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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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分支机构成立条件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成立专利代理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在本省内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办事机构的,应当在获得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同意后,向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申请。经批准的,由办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办事机构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时间满2年以上;
(二)具有10名以上专利代理人;
(三)未被列入专利代理机构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第十五条专利代理机构的办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2名以上由专利代理机构派驻或者聘用的专职专利代理人;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办事机构的名称由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办事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和“办事处”组成。
二、专利代理分支机构设立流程
1、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应当以专利代理机构用
户(用户名为五位专利代理机构代码)登录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并在分支机构设立栏目中填写相关申请。
2、根据要求在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填写相关表格,填写完毕后提交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
3、登录系统后提出设立申请时应当通过管理系统在线填写下列表格: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人登记表》每人一份;
(3)《专利代理机构工作设施登记表》。
并上传下列材料的电子扫描件:
(1)合伙协议书或章程;
(2)分支机构的验资证明;
(3)每个专利代理人资格证、身份证;
(4)每个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原件或离退休证件,曾在其他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
(5)分支机构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
(6)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申请表以及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同意其分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函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