款,以供国家或集体使用的行为。
1.2 土地征收的程序土地征收必须依法进行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履行决定通知、征收合同签订、补偿款支付等环节。
在具体操作中,政府部门应当充分与被征收人沟通,听取各方意见,保障合法权益。
1.3 土地征收的目的土地征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满足国家发展需要,如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等;二是保障公共利益,如修建公共设施、保护环境资源等;三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推动农业现代化。
二、土地使用权划拨2.1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由一方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常见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2.2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程序土地使用权划拨也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环节。
在划拨过程中,应当注重合同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3 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促进企业发展、吸引投资、增加就业岗位,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三、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联系与区别土地征收和土地使用权划拨都是土地管理中的一种行为,但二者在目的、方式和程序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土地征收主要是为了国家或集体的利益,强制性较强,程序繁琐,需要进行补偿;而土地使用权划拨主要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签订合同的方式更为灵活,涉及的程序相对简单。
四、土地征收与土地使用权划拨的问题及对策4.1 补偿问题土地征收过程中,由于各地地价差异、农民诉求不同等原因,征收补偿不尽合理,容易引发社会矛盾。
土地管理__各项规定(3篇)
第1篇一、土地所有权1. 土地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国家将土地使用权依法授予集体或个人。
3. 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出租、抵押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4. 土地所有者应当依法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损害土地生态环境。
二、土地使用权1. 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 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作价出资等方式取得。
4.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等方式取得。
5.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三、土地流转1.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在不同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
2. 土地流转应当遵循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
3. 土地流转应当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土地流转不得损害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5. 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四、土地征收1.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2. 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3. 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
4. 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5.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足额、及时支付给被征收人。
五、土地利用规划1. 土地利用规划是指对土地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明确土地用途和布局。
2.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遵循节约集约、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3.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依法编制,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4.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
5. 土地利用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土地保护1. 土地保护是指采取措施,防止土地资源退化、破坏和浪费。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土地征收概念、特征新解
所谓征收是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国家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获得他人不动产物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为。
我国《宪法》、《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均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集体、个人的土地和房屋。
其中,《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
征收具备如下特征:(1)不动产征收行为是公法性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在不动产征收中,被征收人不能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同征收者进行协商,相反,政府作为征收者可以依法定程序直接实施征收行为。
其行为效力是使他人的私权被强制移转给国家。
(2)不动产征收具有严格的公共利益目的性。
不动产征收的目的只能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目的。
而且,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是征收的直接目的。
凡是以同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目的,均不构成不动产征收发生的理由。
(3)不动产征收具有法定程序性。
任何不动产征收行为都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因为私权非因法定程序不得剥夺。
不动产征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也是防止公权力侵害私权的必要措施。
(4)不动产征收具有补偿性。
不动产的征收最终导致不动产所有权或他物权的转移,获得相应补偿是被征收者的权利。
新时期土地征收问题
浅谈新时期的土地征收问题摘要:通过对我国日益稀缺的土地资源研究,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关键词:新时期;土地征收;合法权益我国土地征收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有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
但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上地征收制度与其它发达国家(地区)相比,在立法宗旨、立法体例、立法原则以及在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等方面都还存在不小差距。
土地征用是国家为了公共目的 , 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收归国有的过程。
是配合我国工业化、城市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政策。
它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 , 如何处理好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选择。
一、土地征收的概念:土地征收作为一种基本的土地法律制度,普遍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之中。
美国法学上称之为“最高土地权”之行使,指出于公共利益目的,通过法定程序将私人土地收归国有,并给予合理补偿的制度。
综观国外法律规定,土地征收的概念基本上是一致的,即国家因公共目的之需要,强制将私有土地收为国有并给予一定补偿的法律制度。
土地征用的一般理论,土地所有权的转换与征用权的确立是土地征用制的理论基础, 前者是从产权变更角度对征用制的概括, 后者是对这一过程的法律界定。
法权理论提供了二者的必然联系。
土地所有权的保护与限制是土地征用制的一般前提土地所有权又称地产权, 是物权的一种, 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自由使用和处理其土地的权利 ,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1、土地所有权具有以下属性:(1) 土地所有权行使的绝对性。
土地所有权是对土地自由支配的绝对权利, 是土地产权中最根本的物权。
其它各项物权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 如使用、占用、处分、地役权等。
(2) 土地所有权行使的排他性。
表现在同一块土地上, 只能有一个土地所有权存在, 不允许同时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是一种全面的支配权。
除了为社会的公共利益, 国家对土地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干预, 其它任何人不能干预土地所有者对其拥有的土地行使所有权。
土地法知识点总结
土地法知识点总结一、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土地法是由国家制定和实施的,是规范土地管理、土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和土地保护等事项的法律。
土地法的基本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资源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征收土地征收是指依法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土地实行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土地所有权人、承包人作相应的经济补偿的行为。
3.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个体农民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的土地利用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必须用于耕地的土地利用权,并且由国家保证不变更的长期性使用权。
4.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是指国家依法对土地的开发、利用和管理进行规范,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5.土地保护土地保护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进行规范,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以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良好状态。
二、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符合特定条件的土地被收归国家所有,并对土地所有权人作经济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公告、征收决定、征收协议、合法补偿等。
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则根据征收的具体情况分为货币补偿、调整征收范围、交换土地、替代用地补偿、安置搬迁和其他方式。
征得同意,经过公告,出具决定书,履行协议,补偿的的款项确定,并依法支付给土地征收户。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依法对耕地实行承包的权利,是在保障耕地数量不减少的前提下,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等方式,实现土地经营权人的长期使用权。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年限为30年,经过同意可以进行续期,每次续期的年限不超过30年。
此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与租赁,但转让与租赁的目的性和使用要符合法律规定。
四、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是指符合法律规定对土地资源进行开发、利用和管理的行为。
根据土地法的规定,土地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行为应当规范和合法,同时也要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
土地法中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征收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对于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土地法作为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基础,明确了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和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条件。
在土地法中,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征收是两个关键概念,本文将围绕这两个概念展开论述。
一、土地使用权的概念与意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将土地授予土地使用者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两种形式。
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所有,可以交由各类主体使用。
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土地使用权的出现,保护了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激励了土地的有效利用与开发。
土地使用权的获得需要依法申请,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规定的条件。
土地使用者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权在一定时限内使用、经营并收益土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为国家和人民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土地使用权的限制与约束虽然土地使用权给予了土地使用者一定的自主权,但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与约束。
首先,土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根据法律规定,土地使用权的期限通常为70年。
超过期限后,土地使用权需要重新申请与审批才能继续使用。
其次,土地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或抵押。
土地使用者在需要转让或抵押土地使用权时,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并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流转引发的乱象。
最后,土地使用权受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出让合同约束。
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土地时必须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土地。
一旦违反规定,将面临行政处罚或者行政撤销土地使用权的风险。
三、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条件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法收回土地使用者的土地使用权,并对其进行补偿的行为。
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与程序,且需要提前征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
以下是土地征收的程序与条件:1. 审议决定:土地征收由有关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进行审议和决定。
农村征地指什么
一、农村征地指什么首先,什么是土地征用?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桥梁建设、道路建设、城市发展等。
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是必要的。
国有土地可以依法进行一系列建设,如无征地建设。
住房,即少产权房,国家建成后,是商品房。
前款分别提到“征收”和“征用”两个词。
许多人被这两个词弄糊涂了。
百度在搜索过程中,大量律师解释了征收与征收的区别,认为征收应当改变,征收不变。
说真的,这些人自己并不真正理解这些概念。
笔者认为,征地与征收基本上是没有区别的,更何况变性人的不变性问题,可以查阅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
必须指出,两者之间的区别可能是在征用不动产(如土地)和征用大规模基础设施时使用不同的术语。
征收和征收都涉及产权转让。
所谓的“征款”是指征用。
当谈到土地,另一一个词经常被使用:占领。
征收与占用本质上是不同的,一般是指建设国家临时占用的某一片土地、某一空间,使用后是为了恢复原状和归还,被占土地的性质和产权没有改变。
无论是被征用还是被占用,被征用方都有权从国家获得相应的赔偿。
让我们直截了当地说。
国家征用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后,土地就变成了国有的,一般不可能变成集体土地,国家一定要在一定程度上补偿集体。
请注意,这是对村集体的补偿,因为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一般指所有村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国家土地补偿给予集体,村委会通常必须保留一部分资金用于村组织的运作。
其余资金由集体分配给村民。
至于谁不获分配,视乎情况而定。
由于国家征用的土地通常只是部分农民的承包土地或宝基地,根据现行法律,农民的承包土地和宅基地不得随意调整,部分农民的承包土地或宅基地可能被没收。
这块土地丢失了很长一段时间,甚至是永久的。
如果国家的土地补偿平等地分配给所有的村民,这显然对无地农民是不公平的。
因此,一些村庄实行了“由谁付钱”的政策,而另一些村庄则向被征用的农民提供了大部分剩余的补偿,还有一些则平等地分配给其他村民,因为其他村民也是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
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为了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法征收土地,将其用于公益事业或其他具有重大公共利益的用途。
这是一个涉及到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因此对土地征收的名词解释和了解十分必要。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土地征收的对象。
土地征收的对象既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包括个人所有的土地。
在我国,土地是由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但农民和村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享有土地的使用权。
因此,土地征收通常会涉及到国家与农民或村民之间的利益平衡。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程序。
土地征收一般会经历以下几个环节:规划、征收、补偿和安置。
规划是指政府部门根据国家、地区或城市的发展需要,制定土地利用规划,确定需要征收的土地范围和用途。
征收则是指政府通过法律程序将土地收归国有,并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给土地使用者。
补偿是指政府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平合理的方式给予被征收人或单位一定的经济补偿。
安置是指在土地被征收后,被征收人或单位需要被政府安置到其他土地上,确保其正常生活和工作。
接下来,我们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目的和原则。
土地征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利益的提升。
而在实施土地征收时,政府必须遵循一系列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合法等。
公平是指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要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和利益最大程度上不受损失。
公正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公开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信息,保障信息的公开透明。
合法是指政府在征收过程中必须依法征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操作。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土地征收的挑战和问题。
土地征收涉及到许多利益相关方,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征收往往会引发土地被征收者的不满和抗议,特别是在补偿和安置方面存在争议。
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权力滥用、腐败等现象,给土地征收过程带来了负面影响。
另外,土地资源有限,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是土地征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
集体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法律法规简介培训一、集体土地征收法律法规1. 集体土地征收的概念和原则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的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2. 集体土地征收的程序(1)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征收土地的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土地的目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并在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范围内张贴。
(2)征收土地的论证:征收土地的论证应当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公民代表参加,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3)征收土地的批准:征收土地的批准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
征收土地批准后,应当向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发出征收土地批准通知书。
(4)征收土地的补偿:征收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征收土地的安置:征收土地的安置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3. 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补偿标准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4. 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集体土地征收的安置方式包括重新安置和临时安置。
重新安置是指将征收土地上的居民迁至其他地方安置;临时安置是指为征收土地上的居民提供临时住所。
5. 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征收土地公告制度、征收土地补偿和安置争议裁决制度、征收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制度等。
二、房屋拆迁法律法规1. 房屋拆迁的概念和原则房屋拆迁是指依法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拆除,并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的行为。
其原则包括:合法性原则、公平补偿原则、公开透明原则、妥善安置原则。
土地政策名词解释
土地政策名词解释1. 土地政策的定义土地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关于土地利用、土地管理、土地收益分配等方面的政策措施。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土地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2. 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依法把土地使用权授予他人,让他人在一定时期内使用土地和享有土地收益的权利。
在中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依法划归给农民、企事业单位、个人等。
3. 土地征收的含义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依法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对土地使用权人的土地进行收回,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土地征收常常发生在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面积用地的情况下。
4.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解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国家依法将土地使用权授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让他们在一定时期内承包土地并经营、管理、支配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现,使农民能够稳定地使用土地、发展农业生产。
5.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土地利用规划和市场需求,将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转让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使用者,并收取相应的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土地市场化经营的重要手段。
6. 土地增值税的解释土地增值税是指在土地流转中,对土地增值部分征收的一种税收。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旨在调节土地市场,防止土地过度投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方式由国家或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7. 土地保护政策的概念土地保护政策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采取的措施,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的政策。
土地保护政策包括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土地管理、加强土地执法等方面的措施,以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8. 土地整治的含义土地整治是指对土地进行修复、改造、重建等工程措施,以提高土地的利用价值和生产力。
土地整治常常发生在农田水利工程、城市更新等项目中,通过改善土地质量和环境,提高土地的产出能力和经济效益。
土地征收(用)与储备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土地征收(用)与储备的基本知识和方法第一部分土地征收(用)的基本知识和方法一、土地征收(用)的定义土地征收(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将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家所有并给予补偿的行为。
二、征地的基本程序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地一般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拟订征地方案、告知征地情况、确认征地调查结果、组织征地听证。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将拟征地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报批前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二)、报批征地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林地的,应先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公告批准的征地方案。
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
市、县人民政府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和征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予以公告。
(四)、办理补偿登记。
被征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五)、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询意见的期限为15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论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论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征收行为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
土地征收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它不仅涉及到个人财产权和利益的保护,还牵扯到国家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
因此,本文将讨论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这一问题。
一、土地征收的基本概念和程序土地征收,通常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出于公共利益而对土地进行的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的行政行为。
土地征收实施时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程序通常包括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谈判、公告征收决定、拆迁、补偿等多个阶段。
二、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土地征收行为的合法性是基于国家法规和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依据。
1. 国家产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外,一切土地的使用权归国家行政机关所有。
因此,国家有权对土地进行征收。
2. 国家规划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国家对城市、农村和自然资源进行规划,统一规划的内容将贯穿全国,包括地区发展目标、用地结构、城市和农村用地布局等。
因此,征收土地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规划目标的实现。
3. 地方政府管理的授权国家对土地的开发征收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也授权地方政府管理土地开发、征收和补偿。
因此,土地征收行为在地方政府管理的授权范围内是合法的。
三、土地征收行为的适当性虽然土地征收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下进行,但一些征收行为的合理性和适当性需要考虑到个人和公共利益的平衡。
1. 合理拆迁和公平补偿在征收土地时,需要考虑到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
政府应该保证征收决定的公开透明性和广泛参与,对征收决定的财务评估要充分保证被征收者的合理权益。
因此,合理拆迁和公平补偿是土地征收行为的适当性要求。
2. 公共利益与社会效益土地征收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的要求。
比如建设公共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和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等都是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
土地使用权征收和收回的概念
⼟地使⽤权征收和收回的概念从现⾏法律制度来看,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式均是国家对原⼟地使⽤权⼈权利的回收⽅式。
在此,我们必须分清如下⼏个概念:(1)国有⼟地使⽤权收回:根据《⼟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在⼀定的情形下,有关⼈民政府⼟地⾏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地使⽤权。
(2)国有⼟地上房屋征收:根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地上单位、个⼈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给予公平补偿。
(3)农村集体⼟地承包地使⽤权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物权法》第131条、《⼟地管理法》第65条规定,在⼀定的情形下,报经原批准⽤地的⼈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地使⽤权。
(4)农村集体⼟地承包地使⽤权征收:国家根据《⼟地管理法》第44条、第45条应先后办理农⽤地转⽤审批⼿续和征地批⽂。
并根据第46条、第47条由县级以上⼈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5)农村集体⼟地宅基地上房屋征收:根据《物权法》第152条,宅基地使⽤权⼈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地享有占有和使⽤的权利,有权依法利⽤该⼟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的宅基地⾯积由省、⾃治区、直辖市规定上限。
针对农村村民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分别按以下情形处理:集体经济组织未撤组的,由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分配宅基地,由被征地村民⾃建或者提供产权调换房(⼩产权房);集体经济组织已撤组的,由征收⼈给予城镇户⼝转变和社保缴纳等⼯作,并就住宅房屋给予货币化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经济适⽤房等)。
(6)国有⼟地优先购买权:《城镇国有⼟地使⽤权出让和转让暂⾏条例》第26条规定,⼟地使⽤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市、县⼈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地资源管理的通知》进⼀步指出,申报⼟地转让价格⽐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民政府可⾏使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针对⼟地权⼒的征收和收回均分属物权法第三编“⽤益物权”类,分别是:⼟地承包经营权、建设⽤地使⽤权、宅基地使⽤权。
关于改革农村土地征用制度的思考
一、土地征用的概念一般而言,征用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地而强制地、并且通常是有偿地取得其他主体的所有权或其他财产的一种行为。
土地由于其有限性和不可替代性而成为最普遍的被征用对象。
现代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为公共利益需要而征用土地的制度。
就所有权而言,这也是所有权社会化的一种必然结果。
在民法上,征用和征收是不同的概念。
征收是所有权的一种取得方式。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公共权力,以补偿为条件,强制取得他人的土地所有权,他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征收而消灭。
而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因公共事业的需要,以给予补偿为条件,对他人土地所有权以外的土地他项权利的利用,待特定公共事业目的完成时,仍将土地归还其所有者,它所针对的是他人的土地使用权。
我国现行立法所规定的土地征用事实上引起了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即在土地征用的名义下,土地的集体所有权变更为国家所有权。
也就是说,我国目前立法上述及的土地征用实际上是一般所说的土地征收。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偿或无偿地征用或征收财产,这是当今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
由于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目的而强制实施的土地权利转移。
因此,它是一种特定的行政行为。
其基本构成要素为:1.公共目的性体现在国家征用(征收)的土地必须为公共利益需要,为公共事业所使用。
这是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
2.强制性表现为国家基于公共目的而行使征用(征收)土地的权利高于其它一切土地权利,任何土地权利人都必须服从于国家的土地征用权。
3.补偿性国家不是无偿取得原所有者的土地,而是必须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这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从民法的角度而言,土地征用关系中并无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是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
国家行使的征用权是公法意义上的权力。
国家行使土地征用权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征用土地的过程。
因此,一个国家所制定的如何行使土地征用权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这个国家的土地征用制度。
二、我国的土地征用制度及问题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建立始于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关于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办法》。
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
一、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1.本质区别: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权因国家的征收而消灭,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人。
2.实施程序不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3.审批机关不同。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土地征用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补偿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权的转移,其补偿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二、土地被征收后可获得哪些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三、房屋拆迁程序(一)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房屋的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二)发布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三)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实施拆迁: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双方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农村土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农村⼟地征收是什么意思
⼟地征收的情况其实是伴随着城镇发展的,因为城镇的发展是需要⼟地去更新运营的,但⼤多数⼟地当前已经是有⼟地使⽤⼈,所以想要使⽤这些⼟地的话就需要进⾏征收,征收的同时需要给⼟地所有⼈相关的征地补偿,不过当前还是有很多⼈不知道征收⼟地是什么意思。
那征收⼟地的概念是什么呢?和店铺⼩编⼀起在下⽂中了解⼀下吧。
征收⼟地是什么意思?
征收⼟地的概念
⼟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地转化为国有⼟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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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规定与实务
操作流程
被征收人同意产权置换后,与政府或征收方签订产权置换协 议,明确置换标的、置换比例、交付时间等事项。政府或征 收方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完成产权置换。
其他特殊情况下补偿案
01
临时用地补偿
对于因临时用地需要而进行的土地征收,政府或征收方应给予被征收人
土地征收性质
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的 行政行为。
法律依据与程序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等。
程序要求
征收申请、审批、公告、实施等法定 程序必须严格遵守。
征收范围及对象确定
征收范围
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和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等。
点,制定应对措施。
加强沟通协调
与被征收方保持充分沟 通,解释政策、听取意 见,争取理解和支持。
关注社会稳定
关注失地农民生活、就 业等问题,采取积极措 施加以解决,维护社会
稳定。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不断提高风险评估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为防 范策略制定提供有力支撑。
推动信息化建设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征收工作的透 明度和效率。
3
社会监督力度加强
社会监督将成为推动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规范进 行的重要力量,公众参与度将不断提高。
未来挑战和机遇分析
挑战
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多 的复杂情况,如涉及多方利益主体、 历史遗留问题等,需要更加精细化的 管理和更加专业的处理能力。
机遇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基础设施建 设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 将持续保持较高的市场需求,为相关 从业人员提供了广阔的职业发展空间 。
第六节 土地征收课件
土地征收的特征 1 、土地征收的公益性。国家动用征地权,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必须 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 、土地征收的强制性。由于土地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公 共利益全局出发,无论被征地单位是否愿意,政府可以依法动用征地 权。
3 、土地征收的有偿性。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宪法和土地管理 法规定,必须给予补偿。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如果系乡、镇农 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发布《拟征地公告》,以书面形式告知 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 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 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 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 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限
1。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限 国务院批准权限 ( 1 )基本农田。除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 目选址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外,其他建 设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因此规定征用基本农田需报国务院批准。 (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
四 土地征收的程序
(一)用地预审 建设单位申请预审须提交的材料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建设用地所涉及地区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基本农田保护区图; 3.涉及矿产资源开发的建设项目,应提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评估报告 建设项目预审的内容 1.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审查,即该建设项目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2.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是否持有农用地专用年度计划指标 4.是否符合建设用地供应政策 5.投资强度和容积率是否达到要求
土地法中的土地征收问题研究
土地法中的土地征收问题研究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资源,在现代社会中,土地征收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土地法是我国土地管理的基础法律,关系到土地征收的实施和管理。
本文将从土地征收问题的背景、影响、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方案等方面进行探讨,旨在深入了解土地法中土地征收问题的研究。
背景介绍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以依法征用土地的方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补偿的行为。
在现代化进程中,土地征收在城乡建设、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然而,土地征收也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
影响分析土地征收对于农民和农村经济的影响非常大。
首先,土地是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土地被征收后,农民的生计和收益将受到严重影响。
其次,土地征收可能导致农村经济的衰退,农村就业和农产品的产出都将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
另外,土地征收也可能引发土地流转问题,导致土地资源流失以及农村社会矛盾的加剧。
问题存在当前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征收标准不明确,导致征收补偿的不公平性和不合理性。
其次,农民对土地征收的参与度不高,意见和诉求得不到充分的尊重和回应。
此外,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着权益保障不到位、补偿不充分等问题,给农民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解决方案为解决土地征收问题,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解决方案。
首先,完善土地征收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征收补偿的公平和合理。
其次,加强对农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此外,注重农民的参与和意见的听取,通过合理化的程序和体制构建,使农民能够参与到决策的过程中,并能够表达自己的诉求。
此外,需要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土地资源过度流失和乱象的发生。
同时,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扶持力度,提高农村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力,减轻土地征收对农村经济的不利影响。
结语土地征收问题是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解决土地征收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社会稳定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更关乎着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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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为绪论。
首先对土地征收的概念、性质和特征等基本理论进行论述,认为土地征收是国家或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转移非国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给予公平合理的
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学上属于公用征收。
土地具有自然特性和社会特性,土地资源的配臵可以通过市场和政府得以实现。
土地征收作为政府配臵土地资源的方式,主要在于满足公共利益需要;对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项目用地必须采取市场方式予以配臵。
围绕土地征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需用地者之间的关系,阐述了权利与权力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完整、明晰和有效的权利,才能对权力的行使进行有效的抗衡;另一方面土地所有权作为权利的一种,随着国家运用公权力,逐步落实公共利益需要,必然会受到限制,甚至剥夺。
第二章为我国土地征收的历史沿革与现存问题。
我国土地征收制度是与每一时期我国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和发展水平、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变革情况相适应的。
在计划经济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落后,百废待兴,农村土地实行农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收权力运用较为频繁,当时的
国家建设大多是国家投资的军事国防、基础设施等,与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投资体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发生重大变化,用地主体不再局限于国家投资主体,供地制度也逐步实现市场化,但是农村土地坚持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农村土地转为国家建设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垄断性。
长期以来被征地农民的土地权利弱化、残缺,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权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着严重的分立和割据。
农民土地权利的这些特性造成我国当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问题。
如土地征收条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不科学、过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等,导致政府滥用土地征收权力,被征地农民权利被严重损害。
第三章是土地征收的条件——公共利益。
本章首先经分析认为我国当前土地征收条件过泛,不论项目是否为公共利益都可以启动土地征收权,不仅严重侵犯被征地农民的权益,而且有损国家和政府的权威,最终损害公共利益。
在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条件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主张我国土地征收条件应仅限于公共利益,不得随意突破;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直接性、不确定性、相对性和动态性、社会负担性、法定性。
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式上,可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明确土地征收权力的边界。
土地征收条件即公共利益的实际界定方法主要是比例原则的使用,能采用非征收方式取得就不得使用征收,征收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定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多征多占;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必须是具体的、扎根于现实生活生产。
第四章是土地征收的核心——补偿。
补偿是土地征收制度的核心,有征收必须有补偿。
我国当前土地征收补偿以农产值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臵补助费,但是这种以农产值确定补偿费不科学,标准偏低;安臵方式单一,抚慰色彩浓,难以保证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征地补偿安臵费管理不到位,拖欠、挪用、截流等现象屡见不鲜。
其他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均是建立在土地财产权和土地市场的基础上给予完全的市场价格,同时还考虑搬迁费等生活权补偿。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应以公平为原则,必须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补偿以实际发生的物质损失为限。
在农民土地产权个体化之前,通过村民自治权和履行民主程序解决补偿费的分配问题。
第五章是土地征收程序。
现行土地征收程序体现了审批的高位性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了“两公告一登记”和听证程序,但是公共利益认定程序缺失,被征地人知情权、参与权保护不足,征地后期监管缺失,征而未用、多征少用以及补偿费被克扣、挪用甚至贪污的现象严重。
在程序也设定土地征收行政程序本身即赋予被征地农民权利,也是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的手段之一。
因此,本文紧接阐述了土地征收行政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公共利益的认定程序、完善参与和听证程序、建立收回权制度等。
第六章是土地征收争议的解决机制。
权利保护的最终手段就是救济。
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现有的土地征收争议解决方式简单、低效、非制度化,难以满足日益纷繁复杂的土地征
收争议解决的需要。
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所有与土地征收有关的争议都可以得到解决,有土地裁判所一样的专门机构解决土地征收争议,解决争议过程中注重双方协商合意解决。
建议建立系统的土地征收救济体系,包括完善行政裁决制度,建立专门的土地裁判机构,将裁决的案件范围扩大至所有因土地征收的争议;完善行政监察和土地督察制度,着重监督行政裁决和司法救济没有涉及的行为;完善司法救济,将土地征收行为本身合法性和其中带有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和特点的行为纳入诉讼审查范围。
第七章是土地征收相关的制度建设。
土地征收制度改革不仅仅是征地制度本身的改革,而是一揽子改革,首先要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创新,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再确认,赋予农户清晰、相对完整、稳定的土地权利,在征地过程中能直接参与协商、谈判;弱化或消除农村土地的保障功能,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土地市场化,为城市经营性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来源。
其次,要重建我国农村土地治理框架,包括改变土地多头管理的局面,实现土地管理机构框架的合理化;协调和统一农村和城市的登记,协调和统一土地及房屋的登记,加强和统一农村土地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