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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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
(2011年4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工作,搞好对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在规模和经营指标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监测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引进竞争淘汰机制,不干预企业经营自主权。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申报的企业或已被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第二章申报
第五条申报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标准:
(一)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民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经营业务范围较宽的企业,其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二)企业规模。企业有一定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成长性强,综合实力位居本市同行业前列。企业总资产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在3500万元以上。农产品综合性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2亿元以上。对新兴产业、高科技企业及带动优势突出、外向型特色明显、具
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企业,适当降低规模要求。
(三)企业效益。企业连续两年生产经营正常,不亏损,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应不欠税、不欠工资和社会保险金,按规定提取折旧,银行信用等级A级以上。
(四)企业带动能力。企业通过建立利润返还、按股分红等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在1500户以上;联结的基地种植业在1万亩以上、畜牧业在3万头(只)以上、水产业在2000亩以上(特殊种养除外);企业在自建基地、订单基地采购的原料或购进的货物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需货物量的70%以上。
(五)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的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品通过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质量和科技含量在市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产销率达93%以上。
第六条企业具备以上基本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优先认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
(一)在吸纳和转移农村劳动力方面表现突出的;
(二)在依托品牌优势促进本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带动“一村一品”发展和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表现突出的;
(三)在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维护市场价格稳定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四)在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的。
第七条申报材料。申报企业应填写《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并按照第五条的内容提供有关材料。
(一)企业资产和效益情况须经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审定;
(二)企业的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三)企业的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以上农业(农经)部门提供说明,并将企业带动农户情况进行公示;
(四)企业的纳税情况须由企业所在地税部门出具企业近在3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五)企业质量安全须由所在农业部门提供书面证明。
第八条申报程序
(一)按照属地原则,企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各县市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征求农业、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及有关商业银行、农发行对申报企业的意见后,经当地政府同意,正式行文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属企业由主管部门推荐,直接向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
第三章认定
第九条认定程序
(一)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组织有关农产品加工、食品加工、企业管理方面的专家按照规定标准评议后,提出候选名单,并将其候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二)根据公示结果,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名单,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审定。
(三)审定通过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或授牌。
第十条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
第十一条经认定公布的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四章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对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竞争淘汰机制,做到有出有进、优保劣汰、等额递补。
第十三条实行动态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按要求分别填报《宜昌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半年报表》和《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主要经营指标统计表》。
第十四条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监测年份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填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监测表》,提供反映企业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证明材料,报所在地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各地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监测表》和相关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写明监测意见,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的统计报表和监测材料进行分析,依据规定标准进行监测评价,监测的结果以适当的形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一)不接受监测或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
(二)监测评价不合格的;
(三)主营业务向非农产业转移的;
(四)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等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的;
(五)经营中存在违法行为或经营不善已破产、被兼并的。
(六)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带动作用的。
第十六条监测合格的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需要对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予以重新确认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确认。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申报及监测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