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的通知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为正确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统一裁判尺度,我院制定了《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审判监督第一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4月13日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疑难问题解答(2020年3月13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800次会议通过)一、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答: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下简称生效裁判文书)提起撤销之诉的,由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法院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或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由作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管辖。
前述管辖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原案当事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不影响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的管辖。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是否需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答:作出生效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哪些起诉条件?答: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应当符合以下起诉条件:1.原告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并提供证据材料初步证明生效裁判文书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2.有明确的被告,且被告是原案的当事人或者被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3.有具体的撤销或者改变生效裁判文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的请求;4.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5.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原案诉讼;6.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2006]民四他字第6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2006]民四他字第6号](https://img.taocdn.com/s3/m/bf6734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e7.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民四他字第6号)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年4月26日[2006]民四他字第6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法国DM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仲裁条款为涉外仲裁条款,首先应明确确认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
根据多年司法实践以及本院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所确定的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的,应当适用当事人明确约定的法律;未约定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但约定了仲裁地的,应当适用仲裁地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
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仍不能达成协议,则应提交仲裁解决。
仲裁地点在中国北京,依据国际商会的有关规则进行仲裁,并且中文和英文均是工具语言。
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应由败诉一方承担,但仲裁委员会另有裁定的除外。
”由于当事人并未约定确认该仲裁条款效力的准据法,因此,应该适用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地的法律即我国的法律对该条款的效力作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未约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因此仲裁条款无效,同意你院关于本案仲裁条款无效的请示意见。
此复。
附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法国DM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仲裁条款效力的请示(2006年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原告沧州东鸿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因与法国DMT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5年12月18日向我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原被告在CD3D119号合同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无效,并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3751.6913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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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党纪处分不服申诉范文(必备4篇)

党纪处分不服申诉范文(必备4篇)答: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的基层党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调整其党外职务。
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纪检、监察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维护党纪、政绩的严肃性,保障纪检、监察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院纪委是受理处理不服党纪处分申诉的责任部门;监察室是受理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责任部门。
第三条纪委、监察室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是错必纠,不错不纠的原则。
第四条纪检、监察处理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实行归口办理,复审复核终结制。
第五条向纪检、监察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党纪、政纪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二章申诉的提出和受理第六条纪委受理本院所属各党组织、党员对党纪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监察室受理监察对象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七条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应当受党纪、政纪处分的组织、部门或受处分本人提出;受处分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代为提出;(二)已经做出并下达了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三)有具体的书面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第八条申诉人向纪委、监察室提出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应当在收到处分次日起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部门提交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书,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应在收到复审决定次日起15日内向纪委、监察室或有关部门申请复核。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行政法》(2023年版)

事业单位招聘综合类试题预测《行政法》 (2023 年最新版) 随着各地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陆续展开,小编特地为大家准备了最新事业单位考试必考题库中各考点常考高频试题,并按照考点分类编写,方便大家根据各地招考简章公布的考试大纲及自己的实际情况查漏补缺,强化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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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行政行为的_____进行审查。
A : 合法性B : 合理性C : 适当性D : 合法性与合理性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参考答案: D【解析】《行政复议法》第 3 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故选 D。
2、单选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行政拘留的说法正确的是?_____A :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B : 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违法的相对人实施行政拘留C : 省级人大制定的法规可以设定拘留的行政处罚D : 市辖区公安分局有权决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对人实施拘留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行政处罚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享有行政拘留权。
D 正确。
3、单选题下列关于行政处罚中“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表述正确的是_____A :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多次行政处罚B :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罚款C :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处罚D : 针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能依据同一法律规范进行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参考答案: D本题解释:【答案】D。
解析:“一事不再罚”是行政处罚的适用的原则,是指对相对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以同一理由和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1)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数个行政主体不能根据同一法律规范再次作出处罚;但如果依法应当对同一违法行为并处数种处罚的,依法在给予其中一种处罚后,再给予其他应并处的行政处罚,是允许的。
纪委办案撤案申请书范本

尊敬的XXX纪委:您好!我是XXX案件的当事人,我在此向您申请撤案。
首先,我对此给您和相关部门带来的困扰表示诚挚的歉意。
以下是我申请撤案的原因和经过:一、案件基本情况我因涉嫌XXX罪被贵委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我积极配合贵委的工作,如实陈述了自己的情况。
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事实证明我并未涉嫌该罪,贵委也并未发现我有其他违法行为。
二、申请撤案的原因1.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贵委已经查明了我并未涉嫌所指控的罪行。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2. 案件调查过程中,未发现我有其他违法行为。
我在案件调查期间,一直积极配合贵委的工作,认真反省自己的行为。
经过调查,未发现我有其他违法行为,这也证明了我并未涉嫌犯罪。
3. 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以及贵委和相关部门的形象。
既然事实已经清楚,我没有犯罪行为,继续维持案件状态将对我的名誉和权益造成损害。
同时,也会影响贵委和相关部门的形象。
因此,我申请贵委尽快撤销案件。
三、申请撤案的依据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不起诉。
”根据这一规定,我申请贵委撤销案件。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45条规定:“监察机关认为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这一规定,我申请贵委撤销案件。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适用刑事和解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虽然我并未涉嫌犯罪,但这一规定也表明,对于没有犯罪事实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
综上所述,我申请贵委尽快撤销对我涉嫌XXX罪的案件。
如果您需要我提供任何材料,我会积极配合。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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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监察部关于对犯错误的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追究行政纪律责任若干问题的通知(监发〔2001〕3号2001年9月13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监察局,各经济特区、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监察局,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检查专员办公室:监察机关办理行政违纪案件,涉及已退休国家公务员违反行政纪律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问题,为切实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国家公务员退休后,因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行政处理及待遇的问题(一)对于国家公务员在任期间违纪,退休后被立案调查且应当追究其行政纪律责任的,考虑到他们已退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可不作处分决定。
根据其所犯错误,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处分种类和标准,按以下办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1、应当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的,按照每两年一次增加退休费的标准,降低其基本退休金。
2、应当给予降级处分的,以退休时的级别为基础,降低一个级别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处分前已经发放的退休金不再退回。
3、应当给予撤职处分的,以退休时所担任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一职以上职务,按照规定从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同时,按照所受处分降低其相应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处分前已发放的基本退休金不再退回。
4、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的,一般不再给予开除处分,改为撤职处分。
以退休时的职务为基础,降低三职以上职务,其中对于担任副主任科员以下职务的,降低办事员职务,按照规定重新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后,重新确定其基本退休金。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6篇)

校内申诉制度管理规定中江縣富興鎮中學生校內申訴制度一、宗旨。
為保障學生の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學生合法權益保護の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申訴人和被申訴人1、申訴人是本校內在校學生以及其監護人或代理人。
2、被申訴人主要是學校教導處、政教處、後勤等學校管理機構以及相關教師。
三、申訴範圍:1、學生在參加學校安排の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中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
2、對學校給予の處理處分不服の。
3、學校、教師或其他人員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の。
4、法律法規規定の其他合法權利受到侵害の。
四、申訴受理機構:1、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校長、政教處、教導處、團支部等部門負責人組成),是學校接受和處理學生申訴の決策機構。
2、校內申訴委員會下設法制處,負責受理學生の口頭或書面申訴。
五、申訴時間及形式。
在校學生或監護人在得知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後の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
六、申訴程序1、申訴の提出。
學生認為自己の合法權益受到侵害の可以書面形式向法制處提出申訴。
2、書面申訴可由學生本人或監護人提出並交給法制處,申訴書中必須寫明申訴人和被申訴人の基本情況,如果有監護人或代理人,要將監護人或代理人の基本情況寫明,還要寫明申訴の要求、事實與理由、有關の法律法規依據。
3、口頭提出申訴の,法制處應當做相應の記錄,寫明申訴人の基本情況、事實與理由、時間等。
晴晴晴晴七、審查受理。
法制處在收到學生申訴の____日內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の應當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不符合條件の不予受理並以書面形式送達申訴人。
八、調查聽證1、學校申訴委員會在接到學生或監護人の申訴後,組成三人以上の調查組對申訴內容進行調查核實,並做筆錄。
2、校內申訴委員會對學生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の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根據需要召開學校領導、教師、家長和學生以及被申訴對象等人員參加の聽證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01•【文号】[2005]民四他字第47号•【施行日期】2006.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是否裁定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裁决的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1日[2005]民四他字第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就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
罗定市供电局以裁决事项超出合作合同仲裁协议范围、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以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等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因是否接受当事人的变更反请求系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的事项,且罗定市供电局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当承担责任,故其有关仲裁程序违反仲裁规则及执行裁决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但本案合作合同存在于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之间,合作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仅约束该两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合同纠纷,仲裁庭无权就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合作公司辉罗力有限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纠纷以及与罗定市供电局之间的借贷担保合同纠纷进行仲裁。
由于借贷合同及借贷担保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且该委已就借贷担保合同纠纷作出了[2004]穗仲案字第1692号仲裁裁决,因此,本案仲裁裁决第一项中有关股东借贷损失的内容,超出了合作合同仲裁条款约定的范围,应认定属于超裁。
同意你院的请示意见,本案应撤销仲裁裁决第一项中的股东借贷损失部分。
此复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罗定市供电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2005年11月1日 [2005]粤高法民四他字第22号)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对罗定市供电局与辉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辉恩公司)合作合同争议一案,作出了[2005]中国贸仲深裁字第37号裁决。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1997.04.29
•【文号】劳办发[1997]40号
•【施行日期】1997.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告无罪释放后,是否应恢复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7〕4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
你厅《关于职工在停薪留职期间承包经济实体因经济问题被错判平反后其工资待遇问题的请示》(新劳字〔1997〕19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关于企业职工被错判,宣传无罪释放后,企业是否应与其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问题。
我们认为,职工于《国家赔偿法》实施以前被判犯罪,后经司法机关改判无罪的,如企业仅因其被判刑而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应恢复与该职工的劳动关系,并按照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受处分人员的工资待遇问题给天津市劳动局的复文》(劳人薪局〔1985〕第12号)的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并补发在押期间的工资。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民四他字第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2d32093b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d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的复函(2005年6月15日[2005]民四他字第13号)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5]川立仲字第1号《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裁决为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及台湾当事人的仲裁裁决,根据司法实践,涉及该裁决的撤销问题,应参照适用我国关于涉外仲裁裁决的有关规定。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所述事实,在仲裁案件的申请人王忠诚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和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仲裁庭的认定不一致时,仲裁庭未按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仲裁请求,而是直接自行代替当事人变更了请求并作出裁决,且未给被申请人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因此可以认定仲裁庭的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此案裁决具有应予撤销的情形。
但从仲裁庭违反仲裁规则的情况看,尚未严重到撤销该裁决的程度。
你院可告成都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
若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则可以恢复撤销程序,以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为由,撤销该裁决。
此复。
附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华航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纠纷一案的请示2005年2月22日[2005]川立仲字第1号申请人:四川华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邡市华航综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方翔,董事长。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https://img.taocdn.com/s3/m/545181c8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89.png)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0.06.25•【文号】[90]司公字第64号•【施行日期】1990.06.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1990年6月25日[90]司公字第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最近,一些省、市司法厅(局)对我部(89)司发公字第129号文“关于加强律师、公证人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公证方面的规定如何执行的问题来文来电请示,经研究现根据129号文的精神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通知》第二条第一款中“把好进人关”,“调入公证处的业务人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是指:今后凡调入公证处准备作公证员的人员,必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不具备规定条件者,不予调入。
二、首次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前已经调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人员,符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先授予公证员资格,再评聘公证员职务。
符合公证员助理任职条件者,可直接评聘为公证员助理,今后不再任命助理公证员。
三、《通知》第二条第四款“凡在评聘专业职务后又另外新任命的公证员一律作废”主要是指: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之前或之后调入公证处的人员,但不具备《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四级公证员的任职条件,而有些地方又将这部分人员按照《公证暂行条例》的规定任命了公证员,这种作法与《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相悖,同时形成了两种干部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公证员的任职条件,因此,应坚决予以纠正。
四、《通知》下发后调入公证处的公证业务人员,凡符合《公证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四级公证员任职条件者或评聘公证员专业职务前调入公证处已被评聘为公证员助理的,要晋升四级公证员,需先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组织的公证业务统一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先授予公证员资格,再评聘四级公证员。
司考行政监察法重点法条精读(二)

【重点法条】第三十七条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对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机关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经复查认为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建议原决定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监察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意思分解】以上两条为重点。
1 掌握申诉——复查——复核程序(第37条第1款)。
2 注意第37条第2款,类似于《行政处罚法》第45条的规定:复核、复查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3 掌握第38条第1款行政监察机关的处理决定类别。
【重点法条】第三十九条对监察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监察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条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决定不适当的,可以责成下一级监察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
【意思分解】第39~41条及下述的第42条也是本法的重点,应予准确掌握。
1 注意第39条的申请复审——复审——申请复核——复核程序,并比较第37条之规定。
2 上级机关可径直变更、撤销下级监察决定(第40条)。
3 特别掌握最终决定的两种类型(第41条): (1)上一级的复核决定; (2)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复审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2006]民四他字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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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条款效力请示的复函(2006年3月7日[2006]民四他字第4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2006]鲁民四他字第1号“关于原告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还款合同纠纷一案管辖权争议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第二十三条中约定:“双方应寻求通过快捷、诚信的协商来解决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
若该协商未能解决所有争议,双方应在加利福尼亚州迅速对剩余争端进行调解,调解由一位有经验的公正的调解员主持,调解员由双方选择,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由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选择。
所有通过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争议应根据当时存在的美国仲裁协会商业规则,在加利福尼亚州提交有约束力的仲裁。
”该仲裁条款的有效性已经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所确认。
本案迈可达(青岛)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依据其与云中漫步国际公司达成的还款协议提起诉讼,相对于《生产协议》而言,还款协议确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新的法律关系,但该还款协议中所涉及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履行生产协议而形成的,还款协议基于《生产协议》而产生,与《生产协议》密切相关,现双方当事人就还款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是与《生产协议》有关的争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在《生产协议》中仲裁条款的约定,与《生产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均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本案纠纷应依据当事人的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人民法院对该纠纷无管辖权。
申诉书(不服开除党籍决定)

申诉书申诉人:,男,汉族,年月出生,初中文化,高平市建宁乡建南村,1998年参军,于年月在部队加入中国共产党,2010年5月因打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身份证:。
联系电话:。
中国共产党高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于年月日作出的处分决定,开除本人党籍。
本人对该决定不服,特依《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公告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请求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对本人从轻处理,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改为留党察看。
事实与理由:第一,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本人具备获得从轻和减轻处分的情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三)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本次刑事事件发生以后,我没有回避问题,主动交代了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而且在刑事案件发生以后,我也对自己的行为深表遗憾,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其与其家人的谅解,做了很多安抚性工作。
本人认为自己符合上述规定的第一和第三项。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二十二条规定,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所以根据本人的情况,应该可以将开除党籍的处分决定改为留党察看。
但是高纪(2016)71号处分决定无法体现对我的减轻处分。
第二,本人极为珍惜党员身份,一贯表现良好,应当属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情况。
按照《中央关于处理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党籍问题的规定》的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党员违反刑法,受到刑法处罚的,确实一般应开除党籍,但如遇下述情况可变通处理:如党员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管制,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一贯表现也可以不开除党籍,但必须给予留党察看。
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3]3号
![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监法复字[1993]3号](https://img.taocdn.com/s3/m/53f4cb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16.png)
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正文:
---------------------------------------------------------------------------------------------------------------------------------------------------- 监察部关于对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3年11月29日监法复字[1993]3号)
四川省监察厅:
你厅关于申诉人撤诉后有关问题的请示函〔川监函[1993]15号〕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监察机关处理不服行政处分申诉的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是申诉人的一项权利。
为了确保申诉人行使申诉权,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申诉人请求撤诉,监察机关应予准许。
申诉人撤诉后,如再提出申诉,在规定期限的,监察机关应继续受理;超过规定期限的,应予撤销案件,转信访部门按照监法复字[1992]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结束——。
监督撤案的申请书

监督撤案的申请书《监督撤案申请书》尊敬的XXX法院:我,XXX,性别: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系本案当事人。
现就贵法院立案号为(XXXX)XXXX号刑事裁定书,提出监督撤案申请,请贵法院依法审查。
一、案件基本情况(此处简要介绍案件背景、当事人情况、案件进展等)二、申请监督撤案的事实和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本案自(XXXX年XX月XX日)立案至今已超过法定期限,贵法院尚未作出是否再审的决定。
在此过程中,本案涉及的证据和事实发生了重大变化,足以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本案中,申诉人提交了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存在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申诉人对于(XXXX)XXXX号刑事裁定书的驳回申诉不服,依法可以向贵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人特向贵法院申请监督撤案,请贵法院依法审查并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日期:XXXX年XX月XX日。
中央纪委审理室关于《关于如何办理给予犯错误的军转干部行政撤职处分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

中央纪委审理室关于《关于如何办理给予犯错误的军转⼲部⾏政撤职处分问题的请⽰》的答复意见
⼴西区纪委案件审理室:
你室《关于如何办理给予犯错误军队转业⼲部⾏政撤职处分问题的请⽰》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事部公务员管理司意见,现答复如下:
对转业后担任低于原职级⾏政职务的军转⼲部,如因其所犯错误须给予⾏政撤职处分的,应根据《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发〔1996〕82号)“给予国家公务员撤职处分,撤职后按降低⼀级以上职务另⾏确定职务”的规定,撤销其现任职务,并按照现任职务或确定任命享受待遇职级的⼲部管理权限办理处分审批⼿续。
撤职后的有关职级和⼯资级别、档次按⼈事部公务员管理司《对〈关于如何办理给予犯错误的军转⼲部⾏政撤职处分有关问题的征求意见函〉的复函》(2004年1⽉14⽇)的规定办理。
备注:
最近更新:2019.06.24。
撤诉信访的回函

撤诉信访的回函
尊敬的申请人:
感谢您的来信,我们注意到您已经提交了一封撤诉的信访申请。
您的事情已经得到了我们的关注,我们将尽快为您提供答复和支持。
由于撤销申诉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们需要仔细地考虑您的具体情况。
在此期间,我们需要您保存好您的证据和材料,以便我们能够更好地提供帮助。
我们的团队将尽全力支持您,处理您所面临的问题。
撤诉信访是一种较为普遍的信访方式,它意味着您已经不再需要进一步的帮助,或是您已经找到了更好的解决方案。
如果这些情况符合您的实际情况,请您放心撤回您的申请。
我们将尽快回复您的撤诉信访,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确保您能够得到应有的权益和保障。
我们感谢您向我们反馈关于您遇到的问题,并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和信任。
若您需要有关撤诉信访的任何其他信息,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尽力解答。
祝您一切顺利!
此致
敬礼
特别提示:本文仅为模拟文本,如需进行实际操作请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撤诉申请书回执单模板

尊敬的申请人:
您好!我们已经收到您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撤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您于【申请日期】向【法院名称】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诉讼案件编号为:【案件编号】。
在申请书中,您表示因【撤诉原因】,自愿申请撤回对【被诉人名称】的起诉。
二、关于撤诉申请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说明理由。
撤诉申请书应当注明诉讼案件的编号。
人民法院收到撤诉申请书后,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您提交的撤诉申请书符合法定形式和内容要求,属于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因此,我们决定依法受理您的撤诉申请。
三、关于撤诉申请的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撤诉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撤诉。
本案将于【裁定日期】进行裁定。
请您关注案件进展,如有需要,请及时与人民法院联系。
如有疑问,请拨打【法院联系电话】进行咨询。
四、关于撤诉后的相关事项
1. 撤诉后,本案诉讼费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进
行退还,具体金额及退还方式请您关注后续通知。
2. 撤诉后,如您再次就同一纠纷提起诉讼,应注意诉讼时效和证据保存,以免影
响您的合法权益。
3. 撤诉后,如您与被诉人达成和解,请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和解协议,以便依法
确认和解效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信任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此致
敬礼!
【法院名称】【接收日期】。