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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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死刑,制度]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

论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及其对现代的影响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流变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体现出中央集权统治,也是从另一侧面也是防止滥杀无辜,维护人生命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一)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西周“明德慎罚”的原则为后朝代的死刑复核的产生奠定基础,是死刑复核的渊源。

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自汉朝萌芽,对于疑案、重案、两千石以上俸禄官吏的案件采取逐级上报的制度。

此后,三国鼎立,国家未真正统一,难以统治,中央机构为集中地方权力,对判处的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采取逐级上报制度,最终须由中央审议后才干够执行。

死刑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隋朝增加了死刑复奏制度,规定在对罪犯执行死刑之前,将案件呈报皇帝最后进行“三复奏”后才可施行死刑处决。

唐朝为防止战乱遗留下来的破坏局面,休养生息,建立和制定了独立的死刑复核机构以及复核程序,贞观年间将“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决前日进行二复奏,处决日还要进行三复奏;成立了“三司推事”及“九卿会审”来复核重大、疑难案件:三司推事指由中央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职能部门共同研究重大案件;“九卿会审”指令中书、门下四品以上及尚书九卿共同商议审理案件。

死刑复核制度于唐朝成熟。

(三)宋元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宋朝在唐之上细化,以“三复奏”代替“五复奏”,将案件分为有疑难案件和无疑难案件以提高死刑复核程序效率。

而元朝,因少数民族掌握中央政权,中央机构设置繁冗杂乱,在此制度方面并无特殊之处。

(四)明清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发展的更为全面。

明朝设立“会审”和“朝审”:“会审”指对于重大、疑难、再次翻供的案件,由三法司长官会同吏、户、礼、兵、工部尚书和通政史九卿共同审理案件后再交由皇帝亲自勾选审核批准,史称“三司会审”。

“朝审”指由朝廷最高级的官员一同会审将于秋后执行死刑处决的犯人和案件,但只进行书面审理,认为案件有疑点或者隐瞒的情况则待细细审理问询,无疑问的秋后执行死刑的制度。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沿革作者:郑晓丽来源:《商情》2011年第43期【摘要】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自魏晋南北朝确立以来,被后世封建王朝加以运用和发展,经过隋唐宋元几个朝代的沿革,至明清时形成了相当完备的死刑复核制度体系。

本文论述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历史。

【关键词】死刑复核;秋审;朝审引言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规定的,地方各级司法部门对拟判死刑的案件逐级申报中央司法机关或皇帝审查核准,以最终决定是否适用死刑并交付执行的诉讼制度。

确立于魏晋时期,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经过封建社会洗礼,最终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制度理论体系。

一、魏晋和隋唐时期的死刑复核制度死刑复核制度萌芽于汉朝。

汉朝时,郡守为地方最高审判官,具有审判案件做出最后判决的权力。

对于疑难案件、重大死刑案、两千石官吏的死刑案建立了逐级送审制。

三国鼎立之后地方长官司法权力受到限制。

地方遇到重大疑难案件,需上报中央审议,特别是一些死刑案,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必须奏请核准才能执行,不得擅自处断。

隋朝统一全国,规定了死刑复奏具体次数。

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在正式行刑之前,须再奏请皇帝核准三次。

唐朝时有固定的死刑复核机关和程序,各级司法机关审定的死刑案需上报死刑复核机关统一复核。

死刑复核权早期由刑部独立行使,大理寺和地方州审定的死刑案均由刑部复核。

唐初继承隋制,实行三复奏,即对死囚犯执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贞观时京城死刑案件五复奏,其他地区仍执行三复奏。

后《唐律疏议》法定为三复奏。

对重大疑难死刑案,唐创立了三司推事和九卿会审。

三司指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审理案件,有明确分工。

京城发生的或者全国范围影响重大的案件,由三司长官负责审理,即“三司推事”;地方重大案件不能审断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大司法机关派特使前往当地审理,即“小三司推事”。

即“九卿议刑”制度。

隋唐时的死刑复核制度,利于防止司法机关专权,减少冤假错案发生,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原则少杀慎杀
清代死刑复核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政治架
构更加完善,其死刑复核制度也更加严格。

死刑复核制度的原则是“少杀
慎杀”,即仅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情况下,经过多级复核后,才能处以死刑。

清代死刑复核制度,实行了“家长”“太上”“中枢”三级复核制度。

家长是诉讼的最初环节,一般由当地知府等相关官员组成,负责全面审查
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以及处罚情形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拟定出能
够恰当处理犯罪问题的相关判决书。

审判完毕后,须向太上级报告,并请
求复核。

太上级复核通常由朝廷或当地特设的专门部门负责,专门从整体大局
的角度审查案件的审判,并做出复核结论。

如果太上级对家长有异议,则
必须进行重新审查,才能处以死刑。

在清代,中枢是最高级别的复核机构,位于宫廷的“财政户部”,专
门从政治和社会大局的角度审查案件的审判,其复核结论不仅受到宫廷的
重视,也受到广大民众的重视。

在中枢复核的结论中,若案件当事人本身
为正派人物,对社会影响重大,家中兄弟都深受影响,中枢将给予特殊的
考虑,根据情况减轻处罚或甚至宣布无罪。

死刑复核制度的原则是“少杀慎杀”。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作者:杨文义王双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1期摘要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从建立到不断的发展、完善,成为古代的慎刑制度之一。

本文认为无论是统治者的统治需要,还是为了缓和阶级对立和社会矛盾,死刑复核制度的确立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死刑复核制度在客观上体现了儒家所强调的民本思想,而这种思想,又与现代社会强调的人权理论相契合。

关键词死刑复核慎刑人权作者简介:杨文义,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王双利,河南科技学院文法学院法律诊所助理。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7-026-02死刑复核制度是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主要是指对于死刑案件,经过普通程序审判结束之后,在刑罚执行之前由中央司法机关对其进行重新审判或者奏请皇帝裁决。

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过程(一)西周“三宥”制度体现了古代的“慎刑”思想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要求统治者自我约束和克制,修身养德;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明德慎罚”。

《礼记·文王世子》载:“有司谳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

公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公又曰:…宥之‟。

有司又曰:…在辟‟。

及三宥,不对,走出。

”“三宥之法”不是死刑复核制度,但西周的统治者已经注意到审慎的适用死刑。

(二)汉代奠定了死刑复核制度的思想基础西汉时期中国法律的儒家化特征开始逐步形成。

汉武帝年间,儒家思想成为国家立法、司法的指导思想;儒家思想甚至成为司法裁判的依据。

儒家强调“德治”、“仁政”,表现在司法实践中,皇帝一反秦代“以法为尚、不赦不宥”的作法,频繁的大赦天下。

(三)南北朝时期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在南北朝时期,儒家化的法律不断发展,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

公元236年,魏明帝下诏:“廷尉及天下狱官,诸有死罪具狱以定,非谋反及手杀人,亟语其亲治,有乞恩者,使与奏。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_规章制度_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_规章制度_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死刑的存废问题,由于人权在现代法制中的重要性日益被抬高,而备受法学界争议。

国情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废除死刑,但我国对待死刑立法的态度,却因死刑复核制度的健全而显得非常谨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特有的司法程序,也是古中华法系留给我们的珍贵历史遗产。

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可谓集古中华法律之大成。

值得注意的是,清朝的法律制度,有沿也有革,既体现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结合社会现状和统治需要而有所修改完善。

清朝的死刑复核制度,亦即中华法系的会审制度,包括秋审和朝审,【1】就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特点。

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每年秋天举行。

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实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兼收刑法威慑警示与恤刑慎罚两种效果,这就是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沿革死刑复核是我国所特有的司法程序,建基于中国古代“慎刑”思想,秋审则是实践层面对“慎刑”思想的一种继承和发展。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早在汉律中就开始有了一般规定,后经隋唐形成定制,至明清成为“一代大典”,前后有二千多年的历史。

史载汉代“守令杀人,不待奏报”。

可见,当时郡县守令就有死刑执行权。

汉代统治者根据“天人感应”理论,对死刑实行“秋冬行刑”制度,规定春夏不执行死刑。

除谋反大逆“决不待时”以外,一般死刑犯须在秋天霜降以后、冬天以前执行。

秋冬行刑制度,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唐律规定“立春后不决死刑”,而清朝“秋审”制度亦可能渊源于此。

汉律还有“有故乞鞫”的规定,允许当事人上书,向上级司法机关请求复审。

同时还有“录囚”,即上级司法机关对在押囚犯的复核审录,以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理是否公正。

录囚活动使一些冤假错案得到了平反,从而使当时的司法状况得到一定程度的改良,并对后世司法实践中死刑复核制度的形成产生了积极影响。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文化解读1. 你知道吗,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就像是一道严格的关卡!比如唐代的死刑复核,那可是层层把关啊。

皇帝亲自过问,这不就像我们现在做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要经过多次审核一样吗?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啊!2. 嘿,想想看,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不是很神奇?就拿宋代来说吧,有那么多官员参与复核,就好像一场接力赛,每个人都要尽到自己的责任呢。

这难道不是在努力确保公正吗?3. 哇塞,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可有着深厚的文化内涵呢!像明代的会审制度,那么多人一起讨论,多像我们现在大家一起商量怎么解决难题呀。

这就是在追求更准确的判决呀!4. 你晓得不,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有时候就像一把精准的尺子!比如清代对于死刑案件的反复斟酌,不就像我们精心挑选重要的东西一样吗?这真的是对生命高度负责呀!5. 哎呀呀,想想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那真的很有意思呢!好比隋朝时对死刑的谨慎态度,不就是在告诉我们要慎重对待每一个决定吗?这多有意义呀!6. 哟呵,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简直是太特别了!以汉朝为例,那复杂的复核程序,不正像我们为了达成一个目标而经历很多步骤吗?这是为了保障公平啊!7. 嘿呀,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可是很有讲究的哟!看看元朝的做法,那一道道的审核,像不像我们在努力克服困难,只为得到正确的结果呢?这就是文化的魅力呀!8. 哇哦,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真的是让人惊叹啊!像春秋时期一些诸侯国对死刑的重视,不就如同我们珍惜宝贵的东西一样吗?这是多么深刻的文化体现啊!9. 哎呀,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真的是很值得探讨呢!比如说在某些朝代,复核的官员们认真的样子,是不是和我们对待重要事情时一样专注呢?这就是在守护正义呀!10. 哼,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绝对不简单!从各个朝代的实践就能看出来,这不就是在告诉我们要认真对待每一个生命吗?这就是文化的力量所在啊!我的观点结论是: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蕴含着丰富的文化内涵和智慧,对维护社会公正和保障生命权利起到了重要作用,这种文化传统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思考。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

古今死刑复核制度之比较研究目录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 (1)(一)概述 (1)1. 两汉萌芽 (1)2. 北魏定制 (1)3. 隋唐发展 (1)4. 明清完善 (1)(二)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特点 (2)1.“恤刑慎杀”思想贯穿始终 (2)2. 死刑复核权限的集中性 (2)3. 在一定范围内实行言词审理。

(2)4. 死刑复核对象的明确性 (3)二、中国现当代死刑复核概述与发展 (3)(一)概况 (3)(二)死刑复核制度仍存在的缺陷 (4)1. 程序方面的缺陷。

(4)2. 关于死刑复核的对象 (4)三、当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古代的借鉴和启示 (5)(一)古代死刑复核制度首先值得借鉴之处是其“恤刑慎杀”思想 (5)(二)创设死刑复核责任追究制度 (6)(三)对死刑复核制度对象明确性的借鉴 (6)结语 (7)参考文献 (7)一、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概述与特点(一)概述1. 两汉萌芽据相关的资料记载,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产生于汉代。

汉律规定对于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包括一些死刑案件和官吏犯罪案件,均须奏报皇帝裁决。

汉武帝时绣衣御史暴胜之等“奏杀二千石,诛千石以下”。

[1]这是汉朝有关“上请”的规定。

“上请”的案件当然含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这其实就是死刑复核的萌芽,当然还不是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因为上报的案件不只是死刑案件,而且不是所有人都享有这种权利,只有一部分人的案件能够上报,由皇帝裁决。

2. 北魏定制魏晋南北朝时期,,死刑核准权的行使开始受到限制。

如北魏时法律明确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

以死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诸州国之大辟,皆先献报,乃施行。

”[2].由此看来,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将死刑权收归于皇帝,即死刑须经皇帝批准,才能付诸执行。

自北魏则形成明确的法律制度,死刑复核制度从此正式确立。

3. 隋唐发展死刑复核制度在隋唐时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

其一,隋唐时期产生了三复奏和三复奏,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秋审制度是清朝特有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起源于明朝的“三司会审”,但与明朝的三司会审有所不同。

清朝秋审制度是对全国各省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秋审制度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首先,各省地方官员对本省的死刑案件进行初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初审结束后,将案件上报至刑部,由刑部进行复审。

刑部在复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刑部将复审结果上报至皇帝,由皇帝进行终审。

皇帝在终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最后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秋审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严格程序: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得到充分审查。

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2. 重视证据:秋审制度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保障人权: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4. 皇帝终审:秋审制度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皇帝的终审。

这既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也体现了皇帝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然而,秋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的繁琐程序,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其次,秋审制度过于重视皇帝的终审权,容易导致皇帝滥用权力,干预司法审判。

最后,秋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但由于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仍然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对当今死刑复核的借鉴作者:方胤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5期【摘要】生命一旦被剥夺就不能复生,死刑是对犯罪分子最严重的惩罚,对待死刑案件不可不慎。

死刑复核是我国刑事诉讼中一项特有程序,但是当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仍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我们从历史的角度去解决。

中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蕴含着先哲智慧,从历史的角度看,它相对完善的程序设计以及重视生命、慎重行刑的思想都是值得我们深度发掘借鉴的。

【关键词】死刑复核制度;三司推事;秋审一、我国死刑复核制度现状及不足死刑复核权下放至省高院的这段时间,出现了诸如赵作海案,杜培武案、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极大刺激社会公众原本就敏感的神经,公众甚至对我国司法制度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与担忧,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鉴于此,最高法决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收回地方高院的死刑复核权。

随着最高法将死刑核准权从地方高院手中收回以及死刑复核程序方面的改革的进行,一些表层的制度构架似乎发生了变化,但是深层次的体制设计问题并没有得到明显改变,即延续千年的司法裁判行政化趋势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具体来说,就是最高法院现行的死刑核准程序仍旧是延续了司法裁判行政化的历史传统,并没有真正摆脱行政化的复核方式。

这种裁判方式的典型特征就是通过秘密、书面和间接的阅卷工作,对下级法院的事实裁判进行“复审”。

死刑复核权在收回最高法之前的方案讨论中,主流观点是希望控辩双方都可以介入死刑复核程序,由法官作为独立第三方进行审核,但这个方案最后没有被采纳。

唯一被吸收的就是最高法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可以介入,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向承办法官表达自己的意见,仅此而已,但是没有实际意义,因为这个程序律师在实践中根本无法操作,因为在一般情况下律师根本不知道法官是谁。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操作,最高法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一般无需听取检察官或者辩护人的意见,更不需要在法庭上公开进行,而直接采取一种非正式的单方面接待或者直接审阅案卷笔录。

秋审和朝审的积极意义

秋审和朝审的积极意义

秋审和朝审的积极意义
秋审和朝审是清代会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在押死刑犯(绞立决和斩立决除外)进行会同审理的制度,从本质上说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

其积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监督地方司法:秋审和朝审制度通过对死刑案件的审查,可以对地方司法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 平反冤狱:通过会审制度,一些冤案得到平反昭雪,使得司法更加公正、公平。

- 维护社会稳定:对死刑案件的审慎态度,可以减少冤案的发生,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 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权:通过秋审和朝审,皇帝可以加强对司法的控制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总之,秋审和朝审制度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封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

论中国古代死刑复奏复核制度[摘要]: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

因此,为了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复核程序。

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在中国古代就已出现。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萌芽于汉代,确立于北魏,定型于隋唐,完善于明清。

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理论基础是儒家的“恤刑慎杀,先教后刑”思想。

这样一种“慎杀”“慎刑”的思想对现代的法律文化仍有着远大的影响。

[关键词]:死刑复奏死刑复核现行程序不足一、典型案例——杨乃武与小白菜案大家所熟知的一个死刑复奏案件就是清朝的杨乃武与小白菜案。

清末光绪年间,余杭县仓前镇的葛小杜以卖豆腐为生,其童养媳毕秀姑,貌美出众,绰号“小白菜”。

“小白菜”与邻居杨乃武相识有情,与葛小杜圆房后,虽与杨乃武断了往来,但两人仍然旧情难忘。

余杭知县刘锡彤之子觊觎秀姑将其诱奸,并毒死其夫。

案发后,刘锡彤因与杨乃武有仇,愚骗“小白菜”诬陷杨“谋夫夺妇”,将其屈打成招。

该案发生于1873年10月,1876年2月审结。

1873年12月12日就作出了第一次判决,即从案发到第一次判决作出仅用了2个月时间,而复核该案则费时两年多,历经杭州府、浙江按察司、都察院、步军统领衙门、刑部、浙江巡抚,几番周折,最终在三司会审后推翻原判,并在报请两宫皇太后与光绪皇帝后,最终定案。

这起冤案历经三年又四个月,案情曲折,轰动朝野。

若没有逐级上报、逐级审核的死刑复奏程序,杨乃武与小白菜只怕早已成刀下冤魂了。

二、死刑复奏复核制度的定义死刑,又称生命刑或极刑,它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惩罚犯罪的一种最严厉的刑罚,也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个刑种,具有不可挽救的特点。

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法制史 古代司法制度之死刑复核

法制史 古代司法制度之死刑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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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死刑复核 PART 2 制度的历史演变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PART 4 之当代启发
PART 1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和 特点
PART 3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PART 5 结语
PART 1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特点
古代死刑复核的概念
概念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虽然具有中国古代封建专制色彩, 具有一定的人治性,但是总体上是进步的,具有积极的 意义。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发展是我国古代法律制 度中一项非常值得重视的宝贵的财富。古代死刑复核制 度和今天中国当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相比较,在本质上, 它们是一致的,是存在紧密关联的。
死刑罚是一种非常严酷的生命罚,是国家对破坏社会秩序破坏者给予的严厉惩处,不 仅对死刑犯本人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对其他民众也有巨大的指引作用,以引导人们依 法行事。清朝统治者对最高刑罚的监控,既是最高统治者集权的表现,同时在一定程 度上减少死刑适用的随意性。
PART 3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评价
PART 2
北魏 隋唐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演变
宋元 明清
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魏
秦暴政,汉代采取了减刑的措施; 汉文帝 汉景帝相继减刑,尤其汉景帝在位期间多次减轻刑罚; 汉武帝将儒家思想与法结合,以德为主,以刑为辅,将礼法融合在一起; 汉武帝“二千石者,奏而杀之。其千石以下,则得专诛。” 北魏孝文帝创设了存留养亲制度。“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已上,无成人子孙,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之当代启发
现代死刑复核权有一段时间曾下放到了省高级人民 法院,其负面效应显而易见。本着尊重与保障人权及严 格限制死刑的基本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日 又将死刑复核权收回,由最高院统一行使。在以后的司 法实践中,应当充分汲取以往的教训,必须坚持由最高 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

从历史发展看中国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这一规定与“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的宪法修正案的要求是一致的,从制度上保证了死刑判决的公正慎重。

可以说,这一规定的出台借鉴了古代死刑复核法律制度的做法。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指对拟判处死刑的案件,先由中央司法机关复查,然后转呈皇帝裁定是否适用死刑的一项诉讼制度。

在古代社会,死刑复核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程度的少杀、防止错杀的作用。

一、死刑复核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汉代——萌芽时期死刑复核初见于汉代。

汉代在司法审判活动中设立了上报制度,规定案情重大的疑难案件、死刑案件,要上报中央司法机关转呈皇帝核准。

可见,只有案情重大的死刑案件才须报请皇帝核准。

如“河内太守王温舒,捕郡中豪猾,相坐连千余家。

上书请,大者至族,小者乃死,家尽没入偿减。

奏行不过二日,得可,事论报,至流血十余里”。

但是根据汉律规定,对于一般死刑案件,地方郡县令可以自行判决并执行,而不必上报,这与死刑复核制度要求所有死刑案件均需报中央司法机关核准执行的规定是不一致的。

因此汉代的上报制度只是初具死刑复核制度之形,而并非真正的死刑复核制度。

(二)南北朝——确立时期北魏时期。

皇帝对死刑案件愈加重视,明确规定所有死刑案件要由皇帝批准,由此死刑复核制度制度正式确立。

《魏书刑罚志》记载:“北魏太武帝时规定: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者不可复生,惧监官不能平,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词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谳报,乃施行。

”对于《魏书刑罚志》的这一表述,学界有着各种理解。

对此,笔者觉得不能一概而论,而应当通过准确分析其基本含义来进行理解。

这里的“当死者”,指应当被判处死刑的人,也就是死刑复核适用对象;“部案奏闻”,指先要经过中央司法机关审理,再上奏皇帝,这是死刑复核必须要经过的程序;“惧监官不能平”,说的是死刑复核所要明确的目标;“狱成皆呈”,即经过审理认为需要判处死刑的案子,必须上报皇帝,这是指死刑复核的范围;“帝亲临问”,是指死刑复核使用的具体方式;“无异词怨言,乃绝之”,即囚犯对自己犯罪行为无异议,才能判处死刑,这是对死刑复核应达到的程度所提出的要求。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2016年第4期法治研究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高若辰 高铭暄* 摘 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

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 死刑复核 审级制度 逐级审转复核制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作者简介:高若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① 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29页。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生命刑。

在中国古代,死刑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死刑复核的出现,体现出慎用死刑的精神。

死刑复核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汉朝,但当时并无成文法典对其加以规定。

死刑复核制度以立法形式正式被确立,是在几百年后的隋唐时期,自此,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不断演化、革新,一直延续下去,直至清王朝结束。

清承明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自于明朝天顺年间的朝审制度,自明朝中叶开始形成制度化,至清朝达到顶峰,成为清朝死刑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复核程序。

在清朝,秋审和朝审是死刑复核机制的两种主要体现形式。

区分两者的标准在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朝审仅适用于京畿地区,而秋审的范围更加广泛,其适用于全国除京畿地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清代秋审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在经历从州县造册审录、督抚司道会勘,定拟具题等地方秋审程序,到刑部秋审处复核会勘、刑部堂议、金水桥西九卿会审会题、皇帝勾决等中央秋审程序的步骤后,被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的死囚被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

入于“情实”的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我国古代对死刑的特别救济制度包括两种:一是死刑复核,二是死刑复奏。

所谓死刑复核,是指对死刑案件,在普通审判程序结束后,由中央有关机关甚至皇帝对其进行重新审判的一种制度。

所谓死刑复奏,是指死刑案件在复核之后,执行之前,要奏请皇帝进行最后审查,并考虑是否给予宽宥的一种制度。

1复奏中又有“三复奏”和“五复奏”之分。

我国早在汉代就已经出现了死刑复核制度的萌芽,但正式的死刑复核制度到隋唐时期才确立,据《隋书·刑法志》记载“三复奏”起源于隋朝。

“五复奏”则产生于唐朝。

实际上,这“五复奏”主要适用于那些在京师里发生的死刑案件。

司法官违反了复奏制度,还会受到处罚。

2宋元时期,死刑仍需经中央有关部门统一核准。

《元史·刑法志》载:“及中原略定,州县长吏,生杀任性,甚至没人妻女。

耶律楚材奏请:‘囚当大劈必待报,违者论死。

’从之。

”明清时期,死刑复核制度进一步完备并出现了会审制度。

会审制度是会官审录制度的简称,是一种由中央司法机关或中央司法机关与行政等其他机关定期、不定期,共同审理以死刑案件为主的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

明朝的会审分为“三法司会审”、“圆审”、“热审”“大审”等。

清朝的会审则有“秋审”、“九卿会审”、“三法司会审”等。

这些特殊的审核程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滥行死刑。

明清时期的死刑分立决和秋后决两种。

秋后决的案件则要进行秋审和朝审。

由于秋审和朝审都是事关人命的重大活动,因而在清朝被称作“一朝之大典”。

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的历朝的精华而建立起来的最完善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议制度。

31陈永生,《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以中国古代及国外的死刑救济制度为视角》载于《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2《后汉书·后汉书》转引白: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3《清史稿·刑法志三》转引自:王立民,《古代东方死刑论》,浙江社会科学,2000年第2期从历朝的规定来看,我国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4第一,死刑的最后决定权由中央统一控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论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
建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 : 死刑; 死刑复核 ; 死刑复奏

死刑 。 是我 国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早 在夏 复奏即可。 唐律疏议》 到《 制定时 , 又法定为三 复 实行 , 一方面体现了封建统治者的慎刑思想 , 另 王朝时期 , 就存在着墨 、 、 、 、 劓 刖 宫 大辟五 种刑 奏 , “ 如果 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 流二千里 ” 。死 方 面,维护和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才是这 罚。其 中, 大辟即为死刑 。 刑复奏 制度反 映 了初 唐统治 者慎 刑省罚 的思 制度 的根本 目的。 隋唐以后 , 主专制 中央集 君 想 , 唐代死刑制度的完善 , 以及 同时说 明唐代 皇 权得 到不断强化。 在司法上 , 则表现为封建统治 1我 国古代死刑 复核制度简介 11三国时期 以前 . 帝对死刑权 的控制又有明显的加强 。 者加强对司法审判 的直接控制 ,而死刑复核制 度就是这一表现的具体内容之一 。 对 于死刑案件 的决定权 , 国以前并 没有 三 1 宋 明清 时 期 . 4 至宋代 , 朝死刑仍然 须经皇帝核准 。宋 宋 2. . 2死刑复核制度体现 了我国古代法律 2 特别的规定 。如清人赵翼在其《 陔余丛考》 卷十 六中记载 : 汉代“ 守令杀人 , 不待奏报” 可见 , 。 汉 太祖时诏令 : 自 “ 今诸州大辟 , 闻奏, 录案 付刑部 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封建君主垄断 了最高司法 代郡守县令有权审决死刑案 件并 执行死刑 , 无 复视之。” 朝继续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只是在 权 , 宋 一切死刑案 件皆须 皇帝 裁决 、 批准 , 此时皇 也 需上报皇帝裁决。 复奏的次数上有所不同 , 京师死罪实行一复奏 , 帝可 以法外用刑 , 可法外施恩 ,赦免任何罪 1 . 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地方死刑则不复奏 。 犯, 而不依律断 。 从三 国时期开始 ,上述情况发生 了变化 。 至明代 ,一切死刑 案件必 须上报 中央刑 2 . . 3死刑复核制度并 未得到严格贯彻执 2 如《 三国志 ・ 魏书 ・ 明帝纪 》 载 : 国时期 魏明 部 , 大理寺复核 , 记 三 再经 最后奏请 皇帝批准 。 行。 封建社会的人治性 , 决定 了法制随时都有可 帝青龙 四年 ( 公元 2 6 )诏 :廷尉及天下狱 3年 “ 至清代 ( 鸦片战争 前 , 同 )承 袭明代制 能遭 到践踏 。如隋朝在很 短的时 间内建立 了良 下 , 死刑 最后 但却没能保持始终 。 隋文帝统治后期 官, 诸有死罪狱 以定 , 非谋反及手 杀人 , 亟语 其 度 。 件应交大理寺复核 , 由皇帝批复裁 好 的法制 , 亲治 , 有乞恩者 , 与奏。” 使 又如《 宋书 ・ 武帝 决。 孝 以法坏法 、 有法不依 、 滥用酷 刑。 隋书 ・ 《 刑法志》 记载 : 开皇 十六年 , 隋文帝 令“ 盗边粮者 , 一升 以 纪》 记载 : 南朝宋孝武帝诏 : 其核制度的积极因素 上 皆死 , 口没官” 1我 家 。而后 又不断加重对“ 罪 盗” 如旧先须上报 , 司严加听察 , 有 犯者以杀人论 。 ” 再如《 魏书 ・ 刑罚 志》 载 : 记 北朝 北魏 太武帝 时 2. . 1死刑 复核制度体 现 了慎刑思想 。死 的处罚 。 命盗 一钱 以上 皆弃市” 甚至四人共盗 1 “ , 三人共窃一瓜 , “ 事发 即时行决 ” 。这 期, 北魏律规定 : “ 诸州 国之大辟 , 皆先谳报乃施 刑是剥夺人之生命的刑罚 , 一旦错 杀无辜 , 人死 根屋椽 , 行” “ ,当死者 , 部案奏 闻” “ ,狱成皆呈 ,帝亲临 不能复生。 为了减 少冤假错案 , 封建统治者对死 使刚刚颁布 的死刑执行之前 必须经过三复奏的 问, 无异辞怨言乃绝之 ” 。 刑的执行规定 了非常严格的程序 ,即死刑判决 规定也成为具文。 2 - . 4死刑复核制度存 在适用的例外 。死 2 由此看来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开始将 必须奏报 皇帝核准 ;执行死刑必须得 皇帝许可 死刑权 收归于皇帝 , 即死刑须经皇帝批 准 , 才能 才可执行。对 于违反上述程序的主管 官吏还要 刑复核制度号称重视人命 , 但重大犯罪早 已决 唐六典》 付诸执行。自此 , 复核制度得以确立 。 刑 予以处 罚。死刑复核制度是封建统治者慎刑思 不待 时。如三 国时期魏明帝 的诏令和《 死刑 死 的规定都表 明谋反 、杀人等重大犯罪无须奏报 复核制度的确立 , 一方面体现了慎刑思想 , 对于 想在诉讼 审判方面的制度化。 减少冤假错案 , 减少错杀无辜有一定积极 意义 ; 2. .2死刑复核制度一 经确立 ,即死刑权 皇帝 。封建统治阶级对于危害其根本利益 的重 1 另一方面也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 的控制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收归 于皇帝后 ,直至清 大犯罪不会考虑人命至重 , 一死不可再生 , 而是 决不待时。 1 隋 唐 时期 . 3 代, 这一状况基本保持不变。当然 , 也有一些例 毫不姑息 , 如唐朝后期 , 由于藩镇割据 , 自为政 , 各 结束语 在隋唐时期 , 死刑复核制度又有 了深人 发 外情况 , 展。 他们在其势力范围 内任情刑杀,中央根本无力 我 国古代死 刑复核 制度 自三国两晋 南北 即被后世封建王朝所继承和发扬 , 对 至隋代 , 开皇十二年 , 隋文帝认为 , 由于各 过问 , 因此死刑复核制度遭 到破坏 。 但在三 国时 朝确立后 , 地官员执法水平不一 , 往往出现同罪异罚 。《 隋 期魏 明帝青龙 四年( 公元 2 6 ) 3 年 至清长达六百 后世王朝 的司法审判与刑 罚执行制度产生 了重 书・ 刑法志》 记载 : 隋文帝诏令 :诸州死罪不得 多年的历史长河 中,例外情况从来没有 占据过 大而深远 的影响。它的价值所在对于我们今天 “ 便决 , 大理寺案覆 , 悉移 事尽然后上 省奏裁 。” 主导地位 , 只是j 主流。宋太祖建 国之初 , 回 重建死刑复核制度仍具有 一定 的借鉴意义。 E 收 参 考 文 献 《 隋书・ 刑法志》 记载 : 十五年又定制 : “ 死罪 者三 了地方 的死刑判决权 , 复了死刑复奏制度 , 恢 直 【 叶孝信 . 1 】 中国法制史【 1 M. : 北京 北京大学 出版 奏而后决。”隋建立 了死刑 执行前三次复奏 制 至清代不复改变。 19 . 度, 以强调对死刑的慎重态度 , 同时加强 了皇帝 21 . 3死刑复核制度呈现 出由宽至严的发 社 . 9 6 . 对 司法权的直接控制 。 展趋势 。 早在三 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 刑案件一 【 张晋 藩. 死 2 ] 中国法制史【 】 M. : 北京 中国政法 大学 20. 至唐代 , 案件通 常先 由中央有关机关 律上报奏谳 , 死刑 经皇帝批准后 , 方能付诸执行 。到 出版 社 , 0 2 3曾宪裳. 中国法制史【 . M】 北京 : 北京大 学出版 审查后再奏报皇帝核准 。据 《 唐六典 ・ 刑部》 规 隋唐时期 , 死刑案件不仅要上报皇帝批准 , 而且 I】 定 :开元二十五年敕…… 自今 以后 , “ 有犯死刑 , 在死刑执行前还要奏请皇帝再次核准 ,以决定 社 、 高等教 育出版社 ,0 0 20 . 除十恶死罪 , 造伪 头首 、 劫杀 、 杀、 杀外 , 故 谋 宣 是否立 即执行。这种死刑执行前的复奏制度 曾 【1 4 陈永生. 对我 国死刑 复核 程序之检 讨—— 以 令 中书门下与法官等详所犯轻 罪, 具状 闻奏 。” 度被唐太宗定为五复奏 。虽然复奏 的次数在 中国古代及 国外的死刑救 济制度 为视 角 Ⅲ. 比 20( . 除此之外 , 于死刑 已定判的案 件, 对 行刑前必须 各朝代不尽相同 ,即使在 同一朝代有时也有所 较 法研 究 。0 24) 5杨 死刑复核程序 的应 有功能研 究『1 J 中 . 奏请皇帝再次 核准 。 死刑 的执行 , 必须经过三 复 变化 ,但复奏制度的实行无疑进一步加强了封 I] 立新 . 奏程序 , 即在对死 囚犯执行死刑之前 , 三次奏请 建统治者对死刑权的控制 ,同时体现 了其对死 国人 民公安 大学学报, 0 () 2 41. 0 。 作者 简介: 刘磊 (9 8 , , 族 , 北 省 17 ~)女 汉 河 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 。 后唐太宗 以“ 人命 刑案件 的慎重态度。 . 2 . 2我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消极因素 石 家庄人 ,四川省攀枝花市攀枝花 学院人 文社 至重 , 不可再生” 由,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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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姚绍海伙同侄孙姚得意将姚本之捆绑,打算带回家训斥。

路上姚本之不服,高声辱骂姚绍海,后者心中愤慨,欲杀之除害,即同姚得意斩杀姚本之。

致命伤为姚绍海所致。

对此案,三法司拟律意见是“依故杀之法,绞”。

此意见获得裁可,姚绍海被判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留待秋审。

秋审中,司看意见很简单,只两个字:“拟缓”。

覆看批:“谋毙卑幼,情节较惨。

惟衅起管教,死者卧地辱骂,已属理曲犯尊。

该犯有心致死,系由死者不务正业,恐被连累起意。

尚可原缓。

”总看则批:“死者并无为匪确据……该犯辄商同族人,谋毙其命,情节极为残忍。

似难以‘衅起管教’等词,率行拟缓。

仍记候彚核。


司看与覆看都赞成缓决,总看却看重该案件属于极残忍谋杀,且死者并无为非作歹的确据,因此不太赞成缓决,但并未给出结论,而是慎称需要留待日后审核。

那么,堂官又是如何批示的呢?当时的刑部尚书张之万批道:“总批是。

难以原缓”。

刑部左侍郎薛允升(其人系晚清律学名家)则批道:“谋杀虽较故杀情节为重,惟系临时起意,与平素仇隙不睦、蓄意残杀究属有间。

既无另有起衅别情,似或可宽其一线。

记彚核。

”尚书赞同总看而拟缓,左侍郎却以“临时起意”而希望“宽其一线”,堂官意见并不统一。

接下来的司议上,意见获得统一:“情节较惨,姑以衅起管教并无诈赖别情,尚可宽其一线。

仍恭候堂定。

”司议结果与薛允升的意见接近,倾向于缓决。

堂议记载暂缺。

此案最终以情实上报皇帝,估计在堂议环节张之万的意见获得更多支持。

光绪九年(1883),皇帝钩决结果为“予勾”,姚绍海被判执行死刑,此时离其犯案已过三年。

同在光绪年间,29岁的贵州绥阳县陈姓丫头因贫穷盗窃杨氏棺内玉镯。

依照清律,“凡发掘坟,见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已开棺见尸者,绞”,陈丫头原拟绞立决(死刑),后改绞监候(死刑缓期执行)。

部议时有两个细节引起争论:一是该棺木浮厝,属停柩浅埋,不同于已垒坟,也不同于未殡埋棺木;二是棺盖未钉,陈丫头无凿锯实迹。

各官员就陈丫头盗窃时有无见尸、盗浮厝棺物和盗坟冢在量刑上的区别、拾石垫起棺盖摸窃与锯缝凿孔盗墓的区别反复讨论,最后方定“可宽其一线,于黄册内声叙办理”。

所谓“声叙”,又叫“声请”,即将记有斟酌是由的纸片添附在奏报皇帝的题本中,作为附加说明。

通过上述可以看出,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复核死刑上确实慎之又慎,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误杀和乱杀,正如龚鼎孳所言,“务斟酌情法之平,使无仓卒锻炼之憾”(这里的“情”,主要指案件具体情形、情势,而不一定指情感、人情)。

据学者孙家红研究,有清一代,不完全统计大概有3/4的死刑监候犯人,在经历一次或若干次秋审后,被免于死刑处罚。

对秋审制度的一个常见误会是,终极钩决权在皇帝手中,因此生杀大权全操于皇帝一人,不杀是“市恩”,杀是“乾纲独断”。

这并不公允。

诚然,在所有刑事案件中,皇帝都掌握了杀与不杀的决断权,但他并不能完全一意孤行。

首先,判刑依据的律例,表面上由皇帝立法,实际上却是历代官僚共同体集体确定的精炼规范(日人寺田浩明有详细论述),皇帝也不能长期、任意地凌驾于律法之上。

其次,律例之外,还有传统道德规范,诸如“天命”、“仁义”等范畴,皇帝同样不能超
越其上。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皇帝本人没有审判权,只有对大臣经过层层程序、集体讨论之后提交的定罪量刑结论的选择权与决定权,从而并不能如前苏联体制之下的斯大林一样拥有无限裁量权。

事实上,如果我们稍微涉猎一下清代帝王的钩决记载,就会发现,他们旺盛的精力与审慎的态度,令人吃惊。

当然,清代秋审制度也并非无懈可击。

太平天国兴起之后,“就地正法”被大规模实施,导致最高死刑复核权下移,造成滥用死刑。

到了晚清,法学名家沈家本对秋审制度展开激烈批评,倡导改革。

及至清朝覆亡,立宪共和,政体大变,秋审制度也被废止。

不过到1933年,学者董康还发表《论秋审制度与欧美减刑委员会》,冀图部分恢复秋审制度。

董康青年时激烈主张废除中国传统法律制度(包括秋审),而用西方法律制度取而代之,但在中年之后,他却为秋审制度鼓与呼,是他糊涂保守,还是确实不忍见到传统法制菁华被彻底毁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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