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开采经营责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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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开采经营责任合同
甲方(发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承包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承包内容
甲方将位于省市区(县)的煤炭开采工程,东西长约 Km,南北平均宽度约 Km,开采深度米,面积约平方公里发包给乙方实施,开采所需设备、人员由乙方负责。承包期内,乙方开采出的煤炭、煤渣应置放于甲方指定位置。
二、承包期限
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保证金
1.金额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甲方支付保证金人民币(大写)元(¥)。
2.返还与扣除
若乙方完成甲方开采要求的目标任务,承包期限届满,甲方全额无息返还全部保证金。若乙方未完成甲方开采要求的目标任务,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未完全开采部分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若保证金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剩余损失。
四、目标任务及价款支付
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承包期开采的目标任务为万吨。
2.甲方按每吨元向乙方支付生产综合价款。
3.甲乙双方每月15日对上个月的生产任务进行结算,甲方应在结算后6日内向乙方支付生产综合价款。支付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指定收款账号:
开户行:
户名:
4.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应按逾期金额的 0.5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仍应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超过 15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足额返还保证金。
5.乙方在每次收取生产综合价款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雇员工资部分不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但应向甲方提供以甲方名义制作的工资表。乙方雇佣人员因工资、福利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代扣代缴。
五、费用承担
1.甲方承担的费用
承包期内,甲方承担的相关费用包括:资源税、煤炭销售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行政机关检查费用(不含市的检查费用、不含违规、违章造成的罚款);煤监计量费,土地租赁费,煤矿资源审批、证照审验的费用。
2.乙方承担的费用
(1)延伸、通风、工程、掘进、运输等巷道的建设、维护费用;火工品、木材等消耗品的支出费用;水、电费用;管理、技术、开采、库管等人员的社会保险、工资、福利待遇、培训费、资质费用等;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设备、设施、机械等的购买、维修、保养费;违规、违章生产所引发的罚款;如第三方(包括煤矿原来的承包人、劳动者及家属、煤矿所在的村镇人员等)对煤矿生产进行干扰、妨碍,为排除干扰、妨碍支付的费用(甲方与第三方的债权债务由甲方回收或清偿)。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包括生产建设过程中及为生产建设的准备及收尾工作)发生人员伤亡(包括财物的损失)等一切事故产生的费用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事宜的处理费用(包括赔偿责任、行政责任、舆情平复费用等)均由乙方支付。
(3)甲方现有设备及巷道(包括验收巷道)供乙方使用、维护,维护、维修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比例承担。
(4)乙方生产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煤渣,煤矸石、废料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5)乙方生产所需人员由乙方雇佣,由乙方与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劳务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6)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门卫、司磅人员的工资。
(7)煤矿地面直接为煤炭开采所用的设备、设施的建设费用。
3.对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履行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果甲方代为支付的,甲方有权从生产综合价款中直接扣减。
六、规章制度与安全生产
1.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对煤矿的人员和物品进行管理,指挥、协调生产。
2.矿长、总工程师、安全矿长、机电矿长、门卫、司磅人员的职责及管理,
以文件确定的为准。
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煤炭生产,并严格执行甲方及的规章制度,接受甲方及的管理;若乙方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乙方必须确保安全生产,出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行政机关对甲方检查时,乙方应全力配合。若因乙方组织生产不符合要求致使行政机关对甲方进行惩处或责令整改,因惩处、整改产生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6.原甲方煤炭生产遗留的人员及设备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约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直接影响煤炭生产的所有事务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予以协助。
七、资质与证照
1.乙方承诺,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具备履行本合同之法律法规规定所必须的资质、证照等,若因乙方违背本承诺,造成甲方损失(包括行政机关的处罚等)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提供与履行本合同相关的所有资质、证照复印件给甲方。
八、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的退场
9.本合同解除或承包期限届满,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添附的不动产(含电缆、水泵、绞车及其他机电设备。通风设备及风筒,轨道、皮带、开拓的巷道等)无偿归甲方所有。本合同解除或届满之日起7日内,乙方撤出甲方煤矿区域,遗留在甲方区域的物品视为乙方放弃该物品的所有权,甲方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九、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约,应向相对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大写)元(¥),该违约金金额系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前共同计算的结果。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经充分知晓并同意。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2)依法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附则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签署时间:年月日
甲方(签字或盖章):
联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