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
大中型转运站规模要求
大中型转运站规范要求
1、旧城区450T按旧城实际人口或产生垃圾量统计属于二类转运站,占用面积15000-20000㎡之间,相邻建筑物距离大于30米(建筑物指居住或办公)绿化大于10-15m。
2、低于450T属于3类,占地4000-15000㎡,相邻建筑物距离大于20m,绿化不低于8m。
3、二类可以建加油站和修理车间,三类规范没有明确说明。
4、1000T-3000T为一类,450T-1000T为二类,属大型转运站150T-450T为三类属于中型,50T-150T为四类小于50T为5类、4类5类属小型,类型吨数全部取上线。
5、且的减少转运次数和能耗,可以不压缩转运。
6、须有计量,环路或双车道、停车场。
办公室(面积占总的5%-8%)。
公厕,不压缩箱体转运单元不少于2个,压缩设备不小于2个单元(2台)转载容器压实度不低于0.6每立方。
7、装卸密封,计量衡为动态计量衡。
8、压缩设备有横向和竖向的横向最大压缩10吨(中联重科运柴可达20吨)每天可达150吨,垂直压缩(中联重科)一台每台达100-120吨。
9、按现有人口计算已经超过计划转运吨位。
10、大中型可以不上分选。
超初设需重新调整概算,重新审批(发改部门审批)。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5.09•【字号】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施行日期】2016.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的通报苏建函城管〔2016〕272号各省辖市城管(市容市政)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城管局: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情况以及日常监管中了解到的各地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现将2015年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通报如下:一、全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1.已建设施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及对各地设施投运情况的掌握,到2015年底,全省共有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89座(其中,卫生填埋场56座,焚烧厂32座,水泥窑协同处置项目1座),处理总能力 6.13万吨/日。
2015年全年新(改扩)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11座,新增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7510吨/日。
2.设施运行情况。
根据“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统计分析,2015年全省城市(县城)共清运处理生活垃圾1667.4万吨,无害化处理1663万吨,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74%。
各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各类设施处理垃圾情况见附件1、2。
3.在建设施情况。
根据各地在“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及日常监管情况统计,截止2015年底,全省共有7个生活垃圾处理项目在建(见附件3),其中,卫生填埋场1座、焚烧发电厂6座;总设计处理能力6010吨/日,其中卫生填埋310吨/日、焚烧5700吨/日。
目前,宿迁市(二期)以及滨海阜宁、宝应、高邮、泗洪等县(市)生活垃圾焚烧项目已开展前期工作,有部分项目已准备开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施行日期】2018.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的通知苏建函城管〔2018〕694号各设区市城管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2018年度十大主要任务百项重点工作》,加快构建我省层级分明、系统完善、操作性强的城市管理标准化体系,进一步提升全省城市管理精细化、规范化、长效化水平,我厅组织编制了《江苏省城市管理标准体系》(以下简称《标准体系》),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的目标。
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要求更好发挥标准化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
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落实省政府“标准化+”行动计划和省政府、国家标准化管委会深化标准合作三年行动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我省城市管理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标准化工作在促进城市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增强做好标准化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各地要对照《标准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本地区城市管理标准化建设工作方案,扎实推进城市管理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全面提高城市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要根据本地城市管理工作需要,在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基础上,合理制定相关标准。
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专家论证,国家和省尚未制定、地方率先制定的标准,要注重标准的可操作性;国家和省已经制定的,要提高标准的相关要求。
DB11 T 271-201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ICS13.030.40J 88备案号:43214-2014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 11/ T 271—2014代替DB11/T 271-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code for municipal solid waste transfer station目次前言 ........................................................... I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一般规定 (3)5 工艺运行 (3)6 设备车辆 (6)7 计量信息 (7)8 在线监管 (8)9 环境保护 (9)10 安全运行 (9)11 节能减排 (11)12 对公众开放 (11)附录A(资料性附录)转运站设备台账 (13)附录B(资料性附录)转运站运行记录 (14)附录C(资料性附录)转运站运行工作日志 (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
本标准代替DB11/T 271-2005《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管理规范》,与DB11/T 271-2005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增加了资源回收和工艺调整的工艺过程及技术要求(见5.9和5.10);——修改了计量器具的相关要求(见7.1.2,2005版7.1.1);——修改了厂界空气中总悬浮颗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允许浓度应符合的标准(见9.3,2005版8.3);——增加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认证的要求(见10.1.3);——增加了启动电气设备、维修机械设备时应遵守的相关规定(见10.1.5);——增加了防火、防爆、防雷电等安全措施的要求(见10.2.3);——增加了在线监管、节能减排和对公众开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见第8、11和12章)。
苏州市垃圾转运站现状调查
苏州市垃圾转运站现状调查摘要:2021年第一季度苏州的GDP位居全国第六[1],在江苏省排名首位,可见苏州市的经济正处于蓬勃发展之时。
随着苏州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能级和人口数量在逐渐增加,人们对于生活环境提升的要求越来越高。
与此同时,身边产生的生活垃圾体量也在明显增加,垃圾处理链中的转运站自然肩负着更大的考验。
本文对苏州市的垃圾转运站现状进行调查分析,对目前的转运站运行管理状况进行总结,分析环卫部门以及第三方测评机构在其中起到的作用,分析其在多方面的优缺点,结合其有针对性给出优化建议,为今后苏州垃圾转运站环境卫生管理以及运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字:苏州;环境卫生;垃圾转运站;现状调查Abstract:In the first quarter of 2021, Suzhou's GDP ranked sixthin China [1],ranking first in Jiangsu Province. It can be seen that Suzhou's economy is booming. Therefore, with the development ofSuzhou's economy, the cultural atmosphere is gradually improving, and the urban energy level and population are also gradually increasing. With the improvement of people's requirements for the living environment and the amount of domestic waste generated, the waste transfer station in the waste treatment chain also shoulders the test. This paper investigates and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waste transfer station in Suzhou, summarizing the current operationand management status of the transfer station. With the work of the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department and the third-party evaluation organization, analyze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many aspects, and give targeted optimization suggestions. So as to provide a theoretical basis for the environmental health management andoperation of Suzhou waste transfer station in the future.Keywords: Suzhou; Environmental hygiene; Garbage transfer station; on-site investigation城市环境卫生直接关乎着城市今后的发展,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苏州市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的长效管理机制,并切实巩固环境卫生的治理成果,进一步优化并改善苏州市的环境卫生容貌,根据苏州市的环境卫生监督考评政策对本市的环境卫生作业质量做出相应评测,在考评的过程中以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业的、公正公平的全面考核。
苏州市生活垃圾收运系统技术指引
2.10 生活垃圾收集点设施设备参考样式见附录 A 3.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施设备配置要求
3.1 选址与规模 3.1.1 在新建、扩建的居住区或旧城改建的居住区应设置垃
圾转运站,并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垃圾转运站宜设置在交通运输方便、市政条件较好并集。
3.2 总体布置 3.2.1 转运站的总体布局应依据其规模、类型,综合工艺要 求及技术路线确定。总平面布置应从综合性功能使用区域进行划
分、流程合理、便于转运作业,能有效抑制污染。
3.2.2 转运站的建筑外观、色调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应利用 地形、地貌等自然条件进行工艺布置。
3.2.3 小型转运站的主体及辅助设施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车间应封闭,卸、装料工位宜布置在场区内远离邻 近的建筑物的一侧。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要求。 车间内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设置通风除臭装置。 2. 站内应考虑垃圾运输车辆回转场地。设置远程实时视频 监控装置。 3. 站内应设有电动车充电停放场地,并配备相应安全防火 措施和设备。 4. 实行以桶换桶区域的转运站可设置洗桶点,配备清洗设 备。 3.2.4 中大型转运站配套工程及辅助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转运车间应封闭,车间内卸、装料工位应满足车辆回车 要求。车间内应充分利用空间合理布局通风除臭装置。 2. 按各功能区内通行的最大规格车型确定道路转弯半径与 作业场地面积。站内宜设置车辆循环通道或采用双车道及回车 场。 3. 设置远程实时视频监控装置。计量设施应设在转运站车 辆进出口处,并有良好的通视条件,与进口厂界距离不应小于一 辆最大运输车的长度。 4.站内垃圾收集车与运输车的行车路线应避免交叉。因条件 限制必须交叉时,应有相应的交通管理安全措施。 5.大型转运站应按转运车辆数设计停车场地,停车场的形式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 47-2006(一)2006-12-14建设部公告第420号现批准《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为行业,编号为CJJ 47-2006,自8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7.1.1、7.1.3、7.1.4、7.2.2、7.2.3、7.2.4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城市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 47-91同时废止。
本由建设部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社发行。
建设部3月26日1 总则1.0.1为规范生活垃圾转运站(以下简称“转运站”)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转运站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转运站的规划、设计和施工、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
2综合考虑服务区域、转运能力、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
3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
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应设在下列地区:1立交桥或平交路口旁。
2大型商场、影剧院出人口等繁华地段。
若必须选址于此类地段时,应对转运站进出通道的结构与形式进行优化或完善。
3邻近学校、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
2.1.3在运距较远,且具备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条件时,宜设置铁路或水路运输转运站(码头)。
2.2规模2.2.1转运站的设计日转运垃圾能力,可按其规模划分为大、中、小型三大类,或I、Ⅱ、Ⅲ、Ⅳ、V五小类。
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注:1表内用地不含垃圾分类、资源回收等其他功能用地。
2用地面积含转运站周边专门设置的绿化隔离带,但不含兼起绿化隔离作用的市政绿地和园林用地。
3与相邻建筑间隔自转运站边界起计算。
4对于邻近江河、湖泊、海洋和大型水面的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码头,其陆上转运站用地指标可适当上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8•【字号】苏政发[2011]185号•【施行日期】201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大力加强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城乡环境面貌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生活垃圾产生量迅速增加,但源头减量和分类收运体系还不健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相对滞后,严重影响人居环境和城乡建设发展。
为全面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努力创造更加宜居和谐的美好家园,根据《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1〕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明确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开启基本实现现代化新征程的部署要求,把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全民动员、科学引导,综合利用、变废为宝”的原则,着力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着力提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着力提高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我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又好又快推进“两个率先”创造良好条件。
(二)目标任务。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2016全文为推进我市垃圾分类工作开展,实现我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目标,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大量前期调研基础上,根据国家、省、市级相关法律、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形成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以下是CNrencai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全文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生活垃圾分类,规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及处置,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步推进办法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市其他有关规定管理。
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三类,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将生活垃圾分成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和厨余垃圾四类。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统筹规划、科学引导、鼓励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依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义务。
第六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2)市政公用设施
>1000 ≤2500
≤400
>2500 5000
≤1000
>5000 —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馆等
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筑物外墙) 45
50
70
90
110
130
150
工业区(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27
30
民用建筑
40
45
其他 建筑
耐火 等级
一、二级 三级
18
20
22
25
铁路 (中心线)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
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市政公用设施与工程管线综合
4.1 给水 4.2 排水 4.3 燃气 4.4 公共交通 4.5 加油(气)站、充电站 4.6 电力、电信、邮政 4.7 环境卫生 4.8 工程管线综合
4.1 给水
4.1.1 城市给水应集中供水,严格控制工业和公 共设施自备水源。非居民生活用水尽量不采用地下 水。有条件的地区宜采用分质供水。市政、园林绿 化、河道景观等用水宜利用再生水或者雨水。
40
1.5倍杆高
4.3 燃气
4.3.8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应选在供应区域的中心附近,靠 近道路,供应半径1000米,供应范围5000~10000户。瓶装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3.8 的规定。
表4.3.8 瓶装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米)
名称 容积
2011年版
其他河道
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500米, 及其两岸背水坡堤脚外 1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 陆域
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2000米、下 延500米范围内的水域 和陆域
《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规范指南规范》.doc
关于印发《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厅(局),北京市市政市容委,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园林委,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提高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共同组织编写了《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治污减排,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实现城市科学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
我国已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符合国际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发展方向,在其指导下,我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处理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不断增加,生活垃圾产生量持续上升同处理能力不足间的矛盾日益凸显,生活垃圾处理与管理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为保障我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不断增强、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指导各地选择适宜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路线,有序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南。
1. 总则1.1 基本要求1.1.1 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1.1.2 应尽可能从源头避免和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对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尽可能分类回收,实现源头减量。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苏府办〔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5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区装修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态美好城市,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苏州标准2020版
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规定、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与标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操作、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绩效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扬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乡居住区、公共机构、企业单位、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95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25175 大件垃圾收集和利用技术要求GB/T 37066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导则CJJ 27 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T 227 有机垃圾生物处理机CJ/T 280 塑料垃圾桶通用技术条件NY 525 有机肥料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活垃圾 municipal solid waste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2可回收物 recyclable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小类。
可回收物的小类定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3有害垃圾 hazardous waste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电池等小类。
有害垃圾的小类定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4厨余垃圾 food waste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厨余垃圾的小类定义应符合GB/T 19095的规定。
3.5其他垃圾 residual waste在垃圾分类中,按要求进行分类以外的所有垃圾。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
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节能管理【发文字号】苏府办[2016]88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5.03【实施日期】2016.05.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6]8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3日2016年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行动方案为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根据《国务院批转住建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国发〔2011〕9 号)、省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1〕185 号)、《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促进办法》(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137号)和《苏州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实施规划(2012~2016)》(苏府复〔2012〕90 号),结合全国垃圾分类示范城市创建工作要求和苏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和要求,按照“近期大分流、远期细分类”的模式,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性,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积极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技术路线,建立起多部门协同推进的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工作机制,形成促进生活垃圾分类的政策法规体系,通过政策引导和宣传发动,引导市民和社会各界自觉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降低垃圾产量,减少环境污染,促进资源回收利用和垃圾无害化处理,从根本上推进解决我市垃圾处理问题,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水平。
(完整版)《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众健康,节约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和分类】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基本原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创新发展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化、处置资源化和无害化.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解决垃圾分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负责区域内生活垃圾应急安全处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督促单位、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等义务。
第六条【部门职责】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等规划,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有关项目的立项核准、备案或者审批工作。
财政主管部门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开展,并纳入财政预算。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保障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住宅、办公楼、商业区等场所的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的指导、督促和考核工作;指导协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将垃圾分类工作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考核内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过程中污染环境和有害垃圾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征求意见公告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市政府拟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以督促和推动建设、施工单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交通秩序,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为集思广益,科学民主制定该规定,现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0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
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邮编:215004;联系电话(传真):68615448;E-mail:szfgc@。
附件:1、《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2、关于《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的制定说明二○一○年六月十三日附件1苏州市渣土运输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渣土运输管理,预防和解决渣土运输车辆抛撒滴漏、带泥行驶、擅自改变行车路线、不遵守交通法规等行为,督促和推动各建设、施工单位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安全交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市古城区(平江、沧浪、金阊,下同)行政区域内渣土运输都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渣土运输”是指建设工程土石方、建筑垃圾的场外运输。
第四条市容市政、住建、公安交管、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渣土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筑工地管理要求第五条建筑工地应当实行封闭施工。
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设置刚性围挡,其高度、形式和外墙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牢固、安全、美观、整洁。
第六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地面应当硬化处理,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包括冲洗平台、冲洗设备、排水沟、沉淀池等)。
冲洗设施要有专人负责,一旦地面污染应及时清洗。
第七条建筑工地出入口应当配备专职保洁人员,建立保洁制度,保证运输车辆车轮、车厢清洁,不带泥出门,并及时清扫出入口周边道路散落的建筑渣土、垃圾等,保持出入口及周边道路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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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与管理指导手册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2018年7月目录1 总则 (1)2 选址与规模 (1)2.1 选址 (1)2.2 规模 (1)3 转运工艺 (3)4 建设要求 (5)4.1 一般规定 (5)4.2 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 (5)4.3 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 (5)5 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 (7)5.1 环境保护 (7)5.2 环境监测 (8)6 运行管理要求 (8)6.1 一般规定 (8)6.2 计量 (9)6.3 卸料 (9)6.4 填装与压缩 (10)6.5 转运容器装卸 (10)6.6 污水收集 (10)6.7 维护保养 (10)6.8 安全操作 (11)7 工程施工及验收 (13)7.1 工程施工 (13)7.2 工程竣工验收 (14)8 劳动定员 (14)9 附图:转运站参考方案 (16)1总则1.1为有效推进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目标,规范本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管理,依据《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12)、《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17-2009)、《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109-2006)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手册。
1.2本手册适用于本市大中型生活垃圾转运站(≥150t/d)建设与运行管理。
1.3转运站的建设与运行管理除应执行本手册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选址与规模2.1选址2.1.1转运站选址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2 综合考虑服务区域、服务人口、转运能力、转运模式、运输距离、污染控制、配套条件等因素的影响;3 设在交通便利,易安排清运线路的地方;4满足供水、供电、污水排放、通讯等方面的要求;5满足环境保护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要求。
2.1.2转运站不宜设在下列地区:1 大型商场、影剧院出入口等繁华地段;2 邻近学校、商场、餐饮店等群众日常生活聚集场所和其他人流密集区域。
2.1.3若转运站选址于2.1.2所述地区路段时,应强化二次污染控制措施,优化转运站建设形式及转运站外部交通组织。
2.2规模2.2.1新建的不同规模转运站的用地指标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表2.2.1 转运站主要用地指标2.2.2转运站的规模的确定,应以一定的时间和一定的服务区域内接受垃圾量为基础,并综合城乡区域特征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变化因素。
2.2.3转运站的设计规模的确定,应考虑垃圾排放的季节波动性。
3转运工艺3.1垃圾转运工艺应根据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要求及当地特点确定。
垃圾转运工艺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保证垃圾物流转移顺畅;2 减少垃圾裸露及暴露时间;3提高设备工作效率,降低能耗及降低作业安全卫生风险,减轻环卫工人劳动作业强度;4垃圾分类转运需求。
3.2转运单元的实际转运能力应满足高峰时段要求;转运单元不应少于2个,以保持转运作业的连续性与事故状态下或出现突发事件时的转运能力。
3.3转运站应采用机械填装垃圾的方式进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有相应措施将装载容器填满垃圾并压实。
压实程度应根据转运站后续环节(垃圾处理、处置)的要求和物料性状确定,装载容器内的垃圾密度不应小于0.6 t/ m3;2 应有联动或限位装置,保持卸料与填装压实动作协调;3 应有锁紧或限位装置,保持填装压实机与受料容器结合部密封良好。
3.4转运站在工艺技术上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进行垃圾来源、运输单位及车辆型号、规格登记;2转运站应设置垃圾收集车进出称重计量装置,计量设备宜选用动态汽车衡;应在收集车进站处或计量设施处应设置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应设置进站垃圾收集车停车抽样检查区;3转运站应设置洗车装置;4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配置通风、降尘、除臭系统,并保持该系统与车辆卸料动作联动;5 垃圾卸料、转运作业区应设置车辆作业指示标牌和安全警示标志;6 垃圾卸料工位应设置倒车限位装置及报警装置;7 应有利于控制二次污染(如设置风罩、格网、风管等)。
3.5进站垃圾内不得混入大件垃圾、电子垃圾、建筑垃圾等易造成压缩设备损毁的异物。
3.6转运站转运车辆和集装箱配置数量应满足实际转运量的需求,并考虑备用。
4建设要求4.1一般规定4.1.1转运站宜采用“平进低出”或“平进平出”布置方案。
4.1.2转运站主体站房宜设置屋顶绿化。
4.1.3转运站的建筑结构形式应满足垃圾转运工艺布置及配套设备的安装、拆换与维护要求,宜采用框架式结构。
4.1.4转运站建筑结构应考虑大风、地震、大雪等自然灾害,并应根据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进行针对性设计。
4.1.5转运站宜设置双向收集车称重计量系统。
4.1.6转运站应设置生产水加压系统。
4.1.7集装箱分离时应干净、无拖挂、遗洒及污水滴漏。
4.1.8主体站房车辆作业区宜采用金刚砂耐磨地坪或自流环氧地坪。
4.1.9主体站房压缩装箱作业区应设置自动快速卷帘门,与车辆作业区隔绝。
4.1.10转运站主体站房作业车间宜设置新风系统。
4.1.11转运站路面宜采用混凝土,道路的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厂矿道路设计规范》GJ22的有关规定。
4.1.12转运站污水应集中收集处理,并按照规范及环保部门要求达标排放。
4.1.13转运站应设置中央监控系统和信息化管理系统。
4.2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4.2.1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可描述为:收集车地面卸料、箱体地下提升方案,该方案不需修筑坡道,收集车在一层卸料,垃圾压缩装箱在地下一层完成,箱体通过提升,完成与转运车对接。
4.2.2平进平出工艺布置方案适用于用地紧张的转运站。
4.2.3主体站房卸料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转运车牵箱区应设置在室内。
市区转运站转运车回转区宜也设置在室内。
4.2.4主体站房作业区内墙面宜全贴瓷砖。
4.3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建设要求4.3.1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可描述为:收集车地面卸料,垃圾压缩装箱、转运车牵箱在地下一层完成,修筑地面至地下一层坡道,供转运车出入。
4.3.2平进低出工艺布置方案适用于建设标准较高的转运站。
4.3.3主体站房卸料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转运车牵箱区应设置在室内。
市区转运车回转区宜封闭。
4.3.4主体站房卸料作业车间、压缩装箱作业区及转运车作业区宜贴瓷砖到顶。
4.3.5转运站主体站房宜采用侧窗天然采光。
地下室屋顶宜设置太阳光导光系统。
4.3.6转运站主体站房地下室应设置防汛设施。
5环境保护和环境监测5.1环境保护5.1.1转运站的环境保护配套设施应与转运站主体设施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启用。
5.1.2转运站应合理布局建(构)筑物,设置绿化隔离带,配备相应污染防治设施和设备。
5.1.3转运站应设置独立的抽排风/除臭系统,强化在卸料大厅、卸料槽、压缩装箱作业区、污水收集处理区等关键位置的除尘除臭措施。
5.1.4转运站车间内臭气经处理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有关规定。
5.1.5转运站的噪声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5.1.6转运站应根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要求和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等具体条件和垃圾转运工艺,确定转运站污水排放、处理形式,并应符合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要求。
5.1.7配套的运输车辆应有良好的整体密封性能。
5.2环境监测5.2.1转运站运行中应定期进行环境监测和环境影响分析。
5.2.2转运站运行前应进行转运站本底环境质量监测。
5.2.3取样监测人员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个人保护措施。
5.2.4环境监测采用的仪器设备和取样方法,样品的贮存及分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生活垃圾采用和物理分析》CJ/T3035、《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有关规定。
5.2.5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应由专人保管,领用时应办理有关手续。
5.2.6带刺激性气体和有毒气体的化验、检测应在通风橱内进行。
5.2.7化验、检测完毕后应关闭化验室水、电、气、火源。
5.2.8环境监测分析记录和报告应分类管理、归档管理。
5.2.9大气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点不应少于4个;大气监测采用方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18772的有关要求。
监测项目应包括飘尘量、臭气、总悬浮物和硫化氢。
5.2.10转运站应在站内污水处理排水口处设置排水取样点,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一次,监测项目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2.11渗沥液水质监测频率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
监测项目应包括PH、总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和氨氮。
5.2.12应根据当地气候特征,在苍蝇活跃期每月监测苍蝇密度不应少于2次。
6运行管理要求6.1一般规定6.1.1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应掌握转运站的工艺流程、技术要求和有关设施、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运行管理要求。
6.1.2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关工艺技能,熟悉本岗位工作职责与质量要求;熟悉本岗位设施、设备的技术性能和运行、维护、安全操作规程。
6.1.3转运站运行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6.1.4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做好运行记录;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的运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及时上报。
操作人员应做好当班工作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6.1.5转运站运行操作人员应按规定要求操作使用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
6.1.6转运站应保持通风、除尘、除臭设施设备完好。
6.1.7转运站应建立各种机械设备、仪器仪表使用、维护技术档案,并应规范管理各种运行、维护、监测记录等技术资料。
6.1.8站内交通标志应规范清楚,通道应保持畅通。
6.1.9车辆的使用、维修应规范管理,并应做好记录。
6.1.10外来车辆和人员进站均应登记。
6.1.11操作人员应随机检查进站垃圾成分,严禁危险废物、违禁废物进站。
6.1.12转运站应保持文明整洁的站容、站貌。
6.2计量6.2.1垃圾计量系统应保持完好,各种设备应保持正常使用。
6.2.2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地磅计量误差,并挂合格证。
6.2.3进站垃圾应登记其来源、性质、重量、运输单位和车号。
6.2.4操作人员应做好每日进站垃圾资料备份和每月统计报表工作。
6.2.5计量系统出现故障时,应采取应急手工记录,当系统修复后应将有关数据输人计量系统,保持记录完整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