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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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5、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五)因自然灾害或外力破坏造成33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施
损毁或基础塌陷,并导致停运。
(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
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
(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
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
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
(八)水电厂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
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
厂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漏并
造成环境污染。
(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
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
第十条涉及电网企业、发电企业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 机构调查的,可以由电力监管机构组织调查。 第十一条对多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且负有主
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联合调查时发生争议且一方申请电力监管
要责任的电力企业,电力监管机构应当采取约谈、通报、现场检
查和专项督办等手段加强督导,督促电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全面排查安全隐患,落实防范整改措施,切实提高安全生 产管理水平,防止类似事件重复发生,防止由电力安全事件引发
原则进行调查处理。
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 事件,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项督查。
第九条对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事件的调查期限依据《电力 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调 查期限执行,调查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电力企业应当将调
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电力监管机构。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

电力行业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某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推进本质安全型企业建设,构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安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参照国家《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依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风险与隐患治理办法》、《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定》等有关要求,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构成了风险点;对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构成安全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影响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工作应当坚持源头防范、系统治理、依法依规的原则,充分结合重大危险源评估、安全设施标准化、安全风险控制评估、点检定修、生产任务日计划、“两票三制”、“三讲一落实”、缺陷和问题库管理,全面融入安全生产管理各个环节。

第五条企业是风险管控与事故隐患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风险控制评估,建立健全风险自辨自控、隐患自查自治工作机制,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各岗位人员的责任。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LINDA on December 15, 2012.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篇)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3篇)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电力安全生产,依法保护电力生产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电力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包括电力生产、输送、配电等环节。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是指通过对电力设施、设备和工作环境进行全面、系统的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确保电力生产安全。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整改到位”的原则。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电力生产的隐患排查工作由电力企事业单位负责,电力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委派专人负责隐患排查工作。

第七条电力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应持续关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结果进行审查、批准,并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对电力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隐患排查和评估第九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制定隐患排查计划,并将其报送至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隐患排查应根据电力生产的特点和工作环境进行,包括对电力设施、设备和工作场所的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应注重细节,对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安全性能、维护情况等进行全面了解,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记录。

第十二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排查结果,评估隐患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并制定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隐患排查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排查过程中的安全和有效性,如穿戴防护装备、使用专业工具等。

第四章整改措施与验收第十四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整改方案,针对隐患进行整改,并制定整改时间表,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五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对整改工作的督导和检查,确保整改质量。

第十六条电力企事业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完成整改的隐患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进行记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臵监督管理的意见》(五)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六) 《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二)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的事故隐患。

第八条电力设备缺陷和事故隐患的关系。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题(安全)

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考题(安全)

电力建设施工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有4个,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13.人机系统设计是在环境因素适应的条件下,重点解决系统中人的效能、安全、身心健康及( )的问题。

A.设备安全B.人机匹配优化c.人与环境匹配优化D.环境优化27.作业风险值取值方法正确的是( )。

A.风险值=(后果)×(暴露)×(概率)B.风险值=(概率)×(暴露)×(可能性)c.风险值=(后果)×(概率)×(可能性)D.风险值=(后果)×(暴露)×(可能性)44.“预防为主”是指按照事故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下列措施中,最能体现“预防为主”的是( )。

A.追究事故责任,加大事故处罚力度B.筹备应急资源,提高救援能力c.提高事故的经济赔偿金额D.建设项目“三同时”45.海因里希事故囚果连锁理论认为,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就可避免事故的发生,根据这一原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应以( )为中心。

A.形成注重安全的良好环境B.使用无缺点的人c.由机器代替人进行操作D.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物的不安全状态73·某爆破工在加工一起爆炸药包时,因一时手边找不到钳子,竞用牙齿去咬雷管接口,致重伤事故。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他的行为属于( )。

A.侥幸心理B.逆反心理C.凑兴心理D.省能心理二、判断题(对的打钩“√”,错误的打叉“×”)8.环境与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结果可应用于指导安技劳保措施的配置。

( )22.员工有权拒绝存在安全隐患的工作,即使经评估工作现场和条件满足安全要求,员工仍可以拒绝返回工作。

( )40.文件审核是对组织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做最终的判断。

( )62.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价时,应考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与事故后果的严重性两方面。

(78.危险源辨识的主要工作是制定、落实针对危险源的管理标准和管理措施。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

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附件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程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用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五)《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六)《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供电企业作业风险辨识防范手册》第三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职责分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网省公司”);地市供电公司、超高压公司、发电企业、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建设监理单位,以及修造企业、试研院、培训中心、公司系统单位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的多经企业、非电力生产企业等(以下简称“地市公司”)。

第五条网省公司代管的县供电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定义与分级第六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安全风险程度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非常态的电网运行工况、人的不安全行为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七条根据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事故隐患分为重大事故隐患和一般事故隐患两个等级。

(一)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由于供电原因可能导致重要电力用户严重生产事故的事故隐患。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文(3篇)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文(3篇)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范文电力安全生产是指在电力生产和使用过程中,采取一系列措施和管理制度,保障电力生产和使用的安全。

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发现和解决电力安全生产隐患问题,制定的一套规章制度。

下面是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确保电力生产和使用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电力生产和使用环节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包括电力发电、电力输配电以及电力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

第三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以隐患排查为重点,以整改为核心,以防范为前提,落实主体责任,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管理工作由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应当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电力企业、社会公众等各方的作用,形成合力。

第二章排查内容第六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电力生产过程中的各类电气隐患,包括电缆老化、电线短路、电气设备故障等;2. 电力输配电过程中的危险隐患,包括输电线路设备老化、接地线材破损、变电站漏电等;3. 电力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包括电器安全隐患、用电设备损坏等;4. 其他可能存在的电力安全隐患。

第七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当全面、细致、深入,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排查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得到充分的排查和整改。

第八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应当与电力生产和使用工作同步进行,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第三章排查方法第九条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方法包括以下几种:1. 定期巡查:按照计划,对电力生产和使用环节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2. 抽查检查:不定期对电力生产和使用环节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3. 专项检查:针对某个环节或某个单位,进行专项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有依有据

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有依有据
《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5〕第266号)第十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第5.5.3.3条。
2教育培训等规定,制定本企业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未明确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或专责人。
2023.001.01.026
企业未按要求每年对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工作票签发人进行安全规程、运行和检修规程的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的,经厂﹙公司﹚领导批准,予以公布。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第1部分:热力和机械》(GB26164.1-2010)第4.2.3条;《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监安全〔2011〕23号)第5.5.3条。
发电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清单
编号
隐患分类
隐患内容
依据
备注
一类
二类
2023.001.01.001
基础资料类
资质证照类
未取得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超范围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六、七、十二、十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第二、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三、十三、十七条。
2023.001.01.008
记录档案类
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21〕第88号)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二条;《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19〕第28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21〕第302号修改)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63部分:燃气和水力发电企业》(DB11/T1322.63-2019)附录B第1.5.8条。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5号)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5号)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21]5号)《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大财企[2022]5号)第一章编辑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识别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依据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含核电站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的隐患排查治理,电力监管部门对隐患的安全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2]第二章编辑等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隐患有六类,包括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一类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设备事故隐患。

4.大坝安全隐患:可能导致水电站大坝或燃煤电厂贮灰场溃坝的隐患。

5.其他隐患:国家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可能导致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国能发安全规〔2022〕116号《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长效机制,防范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电力监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企业(含电力建设施工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人的不安全行为、设备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不良的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核安全隐患除外。

第三条电力企业负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负隐患监督管理责任,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规定对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开展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重大隐患进行督办。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由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

其他隐患判定由电力企业负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第五条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隐患。

第六条电力企业应当建立包括下列内容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一)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和岗位人员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求、职责范围、防控责任;(二)隐患排查事项、具体内容和排查周期;(三)重大隐患以外的其他隐患判定标准;(四)隐患的治理流程;(五)重大隐患治理结果评估;(六)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培训;(七)资金、人员和设备设施保障;(八)应当纳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电力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根据《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防止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三十项重点要求》等电力安全生产相关法规、标准、规程排查本单位的隐患,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进行登记。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暂行规定》(送审稿)

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管理,确保电网安全、可靠、经济运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质量监督是公司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是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转变公司发展方式、提高电网建设、运行及供电服务质量,实现建设“世界一流电网、国际一流企业"发展目标的必然选择。

第三条质量监督工作的目标是在公司发展战略和社会责任的统一指导下,以资产全寿命周期安全、效能、成本综合最优为目标,对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等整体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评价和考核,促进各项相关工作协调开展和互相促进,持续提升电网建设、运行、服务质量。

第四条质量监督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对电网建设质量、设备质量、运行质量、电能质量、服务质量等关键指标进行管理,开展质量事件调查处理,对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质量监督工作实行质量责任制和追溯制。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涉及质量管理各环节的单位(部门)对质量管理工作结果负责。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公司系统各单位。

第二章管理体系与职责第七条公司质量监督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方式。

总部安全监察质量部是公司质量监督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为:(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质量监督的法规、规程、制度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公司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规程、制度、标准等。

(三)组织建立公司全面质量监督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体系;组织建设完善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四)会同总部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确定质量监督关键指标和考核目标,组织开展对公司系统各单位质量监督关键指标的统计、分析和考核。

(五)组织开展对质量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六)组织开展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和专项质量抽检;监督公司系统各单位持续改进电网建设、运行、供电服务质量工作的落实。

第八条公司系统各单位应设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工作的开展,主要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电网公司质量监督管理有关规程、制度、标准和办法.(二)负责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制定本单位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了保障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提升电力供应的质量和稳定性,有效管理和监督电力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一、监督管理对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内的各类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监督职责和义务1.电力系统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隐患监督体系,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各方面资源,加强对电力安全隐患的监督管理工作。

2.电力供应企业负责制定并落实相应的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措施,并及时纠正和消除电力安全隐患。

3.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电力企业持续改进安全隐患管理工作,提高安全隐患管理水平。

4.对于发现的电力安全隐患,相关部门和人员应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监督管理措施1.电力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电力系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及时纠正和消除发现的安全隐患。

2.电力企业在进行电力工程施工、运维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运维过程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和使用。

3.电力企业应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确保安全生产。

4.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电力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电力安全隐患监督台账,对未及时整改的安全隐患进行督促,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5.电力企业应建立安全隐患奖惩机制,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激励,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6.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加强对电力企业安全隐患的发现、报告和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监督管理结果的通报和问责1.电力企业应定期向监督部门汇报自身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监督部门应及时对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结果进行评估,并将结果通报给上级部门和社会公众。

2.电力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对于安全隐患的发生负有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应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2014-5-10起施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2014-5-10起施行《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按照工作安排,国家能源局修订了原电监会《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将完成后的《电力安全时间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14年5月10日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的重大风险管控,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第三条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力安全事件的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强化基层基础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电力安全事件。

第四条电力企业应当依照《条例》和本规定,制定本企业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明确电力安全事件分级分类标准、信息报送制度、调查处理程序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内容。

第五条电力企业制定的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应当报送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

属于国家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电力企业相对国家能源局报送,其他电力企业应当向当地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报送。

电力安全事件相关管理规定作出修订后,应当重新报送。

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以及派出机构指导、督促电力企业开展电力安全事件防范工作,并重点加强对以下电力安全事件的监督管理:(一)因安全故障(含人员误操作,下同)造成城市电网(含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其他设区的市、县级市电网)减供负荷比例或者城市供电用户停电比例超过《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比例数值60%以上;(二)500千伏以上系统中,一次时间造成同一输电中断面两回以上线路同时停运;(三)省级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管辖的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拒动、误动、330千伏以上线路主保护拒动或者误动、33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四)装机总容量1000兆瓦以上的发电厂、33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长(全站)对外停电;(五)±400千伏以上直流输电线路双极闭锁或一次事件造成多回直流输电线路单极闭锁;(六)发生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特级或者一级重要电力用户外部供电电源因安全故障全部中断;(七)因安全故障造成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1200兆瓦以上,或者装机容量5000兆瓦以上发电厂一次减少出力2000兆瓦以上,或者风电场一次减少出力200兆瓦以上;(八)水电站由于水工设备、水土建筑损坏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水库不能正常蓄水、泄洪、水淹厂房、库水漫坝;或者水电站在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发生严重泄露并造成环境好、污染;(十)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并持续12小时;第七条发生第六条所列电力安全时间后,对于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发生事件的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和当地派出机构报告,在未设派出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向当地国家能源局区域派出机构报告,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实施日期2015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15年2月17日发布机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目录1.1?2.2?3.3?文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1号《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2015年2月17日[2]?政策全文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德州公司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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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下文!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最新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 10 人以上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 599 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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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解读国家能源局制定《电力安全隐患治理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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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者:————————————————————————————————日期:关于印发《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电力行业安全隐患监督管理工作,我会制定了《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电监会《关于实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报告的通知》(办安全〔2012〕70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三年一月九日电力安全隐患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明确电力行业安全隐患(以下简称“隐患”)分级分类标准,规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防止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的发生,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电(含核电厂常规岛部分)、输变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工程项目隐患排查治理和电力监管机构对隐患实施安全监管,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隐患是指电力生产和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的设备设施不安全状态、不良工作环境以及安全管理方面的缺失。

第二章分级分类第四条根据隐患的产生原因和可能导致电力事故事件类型,隐患可分为人身安全隐患、电力安全事故隐患、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大坝安全隐患、安全管理隐患和其他事故隐患等六类。

第五条根据隐患的危害程度,隐患分为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

其中:重大隐患分为Ⅰ级重大隐患和Ⅱ级重大隐患。

第六条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事故的隐患。

(一)Ⅰ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者50人以上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较大以上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 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或者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溃决的隐患。

5.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重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二)Ⅱ级重大隐患主要包括:1.人身安全隐患:可能导致1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事故的隐患。

2.电力安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务院第599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一般电力安全事故的隐患。

3.设备设施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设备设施事故的隐患。

4. 大坝安全隐患:可能造成水电站大坝漫坝、结构物或边坡垮塌、泄洪设施或挡水结构不能正常运行的隐患,或者造成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断裂、倒塌、滑移、灰水灰渣泄漏、排洪设施损坏的隐患。

5.安全管理隐患: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安全责任制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严重缺失,安全培训不到位,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定期开展,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未开展安全评估等隐患。

6. 其他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公安部第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和第121号令《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规定的火灾事故隐患;可能导致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一般和较大等级的环境污染事故的隐患。

第七条一般隐患是指可能造成电力安全事件,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电力设备事故,人身轻伤和其他对社会造成影响事故的隐患。

第三章认定原则第八条隐患等级应在客观因素最不利的情况下,按照其可能直接造成的最严重后果来认定。

不同类型的隐患,应按照其可能导致不同等级事故(事件)的最严重程度认定。

第九条人身安全隐患的认定:(一)死伤人数按隐患可能导致的最严重后果计算,可能导致重伤的按死亡计算。

(二)在特定条件下,确认不会导致人身死亡和重伤的隐患,可以认定为人身轻伤。

第十条电力安全事故(事件)隐患的认定:(一)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厂或者变电站全厂(站)对外停电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对电网造成的电压波动。

(二)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发电机组故障停运事故(事件)时,不考虑其可能导致的电网减负荷。

(三)在认定隐患可能造成电网减供负荷和城市供电用户停电事故(事件)时,县供电企业事故等级认定可参照县级市事故等级的认定。

(四)供热电厂停止供热是指所有时间段的供热中断。

第十一条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一)设备设施事故隐患的认定应按照隐患可能造成最严重的设备设施损坏计算。

造成设备部分零部件损坏,但无法更换损坏零部件的,应计算整套设备的损失。

(二)隐患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损失,或者为恢复其功能所发生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运输、清理等费用以及事故罚款、赔偿费用等。

(三)设备设施的修复和整改时间认定,按照设备设施正常采购、修复及更换时间来计算,特殊设备考虑厂家标准制造时间。

第十二条大坝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电监会第3号令《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坝的水电站大坝,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按照电监会《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等级评定为险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Ⅰ级重大隐患;安全等级评定为病态灰场的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定为Ⅱ级重大隐患。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隐患的认定:(一)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未成立,是指未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设立独立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二)安全责任制未建立,是指未能明确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生产人员在生产运营和建设施工中应负有的安全责任。

(三)安全管理制度严重缺失,是指按照发电、供电企业和电力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要求,“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部分得分没能达到36分以上的。

(四)应急预案严重缺失,是指企业未能按照《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本单位的组织结构、管理模式、生产规模和风险种类等特点,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或者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不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和《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的基本要求。

(五)安全培训不到位,是指未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实行三项岗位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企业职工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六)应急演练未开展,是指没有开展应急演练或虽已开展应急演练但无相关记录和总结的。

(七)发电机组(风电场)并网安全性评价未开展,是指未按照电监会《关于印发<发电机组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09]72号)、《关于印发<风力发电场并网安全评价及条件>的通知》(办安全[2011]79号》要求开展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的。

(八)水电站大坝未开展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是指水电站未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电监会3号令)开展大坝安全注册和定期检查。

燃煤发电厂未按照《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开展贮灰场大坝安全等级评定。

第十四条火灾事故隐患的认定:(一)影响人员疏散或者灭火救援的;(二)消防设施不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存储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五)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六)其他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

第十五条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因危险源泄漏,可能对人身、设备设施、大气、水源等方面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因环境污染可能引发的跨行政区域纠纷的严重程度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电力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分管安全负责人对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上报和管控工作全面负责。

电力企业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全方位覆盖、全过程闭环”的原则,落实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对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并于每月10日前向电力监管机构报送上月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见附表1),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报送上季度隐患排查治理分析总结。

第十七条建立重大隐患即时报告制度。

电力企业经过自评估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区电力监管机构报告。

涉及消防、环保、防洪、航运和灌溉等重大隐患,电力企业要同时报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整改。

重大隐患信息报告应包括:隐患名称、隐患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危害程度、整改措施和应急预案、办理期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见附表2)。

第十八条电力监管机构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

电监会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电监会派出机构负责对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Ⅱ级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电监会可根据情况委托派出机构对部分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到跨省跨区和多个单位的的Ⅱ级重大隐患,派出机构可报请电监会挂牌督办。

第十九条电监会派出机构对所辖地区电力企业报送的以及在督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要按照本规定第六条进行定级和登记建档,确定为重大隐患的,应组织评估。

经评估为Ⅱ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要向相关企业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

经评估为Ⅰ级重大隐患的且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应于2个工作日内将重大隐患信息报送电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整改时间超过180天的Ⅰ级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可由电监会下达到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并告知有关派出机构,或通过派出机构直接下达到被挂牌的电力企业。

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单主要包括:督办名称、督办事项、整改和过程防控要求、办理期限、督办解除程序和方式。

对整改时间不超过180天的重大隐患,电力监管机构要加强现场督查和指导。

第二十条电力企业要建立隐患管理台账,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落实整改责任、整改资金、整改措施、整改预案和整改期限,限期将隐患整改到位。

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加强监测,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实现重大隐患的可控在控。

第二十一条在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如果不影响电力(热力)供应,电力企业应当停工停产或者停止运行存在重大隐患的设备设施,撤离人员,并及时向电力监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隐患治理完成后,电力企业要组织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需经电力监管机构审查验收同意方可恢复施工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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