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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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一、引言建筑耐火构件是指用于提高建筑物抗火性能的构件,包括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耐火板材等。

为了确保建筑物在火灾发生时能够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实施规则。

二、认证标准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应按照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进行,如国家标准GB12955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分类及其防火性能要求"等。

此外,还应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和用途,参考相关技术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

三、认证机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应由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

认证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实力和资质,包括实验室设备齐全、人员专业、经验丰富等条件。

同时,认证机构应保持独立、公正、客观的态度,确保认证过程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四、认证程序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的程序包括申请、测试、评审和颁发证书等环节。

1.申请:申请人应向认证机构提出产品认证申请,提供产品样品、技术资料、生产管理体系文件等相关材料。

2.测试: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的建筑耐火构件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耐火性能、抗击打性能、热辐射性能等。

测试应在符合标准要求的实验室环境下进行,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

3.评审:认证机构应对测试结果进行评审,包括样品是否合格、技术资料是否齐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规范等。

评审过程应明确、透明,确保评审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4.颁发证书:认证机构对经过测试和评审合格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应颁发相应的产品认证证书。

证书应包括产品的名称、规格、编号等信息,证明产品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

五、认证管理与监督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应建立相应的管理与监督机制,包括监督抽查、投诉处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工作。

1.监督抽查:认证机构应定期对已经获得认证的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确保产品符合认证标准要求并保持一致性。

2.投诉处理:对于消费者和相关利益方的投诉,认证机构应积极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发布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

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

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送样数量4.2.1.2.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

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

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防火门产品[实施细则]

编号:CCCF-XSRK-OO2:2011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 2011-04-15修订 2011-05-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目录1.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本实施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防火门产品认证.本实施规则由通则及附件组成.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认证模式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3.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申请型式试验工厂检查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获证后的监督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的申请4.1.1认证单元划分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4.1.2申请文件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型式试验4.2.1 型式试验的送样4.2.1.1送样原则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4.2.1.2送样数量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4.2.1.3 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4.2.3检验程序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规则.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初始工厂检查4.3.1 工厂检查人员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4.3.2 工厂检查时间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4.3.3工厂检查内容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产品一致性检查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4.3.4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4.4.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认证时限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产品检测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验机构并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60个工作日. 获证后的监督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一次.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 对监督检查、监督检验不合格项较多的产品;4 有足够信息表明工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4.5.2获证后的监督方式1工厂监督检查和产品监督检验;2工厂监督检查;3产品监督检验.4.5.3工厂监督检查内容及结论4.5.3.1产品一致性核查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4.5.4 产品监督检验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4.5.5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监督结论合格的,认证机构保持其证书;监督结论不合格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暂停或撤销其证书.保持认证证书的,继续使用认证标志.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5.认证的保持、变更、扩大、暂停、撤销和注销认证证书的保持认证证书的有效性依靠通过认证机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认证证书的变更5.2.1 变更的类型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5.2.2变更程序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认证范围的扩大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1无法接受监督;2监督检查未通过;3监督检验不合格;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8 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5.4.2暂停证书的恢复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5.4.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2 拒绝接受监督;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7 涂改、伪造检验报告、证书、标志;8 证书暂停期间,持证人仍生产、销售、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5.4.4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2持证人已注销;3 产品标准作废等;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6.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90天内申请办理.7.认证标志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8.申诉和投诉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9.收费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附件一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附件二防火门产品认证申请资料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2.合同书;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附件三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1.钢质防火门2.木质防火门3.钢木质防火门4.其他材质防火门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第八条认证时限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以检查组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工厂递交的不符合项整改资料之日起计算.认证结论评审、技术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附件1:证书转换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1与表2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1和表2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2:新上类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一、生产检验设备与生产工艺的符合性要求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备满足生产工艺要求和节能降耗要求的生产和检验设备,表3与表4分别列出了在基本工艺条件下,钢质防火门产品与木质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钢木质防火门与其他类防火门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可参考表3和表4的相关规定执行.二、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人身健康保障与安全防护要求1、防火门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必须对人身和环境无毒无害.严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身有毒害作用或进入人体内不能生物降解的物质如含甲醛类粘合材料或其制品,玻璃纤维、岩棉、硅酸铝纤维等材料.2、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应符合建筑防火法规的有关要求.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按规定进行隔离和防护.3、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三、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要求1、涉及采用磷化处理工艺等进行钢材表面处理的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其“三废”处理措施和装置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2、防火门产品生产过程中涉及喷漆、集尘等工序时,必须通过国家相关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3、防火门产品生产企业的其他生产过程也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要求.表3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表4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附件3 :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附件4: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试验一检验依据GB 12955-2008防火门二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 12955-2008防火门规定的全部检验项目三抽样方法1. 抽样方式:每个单元的防火门在生产线中随机抽取.2. 抽样基数: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检验的防火门抽样基数不少于9樘.3. 样品数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检验样品3樘.两樘送质检中心检验一樘进行一致性核对及安全性能试验,另一樘做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一樘存企业备样. 4.检验顺序:同一单元主型产品,进行一致性核对符合后,方可进行可靠性及耐火性能试验.四判定准则1.单项判定准则防火门每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分类及合格判定数,详见表5、表6.表5表5续。

防火门消防认证

防火门消防认证

防火门消防认证
防火门是指在一定时间内能够满足耐火稳定性、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的门。

它是设在防火分区间、疏散楼梯间、垂直竖井等具有一定耐火性的防火分隔物。

防火门消防认证是国家对于防火门产品质量的强制性认证,只有通过该认证的防火门才能在市场上销售和使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公告,自2019 年10 月1 日起,取消了对防火门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CCC 认证),改由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实施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

消防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依法开展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

防火门质量验收规范(精)

防火门质量验收规范(精)

防火门ﻫﻫ1范围ﻫﻫ本标准规定了防火门的分类、代号与标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ﻫ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

ﻫ本标准适用于平开式木质、钢质、钢木质防火门和其他材质防火门。

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ﻫ2规范性引用文件ﻫ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708冷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ﻫﻫGB/T709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ﻫﻫGB/T2828。

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ﻫﻫ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ﻫGB/T4823-1995锯材缺陷(eqvISO1029:1974)ﻫﻫGB/T5823—1986建筑门窗术语ﻫﻫGB/T5824建筑门窗洞口尺寸系列ﻫGB/T5907—1986消防基本术语ﻫ第一部分ﻫﻫGB/T6388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ﻫGB/T7633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T 8625-2005 建筑材料难燃性试验方法GB9969.1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T 13306标牌GB/T 14436 工业产品保证文件总则GB 15763.1 建筑用安全玻璃防火玻璃GB 16807 防火膨胀密封件GB/T 20285—2006 材料产烟毒性危险分级GA93 防火门闭门器JG/T 122—2000 建筑木门、木窗QB/T 2474 弹子插芯门锁3 术语和定义GB/T 5823-1986 和GB/T 5907-1986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平开式防火门 fire resistant side hung doorsets 由门框、门扇和防火铰链、防火锁等防火五金配件构成的,以铰链为轴垂直于地面,该轴可以沿顺时针或逆时针单一方向旋转以开启或关闭门扇的防火门。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防火门型式认可证书要求

数、抗压强度、质量含水率、吸湿性、收缩率和防火性能
10
防火板、胶粘剂必须有甲醛释放量
11
主要原材料的检验报告
12
检验记录与上传公安部网站的一致
13
检测设备周期检定计划
14
检测设备台帐
15
不合格评定记录
16
返工重检记录
17
数据分析
18
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表
19
认证机构审核时现场做检测和试验:可靠性试验和所有出
管理制度汇编
18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第三部分 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和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应用范围
精度与设备数量
备注
符 合 生 产 过 程 控 制鼓励使用剪、冲、折组
门扇、门框材料加工
1 剪、冲、折加工设备
要求,满足生产规模 合 生 产 工 艺 等 符 合 节
过程
要求
能降耗要求的设备;
29
防火门产品现场安装施工规范
30
关键工序作业指书(内填充材料成型)
31
特殊工序作业指导书
32
对《防火门标准》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3
对《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的学习及培训记录
34
对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三级文件的学习
35
管理制度汇编
36
三个月的质量记录按月装订存档
37
技术文件清单
部门 采购部
序号 1 2 3
准确度 0.1mm
9.6 磅秤
防火门门扇、填充材 准确度 1kg
料称重
9.7 钢卷尺
检验尺寸
准确度 1mm
9.8 测力计
测门扇开启力 准确度 2N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最新国家标准规范
防火门作为建筑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与性能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根据最新的国家标准规范,防火门的设计、制造、安装和验收都应遵循以下要求:
1. 产品分类:防火门根据耐火性能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每个等级对应不同的耐火时间,分别为90分钟、60分钟和30分钟。

2. 材料要求:防火门的门框、门扇和五金配件等材料应具备良好的耐火性能,不燃或难燃材料是首选。

3. 结构设计:门扇与门框之间应有足够的密封性能,以防止火势和烟雾的扩散。

门扇内部应填充耐火材料,以增强其耐火性能。

4. 防火性能:防火门在规定的耐火时间内,应能有效地阻止火势蔓延和烟雾扩散,保证人员安全疏散。

5. 安装要求:防火门的安装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安装规范进行,确保门扇与门框的密封性和开启灵活性。

6. 标识与认证:所有防火门产品都应有清晰的产品标识,包括生产厂家、产品型号、耐火等级等信息,并应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认证。

7. 维护与检查:使用单位应定期对防火门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8. 验收标准:防火门的验收应根据国家标准进行,包括外观检查、尺寸偏差、耐火性能测试等。

9. 法律责任:违反防火门国家标准规范的行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 持续更新:随着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变化,防火门的国家标准规范也会不断更新,以适应新的安全要求。

结尾:防火门作为建筑安全的关键环节,其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希望所有相关单位和个人都能严格遵守上述规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2.《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
201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20140530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51认证委托的提出和受理52申请资料53实施安排61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62型式试验63认证评价与决定64认证时限71获证后使用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2获证后的跟踪检查73获证后生产现场领域抽样检测或者检查7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时间7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7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81认证证书有效期82认证证书内容83认证证书的变更扩展8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85认证证书的使用91标志式样92使用要求12认证实施细则附件火灾防护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认证依据标准引言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防护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防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要求编制认证实施细则,并配 套通用实施规则和本规则共同实施。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 求。
1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火灾防护产品,包括以下产品种类:防火涂料、防火封
堵材料、耐火电缆槽盒、防火窗、防火门、防火玻璃、防火卷帘、防火排 烟阀门、消防排烟风机、挡烟垂壁。
0 引言 本规则遵循法律法规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的基本要求,基于火灾防护
产品的安全风险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火灾防护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 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本规则与国家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分 类管理、认证模式选择与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生产企业检 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 用要求》等通用实施规则配套使用。
编号:CNCA-C18-02:2014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5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5篇)

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实施细则范本1. 制定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程序和要求,确保消防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保障消防安全。

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灭火器、消防水带、消防泵等消防产品。

3. 基本原则(1)科学性与准确性:认可程序和要求应基于科学的技术标准,并真实准确地反映消防产品的性能。

(2)公平和公正:所有申请者应平等对待,认可结果应公开透明,不涉及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交换。

(3)高效和便捷:认可程序应简化,办理周期应缩短,提高效率。

(4)风险控制:确保认可程序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降低认可过程中的风险,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和管理。

4. 认可申请和审批程序(1)申请资格:任何生产消防产品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均可申请认可。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相关的产品技术标准、性能测试报告、生产工艺流程和质量管理制度等材料。

(3)初审:认可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认可要求。

(4)试验和评估: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应进行产品的试验和评估,包括性能测试、可靠性测试、耐性能测试等。

(5)审核:认可机构对试验结果进行审核,评估是否达到相关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6)认可决定:认可机构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给予认可,并签署认可证书。

(7)认可监督:认可机构对已认可的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和性能符合认可要求。

5. 申请费用和时限(1)申请费用:申请人应依据规定缴纳认可费用,费用标准由认可机构确定。

(2)办理时限:认可机构应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审批,办理周期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6. 申请结果的公示认可机构应在给予认可的决定后,将相关结果公示,包括认可产品的型号、认可证书编号、认可机构等信息。

7. 认可的有效期和终止(1)有效期:认可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申请人需提出续期申请。

(2)终止认可:认可机构有权终止已认可的产品,如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认可要求的情况。

防火门认证标准

防火门认证标准

防火门认证标准引言防火门是一种起到阻止火灾蔓延、保护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施。

为了确保防火门的质量和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并得到广泛应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防火门认证标准。

本文将深入探讨防火门认证标准的相关内容。

什么是防火门认证标准?防火门认证标准是指针对防火门产品制定的用于评估和认证其质量和性能的标准。

它包括对防火门的材料、结构、阻燃性能、密封性能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防火门能够在火灾发生时起到有效的防护作用。

防火门认证标准的重要性防火门是火灾防控系统中的关键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火灾发生时的人员疏散以及财产安全。

防火门认证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可以保证防火门的质量和性能符合国家标准,提高火灾防控系统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提高人员安全符合防火门认证标准的防火门能够抵挡火灾的蔓延,有效隔离火灾现场和人员疏散通道,保障人员的安全。

在火灾发生时,防火门能够起到阻隔烟雾和火焰的作用,延长人员疏散时间,提高逃生成功率。

保护财产安全防火门认证标准要求防火门具备一定的防火性能,能够在一定时间内抵御火灾的侵袭。

这种能力可以有效阻止火势蔓延,减少财产损失。

对于需要保护贵重物品或者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符合认证标准的防火门是不可或缺的。

提升整体防火系统效能防火门作为防火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和性能直接影响整体防火系统的工作效果。

防火门认证标准的执行可以提高防火门的质量和可靠性,增加防火门的使用范围,并能够与其他防火设施协调工作,提升整体防火系统的效能。

防火门认证标准的具体内容防火门认证标准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材料要求防火门认证标准对防火门所使用的材料进行了严格的要求。

材料要求主要包括材料的阻燃性能、耐高温性能、机械性能等方面。

符合认证标准的防火门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阻燃性能的材料,能够在火灾发生时不产生有毒气体和有害物质。

结构要求防火门的结构是其能否发挥防火功能的关键。

防火门认证标准对防火门的结构进行了详细的要求。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

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1 总则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规则。

1.2本实施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 本实施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特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 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 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注册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2.2 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定受理合同。

对不符合要求的, 通知申请方。

3 工厂条件检查3.1 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 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检查组应按照本规则4.1条的规定进行抽封样品。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组长也应及时报评定中心。

3.4 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申请方视检查工作情况,自愿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工作意见反馈表》寄送评定中心。

3.5检查结论为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对存在的问题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报告寄送评定中心。

工厂条件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的申请方应尽快整改,整改完毕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和整改报告(并附不合格整改记录)。

3.6 评定中心对申请方提交的《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重新检查申请书》及不合格整改记录进行审核,受理后将再次派检查组进行重新检查。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最全版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最全版

(产品管理)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编号:CCCF-XSRK-OO2:2008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防火门产品2001-06-29发布2008-06-20第二次修订2008-07-01实施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目录1总则 (1)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 (1)3工厂条件检查 (1)4型式认可发证检验 (3)5审核发证 (4)6证后监督和换证 (4)7证书和标志的管理 (7)8投诉和申诉 (10)9收费 (10)10附则 (10)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除列入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的所有消防产品。

1.3本规则是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的通则,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以下称评定中心)应按照各类产品的特点,分别制定相应补充细则,明确本规则未尽事宜。

2型式认可的申请与受理2.1申请方向评定中心申请消防产品型式认可,需将下述申请资料(一式二份)提交评定中心。

1.《消防产品型式认可申请书》;2.申请方资质证明(1∶1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申请方的印章);3.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4.产品关键件特性描述填报表;5.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6.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

2.2对申请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评定中心与申请方签订受理合同。

2.3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通知申请方修改后重新办理。

3工厂条件检查3.1对受理后的申请方,评定中心组织安排工厂条件检查组。

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

3.2工厂条件应满足《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基本条件》(见附件一)的要求。

工厂条件检查的方式、方法,按照评定中心的有关规定执行。

3.3工厂条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填写《消防产品型式认可工厂条件检查报告》,由检查组组长、检查员和受检查方领导签字确认。

组长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该报告提交评定中心。

防火门验收规范

防火门验收规范

中国在防火门产品验收实施3C强制认证制度, 防火门产品生产、销售之前需取得认可证书和对应产品检验汇报, 未取得认可证书或超出认可证书范围产品不许可生产、销售。

但现在市场上有部分企业, 存在无证生产防火门或超证书范围生产防火门情况, 产品质量无法确保。

部分防火门产品无出厂合格证和产品铭牌, 或产品铭牌信息不全、材质不符, 不符合防火门产品市场准入要求和产品国家标准。

部分销售企业为取得利益最大化, 委托不法企业假冒商标生产防火门产品, 无任何产品正规起源手续, 以低价进行销售, 完全违反了中国法律法规, 其产品质量也基础无法达成规范要求。

1.2结构设计问题防火门结构设计对防火门耐火隔热性能含有直接影响, 部分企业防火门产品在申请证书和检验过程中, 尽可能降低门扇开孔数量和大小, 增加门扇厚度, 降低门扇上亮窗防火玻璃开口面积。

但到了工程现场, 很多产品依据用户需要和美观需要进行了改造, 开设了猫眼、改变了防火锁型号和结构, 改变了门扇亮窗所使用防火玻璃类型, 取消了闭门器和次序器, 甚至改变了门扇设计结构, 造成防火门防火性能降低。

1.3降低原材料标准防火门在获证检验过程中, 申报使用材料基础都能达成或超出国家标准, 但在工程使用中, 为降低成本, 却有意选择标准较低原材料。

如钢质防火门, 门扇钢板国家标准最低要求为0.8mm, 但部分企业常常选择0.75mm甚至更薄钢板;门芯板常见设计密度为360kg/m3, 但实际应用中门芯板密度很多只有设计密度2/3甚至更低;木质防火门必需使用经过阻燃处理木料, 但很多产品未经阻燃处理或阻燃处理不达标, 阻燃耐火性能有限。

1.4产品型号设计选择与实际要求不符建筑在工程设计过程中, 已对建筑通道疏散宽度、开口方向作了要求, 但在产品选择安装过程中, 因为各防火门产品规格型号和施工队安装方法不一致, 使防火门实际开口宽度达不到设计宽度或开口方向错误, 造成疏散通道疏散能力不足, 造成了火灾隐患。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定本补充细则。

第二条钢质、木质防火门各分为以下八种类型和三个耐火等级:八种类型(由易到难排序):1.钢质、木质单扇防火门2.钢质、木质双扇防火门3.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防火门4.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防火门5.钢质、木质单扇带亮窗防火门6.钢质、木质双扇带亮窗防火门7.钢质、木质单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8.钢质、木质双扇带玻璃带亮窗防火门三个耐火等级为甲级、乙级、丙级第三条产品申请型式认可的企业,其生产和检验设备应分别满足附件1、附件2的要求。

第四条产品申请检验,企业应向质检中心提供所检的每个规格、每个耐火等级的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结构简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节点图)和材料清单等。

第五条防火门适合的洞口尺寸不得小于900mm×2100mm,不得大于2500mm ×2500mm。

第六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3的要求。

第七条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八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认可标志。

其位置为防火门沿开启方向的门扇右上角。

第九条本补充细则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补充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钢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准确度应用范围1剪板机―――剪裁钢板2折弯机―――钢板折弯3冲床―――冲压五金配件4电焊机―――用于生产过程的焊接5点焊机――― 6校准平台三级防火门扭曲度的测量7高度尺0.02mm防火门扭曲度测量8钢卷尺±1mm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9游标卡尺0.02mm钢板及防火门尺寸测量10千分尺0.001mm钢板材料厚度测量11塞尺0.1mm缝隙测量12磅秤1kg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量13冷压机满足生产要求用于防火门整形、压平等14钳工工具(手动、电动)―――生产、安装附件2:木质防火门产品生产、检验设备最低配置要求序号设备名称准确度应用范围1木材阻燃处理设备―――木材的阻燃处理2木材干燥设备―――木材的烘干3含水率测定仪―――木材含水率测量4钢卷尺3m、5m±1mm防火门及材料的尺寸测量5直尺±1 mm 6游标卡尺0.02mm 7高度尺0.02mm扭曲度的测量8塞尺0.1mm缝隙测量9磅秤1kg防火门用填充材料称重10测力计±2N开启力测量11木工工具(手动、电动)―――生产、安装12压刨床≥300mm用于防火门生产13平刨床≥300mm 14开榫机――― 15打眼机――― 16推台锯――― 17冷压机或热压机满足生产要求用于防火门压制成形附件3: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一、型式认可发证检验(一)钢质防火门1.检验依据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12955-1991《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全部项目:(1)材料与配件(2)外观质量(3)尺寸与形位公差(4)耐火极限(二)木质防火门1.检验依据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2.检验项目检验项目为GB14101-1993《木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下述项目:(1)填充材料(2)玻璃(3)五金配件(4)开启力(5)缝隙与安装允差(6)密封件(7)制作要求(8)整体强度(9)耐火极限(三)抽样方法1.抽样方式:钢质、木质防火门按企业申请的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的规格随机抽取(难易度排序按《钢质、木质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第二条的规定执行);2.抽样基数: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的同一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抽样基数各不少于15樘;3.样品数量:每个耐火等级(甲级、乙级、丙级)中难度最大类型的钢质、木质防火门各抽取样品2樘。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防火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1.4 按本实施规则认证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
2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3
认证申请
型式试验
工厂检查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获证后的监督
4
4.1 认证的
4.1.1认证单元划分
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见附件一。
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不同工厂的产品为不同认证单元。
4.1.2申请文件
5.2
5.2.1变更的类型
5.2.1.1 不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由于产品命名方法的变化引起的获
证产品名称、型号变更;产品型号变更、内部结构不变;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名称或地址变更(没有搬迁)等。
5.2.1.2 涉及产品安全使用性能的变更:制造商或工厂搬迁;产品认证所依据
标准、技术规范或者认证实施规则发生了变化;明显影响产品的设计发生了变化,如获证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元器件更换;委托方(制造商或工厂)的质量体系发生变化(例如所有权、组织机构或管理者发生了变化等)。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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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委托认证产品的所有工厂。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检测和工厂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按照认证单元颁发认证证书;认证结果不符合要求的,终止本次认证。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产品检测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4.1.2申请文件
认证申请所需要提交的资料见附件二。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送样原则
原则上每个申请认证单元作为一个送样单元。单元内主型样品应从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样品。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委托人按指定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送样数量及要求见附件三。样品必须是近10个月生产并经工厂检验合格的产品,并且在产品有效期内。
1.钢质防火门
2.木质防火门
3.钢木质防火门
4.其他材质防火门
第三条防火门产品基本生产条件要求详见附件1和附件2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申请防火门型式认可时,应提供相应产品规格型号(规格型号应符合国
家标准GB 12955-2008《防火门》的有关要求)的结构总装图(包括门立面图、剖面图(横剖、纵剖)、结构图)和材料清单等。示意图详见附件3《防火门产品立面、剖面、结构示意图集》。
产品出厂前,应将产品名称、产品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流向等有关信息通过互联网及时上传至消防产品跟踪管理系统数据库。
第八条认证时限
收到申请方提交的全部资料后,资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产品检验时间应在公布的检验周期内完成,提交产品检验报告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方法和判定规则。
4.2.3.3检验结束后,指定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检验报告中应包括样品及关键件描述。
初始工厂检查
4.3.1工厂检查人员
对型式试验合格的委托方,认证机构组织安排工厂检查组。检查组的人员由具有规定资质的人员组成。对同一工厂检查的检查员不少于2名。
4.3.2工厂检查时间
5. 产品认证证书(证书延续使用时);
6. 认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补充细则
第一条根据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消防类产品型式认可实施规则》制
定本补充细则。本细则仅针对平开式防火门(以下简称防火门)。涉及其他开启方式的防火门,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另行制定有关要求。
第二条防火门型式认可范围:
获证后的监督
4.5.1获证后的监督频次
4.5.1.1获证产品从证书批准之日起,即可安排证后监督。证后监督每年不少于
一次。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对产品有投诉并经查实;
2) 指定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本实施规则中规定的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同本规则4.3.3.2的规定。产品一致性核查的结论为符合或不符合。
4.5.3.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按附件四规定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时间为每个场所1-2个人日。监督检查内容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进行,监督既可在工厂,也可在使用场所进行。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的结论为推荐通过或不推荐通过。
5.2.2变更程序
5.2.2.1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变更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信息或产品时,应正式向
认证机构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5.2.2.2认证机构在接到变更申请及有关资料后进行审核,核查变更信息或产品
与原获证信息或产品的一致性,必要时安排变更工厂确认检查和/或确认检验。
5.2.2.3根据变更确认的结果,按规定程序评定,符合变更要求的,经认证机构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4.3.3工厂检查内容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3.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工厂检查人员对生产厂按照附件四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应在生产现场/成品库对申请认证的每单元产品至少抽取一件样品进行产品一致性检查,核查其与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的一致性。
4.2.1.3型式试验样品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后的样品。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4.2.2检验机构
检验由指定认证机构委托指定检验机构实施。
4.2.3检验程序
4.2.3.1指定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对样品的完整性、符合性等进行核查。
4.2.3.2指定检验机构应执行本规则附件三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
7.认证标志
获准认证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标志规格要求见附件三。
标志应加施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8.申诉和投诉
委托方如对认证机构或指定检验机构的认证活动和/或做出的决定不满意,可提出正式的申诉或投诉。任何人或单位对获证企业的产品表示不满意,可向认证机构提出正式的投诉。
1)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
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不超过门扇面积的15%时,玻璃外形尺寸小于主型产品的玻璃外形尺寸;
2、带玻璃防火门防火玻璃的面积超过15%,未超过30%时,视为不同单元。
GB 12955-2008
防火玻璃的面积达到或超过防火门扇的面积30%视为玻璃防火门。
防火门
消防产品认证委托方向指定认证机构提交申请,并随附下列资料:
2) 拒绝接受监督;
3) 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
4) 连续两次未能通过监督;
5)依靠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
6) 滥用证书和/或检验报告,如转让、转借等;
7) 涂改安装被暂停证书的产品;
9) 证书暂停期间,未按要求采取整改措施:
10) 滥用标志,如转让、倒卖或用于未经认证的产品等;
批准后向持证人换发证书或发出变更确认通知,并更改相关信息。不符合变更要求的,不予受理或不予变更确认。
认证范围的扩大
认证证书持有者在原有认证基础上增加新的产品单元、型号,应提出正式申请,经认证机构审查后,必要时安排产品检验和/或工厂检查,经认证机构评定,认证结果符合要求的颁发或换发证书。
认证证书的暂停、撤销和注销
5.4.1在证书有效期内,证书覆盖的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暂停使用证书和
标志,证书由认证机构保存:
1)无法接受监督;
2)监督检查未通过;
3)监督检验不合格;
4) 国家、行业、地方监督抽查不合格;
5) 持证人未按规则使用证书、标志,或未执行证书、标志管理要求;
6) 正常生产周期内停产三个月以上;
7) 生产厂搬迁后,持证人未申请工厂条件确认;
认证机构制定申诉、投诉程序,并由专门部门负责受理来自各方的申诉、投诉,经调查核实批准后,采取处理措施。
认证机构保存所有产品认证申诉、投诉的处理结果记录。
9.收 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单元划分原则
产品名称
单元划分原则
型式认可
依据标准
备注
防火门
1、同一材质分类、?同一耐火性能类别、同一耐火性能等级、相同门扇数量、各部位结构及材料相同、制作工艺相同的防火门以申报的最大外形尺寸为主型产品,具备以下条件时可视为同一单元:
不合格项的整改期限超过1个月的,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监督检查结论为不推荐通过。
首次获证后的第5年,应按附件四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换证检查。换证检查内容和人日数与初次工厂检查相同。
4.5.4产品监督检验
产品监督检验既可从工厂抽样,也可在使用场所抽样,受检样品的选择、样品
数量及检验项目由认证机构视具体情况按年度监督计划规定。
1. 委托方/制造商/工厂的基本信息及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有关合作协议等);
2.合同书;
3. 型式试验报告及指定检验机构盖章确认的产品特性文件;
4. 申请认证的产品及使用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配件中涉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检验检疫等安全法规规定的,必须取得相关许可、认证或通过检验检疫后方可申请认证,认证申请文件中必须包括有关证明文件。
8)认证委托人申请暂停的;
9) 其他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5.4.2暂停证书的恢复
由证书持有者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认证机构根据暂停原因进行相关核实,经确认符合保持证书要求的,认证机构批准恢复使用证书和标志。
5.4.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撤销持证人持有的证书:
1)产品标准或认证规则发生变化,持证人不能保证符合新的要求;
第五条产品检验依据、检验项目、抽样方法和判定准则应满足附件4的要求。
第六条防火门产品型式认可证书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特殊情况下,另行规定。
第七条获准型式认可的产品必须使用统一的标志,标志样式见下图:
防火门产品标志类型为II型,规格为35mm×45mm。标志应加施在防火门沿开启方向门扇的右上角。应保持标志平整、完好,防止损坏、丢失。
11)未按规定交纳费用;
12)经确认,存在可能引起严重质量问题或造成严重危害性后果的因素等
13)监督中发现获证产品与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不一致的。
5.4.4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认证机构注销其证书:
1)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2)持证人已注销;
3) 产品标准作废等;
4)其他应注销证书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规定等)。
5.4.5自认证证书注销、撤销之日起或者认证证书暂停期间,产品不得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原持证人应在接到通知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交回认证机构,封存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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