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PPT课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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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权利
节次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 概念和分类
第二节 民事权利的 行使和保护
重点: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的行使 民事权利的保护
权利的意义
“权利是私法的中心概念,且为 多样性法律生活的最终抽象化。”
——法学家V.Tuhr(V.图赫)
第一节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一)“权利”的语源 (二)权利的本质 1、意思说(“主观说”) 关注权利的主体性,但未注意到权利的享有(无行为能力人)、取得 (亲权)、行使(法定代理)有时也不受自身意思影响。 2、利益说(“客观说”) 关注权利的客体性。但法律对于利益的保护,未必都是以通过赋予权利 的方式。如:反射利益(交通安全)。 3、法力说(多数说) 权利的本质是“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 力”两个要素组成。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范围)
1、绝对权(对世权)
(1)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
(2)权利的实现无须义务人的积极协助行为。
2、相对权(对人权)
案例一
区分意义:
(1)对绝对权的保护,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外,还设有绝对权 保护请求权(如:物权请求权,《物权法》第34、35、36条);
(2)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构成要件不同。
如:决定权、知情权(《物权法》第六十二条)、撤销权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1、支配权:直接支 配权利客体并享受 其利益的权利。
包括:物权、知识 产权、人格权等
效力:
支配性 排他性 优先效力
确认之诉的对象
2、请求权:请求特定 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 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请求权(独立) 绝对权保护请求权 效力: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类型化了的自由 或利益。
人 作用于 外部事物
赋予、保护之
法律
目的:获得特定利益 意义:实现人的自由
二、权利的分类
(一)人身权、财产权、综合性权利(内容) 1、人身权--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特点:体现精神利益,一般具有专属性、平等性、普遍性 2、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直接内容
(五)原权与救济权(属于原生还是派生) 原权:基础性权利 救济权:因基础权利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派生的援助基础权利的权利 如:物权请求权
(六)既得权与期待权(是否具备全部成立要件) 既得权:已经具备全部成立要件,为当事人所实际享有 期待权:成立要件尚未完全实现,将来有实现可能 具体形态主要有: 附停止条件与附始期法律行为所设定的权利(第45条、46条)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对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利益 保险合同中受益人的权利 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享有的期待继承权 参考:申卫星著《期待权基本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继承权(有争议)
继承权:指继承人依法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继承权:以继承人的特定身份为基础,以财产利益为内
容的。
(3)社员权
社员权:团体成员(社员)依据法律规定和团体章程的 规定对团体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
(3)社员权
Fra Baidu bibliotek员权的权利主体是社员,其相对人是团体 社员权的特点:
①以社员资格为发生的基础,与这种资格相终始。 ②社员有时须受团体意思的拘束,权利的行使与效力要受限制。 ③包括多种权利,有经济性质的、非经济性质的。 ④具有专属性,可随社员资格的移转而移转,一般不能继承
社员权中的重要类型:
营利社团法人(公司)里的社员权,即股东权。
经济性质的权利有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购权、 股份收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等。
非经济性质的权利有会议参加权、表决权(第四十三条)、选举权与被 选举权、股东会召集请求权等。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享有的成员权(《物权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成员权
对 权
债权 相对权
继承权
综合性权利 知识产权 著作权、工业产权等
社员权 如:股权 相对权
支配权
绝对权
法律上之力 (作用)
请求权 抗辩权
相对权
效力所及范围
形成权
(四)主权利与从权利(依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 意义:从权利以主权利为存在前提,随主权利转移和消灭 例如:主债权与抵押权(《担保法》第50条)
两者区分的例外:债权的物权化
买卖不破租赁(《合同法》第229条)
房屋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以前,可以通过办理 预告登记的手续保全自己的债权请求权。(《物权法》第20条)
附表:民事权利体系
权利
人身权
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等) 身份权(如亲权)
所有权

特定利益 (内容)
物权
财产权
限制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请求性 非排他性 平等性
给付之诉的基础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3、抗辩权:对抗请求权
特点
(1)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 (2)是针对请求权的权利,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3)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的效力。
分类:依据其行使效果
永久抗辩权 如: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抗辩权 延期抗辩权 如:同时履行抗辩权( 《合同法》第66条)、
不安抗辩权( 第68条),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17条)
抗辩权与民事诉讼中的抗辩不同
抗辩又称异议,指在民事诉讼中提出事实上的主张,可以对 抗请求权及其他权利。
包括主张对方权利未发生的抗辩、主张对方权利已消灭的抗 辩、行使抗辩权的主张。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4、形成权(变动权) 形成权指当事人一方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 权利。如: 被代理人的追认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 抵销权(《合同法第99条》、免除权(《合同法》第105条) 形成权的特征(P106) 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 不能与所依附的法律关系相分离(不能单独转让) 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物权: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债权:得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特点:原则上不具专属性,可以转让、抛弃、继承。 3、综合性权利--由财产权和人身权结合产生 特点:内容即包括人身利益又包括财产利益;专属性不十分强烈
3、综合性权利
(1)知识产权
客体:智力成果、商业标志等 主要类型: ①著作权 ②专利权 ③商标权 知识产权是尚在扩大中的一类权利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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