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期货公司审计讲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财务管理内部审计}期货公司审计讲义

期货公司审计

(天职国际业规502号)

1.总则

1.1本规程对业务人员执行相关业务具有指导作用,不具有强制性。但项目负责人在拟订、批准审计计划时应当考虑本规程内容的影响。

1.2本规程包括:

(1)期货公司业务及流程概述;

(2)对XXXX等期货行业特殊风险及其应对的分析,及2007年度行业分析;

(3)设计的特殊程序表、测试表等工作底稿。

2.期货公司主要业务概述

2.1期货公司介绍

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我国对期货公司实行审批制,即国家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公司的设立规定了条件,由期货主管部门进行实质审查后方可予以设立。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

期货公司从事的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与咨询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与期货业务无关的业务;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和为关联人提供融资担保业务。设立期货公司必须具备下

列条件:

(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期货从业资格;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要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

(6)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7)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8)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和各项业务的风险程度,可以提高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股东应当以货币或者期货公司经营必需的非货币财产出资,货币出资比例不得低于85%。

2.2常用期货法规目录

(1)《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2)《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3)《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4)《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5)《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6)《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7)《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试行办法》

(8)《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试行办法》

(9)《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10)《商业银行从事期货保证金存管和期货结算业务管理办法(草案)》

(11)《期货经纪公司治理准则》

(12)《证监会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

(13)《关于期货经纪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14)《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3】10号)

2.3期货公司业务介绍

我国期货公司目前业务仅为期货经纪业务和期货分析与咨询业务,在这里介绍基本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业务,是指期货公司接受投资者(客户)的委托代投资者(客户)在期货交易所买卖有价期货的行为,是期货经纪公司最基本的一项业务。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期货公司从事代理买卖期货业务,是随着集中交易制度实行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由于我国期货交易所实行会员制,只有成为期货交易所会员才能取得交易席位,即进行期货交易的操作资格,一般投资者不能直接进入场内进行交易,只能通过拥有席位的期货公司作为中介来完成交易。

2.4期货交易品种和期货交易所

目前我国的期货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主要品种包括农产品、有色金属、金融等两大类,具体品种包括小麦、棉花、白糖、天然橡胶、铜、股指期货等,其中股指数期货正在筹备中。现有四个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实行自律

管理。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2.5期货投资者

除以下人员不能成为期货经纪公司客户外,其他人员均可参与期货投资交易: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3)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4)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

2.6期货开户

中国证监会规定从事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进行期货买卖之前必须在期货公司开立资金账号。客户必须以真实身份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客户需填写《期货市场投资者开户登记表》、《投资者期货结算账户登记表》;并在期货结算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法人需提供具备有效年检记录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单位有效年检的组织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和地税),并加盖法人单位红章(公章);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合同涉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当客户已经知道期货交易的风险并在《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上签字确认后,期货经纪公司才能与客户签署期货经纪合同。目前,国内各期货经纪公司制定的《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在内容上基本是相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头寸风险、保证

金损失和追加的风险、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交易指令不能成交的风险、套期保值面临的风险和不可抗力所导致的风险等。

2.7期货交易方式

目前期货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网上委托等方式下达交易指令:

(1)以书面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投资者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单;

(2)以电话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必须同步录音;

(3)以网上委托以及其他方式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保存能够证明交易指令内容的记录。由于现行的交易方式由于主要采用电脑进行,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或通讯传输系统出现一些额外的风险,因而,客户如果选择电子化交易方式,期货经纪公司会要求客户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书》的同时,签署《电脑自助委托交易补充协议》、《网上期货交易风险揭示书》、《网上期货交易补充协议》等相应的协议。期货经纪公司在客户出入金方面可以提供“银期转账”方式,客户也可以作出是否使用“银期转账”的选择,但是,如果决定使用,那么还要签署《银期实时转账协议书》。

2.8期货经纪合同

《期货经纪合同书》对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约定。由于合同书具有法律效应,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书通常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二、保证金;三、强行平仓;四、通知事项;五、指定事项;六、指令的下达;七、报告和确认;八、现货月份平仓和实物交割;九、保证金帐户管理;十、信息、培训和咨询;十一、费用;十二、免责条款;十三、合同生效和修改;十四、帐户的清算;十五、纠纷处理;十六、其他事宜。在这些条款中,投资者应该特别关注三到七的内容。其中三是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