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重点记忆结构图
如何快速记住公安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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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速记住公安基础知识?我是社招上岸的,因为平时要上班,可以用来备考的时间也不是很多,一般只有晚上可以基础整块的时间来准备。
最后公安基础知识80分,个人觉得复习还算可以的吧,但真心觉得这科是准备的最轻松的一科了。
这篇文章可能有点啰嗦,但全是鄙人在复习过程中总结的肺腑之言,绝对值得你花上3分钟的时间看一看,希望我的经验可以帮助到大家,觉得有用的童鞋麻烦动动你的手指点个赞啊~一、公安专业科目复习资料(1)辅导资料:警考通精讲精练(必备)、警考通习题册、曹野公安实战课(必备)、中公公安专业知识历年真题精选、中公公安专业知识全真模拟卷(2)推荐APP:粉笔APP(零碎时间刷题使用,墙裂推)人民日报APP(会发布新闻热点,复习时政使用)半月谈APP(积累时政素材使用,补充时政的知识)二、公安专业科目高效复习方法1、公安基础知识入门阶段,看着警考通精讲精练跟着曹野公安实战课学,在警考通精讲精练上跟着做笔记,标注那些是单选题考点,哪些是多选题考点,遇到课上不懂的地方,翻到警考通精讲精练上相应的地方处查阅最完整的说法。
巩固阶段,不要再听课了。
对着警考通精讲精练自己复习,默记选择题考点,必要时弄个笔记本整理易混的知识(尤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然后搭配做警考通习题册刷题阶段,中公公安专业知识历年真题的选择题,粉笔APP对应的专项题库都必须做。
如果时间充足,可以做做模拟题。
举个例子,比如说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我会先看一遍警考通教材然后再去重点听曹野的课。
先了解政策和公安政策的概念、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含义、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精神、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的含义和必要性;然后明确公安政策的作用,梳理严肃与谨慎的关系,贯彻严肃与谨慎相结合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政策应注意的问题,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政策的基本要求和意义、教育与处罚想结合政策的基本要求。
接着再准备一个笔记本,梳理知识框架,按照自己的理解把这些知识点用思维导图列出来,回忆哪些是重点哪些是难点,然后用荧光笔做个记号,利用闲暇的时间背诵记忆。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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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总结警察的含义: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国家行政力量。
警察的产生的条件。
第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
第二,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的不可调和性,是警察产生的阶级条件。
第三,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的客观需要,是警察产生的社会条件。
第四,国家机器的形成,是警察产生的政治条件。
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有以下几点区别:第一,近代警察的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
第二,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专职的警察队伍,成为国家庞大的专政工具之一,行使专门职权。
第三,近代警察强调了法制。
第四,近代警察有统一的制式服装,古代警察则没有专门的服装。
警察的本质。
警察是国家政权中按照统治阶级意志,依*暴力的、强制的、特殊的手段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的武装性质的行政力量。
警察本质的特点有:第一,鲜明的阶级性。
第二,手段的多样性。
第三,任务的广泛性。
警察的基本职能。
警察的职能,是指警察的社会效能和作用。
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构成了警察的基本职能。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是公安机关的阶级属性,也是它的根本属性。
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是专政职能和民主职能,它集中反映了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工具这一根本属性的要求。
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是指公安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分子进行镇压、制裁、改造和监督的社会效能。
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公安机关是人民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它执行人民的意志,维护人民的利益。
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
公安机关的任务,是指公安机关在国家法律所确定的管理范围内,为实现一定的目标所进行的工作内容。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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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根本路线第一节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一、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一)在我国各种政治力量中,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1937年毛泽东拒绝国民党派遣当八路军。
(二)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领导,必须绝对服的、无条件、全面的和直接的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必须坚持四条:(1)人民警察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2)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3)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和保证作用;(4)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确立:①1950年9月,②毛泽东,③在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提出;④受党委直接领导,否则是危险的;特别强大党的领导作用:指公安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
实际上受党委直接领导:指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的实际领导之下。
党的绝对领导实现途径:通过党委对公安机关进行实际的、直接的领导。
党对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具体包括:(1)只能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公安工作。
(2)公安机关服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全面的和直接的。
绝对性,坚持四条:①人民警察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高度一致;②县级以上各级公安机关接受同级党委的领导;③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党委领导和保证作用;④充分发挥公安系统每个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二、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奖惩党的绝对领导必要性体现包括:(1)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才能正确发挥其职能作用;(2)坚持党的绝对领导,公安机关权力和强大实力才能正确应用;(3)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接受其有力的监督,才能提高战斗力,保持公安队伍的纯洁性;(4)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各种社会力量,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作出各自的贡献,从而保障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政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5)坚持党的绝对领导,才能保证公安决策的正确性。
三、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包括:(1)政治领导;(2)思想领导;(3)组织领导;(4)决策领导;法制领导;政治领导:指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路线和方针、政策。
公安基础知识(结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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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一、总则要学好公安基础知识,首先应清楚以下的关系:察,国家不能没有警察与国体一致,国体即人民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服务于社会,警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发挥骨干的和职能的作用。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务是:打击: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第 一 章第 二 章第 三 章公安机关的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建立与警察的起源和作用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公安机关的基本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 四 章第 五 章公安工作的公安工作的含义公安工作的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公安工作的根本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社会治安综合第 六 章第 七 章第 八 章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 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公安工作的基公安工作的基公安工作的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则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公安刑事公安行政公安刑事执法和行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督察制度法制部门的监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 公安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执公安机关外部执公安执法三、考点提要第一章一、需要掌握的知识掌握警察的含义、警察的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产生的条件、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宗旨。
二、需要理解的知识弄清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理解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13.公安基础知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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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公安基础知识(笔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主讲教师:黎明授课时间:2017.12.02粉笔公考·官方微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1(笔记)本章在招警大纲中的知识点【解析】1.本次课程和下节课程具有连贯性,一共会讲解八大块,按照在公安机关刑事诉讼中的办理案件的程序讲解,先立案,立案有问题会撤案;管辖部门涉及管辖,确定管理的机关、人之后,规定如何管理。
老师会重点讲解关于刑事案件的现场查处,下节课会讲解侦查过程中的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和刑事强制措施。
2.两次课程一共讲解八大块,本部分内容非常多,考查将近10-20分的题目,情景模拟分析题一定涉及刑事案件,一般题目有四问,前两问问刑法,之后问程序问题。
3.刑事诉讼涉及刑事案件的查处,我们只讲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查处,上岸之后再去研究其他题目。
第一节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3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
【解析】1.案件处理权利:(1)从受案开始公安机关已经开始解决问题,但是立案是刑事诉讼的第一步,举报、控告、自首案件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按照管辖范围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责任,决定是否立案,立案是刑事诉讼的开端。
(2)侦查和预审:之前在新疆查获的一起盗窃案件中抓捕了一位满脸大胡子的15岁少年,对方不够刑事责任能力年龄,此时只能撤案。
1997年全国刑事侦查工作会议已经决定侦审合一,但是是部门侦查、预审合一,职权、职责、职能上预审还存在,主要为拘留、逮捕嫌疑人搜集证据,证据选取之后,确定属于刑事案件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非刑事案件会结案。
公安基础知识概述课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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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重点概述一、重要含义1,公安执法监督:是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监督主体)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对象)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察和督促(监督内容)。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即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部事务,指的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部工作运转程序和公安民警对外发生的联系活动。
3,人民警察义务:是指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履行职责过程中必须作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约束。
4,人民警察的纪律:是指根据人民警察职业特点而制定的,要求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时必须遵守的义务性行为规范总称。
5,社会监督:是指来自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团体和公民个人等,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国家机关监督的重要来源和重要补充,是一种非国家性质的监督,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不直接产生法律后果。
6,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
7,劳动教养:是对违反治安管理,经处罚仍不悔改,或者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所实施的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8,收容教养:是对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少年犯罪人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未满14周岁的)集中进行的文化教育、法律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依法强制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10,公安政策:是党和国家意志在公安工作中的体现,是党和国家为实现公安工作任务而规定的指导公安工作的政治原则。
是由党和国家制定的。
11,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和政府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战略方针,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安工作中党的领导、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三者有机结合的新形势,是党委领导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和群众路线在新形势下的新发展。
2013版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第一章》
![2013版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第一章》](https://img.taocdn.com/s3/m/9e2eeb3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c7979f2.png)
第一章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第一节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警察的起源和发展(一)警察最初含义:都市统治方法,都市行政;现在含义:国家行政力量,武装性质;三个职能:①维护社会治安秩序;②惩治犯罪;③保卫国家安全;本质:阶级统治工具、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警察的产生需要具备条件:①经济条件;②阶级条件;③社会条件;④政治条件;①经济条件: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是警察产生的经济条件;②阶级条件:阶级矛盾和统治阶级内部矛盾,不可调和性;③社会条件:维护统治秩序与惩罚犯罪客观需要;④政治条件:国家机器的行程;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①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②对抗冲突;③社会秩序问题;(二)警察的发展警察发展:①萌芽期;②古代警察;③近代警察;萌芽期警察:①监禁行为;②审判行为;古代警察:①军警不分;②警政合一;近代警察:资本主义经济、政治、社会的需要而建立的;①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②社会分工日益细化;效早建立近代警察的国家是:法国和英国;(美国仿英国,即地方自治制;日本仿英国,即中央集权制)法国近代警察三个标志:①1789年,建立“保安官制度”,在每个县设置了保安官负责辖区治安秩序,警察于军队和审判机关有了区别;②1790年市政警察建立;③1801年拿破仑执政建立巴黎警察总局;英国近代警察建立过程:①中世纪治安法官制度建立;②1829年英国首相威宁顿公爵首都警察厅建立,罗伯特皮尔建立警察法;中国近代警察建立过程:①试办警政;②湖南保卫局;③巡警部;④巡捕;⑤内政部警政司;⑥内政部警察总署;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区别:①职能上的特点;(近代警察职能是独立的,警察职能主要集中于警察机关,古代警察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专门机关,而是由行政官史、军队、审判机关分别行使的;)②组织上的特点;(近代警察“从中央到地方形成多层次专门工作系统”,古代警察则军警不分,警政合一;)③执法上的特点;④服装上的特点;二、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一)、新中国成立前的人民公安机关中央特科: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最早保卫组织;中央特科主要三个任务:①保卫党中央机关和中央领导的安全;②搜集情报、掌握敌情;惩办特务、叛徒、内奸;③建立秘密交通联络和秘密电台;我国最早人民政权公安保卫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我国第一支比较正规人民警察:边警;社会部:侦查、治安、情报、干部保卫、中央警卫团;各解放区的公安保卫机关建立:1946年4月哈尔滨公安局建立,建立了各级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东北各省设立公安厅,1948年建立华北局社会部和华北人民政府公安部,1949年建立中央军委公安部,随着解放战争胜利和新中国成立而逐步建立起来;(二)、新中国成立后人民公安机关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公安基础知识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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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基础知识压缩重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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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机关的建立于发展1.警察的含义:警察一般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的国家行政力量。
2.警察的本质:警察的本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警察力量,有的国家甚至不设军队,但都有自己的警察机构,设置专门的警察力量。
3.警察的基本职能:是政治镇压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
(1)政治镇压职能:是指警察使用暴力,对威胁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与国家安全的政治势力实行镇压。
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和强烈的阶级性。
(2)社会管理职能:是指警察运用行政管理的手段,维护一定社会制度下的社会秩序。
警察的这一职能,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和群众性。
4.警察的起源:警察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类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警察和警察机关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世长存的,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必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原始社会没有警察。
5.古代警察的特点(1)军警不分警政合一。
警察的职能尚未集中于一个统一的专门机关,是由军队、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分别掌管的。
(2)古代警察行使职权时,在法律上极不严格,神权、皇帝或长官的意志起决定作用。
(3)私刑、私狱普遍存在。
6.近代警察的建立(1)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湖南保卫局”(1898年)(2)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清政府北京建立“巡警部”(1905年)(3)南京临时政府将“巡警”“巡捕”改为警察(1912年)(4)蒋介石设立“内政部警政司”将警察机关改为“公安局”(1927年)(5)蒋介石又设立“内政部警察总署”——“警察局”(1946年)7.新中国成立前的公安机关(1)中国共产党最早的保卫组织——中央特科(1927年12月)(2)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保卫机关——国家政治保卫局(1931年11月)(3)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边警”(1938年5月)(4)社会部——锄奸保卫(1939年2月)(5)各解放区保卫机关8.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1)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与官吏,成为古代警察。
2011招警考试《公安基础知识》重点复习知识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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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的各种强制方法。
拘传。
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
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侦察和审判,并随叫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限制其行动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
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紧急情况下,临时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或妨碍侦察和审判的进行,依法采取的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方法。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从而直接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安行政管理。
是指公安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外部事务的管理活动。
公安行政处罚。
公安行政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行政制裁。
公安行政强制措施。
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公安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定职权和程序,采取强制手段限制特定的相对人行使某种权利或者强制其履行某种义务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
公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效力的执行性行政决定时,公安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的公安行政执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概念。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
拘留。
即治安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强制关押在专门处所,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以示惩戒的一种行政处罚方法。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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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公安刑事司法和行政执法第一节公安刑事司法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地位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和刑罚执行机关;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负责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刑罚执行机关:负责对部分刑罚执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1)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2)正确应用法律;(3)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4)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5)维护社会主义法制;(6)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7)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1)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2)决定、执行强制措施;(3)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4)对侦查终结应当提出起诉意见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5)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依法给予处理;(6)对被判处拘投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刑罚;二、公安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公安刑事司法的十大基本原则:(1)依靠群众的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4)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7)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8)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原则;(9)各地区公安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和配合的原则;(10)我国公安机关同外国警察机关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解析:(1)依靠群众的原则具体体现:①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对群众的报案等要认真受理;②注重从群众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证据;③在执行刑罚时更要依靠群众来监督、教育和改造罪犯;(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①以事实为根据,指必须在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作为处理案件的依据,而不能凭空想象、臆断和推测来定案;②以法律为准绳,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无论是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还是程序问题,都必须以《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作为依据处理案件,不能另立标准,背离法律;(3)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即司法适用上的平等:①对一切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应予以追究;②对一切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给予保护;(4)公、检、法三机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公检法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侦查机关,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5)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接受监督的原则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主体: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建立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质量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监督制度;(6)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逼供信:指审讯人员对被审人施用肉刑、变相肉刑或其他威胁手段逼取口供,一有招供即信以为真,据以定案;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该原则的基本要求:①要忠于事实真相,整个办案过程都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②严禁逼供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要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证据;③废除肉刑和变相肉刑,禁止侮辱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废除一起法西斯式的审判方式,给犯罪嫌疑人以人道的待遇;④凡有违法者,必须从纪律上或法律上追究责任;(7)保障诉参诉人诉讼权利的原则诉讼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包括:①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各种诉讼权利,都应当给予保障;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当依法给予特殊保护;③诉讼参与人有权对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进行提出控告,对于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查人员以限制、剥夺等形式侵犯公民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对其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于控告,任何人不得阻止;如果查证属实,应当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的特别保障:从侦查、讯问、采取强制措施、羁押等方面给予特别保障;①全面调查原则;(该原则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不但要调查案件事实,而且还要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性格特点、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等方面进行全面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进行医学、心理学及精神病学等方面鉴定;)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审讯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公安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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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第一节公安执法监督概述一、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指法律授权的机关、公民和社会组织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所实施的监督和督促;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①法律授权的机关;②公民;③社会组织;公安执法监督的客体或对象:①公安机关;②人民警察;公安执法监督的方面:①职责履行;②职权行使;③纪律遵守;公安执法监督的主体一般包括:①国家权力机关;②行政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③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④公安机关内部及外部;公安监督是通过多种途径以多种形式进行的;公安执法监督的形式包括:①权力机关、人民政府以及上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形式有:检查、审查、调查;②其他社会监督主体的监督形式有: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监督主体的性质、地位不同,以及监督内容的不同,法定的监督程序也各异;(考)公安执法具有的特征:监督对象的特定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监督过程的程序性;二、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检查机关的监督、审判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公民和社会的监督;公安执法外部监督主要有:①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②行政监察监督;③检察监督;④行政诉讼监督;⑤社会监督;公安执法内部监督主要有:①督察监督;②法制部门监督;③行政复议;④国家赔偿制度等;(注:行政诉讼监督是外部监督,行政复议是内部监督;)监督的时间分类:根据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事前监督;②事中监督;③事后监督;(事前监督可以预防和避免违法现象发生;事中监督具有控制作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事后监督是对执法行为的后果进行监督,对于不当行为予以纠正和赔偿,具有救济作用;)公安执法监督可以分为:①直接监督;②间接监督;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的监督行为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能产生直接的法律后果的监督;(如:检察院、人民法院的监督)间接监督:指监督主体监督行为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不能直接产生某种法律后果的监督;(如: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的监督)三、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机关主要职能:①维护国家安全;②稳定社会治安秩序;③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公安执法监督的核心: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活动准则:①宪法;②法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严格执法的根据: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的性质与地位:公安机关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公安执法监督是实现公安机关职能的重要条件;是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和途径;第二节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一、督察制度督察制度:指公安机关督察机构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督察制度是为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而依法建立的一种公安内部监督制度;督察制度的主体: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目的:完善公安机关自我约束机制;建立督察制度的法律依据:《人民警察法》第四十七条关于“公安机关建立督察制度”的规定,修订时间为:2011年8月24日;《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对督察机构的设置、职责、权限及督察的方式、程序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督察机构的设置设立督察机构的部门有:①公安部;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全国公安机关督察工作的领导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公安机关督察机关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所有的督察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二)督察机构的职责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规定,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1)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2)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3)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4)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5)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执行;(6)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7)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8)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9)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10)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其他情况;(三)督察机构的权限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行使的权利:①责令执行其拒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决定、命令;②撤销或变更错误的决定于命令;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法违纪,可采取当场处置包括:①对违反警容风纪规定的,可以当场予以纠正;②对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戒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戒、警用车辆、警用标志;③对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违反纪律需要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措施的,由督察机构作出决定,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执后行;督察机构认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需要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督察机构应当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督察机构在督察工作中发现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涉嫌犯罪,移送司法依法处理;(四)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督察监督的主要方式:①明察暗访;②专项和集中督察;③受理核查检举控告;④警务评议;二、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法制部门监督制度:指法制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本级公安机关所属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的制度;公安机关法制工作和内部执法监督工作主管部门: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的主要职能:①综合职能;②办案职能;③执法职能、检查职能;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原则:①为领导决策服务;②为公安中心工作服务;③为执法实践服务;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的工作方针:从整体上组织规划公安法制工作,为开展好各项公安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范围是:①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制度、措施是否合法;②刑事立案与销案、实施侦察措施、刑事强制措施和执行刑罚等刑事执法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③有关治安管理、户籍管理、交通管理、消防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④适用和执行行政拘留、罚款、没收非法财物、吊销许可证、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和适当;⑤看守所、拘留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留置室等限制人身自由场所的执法情况;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⑦国家赋予公安机关承担的其他法律职责履行的情况;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①依法监督;②法律审核;③案件审核;④检查评议;⑤专门调查;⑥听证、复议、复核;⑦责任追究;⑧其他方式;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行为宗旨:①正确履行职责;②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正当的执法行为;③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④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和统一;三、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四、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出申请,由受理的公安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决定的法律制度;五、公安行政复议制度有助于:①公安机关解决公安行政争议;②沟通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③公安机关内部进行自我监督;六、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包括:①对公安机关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以及行政拘留等行为处罚不服的;②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③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决定不服的;④侵犯其合法经营自主权的;⑤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⑦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⑧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不可提起行政复议的两种情况:①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②作出的民事纠纷调解或者参与的其他民事活动纠纷;八、九、四、公安赔偿制度十、公安赔偿制度: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赔偿的法律制度;十一、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机关主动作出;②由法院判定公安机关履行赔偿责任;(法院判定赔偿不属于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十二、公安赔偿的类别:①公安行政赔偿;②公安刑事赔偿;十三、公安赔偿责任主体:国家;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十四、公安赔偿制度的作用:①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督促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③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十五、(一)公安赔偿构成要件十六、构成公安赔偿必须具备:①主体要件;必须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非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不能引起公安赔偿;②行为要件;即无论国家及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即可构成国家赔偿;③后果要件;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权、财产权损害;④因果关系要件;只要行使职权的行为引起损害后果,就能构成公安赔偿;十七、(二)公安行政赔偿十八、公安行政赔偿:指公安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十九、公安行政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公安行政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一、侵犯人身权赔偿条件: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suo)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二、侵犯财产权赔偿条件:①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②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二十三、不赔偿责任条件:①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③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十四、(三)公安刑事赔偿二十五、公安刑事赔偿: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二十六、刑事赔偿产生条件: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刑事侦查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二十七、公安刑事赔偿的情形:①人身权赔偿;②财产权赔偿;二十八、财产权侵犯情形:①违法查封;②违法扣押;③违法冻结;④违法追缴等;二十九、侵犯人身权取得赔偿条件:①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②对公民才行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十、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适用武器、警戒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三十一、侵犯财产权赔偿的情形:①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②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三十二、国家不赔偿的情形: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③依照刑事诉讼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④行使侦查、检查、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权无关的个人行为;⑤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⑥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十三、(四)公安赔偿的方式和标准三十四、公安赔偿方式包括:①支付赔偿金;②返还财产;③恢复原状;(以前者为主,后两者为铺,三种可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内容)三十五、公安赔偿标准:①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三十六、②侵犯生命健康权的:{1}造成身体伤害,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误工费赔偿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上年平均工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平均工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无劳动能力的人应当支付生活费;{4}生活费标准参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5}致精神损害的,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三十七、③侵犯财产权的:{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灭失的,依照第三四项规定赔偿;{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或者变卖的,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变卖的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支付相应赔偿金;{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三十八、公安赔偿具体实施的原则:①使受害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适当补偿;②国家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负担能力;三十九、四十、第三节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一、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二、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制度;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度是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其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的:①行政机关;②审判机关;③检查机关;(这三者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六、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其依据是:①宪法;②法律;七、国家监督权的实现途径:①通过法律、法规的制约;②审查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经费的预算、决算,决定批准与否;③依法改变、撤销受监督机关制定或批准的不适当的法律、法规、决定和命令;④听取工作报告,检查实际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⑤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违法违纪的情况;⑥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八、二、行政监察制度九、行政监察制度: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法规、政策、决定、命令以及行政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的制度;行政监察机关的主体:行政监察机关;十、行政监察机关的主要任务和职能: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十一、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十二、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其性质的:政府行政监督;十三、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①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②受理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③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④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十四、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活动中依法拥有职权:①检查权;②调查权;③监察建议权;④处分权;十五、监察机关进行监察监督的主要方式是:①经常性的一般检查;②专项检查;③立案调查;三、检察监督制度检察监督制度:指人们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法律制度;检察监督制度的主体: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实现途径: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的主要内容及形式:①立案监督;②审查批捕;③审查起诉;④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⑤执行监督;⑥参与行政诉讼;⑦受理控告、举报;①立案监督: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依法进行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②审查批捕:是一项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涉及公民的人身自由;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①人民检察院或②法院批准,由③公安执行;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符合法定的条件,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③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作出提起诉讼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主要内容包括: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人民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活动应当按照:①法定程序;②法定期限;④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伪造、隐匿、销毁、偷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在侦查活动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利息的;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违反拘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在侦查中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采用口头和书面形式提出纠正意见;⑤执行监督: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刑事判决、裁定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执行监督涉及的机构对象有:①看守所;②拘留所;四、行政诉讼制度行政诉讼制度:指人民法院依法行使行政审判权,以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的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主管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行政诉讼的本质: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和对其执法活动的司法监督;行政诉讼制度有利于:①保障人民民主;②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③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加强廉(lian)政建设;④提高行政效能和政府威信;⑤实现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三大诉讼:①行政诉讼;②民事诉讼;③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越权和滥用权力,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基础知识(结构图)
![公安基础知识(结构图)](https://img.taocdn.com/s3/m/27a1892ba2161479171128dd.png)
公安基础知识一、总则要学好公安基础知识,首先应清楚以下的关系:有了国家,同时也有了警察,国家国家警察不能没有警察与国体一致,国体即人民民主专政与国家意志一致,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即国家法律与党的政策词义是“警之于先,察之于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中国共产党执行统治阶级的意志(执政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统治阶级专政的暴力工具具有暴力性,但不是惟暴力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维护者广大人民其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群众根本路线是群众路线对人民要民主保护人民的合法财产服务于社会,警察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应发挥骨干的和职能的作用。
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任社务是:会打击:首要环节,是落实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条件防范:是⋯⋯的基本措施教育:是⋯⋯的战略性措施管理:是⋯⋯的重要手段建设:是落实综合治理的关键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二、考点图解第一章警察的起源和作用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我国人民公安机关的建立与发展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行政机关和刑事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具有武装性质公安机关的专政职能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民主职能公安机关专政职能与民主职能的关系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公安机关的宗旨公安机关的宗旨是公安机关性质的必然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公安机关的任务公安机关的职责公安机关的职责第二章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保护公共财产和个人合法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公安机关职责的含义和特点公安机关职责的内容公安机关主要警种的职责公安机关权力的概念和特点公安机关的治安行政管理权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权警械、武器使用权紧急状态处置权第三章.公安工作的含义公安工作的内容公安工作的主要内容公安工作整体上的主要特点公安工作的特点公安专业工作的特点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四章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的绝对领导是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则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必要性坚持党对公安工作绝对领导的途径公安机关必须置于党委实际的、直接的领导之下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政府领导的关系群众路线是公安工作的根本路线公安工作坚持群众路线的必要性贯彻公安工作群众路线的途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内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第五章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是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针建立专门机关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社会工程公安工作的基本公安政策的概念和作用方针和基本政策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政策公安工作的基本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依法从重从快惩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政策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逼供信的政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政策第六章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公安刑事执法公安刑事执法的基本原则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公安刑事执法的主要措施公安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公安行政执法治安管理处罚公安行政强制措施第七章公安执法监督的概念公安执法监督概述公安执法监督的分类公安执法监督的意义督察制度法制部门的监督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公安行政复议制度公安执法监督公安赔偿制度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检察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社会监督第八章公安队伍建设的任务和目标公安队伍建设概述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公安队伍建设的内容和途径人民警察的素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素质和职业道德人民警察的职业道德人民警察的义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义务和纪律人民警察义务的主要内容人民警察的纪律人民警察的录用人民警察的辞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组织管理人民警察的警衔制度人民警察的奖惩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的含义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任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内务制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建设的方针、原则和基本要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基本内容公安部“五条禁令”三、考点提要第一章一、需要掌握的知识掌握警察的含义、警察的本质、警察的基本职能、警察产生的条件、近代警察与古代警察的区别;公安机关的性质、公安机关与剥削阶级国家警察机关的区别;公安机关的基本职能;公安机关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