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备案表

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2015 )年度

填报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

证件规范填写。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规范填写。“主要政策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政策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

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部分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的,企业应予以说明。

备案时一并附送相关书面资料的,在本栏列示相关资料名称。

十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受理环节不核实企业备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回执栏中标注受理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

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采取网络备案的,其留存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107040)及填报说明

附件3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万元、小于30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201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

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5%×(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③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23行×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GL52-2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登记备案表

使用说明 1.适用范围:纳税人申请办理备案类企业所得税减免时使用。 2.本表为A4型竖式,纳税人一份,管理部门和县级税务机关分别留存一份。

《初识flash与动画》教学设计 广州市广东华侨中学陈丽宾 一、教学内容分析 1、本节的主要内容及在本章中的地位 本节课是学习动画制作的第一节课,学生有着浓厚的兴趣但又有点“神秘”感。由于绝大部分学生是第一次接触flash,因此,本节课重点是介绍帧的概念、动画原理。通过对逐帧动画的修改来熟悉Flash界面,掌握常用操作,深刻理解动画原理,为后续深入学习打下良好的基础。 2、教学重点、难点: 重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掌握flash基本操作 难点:理解帧的概念、动画原理 二、教学对象分析 在学习flash前,学生已学过windows、office等,对计算机的基本操作有了一定的感性认识,对进一步学习flash动画制作有一定的操作基础。由于动画直观生动,能够点燃学生学习动画的热情,为教师提供良的教学环境,所以,本节课学生应该有兴趣学,也能学好。 三、教学目标 1.知识与技能 ①熟悉flash mx 2004的界面 ②掌握对图片的导入、缩放、旋转操作 ③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 ④基本能进行帧频的改变,帧的复制等操作 2.过程与方法 通过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播放和逐帧修改,理解帧的含义、关键帧的概念、动画的原理,了解传统动画的制作方法。 3.情感态度价值观 调动学生学习动画制作的积极性 四、教学策略 对导入的系列图片所形成的逐帧动画进行剖析,理解帧的含义、动画原理,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精)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 息备案表

使用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

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3.总分机构类型:分类标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分总机构(注:在分支机构之下再设分支机构)。 4.分支机构层级:分类标准为二级、二级以下。 5.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填写,分类标准为按实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月平均额预缴、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季平均额预缴。 6.就地分摊缴纳类型:二级分支机构填写,分类标准为就地预缴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分支机构。 7.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原因: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2级分支机构填写。 分类标准为:(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

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各栏目填写规则: (1)所有备案纳税人,均需填写“备案机构信息”; (2)备案机构为总机构的,均需填写“下级分支机构信息”; (3)备案机构为分支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4)备案机构为分总机构的,均需填写“总机构信息”、“下级分支机构信息”,二级以下分支机构还需填写“上一级机构信息”。 9.纳税人除首次年度备案外,可只填写备案机构信息与需变更的信息,但应当在纳税人签章栏空白处做出简要说明。 (注:表格素材和资料部分来自网络,供参考。只是收取少量整理收集费用,请预览后才下载,期待你的好评与关注)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 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 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 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条形码 9CM*3CM ZG11W S126 <纳税人盖公章区>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 (减免税优惠) 纳 税 编 码 纳税人识别号

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纳税人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或项目所得时填写本表。 二、填写说明 1、纳税人享受不同种类的减免原因(项目),应分别填写此表; 2、本表填写一份,按规定传递到数据处理中心扫描; 3、减免方式是指:“按幅度减免”、“三免三减”、“按额度减免”等; 4、减免幅(额)度是指:全免为“100%”、减半征收为“50%”; 5、减免条件是指:“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获利年度”等; 6、减免所属期起止:有减免税期限的税收优惠项目才需填写 7、减免原因(项目):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5)经济特区新设立的高新技术企业 (6)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7)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 (8)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线宽小于0.25um) (9)重点软件企业 (10)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 (11)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注:“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收入”、“重点软件企业”只需填写“减免所属期起止”。 补充说明: 1、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方可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2、纳税人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后一个月内,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表(高新技术企业)》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方可享受15%的优惠税率。 3、纳税人申请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应按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分别填写此表。 4、对于减免税条件为“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减免税优惠项目,纳税人应在符合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提出备案申请。

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可减免企业所得税的5项所得梳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五项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本文进行梳理。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一)所得免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减半征收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观赏性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生物养殖。 (三)不享受优惠 1、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 2、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

3、不属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 (1)以蔬菜为原料制作的各类蔬菜罐头及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 (2)精炼植物油。 (3)精制茶、边销茶、紧压茶和掺兑各种药物的茶及茶饮料。 (4)加工的各类中成药。 (5)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 (6)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以及调味烤制的水产食品。 (7)罐装(包括软罐)产品。 (四)其他规定 1、从事不同项目,分别核算不清的,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比例分摊法或其他合理方法进行核定。 2、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企业,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3、委托或受托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一)三免三减半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A0661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四、表单说明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3.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在分支机构层级为“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时则需选择录入,否则为“否”;“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附件4: 企业所得税减免相关规定 一、备案类减免税 (一)高新技术企业 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财税字[1994]001号 1994年3月29日) (二)学校收费、收入 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收费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学校取得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用于事业发展专项补助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39号 2004年2月5日) (三)政府性基金(收费) 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养路费、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开发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

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费、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033号 1997年3月24日) (四)电力部门收取供配电贴费 电力部门按国家统一规定向用户收取供配电贴费,凡纳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税函[1998]112号 1998年2月20日) (五)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 人民防空办公室按规定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所收取人防工程使用费收入,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全部用于人防工程建设,可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7]36号 1997年3月10日) (六)证券投资基金 1、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股票股息、红利收入,债券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1998]55号 1998年8月6日) 2、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差价收入,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财税字[2004]78号 2004年4月30日)

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申报要求及相关资料 一、依据文件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2.《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和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的通知》(发改高技〔2016〕1056号) 3.《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税〔2017〕12号) 二、基本条件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是指在符合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第一类: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2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100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第二类: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0%; 第三类: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具体数据比对标准:

三、备案时间及优惠政策 1.备案时间:每年分两批,分别是3月10日前和6月10日 前,将备案资料提交当地税务部门。 2.优惠政策: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备案材料

(一)承诺书 (二)申请表 (三)附件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护照复印件;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4、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的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缴清算年度申报表; 5、企业开发销售的主要软件产品列表或技术服务列表(附表1); 6、知识产权证书复印件(软件著作权证书或软件专利证书); 7、检测报告复印件; 8、企业职工人员花名册(附表2); 9、汇算清缴年度最后一个月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证明(包括劳务派遣合同及代缴社保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原件(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以及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说明; 11、与主要客户签订的一至两份代表性的软件产品销售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以及对应发票的复印件; 12、办公场所租赁合同或场所产权证复印件; 13、按第二类条件申报的企业提供企业自主选择适合的重点软件领域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附销售合同清单(项目名称、客户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 《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 通知》(国税函〔2008〕850 号) 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 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 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9〕47 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 年第2 号) 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 补充通知》(财税〔2011〕26 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48 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告〔2012〕5 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 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 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中药材的种植; 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牲畜、家禽的饲养; 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 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 条例》第八十 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 林、牧、渔业项目, 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 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版)》 (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 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种植; 6) 林产品的采集; 7)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附件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 所属年度:编号: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 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附件3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由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 第1 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纳税人填报。该政策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9月30日之前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 万元的减半征税,应纳税所得税大于20 万元、小于30 万元的按20%税率征税。二是小型微利企业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减半征税。本行根据以下情形填写: (1 )20 1 5年度汇算清缴需区分以下情况: ①2015 年1 月1 日之前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23行X 15%X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9/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15%X (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计算金额,同时填入第2 行“其中:减半征收” 。

②2015年1月1日-2015年9月30日之间成立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2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积,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当A100000表第23行>20万元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 A100000表第23行X 15%X(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 /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 (2015年10 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A100000表第23行X 5%X(2015年10月1日之前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同时填入第2 行“其中:减半征收” 。 ③2015 年10 月1 日之后的企业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 版)》A100000表第23行>0且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 表第23行X 15%的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2行“其中:减半征收”。 为简化计算,2015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 万元不超过3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按照《20-30 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比例查询表》(见表1 )计算填报该项优惠政策。 2015 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后,本部分填报说明废止。 (2)2016 年及以后年度汇算清缴时 当《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4版)》A100000表第23行W 30万元时,本行等于A100000表第 23行X 15%勺值,该数字同时填入第3行“其中:减半征收”。

SB155《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SB155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 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 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 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3.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在分支机构层级为“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时则需选择录入,否则为“否”;“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4.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分支机构层级、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就地缴纳标识、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在“就地缴纳标识”为“是”时则需选择录入,“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也为“否”;其他项目不可录入。 5.总分机构类型为“分支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分支机构层级、就地缴纳标识、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不就地缴纳原因”在“就地缴纳标识”为“否”时则必须录入,否则不可录入;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6.“维护(备案)区”允许多条,但只能一条无有效期止的信息,多条信息中有效期起、止不得交叉。“上级机构信息”只能一条。“分支机构信息”可以多条,但其纳税人识别号不得相同。 7.分支机构维护时,其相关信息以“总机构”、“2级(有下级)”或“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维护其分支机构信息自动带出,如“就地缴纳标识”。若分支机构维护在先,“总机构”、“2级(有下级)”或“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维护分支机构在后或调整维护信息的,校验维护的分支机构信息是否与分支机构维护一致,不一致给出提示。

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

减免企业所得税条件

企业所得税 1.受灾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资产损失情况统计表及有关部门证明材料;(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20万元(含20万元)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包括17个扩大经济权限的试点县、市)负责审批;年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在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1)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含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2)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含3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下岗、失业、富余人员情况表;(5)《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1994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3.随军家属就业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是指: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含60%),并有军以上(含军)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报送资料:(1)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表;(2)申请减免所得税报告;(3)纳税人当年的主要财务会计报表;(4)企业安置随军家属情况表(比照劳动就业服务企业);(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执行期限:2000年1月1日起。 审批权限与期限:由市、县(市)主管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当年10月份到次年3月底。 4.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所得税减免 减免条件:(1)现有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附件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条件、文件依据及报送资料 一、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取得的收入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且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目录?规定的标准,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报送资料: 1、有效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认定企业名单的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分别核算资源综合利用收入的声明; 4、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 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 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

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 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此处仅列示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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