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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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法律事务审核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维护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公司紧密结合企业实际,前移法律事务工作关口,突出预防为主,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畅通、健康发展。公司实行法律事务审核制度。

第二条公司法律事务管理机构为综合部,综合部对各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各业务部门配合法律事务管理机构做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分公司由副经理负责本单位的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法律事务审核是指公司在实施各项生产、经营、管理事项前,应提交公司综合部予以审核。

第四条各单位开展本章所涉及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项目的,项目实施部门应事先由公司综合部进行审核,综合部对提交的项目予以审核并提供法律意见。

第五条需经法律事务审核的事项如下:

1、各项促销、优惠措施、营销方案的制定;

2、各项新业务的开展;

3、现有业务的变更;

4、广告宣传;

5、商标使用;

6、开办新的分支机构;

7、专卖店、合作营业厅、代办等经销商的管理;

8、设备采购、工程施工、监理等招投标;

9、网络建设原因影响或可能影响正常电信服务的,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告知用户;

10、基站建设和维护;

11、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市场经营部门提交审核的前款第1、2项内容需要与客户签订合同的,应当将草拟好的合同一并提交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审核定稿的合同法律条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如因合同法律条款擅自变更使公司遭受法律纠纷的,追究相应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在业务推广过程中如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市场经营部门应当将相应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至综合部,及时调整合同条款。

第六条对于本章规定需经审核的生产、经营、管理事项、项目承办部门一般应至少于项目实施前的七个工作日交由公司综合部审核。

第七条公司综合部在接到提交审核的事项后,应于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法律意见并协助项目承办部门办理有关事项。

第八条遇有紧急出台的营销方案等,项目承办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前交由公司综合部审核,综合部应及时提供法律支撑。

第九条公司综合部发现生产、经营、管理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条项目承办部门对综合部提供的法律意见有异议时,可以与综合部共同协商,双方意见产生分歧的,应向项目承办部门的主管领导汇报。

第二章法律纠纷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法律纠纷,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十二条法律纠纷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1、各单位涉及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2、客户起诉的电信服务纠纷案件;

3、劳动争议案件;

4、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

5、行政机关处罚,以及因此而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6、经新闻媒体披露的案件;

7、仲裁案件等。

第十三条属于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法律纠纷,各单位在收到相关法律文书当天上报公司综合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综合部提交下列材料:

1、案情汇报;

2、已经搜集到的证据;

3、有关司法、行政、仲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4、案件处理具体预案;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

如上报的内容不详细和不明确的,综合部有权要求其澄清,上报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和不隐瞒的原则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公司综合部在收到上报纠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处理预案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案件上报部门在按照案件处理预案处理法律纠纷时应将阶段性结果反馈至综合部,以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预案及时调整。

第十五条案件上报部门在公司综合部回复期间,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灵活处理,以维护公司利益。

第三章法律风险化解

第十六条法律风险化解是指妥善地处理公司经营当中发生的各种纠纷或诉讼隐患,避免纠纷升级至诉讼,以免公司经营发展遭遇不必要的障碍。

第十七条法律风险是指公司在市场经营、客户服务、工程网络建设和维护以及员工管理中遇见的涉及下列方面的纠纷和诉讼隐患:

1、新业务推广;

2、优惠措施;

3、有奖销售;

4、广告宣传;

5、客户服务;

6、客户积分;

7、基站、铁塔租房用地;

8、管线建设过河穿路;

9、招投标;

10、工程建设;

11、线路维护;

12、互联互通;

13、员工权益;

14、与公司经营发展有关的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公司法律风险实行分级负责、逐级上报制度。

第十九条化解法律风险应当及时、迅速,不得拖延,应以公司经营发展的大局为重,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条各单位负责处理发生的各种纠纷,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负责处理的纠纷负责。

第二十一条纠纷各单位无法单独处理纠纷时,针对该纠纷由综合部组织相关人员组成纠纷处理小组。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及时解决遇到的纠纷,纠纷处理的最长时限是三个工作日。

如果三个工作日内仍然无法解决纠纷,责任单位应当在二天内报送综合部。

第二十三条公司综合部在接到上报材料后应在三天内组织纠纷处理小组协商处理方案。

第二十四条综合部处理纠纷的最长时限为七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公司综合部在七个工作日内仍然无法解决纠纷的,应当在三日内上报省公司综合部。

第二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诉讼纠纷,应立即上报至公司综合部:

1、被媒体曝光或有明显媒体曝光倾向的;

2、有明显诉讼倾向的;

3、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已口头表示拟进行行政处罚或有其他行政处罚倾向的;

4、可能造成越级上访,并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其他案情复杂、影响面比较广且不易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对于本单位负责处理的纠纷必须存档,个别事实简单、责任明确且容易处理的可以不专门建立档案,但应当有记录。

第二十八条纠纷处理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案情介绍:包括整个案件处理经过、当事人、起因、事实和理由、处理结果、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2、主要证据;

3、主要法律依据;

4、简要评述。

各县(市、区)分公司发现竞争对手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在得知相关信息后的5小时之内上报竞争对手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附相关材料。

第四章法律文件管理

第二十九条法律文件管理实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和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保证法律文件档案资料的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三十条本章所称的法律文件是指下列文件:

1、对外签订的各种合同以及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资质证明文件;

2、招标公告、招标邀请函、招投标文件、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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