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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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问题处理制度

1 目的

对公司所承担的建筑、安装工程发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处理进行有效的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的使用或交付,并及时找出施工质量问题发生的根本原因,制订相应的纠正和预防处理措施,及时予以纠正,防止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确保施工质量,制订本制度。

2 主题内容及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施工质量问题的报告与处理流程、方法及有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施工的建筑、安装工程,适用于公司施工工程项目全过程,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最终检验中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的控制。

3 术语

3.1 施工质量问题

因施工质量造成返工、返修或报废,导致直接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质量问题。

3.2 不合格品

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如不符合合同规定、设计文件、技术规范、技术法规、验评标准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均是不合格品。

3.3施工质量事故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标准,或由于施工过失造成工程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而需加固补强、返工或报废,且经济损失额达到事故级别,或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事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称为施工质量事故。

3.4直接经济损失

指因事故造成毁损财产、人身伤亡和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包括正在施工的工程损失价值,已形成固定资产的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的损失价值,人身伤亡所

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后罚款及赔偿费用等。

4 职责权限

4.1 分管副总经理为公司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负责人。

4.2 总工程师为施工质量问题的技术鉴定负责人。

4.3 工管部(质安部)为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施工质量问题预防和处理的归口管理,负责制订和修改本程序。

4.5 企管部、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及公司其他部门根据需要参与质量问题的处理。

4.6 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参与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

4.7 公司总工程师、工管部(质安部)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必要时会同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合同、规范、标准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进行确认。

4.8 公司工管部会同业主或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施工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验证。

4.9 项目经理负责对重大质量问题组织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4.10项目总工程师或项目专业(工号)技术责任人对一般施工质量问题应进行确认,组织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序进行标识和隔离,并作出处理意见。

4.11 质量检查员、质量检验员对一般施工质量问题应进行评审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

5 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分级

施工质量问题的分类方法很多,可按发生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进行分类。

5.1 一般施工质量问题

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

5.2 施工质量事故

按《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1)一般施工质量事故

由于施工过失,造成超过规范或设计规定的不符合,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3人以下死亡的施工质量问题。

(2)较大质量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工程质量事故。(4)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6 施工质量问题处理程序

6.1 施工质量问题的报告

6.1.1发生的施工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后,当事人或发现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问题都不得不得隐瞒掩饰或借故拖延上报。否则,将严肃处理,直至由检察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6.1.2 重大的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单位除立即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

大及保护现场外,还必须在30分钟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分别报告分公司工管科和公司主管领导及工管部(质安部),公司工管部(质安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和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公司上级主管部门。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6.1.3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4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6.1.5 一般施工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问题的施工工地或工程项目部应将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直接损失在15天内报分公司工程管理科,工程管理科把累计损失在当月质量月报报公司工管部(质安部)。6.2 施工质量问题的调查处理

6.2.1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人选、职责、权限如下:

6.2.1.1质量事故调查组成员的条件:

1)具有当前质量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

2)与所发生的质量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3)具有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品德。

6.2.1.2质量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质量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2)认定质量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质量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出质量事故调查报告。

6.2.1.3质量事故调查组的权限:

质量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6.2.2 对重大的质量事故和重伤以上事故,应成立由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组织总工程师、工管部(质安部)和有关部门人员联合组成调查小组,并配合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以查清事故原因,妥善处理相应问题。

6.2.3一般施工质量事故由分公司工程管理科组织有关人员处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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