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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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标题: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以及侵权责任的区别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种常见的责任形式。

虽然它们在一定程度上都与合同有关,但其性质和适合范围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区别,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三种责任形式。

一、违约责任1.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 违约责任的主体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中,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1.3 违约责任的特点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其范围和内容受合同约定的约束,普通需要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商议或者法院裁决来解决。

二、缔约过失责任2.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者过失导致合同目的未能实现,应当对对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2 缔约过失责任的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同样适合于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2.3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责任,但其主要是因为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疏忽或者过失导致责任的产生,与违约责任有所不同。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对受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主要适合于民事侵权关系,是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3.3 侵权责任的特点侵权责任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不受合同约束,其范围和内容主要由法律规定,受到民事责任法等法律的约束。

四、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法律依据不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基于合同法规定,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而侵权责任则主要基于民事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4.2 责任主体不同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的民事侵权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虽然它们都与合同履行的失败相关,但其产生的原因和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附带责任,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

例如,当卖方在交付商品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交付,导致买方无法按时使用商品,卖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点:- 由于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 是一种附带责任- 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 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为损失的直接后果2.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一种主要责任,即合同的核心义务。

例如,当卖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商品,或者交付的商品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 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是一种主要责任- 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和间接后果3. 区别与联系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于产生原因和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责任是由于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而违约责任是由于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附带责任,与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关;而违约责任是一种主要责任,与合同的核心义务有关。

此外,缔约过失责任需要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而违约责任无需证明对方的过失行为。

赔偿的范围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包括损失的直接后果,而违约责任除了损失的直接后果,还包括间接后果。

尽管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有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它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都是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合同秩序的稳定和可靠性。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法名词解释缔约过失责任
嘿呀!今天咱们来聊聊合同法里的一个重要名词——缔约过失责任!
啥叫缔约过失责任呢?哎呀呀,简单来说,就是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为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就得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比如说哈,甲和乙准备签个合同做生意。

在商量合同细节的时候,甲故意隐瞒了一些重要的信息,像产品质量有问题啦,或者公司财务有大麻烦啦!结果乙基于这些错误的信息做出了决定,最后遭受了不小的损失。

这时候,甲就得为自己的这种不诚信行为负责,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呀!
再比如说,甲向乙发出了一个合作的邀约,说得可好听啦,什么前景广阔、利润丰厚。

乙一听,心动了,马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去做准备工作,还花了不少钱。

可到最后,甲突然反悔说不合作了。

哎呀呀,这不是坑人嘛!这种情况下,甲也得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的损失呢!
那缔约过失责任有啥特点呢?哇,这可得好好说说!首先呢,它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还没正式成立合同的时候哟!其次,责任的产生是因为一方有过错,故意或者过失都有可能。

而且,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得是实实在在的,不是凭空想象的哟!
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可不一样呢!违约责任是合同成立之后,一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才产生的。

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在
合同订立阶段就出问题啦!
哎呀,明白了缔约过失责任的重要性,咱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就得小心谨慎啦!别稀里糊涂地就被人坑了,自己也别犯这种错误呀!不然,损失可就大了呢!
总之,缔约过失责任在合同法里可是个很关键的概念哟!大家都得重视起来,这样才能在商业活动中保护好自己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哇,是不是觉得很有收获呀?。

合同责任

合同责任

合同法知识讲座(6)合同责任作者:祖月来源于:公共商务信息导报2006年5月12日第11版合同责任(Liability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时或者合同成立后以及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导致他方当事人权益受到损害,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包括: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Liability for Wrongs in Conclusion of Contract),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信实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因此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违反了以诚信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即在合同成立前的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负的通知、保护、保密等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异同由于缔约过失责任依据合同法而成立,并发生于合同缔结阶段;因此,它与违约责任联系紧密,但又有明显区别。

首先,违约责任是基于有效合同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履行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违反的是合同前的义务。

其次,缔约过失责任只赔偿因过失而造成的损失,而合同违约责任既有赔偿损失,也有支付违约金和强制实行履约等方式。

再次,违约责任具有约定性,而缔约过失责任是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都是法定责任,但也有区别:第一,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形成的,而侵权责任则存在于一切社会交往之中;第二,缔约过失责任的表现形式是损害赔偿,而侵权责任形式除了损害赔偿以外,还表现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和影响等;第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成立,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而某些侵权责任则不以过失为要件,如《民法通则》规定的特殊的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它们分别适合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不同情况下,用于界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种责任的定义、适合范围和相关要点。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导致合同违约的责任。

它是一种由合同法规定的特殊责任形式。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合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普通合同关系,包括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存在过失行为导致合同违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诚实信用为原则,遵守合同规定。

-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注意合同的条款和义务,避免疏忽、不慎或者错误行为。

- 当事人应当承担因过失行为导致的合同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定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实现或者产生损失的责任。

它是合同法中约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2.2 违约责任的适合范围违约责任适合于合同法中的合同违约情况,包括主观违约和客观违约。

主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合同义务,客观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但不属于故意或者过失。

2.3 违约责任的要点-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 当事人未能履行或者不彻底履行合同义务,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违约责任。

- 违约责任的承担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违约程度和损失情况进行界定。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定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侵犯他人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它是侵权法中规定的一种特殊责任形式。

3.2 侵权责任的适合范围侵权责任适合于侵权法中的侵权行为,包括民事侵权和刑事侵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之比较内容摘要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与违约责任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

在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的情形下,为了爱惜缔约当事人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签定及履行完毕的全进程中的信任利益、履行利益,在立法技术上将这两种责任制度统一规制在合同法中。

本文第一论述了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不同含义,第二分析了两种责任的一起点,包括二者责任主体都具有相对性;责任形式都具有财产性;责任结果都具有损害填补性;责任承担都具成心定性;都以法律的强制力作为责任实现的保障。

最后从两种责任产生依据、责任所爱惜的利益、责任性质、责任发生的时刻、归责原那么、组成要件、行为形态、责任形式、补偿损失的范围及免(减)责事由等十个方面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进行区别,从本质上熟悉这两种责任在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信任利益履行利益责任区别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由来及含义〈一〉、缔约过失责任的由来及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最先系统的论述,国内普遍以为应追溯到德国闻名法学家耶林于1861年一文中指出:“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致使契约不成立者,对信其契约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补偿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损害”。

耶林的观点对各国产生了深远阻碍,如德国民法典第122条第1项规定:“意思表示无效或撤销时,如其表示应系应向相对人为之者,关于因其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应负补偿责任,但补偿数额不得超过相对人或第三人意思表示有效时所受利益的数额。

”第307条第1项同时规定:“当事人在订立以不能给付为标的契约时,已知或应知其给付为不能时,对因相信契约为有效致受损害的他方当事人负损害补偿义务,但其损害不得超过他方当事人在契约生效时享有利益的价额。

”尔后,希腊等国民法典也相应付缔约过失责任作了一样原那么性的规定。

缔约过失责任不属于合同责任,它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如上,世界各国一样都在民法典中对缔约过失责任予以规制。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三十九章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二节 违约责任




一、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 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 定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特征 1.违约责任的可约定性(区别于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 责任); 2.违约责任的补偿性; 3.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例外:第三人利益保护契约, 如合同法240条融资租赁合同规定); 4.违约责任的财产性(仅限于弥补对方所受的财产损 害)


三、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违约行为 1.概念 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行为。这一定义表明:(1)违 约行为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2)违约行为是一种客观的 违反合同的行为。(3)违约行为侵害的客体是合同对方的 债权。 2.违约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可将违约行为做以下分类:(1)单方 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当事人分别违反了 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法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双方都违 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在双方违约 情况下,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2)根本违约与 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 现为标准,违约行为可作此分类。其主要区别在于,根本 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3)不履行、不完全履 行与迟延履行。(4)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




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2、43条规定,缔约 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 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 为。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减轻损失规则:相对方未米取适当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造成损失的扩 大,不得就此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2.约定损害赔偿:
预定性:缔约时确定
从属性: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附条件性:以损失的发生为条件
一、法官对违约金具有变更权:
1.以约疋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约 定超过损失的30%”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二、增加违约金以不超过实际损 失额为限。增加后,当事人又请求 对方赔偿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三、违约金的适当减少:法院综合 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 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因素衡量 裁决
定金罚则:
1.债务人履行 债务后,定金应 当抵作价款或 收回
2.默示预期违约(默示毁约):指在履 行期到来之前 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适用: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 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约疋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疋范 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 责;如大于,则超出部分视为另外成 立了免责条款 依其约定
1J Zy J—- 口J/-41——1 1—i HJ1J x vx J
2.给付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无权要求 返还定金
3.收受一方不 履行约定的债 务的,应当双倍 返还定金
缔约过失
损害赔偿
的范围
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1.合同不成立、成立但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缔约过失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以及上述费
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违约损害赔偿)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解读《合同法》之缔约过失责任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违约责任。

因此,违约责任存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

但是,如果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合同无效、被撤销时,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由于此时当事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自然不能要求有过失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应当如何追究其法律责任呢?法律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及特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具有以下特点:1、从“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就可推导出它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其过失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最重要的区别即在于发生的时间不同。

违约责任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发生在缔约过程中而不是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法律之所以要求当事人对其缔约过程中的过失承担责任,原因在于当一个人加入到与他人为订立合同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后,则他与相对人之间已经建立了一种特殊关系。

在这种关系中,一方应受其所实施行为的约束,其发出的要约在有效期间内具有约束力,对违反这种约束力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另一方对此行为将产生合同能够成立的合理信赖。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一、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归责原则方面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违约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而对某些特殊侵权行为实行严格责任原则。

根据中国侵权行为法的规定,对侵权责任采用过错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实际上是采用了多重归责原则。

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

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无损害事实,便无侵权责任的产生。

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如不可抗力)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除外)。

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也不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先约定。

3、责任形式方面违约责任主要采取违约金形式,违约金是由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因而在违约事实发生以后,违约金的支付并不以对方发生损害为条件。

而侵权责任主要采取损害赔偿的形式,损害赔偿是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条件的。

此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12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生的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侵权责任不能通过此种办法来解决。

4、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包括对人身伤害的赔偿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且法律常采取“可预见性”标准来限定赔偿的范围。

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括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其赔偿范围不仅应包括直接损失,还应包括间接损失。

5、证明责任方面根据大多数国家的民法规定,在合同之诉中,受害人不负证明责任,而违约方必须证明其没有过错,否则将推定他有过错。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解释: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

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是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上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已经成立,但是其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因条件不成就而尚未发生效力,所产生的责任当为合同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但是它要求当事人之间已经进行某种缔约联系并实际展开缔约活动。

缔约过失责任产生的前提是一方违背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

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在缔约过程中,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的附随义务,即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与合同订立有关的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相互协作和保护的义务,即缔约当事人在缔约之际应尽必要的注意,尽力保护对方的利益,尽可能地为其提供方便;忠实与保密义务,即当事人在缔约之际,不得欺诈、胁迫以及滥用优势地位,也不得随意泄露其在缔约过程中知晓的对方的商业秘密。

从这个角度看,缔约过失责任就是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这些先合同义务所产生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相对方信赖利益损失为前提。

信赖利益又被称为消极利益或者消极合同利益,指一方当事人信赖合同成立或者有效而因为合同不成立而蒙受的损失。

它包括因对方的缔约过错行为而致使其财产的直接减少,如为了缔结合同所支付的差旅费等有关费用;也包括信赖人的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益,如信赖合同有效失去的其他可以获得的机会等。

当然,对合同成立或者有效的信赖必须合理,否则不能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主张赔偿。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发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二、性质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

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比较在合同法中,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对这两种责任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的区别和适用情况。

一、定义和概念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对另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而产生的。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而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对对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而产生的。

二、适用范围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因合同履行不当而引发的争议。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商品,但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商品,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错误、疏忽或不慎行为造成的损失。

当一方因自己的疏忽或错误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对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举例来说,如果甲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填写了错误的交货地址,导致乙方无法及时收到货物,甚至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应对乙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三、责任主体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主要由违约方承担。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对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主要由犯有过失的一方承担。

当一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犯有疏忽、不慎或错误行为,导致对方遭受损失时,应对对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四、赔偿责任1.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经济损失,合理预期利益的损失是指因违约行为未能实现的合理预期利益。

2.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实际损失。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

(1)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规则(113条);
(2)损害赔偿的减轻(119条):受害人有 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三、违约金责任



违约金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 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 为以外的给付。 法律依据 特点:(1)违约金的数额主要是由当事人 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2)违约金 是双方约定的在违约后由一方向另一方支 付的一笔金钱;(3)违约金是独立与履行 之外的给付。

第四节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 式
一、继续履行(实际履行)责任


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 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法律依据 特点:(1)继续履行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 方式;(2)继续履行的基本内容是要求违 约方继续依据合同规定作出履行;(3)实 际履行可以与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定金责 任并用。

我国合同法确立的是完全赔偿的原则,也就 是违约方的违约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 应当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 违约方应赔偿受害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 失。可得利益是一种未来必须通过合同的实际 履行才能实现的利益,主要是指利润的损失。 可得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可预见性( 合理性)。


损害赔偿的限制
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所受的损失)
第二节 违约责任的概念和 特征
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也称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
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
的责任。

违约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民法 通则》第六章包含了两种责任,违约责任 和侵权责任。违约责任不仅是合同法的核 心内容,也是我国民事责任制度的组成部
违约金责任的成立条件:(1)违约行为的存 在;(2)合同是有效的。 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实际的损失发生为条件。 违约金与其他违约责任的关系: (1)违约金与继续履行不矛盾;(2)违约金 优先与法定损害赔偿适用,但两者不排斥;(3 )违约金与定金罚则不能同时适用。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是在合同法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

尽管它们都涉及到合同的履行问题,但在性质和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区别。

本文将详细介绍缔约过失责任和合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定义和性质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或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非履约责任,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而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2.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导致对方受到损失或损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合同违约责任是一种履约责任,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二、适用范围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因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权益受损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对方无法按时生产或销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2.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适用于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的情况。

例如,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生产产品,导致对方无法正常使用或销售,从而造成经济损失。

三、责任主体1. 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通常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导致对方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违约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不仅适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关系,还适用于合同与第三方之间的责任关系。

即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导致对方或第三方权益受损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责任认定1. 缔约过失责任:在确定缔约过失责任时,需要考虑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疏忽、过失或不当行为,并且该行为是否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如果能够证明对方的损失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行为导致的,那么该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合同违约责任:在确定合同违约责任时,需要考虑当事人是否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并且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对方权益受损。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背依其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使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无效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是指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承担的法律后果。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相同点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尽管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民事责任,但二者都具有民事责任的一般特征。

第一、责任主体具有相对性。

二者主体都只能是缔约双方当事人,不涉及第三人,也都体现了民事责任的平等性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

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债务人向债权人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第二、责任形式具有财产性。

缔约过失和违约责任都表现为一种财产责任,即都是表现为责任人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或者给付一定的财物,充分体现了民事责任是以财产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的属性。

缔约过失责任中,依《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中,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依据《合同法》第107条、第112条、第114条的规定,主要有继续履行,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金,还有采取补救措施等,分析二者的责任形式可以看出它们都具有财产性的特征。

第三、责任结果具有补充性。

即责任主体的债务人必须弥补或填补因其缔约过失行为或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损害多少或欠付多少,就应赔偿或补偿多少,这也体现了一般民事责任的对待相应的属性。

《合同法》第42条充分体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性特点,该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

第十六章: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支付违约金等民事法律后果。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即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两者在构成要件和赔偿范围上也存在区别。

第一节:缔约过失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介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制度。

我国合同法第42程中,一方因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所生的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发生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而合同订立后当事人的过失为履约的过失,属于违约行为。

这是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基本区别。

因此,确定当事人过失发生的时间,是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基础和前提。

在合同尚未成立、已经成立但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对此有过失的一方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成立以后,因过失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就不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即使是在附条件的合同中,在条件为成就前,一方因恶意阻碍或延缓条件的成就,也因为合同已经成立而按违约责任处理。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合同成立之前,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承担的忠实、照顾、告知等义务。

民事主体一旦进入缔约过程中,就应当推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合理的信赖,即一方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给予对方以照顾、忠实于对方、告知对方与合同有关并涉及对方财产、人身安全的事由。

先合同义务的发生以双方进入订立合同过程为标志。

2、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当事人缔约上的过失主要表现为违反先合同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一方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的,显然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是三种不同的责任形式,各自有着不同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三种责任形式的含义、区别和适用情况。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缔约过失责任的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合同违约或损害对方利益的情况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与违约责任相比,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造成损害对方利益的责任,而不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1.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况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疏忽或疏忽导致的损害,但需要证明疏忽或疏忽的存在,并确定其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二、违约责任2.1 违约责任的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违约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时,应承担的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不同,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

2.3 违约责任的适用情况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要求的情况,需要证明违约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责任3.1 侵权责任的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侵权责任的区别侵权责任是指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与合同相关的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不同。

3.3 侵权责任的适用情况侵权责任适用于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需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责任形式的比较4.1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区别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疏忽或疏忽导致的责任,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约定导致的责任,侵权责任是在未经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标题: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引言概述:在法律领域中,合同关系和侵权行为是经常涉及的两个概念。

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约定时,可能会导致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侵权行为中,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可能会引发侵权责任的追究。

本文将详细阐述这三个概念的含义、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一、缔约过失责任1.1 含义: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适用范围: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因疏忽、不谨慎或未履行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而导致对方利益受损的情况下。

1.3 法律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合理支出和利益的失去。

二、违约责任2.1 含义: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对方利益受损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 适用范围:违约责任适用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时。

2.3 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对违约责任做了详细规定,包括违约金、损害赔偿、履行违约责任等。

三、侵权责任3.1 含义: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导致他人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2 适用范围:侵权责任适用于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3 法律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了侵权责任的种类,包括过失责任、无过失责任和严格责任,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

四、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4.1 责任主体:缔约过失责任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而侵权责任主要适用于侵权行为。

4.2 违约形式: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的,违约责任是因为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而侵权责任是因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

论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简介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指的是当一方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了合同另一方遭受了损失,从而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在合同交易中,缔约过失被认为是相对常见的一种违约情况。

下面我们将探讨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问题。

缔约过失的定义和要素缔约过失是指当一方在订立合同时,由于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使得合同中的某些约定未能得到执行,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

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素:1.一方存在着应尽的注意义务;2.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合同损失;3.合同损失需要由违约方承担。

缔约过失的注意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

具体来说,缔约方的注意义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仔细阅读和理解合同的内容;2.应当告知对方合同中相关的重要事实和信息;3.应当尽力避免由于自己的操作或疏忽而给对方造成损失;4.应当与对方进行必要的协商和沟通,确保双方能够理解并遵守合同条款。

违反注意义务导致合同损失如果一方的疏忽或违反注意义务导致了合同损失,那么他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比如,如果卖方在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商品的交货时间,导致买方在需要商品时无法及时获得,那么卖方应当承担损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相应违约金的支付;2.代替另一方履行合同;3.赔偿另一方遭受的损失;4.承担由于违约带来的其他后果。

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有些变化,但总的来说,违约方应该根据其疏忽的具体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如何降低缔约过失的风险为了避免缔约过失的发生,以下几个方面可能会帮助你:1.在合同订立前,仔细研究和理解合同的内容;2.妥善保管合同文件,并及时更新合同条款;3.在合同交易中,尽最大努力保障双方利益的平衡;4.确保与对方的沟通顺畅,避免信息丢失或误解。

结论综上所述,在合同法中,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责任。

合同的缔约方应当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以避免发生缔约过失所带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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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违约责任和缔约过失责任
1.德凯公司拟为新三板上市造势,在无真实交易意图的情况下,短期内以业务合作为由邀请多家公司来其主要办公地点洽谈。

其中,真诚公司安排授权代表往返十余次,每次都准备了详尽可操作的合作方案,德凯公司佯装感兴趣并屡次表达将签署合同的意愿,但均在最后一刻推脱拒签。

期间,德凯公司还将知悉的真诚公司的部分商业秘密不当泄露。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7/三/12)
A.未缔结合同,则德凯公司就磋商事宜无需承担责任
B.虽未缔结合同,但德凯公司构成恶意磋商,应赔偿损失
C.未缔结合同,则商业秘密属于真诚公司自愿披露,不应禁止外泄
D.德凯公司也付出了大量的工作成本,如被对方主张赔偿,则据此可主张抵销
2.甲乙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18万元违约金。

后甲违约,给乙造成损失15万元。

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14)
A.甲应向乙支付违约金18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B.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不再支付其他费用或者赔偿损失
C.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8万元,共计33万元
D.甲应向乙赔偿损失15万元及其利息
3.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

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

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

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0/三/12)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4.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方米。

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三/13)
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
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
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
5.甲将房屋租给乙,在租赁期内未通知乙就把房屋出卖并过户给不知情的丙。

乙得知后劝丙退出该交易,丙拒绝。

关于乙可以采取的民事救济措施,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三/11)
A.请求解除租赁合同,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构成重大违约
B.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C.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因丙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D.主张由甲承担赔偿责任,因甲出卖房屋未通知乙而侵犯了乙的优先购买权
答案
1.【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B。

解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本题中,首先应当判断德凯公司是否构成恶意磋商。

恶意磋商是指非出于订立合同之目的而借订立合同之名与他人磋商,其真实目的,是为阻止对方与他人订立合同,或使对方贻误商机,或仅为戏耍对方。

德凯公司为了给自己新三版上市造势,并无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思,其行为构成恶意与他人进行磋商,构成《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情形。

A项错误,不当选。

B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了关于商业合同中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在缔结合同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管最终合同是否成立,均不得泄露。

如果一方违反法律规定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对方的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因为该商业秘密系由对方主动披露而免责。

C项错误,不当选。

德凯公司在缔约过程中付出的所谓工作成本,目的在于恶意磋商,且真诚公司并未因此而获得任何利益,相反是受有损失,因此相应地,真诚公司无须就此承担任何责任,更毋庸说德凯公司能主张所谓抵销。

《合同法》等更未规定恶意磋商一方,可主张自己成本的抵销。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考点】违约金;违约损害赔偿
【答案】A。

解析:《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违约金可由当事人自愿约定,一旦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除非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且须由违约方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否则应按约定处理。

A项正确,当选。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本题中,违约金并非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3.【考点】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解析:原则上,缔约过失责任只能成立于磋商合同的当事人之间,甲、乙之间并未进入磋商阶段,因此二者之间不成立缔约过失责任。

A项错误,不当选。

缔约过失责任与合同自由原则并不矛盾。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进入合同磋商的任何一方均有随时退出磋商的自由。

因此,若丙无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丙退出与甲的磋商,另行选择与乙订立合同,丙就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项错误,不当选。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丁的行为构成恶意磋商,应对甲因此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项正确,当选。

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C。

4.【考点】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案】B。

解析:《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订立时约定内容不符的情形,不构成重大误解。

A项错误,不当选。

135×(1+3%)=139.05,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方米,面积误差超过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B项正确,当选。

若买卖合同继续履行,买受人应在3%以内补足价款。

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5.【考点】承租人房屋优先购买权
【答案】D。

解析:甲虽然侵犯了乙的房屋优先购买权,但该行为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除非甲、乙二人在合同中约定侵犯优先购买权的行为是租赁合同解除的条件。

故乙请求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无合法依据。

A项错误,不当选。

《房屋租赁合同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承租人只能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能主张甲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B项错误,不当选。

D项正确,当选。

丙在同甲的交易中是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不可主张由丙承担侵权责任。

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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